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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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收费:否事项属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方式:现场办结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是否授权窗口:是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转外:否是否进驻中心:是实施主体:巴中市畜牧食品局备注:(二)审批条件(三)应交材料(四)许可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窗口:(082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27)-------网址:巴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附件1:巴中市种畜禽场申请报告场(公章)年月日申请书××市畜牧食品局:根据你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巴中市种畜禽场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我场认真进行了自查总结,认为符合种畜禽场办场条件,特向你局提出申请,请审查验收。

场(公章)年月日附件1.1:申请报告正文写作格式(内容按巴中市工作规范的要求详细编制)前言(简单介绍场基本情况)一、基础设施二、技术力量配备三、群体规模(详细写清引进单品种包括种公、母畜及后备畜数量、年供种量、供种地方等)四、种畜禽生产情况五、技术资料六、种畜禽防疫保健情况七、生产经营情况注:标题为黑体标三,内容为宋体标四,所有纸张一律用A4复印纸。

附2: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附2.1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审查证明材料目录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书;二、《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报告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法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发证单位鲜章);六、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批复复印件;七、品种来源证明(全部种畜禽出场合格证及种畜系谱)复印件(加盖县级改良站鲜章);八、场长及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出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抗体检测报告》(引种前15天内检测结果有效)复印件(加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鲜章);十、种畜禽场布局平面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十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意见及评分表;十二、种畜禽选育方案;十三、种畜禽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注:材料一式三份,办证窗口、改良站、种畜禽场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包括纯种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祖代场(经营父母代)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以及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1.场址符合当地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座落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3.设有资料、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原种场配备有相应遗传育种的软、硬件设施。

4.生产区分设清洁道和污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1.申请人携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前往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The applicant brings the "Certificate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Permit" to the local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handle the inspection procedures.2.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信息。

The staff of the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checks the credential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3.工作人员确认证件真实有效后,进行系统查询和比对。

After confirming the authenticity and validity of the documents, the staff carries out system queries and comparisons.4.确认证件信息无误后,出具查验合格证明。

After confirming that the document information is correct,a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is issued.5.申请人收到查验合格证明后,办理相应手续。

After receiving the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the applicant processes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6.查验合格证明是畜禽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吉牧畜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牧畜发〔2016〕37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根据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继续简政放权的原则,省局对2015年下发的《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征求各市、县畜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6年3月16日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具体规定。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广西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

广西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

广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一、前言广西是我国南部的一个自治区,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种畜禽生产是广西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标准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广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以期为您提供全面、深度的了解。

二、广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概述在广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件,其审核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广西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养殖技术符合要求、动物免疫情况良好等。

审核标准主要从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养殖管理、动物防疫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三、生产场所审核标准对于生产场所的审核,主要包括场地所处位置、土地质量、通风情况、卫生设施等方面。

具体来说,生产场所应位于远离污染源的地方,地势应平坦、排水良好,土地质量应符合耕作条件,通风情况应良好并且有定期保洁和消毒的制度等。

生产场所的卫生设施也需要符合卫生标准,例如洗手间、卫生间、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生产设施审核标准生产设施是种畜禽生产的关键,其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养殖舍、喂养设备、饮水设备、疫病监测设备等。

养殖舍应符合动物福利要求,保证动物的生存环境;喂养设备和饮水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动物得到足够的饲料和水资源;疫病监测设备也需要齐全,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生产质量。

五、养殖管理审核标准养殖管理是种畜禽生产的核心环节,其审核标准主要包括规范的养殖操作、科学的饲养管理、规范的疫病防控等。

养殖操作要符合相关的生产标准,保证生产秩序良好;饲养管理需要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保证动物的饲养质量和育种质量;疫病防控也需要遵循相关的科学方法,保证动物的免疫情况良好。

六、动物防疫审核标准动物防疫是种畜禽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审核标准主要包括疫苗接种、疫病监测、动物健康情况等多个方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冀政办字〔2020〕21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11〕1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家畜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发放条件和审批发放权限第四条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养殖户颁发的生产和销售家畜、家禽产品的许可证书。

该证书规定了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又维护了市场秩序。

一、许可证的必要性在保障人民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种畜禽养殖业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领域。

为此,国家规定养殖户必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为许可证不仅能够推动产业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还能提高动物产品的安全质量,进一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基本条件(1)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户基本情况、动物种类和养殖区域等必要内容。

(2)养殖场地符合规范申请人须确保养殖场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养殖区域周边不能有噪声、污染及其他影响养殖的情况,并且必须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

2、资格条件(1)有合法的养殖证照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养殖证照,如家畜、家禽养殖许可证等。

(2)具备相关的技术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种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等相关技术条件,能够有效保障家畜、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3)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畜牧业法等,确保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现场核查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从养殖场区到申请人个人,进行逐一核查。

3、评估认证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专业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

如果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将会在规定时间内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否则不予发放。

4、审批许可证批准兽医部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并盖章许可证。

5、发放许可证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手续完成后公示。

四、许可证的管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农业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经营者必须按照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养殖、生产、销售家畜、家禽产品。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申请资料准备2.申请资料的准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申请材料递交1.兽药企业准备齐备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递交给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材料的递交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方式和时间进行,确保申请能够及时受理。

三、核发许可证审查1.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对于申请资料中存在疑点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解释说明。

四、现场检查1.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2.现场检查应当对企业的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仓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检查结果。

五、许可证核发1.在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盖公章,并填写有效期、经营范围、许可证号等信息。

六、监督管理1.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的企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操作规范,旨在规范兽药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兽药质量安全和兽群健康。

同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兽药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保障兽药市场的良性发展。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12〕189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12〕189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9.28
施行日期
2012.09.28
文号
黔农发〔2012〕189号
主题类别
畜牧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2012年9月28日
——结束——
关于发布《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黔农发〔2012〕189号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黔农发〔2012〕189号)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行为,确保种畜禽质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下列种畜禽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三)进行种畜胚胎移植的;(四)进行种禽孵化、种公畜本交配种的;(五)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环节的种畜禽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万只(枚),鸭雏1万只(枚),鹅雏5000只(枚),鹌鹑雏5万只(枚),鸽雏1000只(枚)。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内政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32号2010年4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自治区境内原种场、保种场和跨盟市推广种畜禽的良种繁殖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

其他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盟市、旗县农牧业局核发。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请农业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种场、保种场。

1.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2.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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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许可管辖范围
申请生产经营蜂、蚕种的单位或个人(种畜 禽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P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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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 书面一次 性告知申 请人重新 组织材料
2.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 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 主管部门受理
5.送达 县(市)、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领取行政许 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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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变更及延续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到原审批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变更名称的; 2、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 3、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联营的。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发证程序 和管理权限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1、增加或更换畜禽品种的; 2、设立分场(站)的; 3、异地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 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
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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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长安区:001 003 桥东区:002 桥西区:
新华区:004
井陉县:007 009 行唐县:010 012 深泽县:013 015 平山县:01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云政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0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办理。

(二)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祖代种畜禽场,直接从境外引进畜禽品种的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类种畜禽扩繁群场以及配套系的父母代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新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行政许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含联合育种组织)、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许可,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发布,2015年第3号令修订)执行。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家禽祖代场、畜禽原种场、保种场以及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技术要求的父母代场或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省级一式4份、市级2份;
2、申请报告:包括:基础设施、设备仪器、生产规模、生产技能、技术力量、育种资料、品种标准、防疫制度等;
3、引种证明: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引种证明(发票)、合格证、系谱(市级30头份以上、省级50头份以上);
4、供方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5、动物防疫合格证(本场)。

6、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初验报告及专家组人员名单。

7、附: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及场区平面图。

二、检查验收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20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三、发证
验收合格后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承办科室:畜牧科
联系人:陆地
电话:2260563
地址:阜阳市颍上路119号
材料装订顺序:
1、企业申请报告;
2、申请表省级一式四份、市级2份;
3、县市区畜牧局初验报告及专家组人员名单;
4、引种证明: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引种证明(发票)、合格证;
5、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6、动物防疫合格证(本场)复印件;
7、系谱(市级30头份以上、省级50头份以上);
8、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及场区平面图。

安徽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

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6、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力量配备。

1、种畜禽场场长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场内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5、有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资金。

(三)群体规模。

1、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种猪场。

纯种场: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杂交制种场:基础母猪50头以上;配套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2)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3)种羊场。

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半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绒山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肉羊(兼用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奶山羊:基础母羊50只以上。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农牧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种畜禽产业蓬勃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良种繁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良种供种能力显著增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当前我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现状与新时期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种畜禽场量多、面广,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个别地区配套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畜牧法,按照合理布局、强化投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质量监测体系,切实规范种畜禽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换证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四)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或专业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五)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六)种畜禽来源证明(种畜禽必须是从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附件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验收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复验换证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分级核准”的管理制度。

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由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由县级初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冻精胚胎专营点、单独孵化坊(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逐级审查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复核审查,报至有审核发放权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种畜禽场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选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地势高燥、环境可控、生产便利。

(二)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三)技术人员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3年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生产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必要的岗位通过技能鉴定;根据需要与科研教学单位建立技术协作关系。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应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29•【文号】主席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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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简版)
发布时间:2017-11-05
实施日期:2017-11-05
发布机构: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24条;
2.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3.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15条;
4.渝府令第202号委托。

四、受理机构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
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
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农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种畜禽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3.种畜禽场使用权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种畜禽来源证明材料(引种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出场《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6.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书(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7.质量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部门及岗位责任制、饲养管理技术规程、育种或选育方案、兽医卫生防疫操作规程、重大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无公害处理制度、饲料和兽药使用准则、种畜禽出场质量标准、系谱及售后服务制度、配种制度及种群更新计划、县畜牧部门的畜禽养殖备案表、品种资源保护方案)。

(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在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3、对准予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酉阳农委资料评审部门进行许可资料条件评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

4、评审部门在签署评审意见后,报送酉阳农委领导审批。

5、酉阳农委领导审查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相对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023—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城北新区财政大楼2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重庆市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人名称是指企业名称,应填全称,不应填简称。

例如:“酉阳县三元山羊良种繁育场”不应填成“酉阳三元”。

2.《申请表》中生产种畜禽品种及代别,是生产种畜禽代别,例如:南江黄羊(父母代);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1. 不同代别种畜禽场申办程序有无区别吗?
答:有,具体如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地方畜禽资源场申请《许可证》,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农业委员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市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规模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种禽孵化场、人工授精站(点)、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申请《许可证》,直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实地条件审核后,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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