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局安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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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安全信息监督
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运用安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切实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现场作业控制、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安全责任制落实,促进管理规范化、检查整治常态化、现场作业标准化建设(简称“三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托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构建的安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具有检查量化任务下达、检查信息管理、问题管理、安全考核、安全谈心、统计分析等功能,能广泛应用到局、站段、车间(班组),实现安全信息共享。
第三条路局机关有关部门、各运输站段、非运输企业、运输辅助单位、建设指挥部(包括局管合资铁路公司)、铁路办事处均应充分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三化”建设,促进安全持续稳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安监室牵头负责系统建设、运用管理和基础数据维护,协调科研所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指导督促各系统用
好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开展安全分析、考核,及时加强全局安全风险预警提示,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和安全风险控制。
第五条科研所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升级工作,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满足运用需要;信息技术所负责系统主机、存储、网络、机房等计算机设备购置、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业务处室负责本系统信息系统运用、管理和本部门有关基础数据维护,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安全分析、考核功能,强化干部履职尽责,及时分析本系统“三性”问题,组织抓好问题整改,促进系统安全稳定,切实深化“三化”建设。
第七条站段单位负责信息系统在本单位的运用、管理和有关基础数据维护,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安全分析、考核功能,强化现场控制、问题考核追究,深入分析突出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阻断风险发展,切实解决具体问题及背后的管理根源,促进“三化”建设落到实处。
第八条人事、监察、宣传、教育、总工、劳卫等综合部门应运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系统、各单位干部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职工教育培训、规章制度管理、岗位准入等指导,切实强化安全保障。
第三章安全检查管理
第九条安全检查包括添乘、现场检查、视频语音监控检查、专项检查、夜查、跟班检查等方式,重点检查作业标准化、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路外环境等安全情况,查找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量化,包括检查次数、发现问题数等内容,具体量化标准应根据岗位职责、岗位标准和安全生产现状动态确定,按月逐级下达,其中,检查发现作业项问题量化数量必须下达。每月量化任务可结合工作和安全实际作适当增加或减少。对安全持续稳定或生产工作量减少的系统、单位,可适当减少部门、单位有关人员量化任务,反之则适当增加。
业务处室、总工室、职教处、信息化处、综治办和运输站段应按月对有关人员下达安全检查量化指标。其他有关部门、非运输企业、运输辅助单位、建设指挥部是否量化安全检查量化标准,由部门、单位自定。
第十一条每月23日前,业务处室要对次月安全检查量化任务进行研究,确定量化任务增加或减少的单位、数量。业务处室于每月23日前下达次月本部门人员、本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检查量化任务。运输处牵头,货运处、客运处配合,共同研究下达车务站段、客运段领导班子成员量化任务。
运输站段每月24日前应对班子成员以外的有关人员(含主办集体企业人员)下达量化任务。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若需下达量化任务,也应在每月24日前下达。
安监室每月25日前有权修改调整各有关部门、单位干部次月量化任务,一经修订,该月量化标准则不允许修改,包括人员调动、调整。
第十二条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实行分项、分类管理。根据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分为作业项、设备设施项、管理项、外部环境项,具体见附件1。各有关部门应按项按类细化每类问题标准。
第十三条各级干部应深入一线认真开展检查监督,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录入信息系统,不属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不得录入。检查信息必须如实录入信息系统,既可通过局域网录入,也可用手机APP 登陆录入。
1.检查信息应按系统程序逐项准确录入,对问题描述应有时间、地点、人物(或事物)、问题情况等要素(具体见例子附件2);涉及高动客、劳安、正线的,应选择相应选项,严禁漏选、乱选,不允许“以上分类都不是”与其他选项同时选;涉及结合部的,应选结合部;涉及跨系统专业指导,应选业务指导,不跨系统的一律不允许选;涉及视频音频监控回放,应准确填写视频监控当时的时间。
2.路局机关人员检查发现基层单位的安全问题,问题责任单位一律选相应单位安全科。各单位自己检查发现问题,问题责任单位选相应的科室或车间班组。
3.检查信息录入时限为72小时,超过72小时则不予录
入。
4.共同检查人员应不超过3人。
5.同一检查信息严禁重复录入。
6.录入检查信息在问题未分解之前,检查人员可作修改完善。
7.同一检查期间内发现问题应一次性逐个录入信息系统,严禁拆分成多次检查录入,防止检查次数虚高。
8.对以前检查指出,且正在整改期限整改的问题,被检查单位(部门)应及时向检查人员反映,应不再作为检查发现问题录入系统,防止重复录入、重复考核。
9.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责任单位或部门沟通,确保问题信息准确。
第十四条问题整改要求及时限。
1.检查人员必须对问题整改提出具体要求,不允许空白。
2.问题整改应明确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不允许整改时限过长。对严重危及安全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3.检查人员与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相互加强沟通,以合理确定整改时限。
第十五条对问题较多或性质较严重的责任单位、部门,可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安全监察通知书(指令书)》。
1.各部门、各单位均可向责任单位、部门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安监部门还可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