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利于民事权利保护的四大亮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中有利于民事权利保护的四大亮点

一、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对下列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处行为人,当指受误解的民事主体,而不包括其相对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表明:实施欺诈行为的民事主体不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而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的民事主体,仅限于违背真实意思的受欺诈损害方,即该民事主体如果知道真实情况不会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这是构成对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核心要件。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的要义在于:实施胁迫行为的民事主体不再是以往法律规定的仅限于合同当事人,还而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种撤销权的要义在于:认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时间点,在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点,反之,不能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的时间点,或者成立之前的时间点作为认定的时间点。

对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民法典明确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践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作了一个重大修改:其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不再以“损害国家利益”认定为无效合同,而“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利益”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其二,而且,民法典总则编未规定可变更民事行为,而仅规定了可撤销民事行为。民法典分则合同编第六章规定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其中“合同的变更”均指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而不是以往法律规定的单方请求可变更民事行为。民法典的这些一修改,更好地体现了各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更好地诠释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明显进步,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唯一例外,是在民法典分则制定过程中,分则合同编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这应当视为分则的特别规定。

二、增加了撤销权消灭制度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除以三种撤销权消灭的情形补充、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制度外,其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规定,意义更为重大,更有利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更有利于司法和仲裁。撤销权,犹如时刻悬在对方当事人头上的、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对对方当事人形成巨大“威胁”,而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和“行为终止之日”的事实认定往往争议剧烈、难以确定,如果不规定撤销权的消灭期限,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因此,规定一个客观的撤销权消灭期限,就显得十分科学和必要。

撤销权消灭制度,极大地补充、完善了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由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通常是明确的、争议不大的,因此一般也是不难认定的,且由于“五年”是客观、不变、明确的期间,对其认定更为容易;又由于明确撤销权人撤销权消灭的同时,对方当事人即享有对该民事法律行为即享有否定撤销请求权的权利,从而既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又有利于及时了断纠纷。

三、增加了违约、侵权选择权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明确,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的两种行为“竞合”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自然人乘坐公交车,该公交车驾驶员在车门尚未关好时即启动车辆并转弯,致该自然人被摔出车外受伤、致残,该自然人有权就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请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赋予当事人享有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权利,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守约方、受损害方的民事权益。本条制度原来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现在“上升”至民法典总则编,不仅安排更为科学合理,有理由相信这一“选择权”制度将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其效用,并将极大地扩大其适用范围。

从立法技术看,由于违约、侵权竞合的选择权制度,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将其规定在民法典分则的任何一编中都是不科学的。民法典将这一制度规定在总则编“民事责任”一章,正确处理了两种法律责任的关系,不仅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明显提高了立法质量。

实践中还应当注意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关于“选择权”制度的规定。民法典不仅总则编对竞合行为规定了选择权制度,而且根

据民法典分则规定,在某些情形下权利人对竞合行为不仅享有选择权,而且还可以享有既追究违约责任又追究侵权责任“双管齐下”的权利,即同时对违约、侵权二者行使请求权。例如在“第四编人格权”中,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条规定,受损害方享有的就不仅仅是“选择权”,而是“双管齐下”的权利,既有权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有权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以往法律的突破,体现了对民事主体权利的更充分、更全面、更完善的保护。

四、增加了诉讼时效起算点后延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增加规定了三种情形诉讼时效起算点后延制度,有利于更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并有利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非法行为。

1.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后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