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电厂掺烧污泥十大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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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电厂掺烧污泥十大政策风险

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 2012-8-27 14:43:43 我要投稿

所属频道: 电建火力发电关键词: 电厂锅炉煤炭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目前所见电厂掺烧污泥项目的模式,按动机分类可以将大致分为4种类型:

一、“带帽保厂”型:

多为常州模式启发的早期项目;为企业生存,不惜代价,坚持少量湿泥掺烧,目标是将小火电、小热电转型为资源电厂或机组。采用这种方式的为数不少,多为小企业、小机组,如常州广源热电、合肥天源热电、连云港鑫能热电、南京协鑫热电、宁波明州热电、宁波正源电力象山、宁波中科绿色电力、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青岛赛轮、无锡国联热电、烟台清泉热电等。在这些项目中,个别项目据说因成本高已经停运,如常州湖塘热电的印染污泥掺烧项目;有些最终还是难逃被关闭的命运,如宁波明耀热电。

二、“借名扩产”型:

上新项目、大机组(含上大关小),形成以废弃物处置为名义的大火电、大热电项目,如绍兴中环1000吨污泥掺烧、嘉兴新嘉爱斯2050吨污泥掺烧项目等。

三、“顺水推舟”型:

这类企业为数较多,多半也是因为地方政府影响的结果,“被动”地利用现有电厂锅炉,将污泥干化后焚烧;但也均争取上网电价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提高利润率。这类项目多为大机组,经过深思熟虑,技术上采用干化后焚烧的路线,以减少对锅炉的影响,如宁波北仑、山东华能临沂、山东滕州新源热电等。

四、“自说自话”型:

为实现自产污泥的低成本处置,投资建设干化设施或直接掺烧湿泥,利用本系统的自备电厂进行处置,如中石化仪化、广州石化(含油污泥)、山东兖矿峄山(化工污泥)、吴江盛泽盛虹集团(印染污泥)等,但类似项目均存在将危废当普废的倾向。

电厂掺烧反映出来的涉及经济和环境政策方面的问题,则有10项:

1.电补政策是否可普遍适用?

暴利也好,非暴利也好,电补是促使电厂参与处置污泥的核心机制和原动力。

鉴于电补是中央财政支出的,它事实上形成了降低地方成本、负担“转嫁”于中央财政的效果,短期看似乎是地方环境治理取得“政绩”,从长期及全局看,这种做法对那些从事污泥处置但不能发电上网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无法得到这部分补贴,对全国的污泥处置来说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抑制作用。

2.以处置废弃物为名获批新火电项目是否可以推广?

电厂掺烧项目主要是借助大火电、大热电的规模,从电补、供热获得主要收益,这种模式与国家现行的火电项目严格审批政策有矛盾,也不具备全面推广的可能。

3.稀释排放的潜在危害是否值得关注?

电厂锅炉掺烧能源主要还是来自煤炭,废弃物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从废弃物焚烧的角度,有稀释排放的嫌疑,而目前我国尚没有混烧、掺烧方面的法律法规,这种掺烧的推广,会让人以为我国事实上承认“锅炉=焚烧炉”的做法。

4.危废污泥是否可视同普废管理?

鉴于多个特别是大型电厂掺烧项目事实上是以处理工业污泥甚至是明显属于危废的工业污泥为对象的,危废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如果这种对危废简单化、廉价化处置的倾向得到鼓励,有可能会让人误以为危废可以等同于普废处置。

5.循环经济能否名副其实?

污泥的热法处置无论如何是需要添加燃料的,这一点不难证明。同等湿泥条件下,每吨湿泥掺烧需要补燃15公斤~200公斤以上燃煤,而干化焚烧仅需30公斤~50公斤左右,总之,能量一般不能自足。所谓“污泥发电”、“污泥替代燃料”、“循环经济”云云,基本都难属实。污泥处置本应定义为简简单单、实实在在的废弃物处置,但现在太多的项目都靠这些“噱头”名目来通过审批立项,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废弃物处置市场的混乱。

6.电补尺度是否合理?

电补本应用于垃圾发电领域,垃圾因有较高的热值,具有替代燃煤产电的可能。等重污泥的含水量是垃圾的两倍以上,热值不及垃圾的1/4,但吨污泥的上网电比垃圾还高得多,从循环经济角度看,这样的电补尺度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

7.焚烧法规漏洞是否需要重视?

干化被认为是污泥热法处置中不可避免的一环,但出于节能和降低成本的目的,国内存在多种倒置的“干化焚烧”:将焚烧产生的烟气直接用于干化,干化后的废气直排或做简单处理稀释排放。这在欧盟是禁止的,因为它直接违反废弃物焚烧的基本规定,所以在欧盟没有类似案例。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排放标准中虽也有类似规定,但与欧盟的定义明显不同,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倒置干化焚烧在国内被认为有“原创性”、“创新”,典型的如萧山喷雾干化焚烧、广州越堡水泥污泥干化协同处置项目等,有二次污染问题隐患,建议未来相关环境标准等应更多关注。

8.明补机制何时能够形成?

电厂掺烧的几个案例已经表明,污泥的处置成本其实最终还是要政府承担,无论它以何种名义:电补、处置费也好,减免税、上网额度也好,企业得到的最终都是可计量为人民币的报酬。这些报酬还有个突出特点:大部分是隐形的、非公开的、昂贵的。既然都是国家

支出(只有中央和地方之分),既然就是为了污泥处置,政府/民众并不少拿一分钱,这笔钱其实完全可以花在明处。如果这笔钱是以统一的处置费形式给出,让非热电企业与热电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为政府提供竞价公共服务,以目前国家实际向电企支付400元/吨以上的成本来看,大多数处置技术都应该绰绰有余,如此也更符合国家利益,因此类似机制和政策亟待制定。

9.监督机制如何体现?

污泥处置属公共服务,耗用的是公共资源。污泥电厂掺烧表面上是企业(包括国企、民企)、民间资本投入公共服务业,但处理量、排放状况、处理费、补贴、减免税优惠等各项内容都以“商业秘密”为由没有向公众公示,等于完全没有社会监督机制,企业承诺的公共服务可以被随意打折(处理量不到位,装置实际不运行等)。公共服务的公开化、透明化亟待提上日程。

10.混烧掺烧法规亟待制定

电厂掺烧在环境方面的问题其实与我国现行废弃物焚烧法规中缺少对混烧、掺烧的相关规定有关。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在这方面亟待相关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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