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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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业

1、试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答:(1)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①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②市场经济是平等性经济③市场经济是契约性经济④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⑤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

(2)市场经济对法治的影响:

从纵向上看: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从横向上看:西方的市场经济——中国的市场经济

①发育的起点不同②转化的过程不同③启动的力量不同

2、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架构

答:(1)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

(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

(3) 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4)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5)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6)规范资格方面的法律。

3、比较两大公司的异同

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1)相同点:①两者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两者股东都

承担有限责任③两者都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2)不同点:①两者的股份划分方式不同②两者封闭性程度不同③两者股权的流通性不同。

4、试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答:(1)公司法基本原则的重新构建:

①建立合理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制度即加以合理限制

②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

(2)强化中小股东的实体性权利:

①限制大股东股份自由转让权②股份收买请求权③完善投票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3)加强中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

①召集权②知情权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④赋予股东合理提案权⑤宣告股东大会无效和可撤消权利⑥建立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4)构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5)树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

5、何谓要约、承诺?其各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成立要件是:①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

②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须确定合同的基本条款。

③须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①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的行为。②与要约内容相一致;③在承诺期内或合理期限内作出。

6、何谓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其各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答:(1)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相对人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不安抗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先给付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先给付义务一方的这种权利

在合同法上称为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

①不安抗辩权是在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中产生的,如果合同一方仅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则不发生不安抗辩权问题。

②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

③先履行义务一方只能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不能给付对价的现实危险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该项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⑤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7、何谓格式合同,法律是如何对其规定的?

答:格式合同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格式条款的运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格式合同中也可能存在非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中经常有一些空白条款由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填写的条款是非格式条款。如保险合同就是如此。非格式合同是当事人自由协商一致后订立的合同,非格式合同未采用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8.试析缔约过错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之间不同。

答:(1)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2)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

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实际违约的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当事人有过错。③有损失。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有着明显的区别:①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违约的时间不同。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②实际违约表现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延迟履行义务;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不履行。

③实际违约是一种违约的现实;而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的现实危险,它会发展为实际违约,故当事人也有权对此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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