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唐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与扶持
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与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唐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规范、引导、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建设及发展,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年)》和《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及国家、省、市级创业基地的扶持。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创业基地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为小微型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并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形成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创业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创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服务功能:(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二)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及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1 -(三)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相关开业手续;提供项目评估服务,引进投融资服务;(四)为创业者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奖补等有关创业创新优惠政策;(五)建立服务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六)加大与企业服务平台等机构合作,借助平台聚合作用,对接企业服务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与氛围。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创业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
建立政策资金引导、市场机制调节和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化投资,多形式运营,加快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整合资源、有效利用。
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设各种形式的创业基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57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4.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做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相关工作,激发小微企业(系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活力,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一)支持创新成果在国内外及时获权。
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并按照《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充分利用电话讨论、远程会晤等方式指导小微企业合理缩短实质审查时间。
开展小微企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推广帮扶项目,编制针对小微企业的海外获权指导手册,建立小微企业国外专利申请-获权援助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在海外快速获得专利权。
(二)完善专利资助政策。
积极探索推进小微企业专利费用减免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加大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力度,推动专利一般资助向小微企业倾斜。
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申请“消零”行动,对小微企业申请获权的首件发明专利予以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实施专利提高专利产品种类和产值,对小微企业通过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方式引进实施专利给予专项资助。
(三)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建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需求调查制度,深入开展专利价值分析服务和政策宣讲,鼓励小微企业以质押融资、许可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拓展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
唐山市小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细则
唐山市小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为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使之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依据《唐山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措施》(唐政字〔2016〕73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补助原则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场导向企业研发活动、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鼓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通过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条补助对象本实施细则中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对象,是指小微企业中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实施研发项目且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需建设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高于上一年度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2%以上。
第三条补助范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范围,是指企业内部在开展研发活动所实施的研发项目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的总和。
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是指市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批准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按照《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A级和B级研发机构。
第四条补助依据企业通过“唐山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以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依据。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唐政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唐政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民营企业申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鼓励支持投资人申办一人有限公司。
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
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唐政办字〔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字〔2021〕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唐山市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8日唐山市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求,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提升专业化发展能力和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800家,年新增100家以上;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达到200家,年新增30家以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家,年新增15家以上。
以上目标,在全省各项指标中占比均达到15-20%。
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企业培育力度1.大力实施分层培育。
进一步健全“遴选入库、推选省级、推介示范、选拔小巨人”梯度培育体系,以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创新型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分层打造“专精特新”企业群体,分类促进企业发展提升,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向省级示范企业、国家“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支持企业争先创优。
依据《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唐山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唐山市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推进“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确保市委、市政府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顺利实施,依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年)(唐政字〔2016〕96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及河北省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安排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专利创造运用、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专利创造是指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授权的过程。
专利创造奖励旨在通过对企业授权专利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及时将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为保护市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打下基础。
第三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作价入股、专利转化等内容。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专利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鼓励专利权质押贷款旨在发挥无形资产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向小微企业贷款。
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企业依法设立时以专利权作价作为注册资本,或现有企业以专利权作价增资扩股,专利作价入股补贴旨在鼓励专利权人创业创新,加快专利转移转化。
第四条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代理服务、人才培训、专利分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辅导等内容。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旨在鼓励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专利创造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小微企业获得的授权专利。
第六条专利运用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成功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小微企业。
唐山创业扶持政策
唐山创业扶持政策在唐山做创业有什么是关于扶持方面的真个吗?店铺把整理好的唐山创业扶持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2014—2017年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引领80万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
二、政策措施(一)普及创业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创业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唐政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5日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唐办发〔2014〕1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8〕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先期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尚结余的创业扶持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
其中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创业扶持资金按照开展创业工作任务量、当地政府投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成效、创业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情况等统一分配。
第三条创业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以及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奖补,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和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等。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冀市监函〔2021〕423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强企行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2021年河北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方案》,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9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在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选择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接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布局与规划,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撑企业创新发展。
二、托管服务内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托管期内,重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托管服务。
三、托管机构条件登记注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经正式备案、声誉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可参与省内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一)有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的意愿。
(二)业务范围涵盖各类知识产权代理和咨询服务且具备良好全面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能够辅助中小微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整体发展建立和制订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方案,推动中微小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2021年11月12日市政府16届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政务服务规范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唐政办字〔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68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3日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构建唐山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1.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河北省五级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2年版)》,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标准,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建立多渠道信息归集机制,灵活采取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实现涉企信用信息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
唐山市小微企业技术交易补贴申报指南
唐山市小微企业技术交易补贴申报指南一、简要说明和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唐山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措施》(唐政字[]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唐政字[]号)和《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号),鼓励支持小微企业转移转化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定此申报指南。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一)对在唐山市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因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升级的需要成功引进转化技术成果的,给予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万元的补贴。
(二)对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园区向我市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机构技术合同交易额、最高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要求和条件(一)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补贴的小微企业,其技术交易合同应为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三)申报补贴的机构应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介促成了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园区向我市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四、基本流程(一)申报准备。
小微企业填报《唐山市小微企业技术交易购买方补贴申请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填报《唐山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按照申请材料要求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小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并统一向市科技局报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社会公示。
市科技局将对审核合格的拟授补贴小微企业、机构及金额等情况,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资金发放。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补贴小微企业、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五、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一)申请材料:.唐山市小微企业技术交易购买方补贴申请表或唐山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唐政发〔2015〕26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唐政发〔2015〕26号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冀财教〔2015〕112号),充分发挥政府在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促进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财政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一)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和职称可正常晋升。
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从事创业活动。
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时间。
毕业5年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型科技型企业的,给予3年内社会保险补贴。
通过转化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后,按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三)吸引市外人才来我市创业。
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省级评审后,在获得省财政100万至3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50万元至1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对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评审后,在获得省财政50万元以内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5万元以内的补助,用于技术研发。
鼓励科技招商,科技招商活动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成服务政策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成服务政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和资源有限,他们往往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其竞争力,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成服务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服务。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成服务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宣传活动,提高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其保护意识。
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支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法律支持、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
通过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培训、检索、申请、维权等全方位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第四,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推动中小企业之间及中小企业与知识产权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共享与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篇示例: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的重要力量。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小企业往往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成服务的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成服务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不仅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还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成服务政策的相关内容。
唐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唐山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管理,推进唐山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及体系建设,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冀科企〔2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机构是指以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目标,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各个成长阶段的不同需求,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服务的各类企事业、社团法人单位。
第三条示范机构是指上述机构中,服务能力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在区域和行业中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示范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突出创新主体培育和创新资源高效配置,服务于中小企业群体,促进技术与各类生产要素的结合。
示范机构以创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环境为目标,进行知识产权挖掘与创造、技术转移与扩散、成果应用与转化、创新资源配置与优化等相关工作,为区域和行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示范机构建设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
示范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和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和自我生存能力。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唐山市科技局是示范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有关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促进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示范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
3、负责市级示范机构的组织评审,指导和监督示范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机构建设规划的实施,做好相关示范机构支持、引导和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示范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是示范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1、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需求,制订各具特色的建设与发展计划,完成示范机构建设工作。
唐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奖补实施细则
唐山市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团体奖补实行细则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唐山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都市示范若干政策旳告知》(唐政办发〔2023〕14号)、唐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唐山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增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措施旳告知》(唐政字〔2023〕7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条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有关印发中小企业划型原则规定旳告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和《国家记录局有关印发记录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措施旳告知》(国统字〔2023〕75号)规定旳小微企业原则,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旳企业。
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团体是指创新目旳详细、研究方向明确、创新条件完备,由团体带头人和有关专业领域旳科技人员构成,专业和年龄构造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处理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旳关键共性技术,在合作与协作旳基础上形成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旳科技创新集体。
第二条申报单位应为唐山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旳小微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旳划型原则,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良好旳成长性,能为团体完毕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目旳任务提供场地、资金、设备等各类要素保障。
第三条申报条件。
申请奖补旳创新团体须成立2年以上,并满足如下条件:(一)具有稳定旳研发方向和明确旳研发目旳。
团体应有稳定、特色鲜明旳、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需求旳研发领域与方向,开展重大基础前沿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战略性产品开发、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及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旳现代服务业体系构建,发明新旳经济增长点。
(二)具有较强旳持续创新能力和稳定旳创新投入。
团体在所从事旳技术领域与研发方向具有明显旳优势和发展潜力,代表性科技成果到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效果好,产品市场拥有率高,承担过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三)具有创新能力较强旳团体带头人和合理旳团体构造。
团体带头人身体健康,长期在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一线工作,具有良好旳科研诚信、广阔旳科技视野、较强旳创新能力、较高旳领军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2024年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2024年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唐政办字〔2023〕121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2024年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2024年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16届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唐山市2024年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科教强省战略,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工作部署,推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该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打造“新工业、大港口、高科技”三大支柱,围绕“4+4+N”现代产业链条布局,以提升企业主体创新力和竞争力为根本,加快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为加快唐山建设科技强市,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力争2024年全市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000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2000家,实现唐山万家企业法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全省设区市中连续保持第一。
三、重点任务(一)打造“小升高”培育链条。
全面挖掘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源,分类开展跟踪辅导和精准服务,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职工科技人员占比、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
筛选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山市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推进“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确保市委、市政府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顺利实施,依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年)(唐政字〔2016〕96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及河北省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安排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专利创造运用、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专利创造是指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授权的过程。
专利创造奖励旨在通过对企业授权专利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及时将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为保护市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打下基础。
第三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作价入
股、专利转化等内容。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专利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鼓励专利权质押贷款旨在发挥无形资产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向小微企业贷款。
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企业依法设立时以专利权作价作为注册资本,或现有企业以专利权作价增资扩股,专利作价入股补贴旨在鼓励专利权人创业创新,加快专利转移转化。
第四条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代理服务、人才培训、专利分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辅导等内容。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旨在鼓励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利创造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小微企业获得的授权专利。
第六条专利运用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成功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小微企业。
第七条知识产权服务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专利代理事务所。
第三章奖补标准
第八条专利创造奖励标准
企业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800
元、300元;企业获得的国内及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首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性。
其中,发明专利从专利授权日起不低于5年,否则将在下一年度按照未交费失效专利数量减少新授权专利奖励数量。
第九条专利运用补贴标准
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成功融资的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不超过50万元;专利评估费补贴40%,最高不超过3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补贴40%,不超过10万元。
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小微企业,评估费补贴20%。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奖补标准
对年度服务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培训小微企业人员不低于200人次,消除零专利企业10家,代理小微企业专利数量年递增15%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消除零专利企业是指前一年度无专利申请的企业,在专利代理机构指导下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
代理小微企业专利数量,是指年度代理的所有小微企业专利之和。
以专利局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专利局出具的申请费收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数据为准。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材料征集。
市科技局公开征集申报,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和初审。
申报程序见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各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材料审核。
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对需要专家审核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提出拟给予奖补资金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计划公示。
奖补资金计划草案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专利创造奖励提交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填报《唐山市专利奖励申请一览表(小微企业)》。
2.国内外授权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并盖有专利权人公章。
3.专利权(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有专利权(申请)人公章(多项申请材料可提供一份复印件);
4.代办人提交专利权(申请)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小微企业证明。
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指标数据证明。
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企业财务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专利运用补贴提交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2)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3)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加盖公章)。
(6)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
(8)小微企业证明。
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指标数据证明。
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企业财务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二)专利权作价入股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增资的需提供增资前后复印件)。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章程(章程修正案)等工商登记文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3)持专利入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出资证明书(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4)专利权转让合同(仅涉及权利转让的提供,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5)专利权评估报告、评估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6)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出具的“登记簿副本”原件(加盖公章)。
(7)小微企业证明。
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指标数据证明。
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企业财务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服务奖补提交材料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单位须填写《唐山市小微企业代理服务机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申报书》及附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执业资格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服务小微企业相关证明,包括: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专利局出具的申请费收据复印件(盖服务单位公章)。
(4)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盖企业公章)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证明材料,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和专利局出具的实审费收据复印件(盖服务单位公章)。
第六章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按规定使用,接受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且三年内不得享受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