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_新法更新_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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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一、绪论环境职业健康是指保障人们在工作环境中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环境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内容和作用。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以及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

它要求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重点防治大气污染,包括控制燃煤污染、限制工业排放、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3.《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主要针对水污染进行防治,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废水排放控制、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旨在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要求加强固废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同时加强固废处置场的管理。

5.《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分工,包括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土壤污染源调查和修复等方面的要求。

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对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而制定的,主要包括职业病的监测和诊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等。

3.《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该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该法规规定了职业卫生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化学物质接触限值、噪声暴露限值、热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明确了职业病的防治目标和措施,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责和权益。

四、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作用是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身体健康。

这些法规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帮助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以保护环境和劳动者的权益。

机电法规知识点归纳总结

机电法规知识点归纳总结

机电法规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安全生产法规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法规,它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要求,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在机电设备使用和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化工企业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制定,对于机电设备生产厂家和使用企业而言,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生产和使用机电设备的过程中,必须对涉及的化学品进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3.《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的安全管理要求,对于机电设备制造商和使用单位而言,必须严格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针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的法规,对机电设备使用单位而言,必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主要针对建筑行业的起重机械所制定,对于机电设备制造商和使用单位而言,也对起重机械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保障了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二、环保法规1.《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空气质量的管理制定,对于机电设备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也有一定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排放标准。

2.《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关于水环境的管理法规,对于机电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放也有一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针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制定,对于机电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也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废物处理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对于机电设备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而言,在建设新项目或进行改造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合理评估和控制。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一、引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EHS)法律法规是为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提供指导和保障的法律框架。

遵守相关法规不仅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概述一些国内外的EHS法律法规,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要求。

二、国内EHS法律法规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基本工作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针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和控制,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提供相关职业健康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设立环保目标、规范环境管理行为,要求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点治理大气污染,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要求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保护水环境,规定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要求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落实日常监测和记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要求企业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强调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品管理条例》- 要求对涉及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管控,确保化学品使用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三、国际EHS法律法规清单1.欧盟REACH法规- 进一步推动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对企业进行化学品登记和评估,要求替代最危险的化学品。

2.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法规- 包括《清洁空气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等,旨在控制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

3.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 包括《职业健康新公约》、《危害物质的制止和禁止公约》等,鼓励国家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工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2023年 HSE法律法规清单 [更新 2023

2023年 HSE法律法规清单 [更新 2023

文件编号
主席令第84号 主席令第39号 主席令第47号 主席令第65号 主席令第73号 主席令第48号 主席令第66号 主席令第81号 主席令第81号 主席令第86号 主席令第76号 主席令第78号 主席令第15号 主席令第16号 主席令第16号 主席令第16号
主席令22号 主席令第23号 主席令第29号 主席令第29号 主席令第28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09.04 1992.01.01 2012.10.26/2013.01.01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2008.01.01 2012.12.28/2013.07.01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01.21 1988.01.21
1989.12.26 1989.12.26 2002.10.28 2003.09.01 1984.05.11 1984.05.11 1987.09.05 1987.09.05 2018.08.31 2019.01.01 1996.10.29 1997.03.01 1995.10.30 1996.04.01
职业健康/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宪法+法律]
序号
名称
一、宪法/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修正案十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环保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大会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大会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 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
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 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处分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 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 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 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官方)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1号发布日期: 2017.11.04实施日期: 2017.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2011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201112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正)[201607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目录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目录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目录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目录1. 环境保护1.1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法规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 环境管理制度1.2.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2.2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1.2.3 清洁生产评价规范1.3 自然资源保护1.3.1 水资源保护法规1.3.2 森林资源保护法规1.3.3 矿产资源保护法规2. 职业健康2.1 职业健康管理法规2.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 职业病防治与监测2.2.1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范2.2.2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定2.2.3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使用规范3. 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3.1 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3.1.1《安全生产法》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1.3《特种设备安全法》3.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3.2.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3.2.2 建筑工地安全操作规范4.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5. 法律名词及注释-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 清洁生产评价规范:指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定清洁生产技术和措施的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法律,目的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应建立和管理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发生情况等。

-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本文档为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综合目录,供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6.07.02实施日期: 2016.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标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和意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和意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一种评估工程、政策或规划所产生的对环境的潜在影响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确保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施,保护环境质量,优化项目设计与实施,并寻找减少环境影响的方法。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规范了评价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依法实施了一整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各类项目的评价范围和程序。

根据该法,项目建设者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且依法进行公众听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这部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并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产生重大和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获得批准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安全。

三、相关地方性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外,各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具体环境保护需求。

这些地方性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的实施准确性和适用性。

四、国际公约和条约除了国内的法律法规,中国还参与了一些国际公约和条约,这些公约和条约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国际金融机构要求在项目融资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

有些国际公约和条约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标准,为评价工作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们规范了评价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2.10.28【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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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 修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改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和使用。 第十八条 新 增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 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 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 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 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 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 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 修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改 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关闭: 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产和使用的; 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八十四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 删 条 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 除 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年9月1 日"2016年9月 1日)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 新 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增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 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 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修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 改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的规定办理。 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 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位。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修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 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改 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 修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 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 改 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修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 改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 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 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护法》的规定处罚。”
修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 改 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 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删 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 除 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 真实。 第六十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条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 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 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删除此 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 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 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删 (一)建设项目概况; 除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删除此款】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修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 改 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 位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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