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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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分析

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分析

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分析离婚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尤其涉及到国际婚姻时更加复杂。

英国拥有一套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用于处理国际婚姻涉及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深入研究和分析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探讨其特点、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特点英国的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基于一系列法律和国际公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管辖权基于住所原则:英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基于住所原则,即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法院有权审理与其离婚相关的案件。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英国居住,无论对方是否住在英国,英国法院都有权处理该离婚案件。

2. 协议选择权: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选择合适的法院管辖权,而不必仅限于住所所在地法院,这使得双方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环境来处理争议。

3. 援引国际公约:除了英国法律,英国还是《欧盟涉外家事事宜公约》(Brussels IIa)的成员国,该公约旨在协调和统一欧盟成员国的国际家事管辖制度,包括离婚案件。

4. 注意事项:在涉及涉外离婚案件时,涉外当事人需要留意以下问题:首先,审理程序可能需要时间较长;其次,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可能受到国际私法的影响;最后,涉外离婚案件在涉及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时,需要更加注重兼顾双方权益。

二、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优势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1. 法律环境稳定:英国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在法律环境上稳定可靠。

英国法院以其独立和公正的审判背景,能够提供双方当事人公正的审理。

2. 法院专业素质:英国法院拥有专业的法官和律师团队,对国际私法和涉外离婚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 法院的解释权:英国法院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解释法律,并对案件作出有利于双方的判决。

这种灵活性使得英国法院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类复杂的涉外离婚案件。

三、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不足之处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包括:1. 程序复杂: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可能需要时间较长,进程相对复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

为贯彻执行好《规定》,现作如下通知:一、要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

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我省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全省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依法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工作,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淄博、烟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并配备能够适应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机构和人员上的保障。

三、要针对涉外民商事审判在工作性质、案件类型、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特殊性,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使涉外民商事法官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

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

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事宜时达成的一种协议书,旨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解决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其他相关事宜。

在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时,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原则:1. 选择居住地法院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通常应为离婚双方的居住地法院。

这是基于实际情况考虑的,因为双方的居住地是离婚案件发生和涉及的主要地点。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选择离婚协议书作为解决方案,那么自然应当由居住地法院来审理并执行。

2. 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离婚协议书也可以明确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的管辖法院。

在合理的范围内,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各自情况选择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选择的法院。

当然,在选择法院时,双方需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和法院地域限制等因素。

3. 申请特别管辖法院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可能涉及到特殊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纠纷或其他相关问题,而双方无法在居住地法院或协商选择的法院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申请特别的管辖法院来审理相关离婚事宜。

这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无论选择哪种管辖法院的方式,离婚协议书在生效前都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

确认离婚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将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是否存在不公平、欺诈或强迫等情况。

如果离婚协议书经过审查后被法院确认有效,并满足相关法律规定,便可以生效执行。

综上所述,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主要根据离婚双方的居住地法院、协商选择的法院以及特别管辖法院等原则来确定。

毫无疑问,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慎重考虑选择,并在协议书中明确注明所选择的管辖法院。

只有在法院确认后,离婚协议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为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案件⼀般在该经过相应的程序之后才可以进⾏⽴案,然后再进⾏审理。

民事诉讼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配或处置⾃⼰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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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基本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的原则。

⽆论当事⼈⼀⽅是否为中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特别规定;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般规定;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该国际条约的规定;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属地管辖1.普通属地管辖(1)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多数国家⼀样,采⽤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九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进⾏涉外民事诉讼,适⽤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据此,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2023-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

2023-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

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

在我国,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间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国外进行登记结婚的,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是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图片一、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通常来讲,只要双方对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但涉外婚姻并不都适用协议离婚,我们先来详细解说一下,涉外婚姻如何选择离婚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境内法院一般只处理涉外婚姻的身份关系和境内财产纠纷):1. 涉外婚姻可适用协议离婚的条件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婚姻关系是在我国境内登记缔结的,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2.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涉外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那涉外婚姻如何选择起诉法院呢?(1)双方均为外籍人士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内的,并且双方均定居中国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如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中国,可向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一般优先在定居国法院起诉,但是,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可以向国内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

(2)一方为中国公民如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籍人士,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的,可在国内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涉外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1. 涉外离婚的申请步骤如下:(1)夫妻双方拟定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作者:周易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管辖原则为基础,以住所地、国籍国、惯常居所地为主要的管辖依据,法律法规中仅对有限的管辖消极冲突情况做了些许规定,对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处理一概采取平行管辖原则。

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的管辖原则已经产生并被适用,在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也是如此。

关键词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民事管辖原则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61-03离婚诉讼是指按一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程序,既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可能涉及到其家庭的财产利益。

涉外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之中包含有涉外因素,可能会产生不同国家对同一离婚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或均不认为自己国有管辖权的情况。

一般来说,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

婚姻案件应适用以上原则,但作为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加速,跨国婚姻大量增加,司法审判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显示出中国现有的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并不足以应付复杂而多变的情况,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大量的人出国深造、定居,并且取得外国的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这对于中国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的原则及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一、我国对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定(一)历史上的单边管辖规定我国在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单边主义,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案件都由我国法院受理,甚至包括双方都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此后随着国际关系的转变和中国对外交往的逐渐开放,中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问题上僵硬的单边主义立场逐渐有所转变,有范围、有条件的接受了外国法院的管辖,措辞上也将“应当”、“应由”由中国管辖转换为“可由”,“外国法院予以受理和判决的,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可不予干涉”。

论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

论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

论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涉外协议的管辖问题是国际私法研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涉外协议的管辖问题成为保障各方权益和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解决涉外协议管辖问题时,实际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

实际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该案件属于哪个国家的管辖权。

实际联系原则强调案件与某一特定国家具有实质性联系时,该国法院应负责处理该案件。

实际联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公正与公平。

在涉外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原则的应用可以从多个方面考虑。

首先,要考虑涉外协议的履行地点。

协议的履行地点与该国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协议的履行地点确定管辖权。

其次,要考虑协议中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

当协议中明确选择了某个国家的法院时,该国法院应负责处理该协议纠纷。

再次,要考虑协议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所在地。

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保存地点,法院可以根据这些约定确定管辖权。

最后,要考虑协议涉及的特定国家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当协议涉及到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时,该国法院应负责处理该协议纠纷。

实际联系原则的应用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

通过确定涉外协议的管辖权,可以避免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不一致的判决,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司法保护。

然而,实际联系原则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争议。

首先,不同国家对实际联系的理解和具体标准不一致,存在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的差异。

其次,实际联系原则的应用可能导致一方在对方国家进行诉讼,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和不便。

最后,实际联系原则在适用中也面临着判断标准不确定、权威性不足等问题。

综上所述,实际联系原则在涉外协议管辖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通过合理运用实际联系原则,可以确保涉外协议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婚姻在我国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依据1. 国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涉外婚姻离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外婚姻的成立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双方自愿;②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③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④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涉外婚姻的离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国际条约依据我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登记条例》等国际条约,也对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二、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程序1. 国内程序(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3)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

(4)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离婚。

2. 国际程序(1)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外国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3)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

(4)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离婚。

三、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后果1. 子女抚养权(1)国内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国际法律后果: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具体抚养权归属,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外国法院的判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篇一:国际私法案例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07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涉外法律就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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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就业前景涉外法律就业前景现在我国的贸易是越来越开放,当然,我们的贸易开放是一件好的事情,使得我们国家可以在世界上展现自己的风采,那么涉外法律专业就业前景到底如何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涉外法律就业前景,欢迎阅览。

涉外法律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伴随着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在原有公共事务管理、行政管理的专业基础上兴起的新学科,随着中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外资机构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也开始大规模走向海外,涉外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越来越大,范围、内容上也不断在拓宽与增多。

各个行业每个领域都需要更多的外语水平好、掌握涉外法律政策,能够妥善处理涉外事务的管理人才。

涉外事务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各种涉外工作环境的需要,系统全面地掌握涉外事务的有关知识,具有相关管理、交际和谈判的能力,了解涉外事务管理规程和涉外礼仪、掌握涉外法律与协调技能的复合应用型专业人才。

涉外事务管理专业培养适应能力强,有创新精神,既有外事管理理论又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

涉外法律就业方向涉外事务管理专业学生主要从事幼儿园英语教师、学前教育教学与管理人员、英语培训机构教师;英语翻译(口译、笔译)、涉外秘书、办公室文员、国际商务助理、英语翻译、外事接待。

或者从事涉外文秘、日语翻译、软件开发项目助理、日资企业生产技术员、日资企业生产线管理人员、物流管理和实际操作人才、外贸业务人员、日语导游。

涉外法律就业前景随着全球化发展和中国的入世,市场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公司的涉外事务增多。

随之而来的涉外法律事务逐渐增多,涉外律师服务需求市场前景广阔。

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近年来中国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增加、涉外律师紧俏,已经出现了涉外律师供不应求的现象,使得我国涉外律师服务发展大有可为。

据了解,涉外律师目前的发展情形主要是:涉外律师分布不均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法[2017]35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现就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领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关系适用法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三)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管辖离婚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立的区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离婚协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离婚协议书;(二)身份证明;(三)证明符合申请确认条件的证据材料。

四、审核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

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五、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确认其效力。

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撤销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一)当事人对协议内容不满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1)一、申请条件1. 申请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a. 离婚协议书原件;b.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d.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方网上通缉怎样离婚

一方网上通缉怎样离婚

一方网上通缉怎样离婚我国夫妻如果要进行离婚主要有两个方式,一个是通过协议离婚,另一个是通过诉讼离婚,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属于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呢?如果可以需要如何去离婚呢?接下来由为您带来一方网上通缉怎样离婚问题的相关回答。

一、一方网上通缉怎样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因夫妻一方为通缉在逃犯,故夫妻双方无法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通过协议离婚是难以实现的,那么与网上通缉逃犯离婚,相较于协议离婚,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更为可取。

因通缉在逃犯通常无法到庭参与庭审,常见的情形为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进行缺席审理以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法院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待公告期届满后开庭作出对原告较为有利的缺席判决,故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即使夫妻一方为网上通缉在逃犯,另一方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的。

二、诉讼离婚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起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想要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另一方潜逃在外并且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的时间,那么提起诉讼的一方可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如果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协议书管辖权

离婚协议书管辖权

鉴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书面或其他产权纠纷可以选择被告的住所的地方、合同执行的地方、合同签订的地方、原告的住所的地方、主题的位置等。

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管辖权也受到法律约束。

现就离婚协议书管辖权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离婚协议书管辖权的基本原则1. 级别管辖:离婚协议书管辖权应遵循级别管辖原则,即按照案件性质、争议金额、案件影响等因素,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专属管辖:离婚协议书管辖权应遵循专属管辖原则,即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管辖:离婚协议书管辖权应遵循协议管辖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上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

二、离婚协议书管辖权的相关规定1.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离婚协议书管辖法院的约定应明确、具体,包括法院名称、法院级别等。

3. 若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管辖法院无效,则按上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4. 离婚协议书管辖权确定后,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该管辖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5. 离婚协议书管辖权确定后,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管辖法院。

6. 若一方当事人认为管辖法院有误,可在接到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三、离婚协议书管辖权的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

案例二: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为甲、乙双方共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该约定符合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有效。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法律依据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法律依据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法律依据在民事案件中,所谓的涉外合同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外合同。

对于涉外合同的案件往往是很难处理的,很多法律问题交错在⼀起导致很多⼈都对此不太了解,更不知道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法律依据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的⼩编来给⼤家科普⼀下吧。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法律依据因《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篇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合同当事⼈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三⼗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六条:“因在中华⼈民共和国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关系及其认定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直接影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式和可适⽤的法律。

律师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应最先考虑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涉外因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司法解释》第⼀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或双⽅是外国公民、外国法⼈或者其他组织、⽆国籍⼈;当事⼈⼀⽅或双⽅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个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上述情形,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上述规定内容较为明确,⽆需赘述,需要提醒的是,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均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成⽴的中国主体,并不因为股东为外国法⼈或⾃然⼈⽽成为外国主体。

男方香港户口被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男方香港户口被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男方香港户口被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户口与法院的管辖有关,一般需要根据户口来选择相应的法院进行起诉。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男方香港户口被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男方香港户口被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提到诉讼管辖,根据法律上就涉外婚姻管辖的具体规定,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法律。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的情形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2、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5、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这其中包括:①双方均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一方在国内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国办理离婚的;②双方均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双方或是一方到国外工作或学习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

三、涉外婚姻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离婚1、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2、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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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协议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

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我国法律规定,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巧顾婚姻家庭栏目介绍了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的详细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涉外婚姻因婚姻主体的特殊而具有特殊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对于涉外离婚和涉外结婚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巧顾婚姻家庭栏目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的介绍,另外还有其他结婚和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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