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方式进行规定的法律文件。
根据《统计法》的要求,国务
院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从而明确统计工作的具体
实施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统计主
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地方统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方式。
2. 统计调查和统计调查对象:规定统计调查的程序和方法,确定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
和标准。
3. 统计资料的收集和保存:规定统计资料的收集、报送和保存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统计工作的保密和使用: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资料的保密义务,规定统
计资料的使用范围和规则。
5.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违反统计法和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和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
数据的真实可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统计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能够有效地加强
统计制度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公信力,为国家发展和决策提供可靠的统计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为了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现将其全文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尊重事实,严格保守统计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国家实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体系,发展和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反映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第五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和收集统计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对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泄密。
第六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开展民主统计,听取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和透明统计工作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统计工作规划由国家统计局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统计行为,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不得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防建设、安全生产、财政金融、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犯、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统计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的;(二)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三)违反本法有关保守统计秘密的规定,泄露或者披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四)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五)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6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统计法全文
统计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坚持依法、独立、自主、民主原则。
第三条国家统计机关是负责国家统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统计工作应当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统计数据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基础,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七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发布。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国家统计机关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地方统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机关的要求,开展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一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调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统计工作应当保护统计机密,统计工作人员对获得的统计机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统计机密。
第三章统计主体和统计调查第十三条国家统计机关和地方统计机关是统计工作的主体。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配合进行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可以通过面对面访谈、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国家统计机关和地方统计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统计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国家统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应当按照统计法进行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发布。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第十九条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制定统计数据发布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
统计法法律法规
统计法法律法规统计法法律法规1.什么是统计法?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那么。
2.统计法主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我国现行统计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
7.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那么指哪些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一是内容法定;二是主体法定。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都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2.政府统计有三大功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政府统计的三大功能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监督功能。
13.什么是统计负责人?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
不单设统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应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14.什么是统计人员?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15.统计法律对统计人员素质有何要求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中国国家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比性,规范了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解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它强调了统计工作应当以科学、客观、准确、及时和可比为原则,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它明确了国家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同时,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程序。
它要求统计机构收集统计数据时,必须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统计机构应根据法定要求进行数据的加工和分析,确保发布的统计数据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强调了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责任。
它规定了国家统计质量评估制度的建立,对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同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确保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确保统计工作科学、客观、准确、及时和可比的重要法律。
它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科学展开,为构建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的统计支持。
统计法全文解读
统计法全文解读统计法全文共有53条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活动的原则、统计机构的职责、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处理、统计报告的发布与应用、统计保密和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以下对统计法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条规定了统计活动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统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国家决策、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统计基础。
统计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统计活动。
第二条规定了统计活动的基本原则。
统计活动必须坚持真实、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统计机构的职责。
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制定统计制度和标准,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统计机构可以向各类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查统计数据,但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数据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统计报告的发布与应用。
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统计报告,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方便各方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统计保密。
统计机构应当对从事统计活动中获得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统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于破坏统计机构设施、拒绝执行统计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最后,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滥用统计权力、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统计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保障统计报告的发布与应用,保护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同时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统计法全文解读
统计法全文解读《统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3年12月29日颁布,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七章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调查、发布以及统计制度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
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在第一章中明确了统计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该法,统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和反映国家的经济、社会和自然资源状况,提供科学依据,为国家决策、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持。
在统计工作中,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原则,即统计工作必须由专门的统计机构负责,并根据专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则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体制和职责。
按照该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当建立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执行统计任务,保证统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统计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该法,进行统计调查必须依法依规,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隐瞒提供和篡改数据。
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该法还规定了制止妨碍统计调查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明确了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保密。
根据该法,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无偏倚地为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提供。
同时,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条例,保护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该法规定了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工作的监督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统计工作也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
此外,在统计工作中有不遵守法律、规章和制度的行为,该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最后一章是关于附则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统计法的适用范围,统计机构的实施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
1.1 统计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
1.2 统计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
1.3 统计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统计主体和机构
2.1 统计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2.2 统计主体的权责和义务
2.3 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调查
3.1 统计数据的范围和内容
3.2 统计数据的收集方法和程序
3.3 统计数据的调查方式和技术
第四章:统计报告与发布
4.1 统计报告的制定和审核
4.2 统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4.3 统计报告的发布和公告
第五章:统计保密与数据安全
5.1 统计保密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5.2 统计保密的范围和责任分工
5.3 统计数据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章:统计违法和行政处罚
6.1 统计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种类
6.2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救济措施
6.3 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申诉途径
第七章:统计执法与监督
7.1 统计执法的职责和权力
7.2 统计执法的程序和方法
7.3 统计监督的机制和措施
第八章:附件
附件一、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表格
附件二、统计法律法规适用的区域划分图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表格
附件二、统计法律法规适用的区域划分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统计法律法规:指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和规章,包括国家统
计法、统计条例等。
2、统计主体:指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报告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包括国家统计机关、统计制度内的各级统计机构、样本调查对象等。
3、统计机构:指负责组织和实施统计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统
计局、省级统计局、市县统计局等。
统计法全文解读
统计法全文解读《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对《统计法》的详细解读: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管理体制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 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这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必须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5. 统计工作现代化原则: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二、统计法的主要内容1. 统计调查管理:明确统计调查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规定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公布等程序和要求,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统计监督:明确统计监督的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强对统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规定统计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以及统计人员的任免、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
5.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三、统计法的意义和作用1. 规范统计工作:通过立法明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统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指导。
2.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持。
4. 提高统计信息社会服务功能: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12.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统计法律法规
国家统计局 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 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 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 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人员有上述第三至第五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 法给予处分;有第六至第九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上述第十种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 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8种,具体名称如下: 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 计资料的行为; ③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的行为; ④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⑤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 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⑥迟报统 计资料的行为; 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⑧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行为。
法律责任(第39条、第41条、第45条)
九、统计违法行为分类
新《统计法》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三 类: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 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是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属行政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统计机构及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都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单位
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24
引言概述: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统计法制定的,旨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实施,促进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分析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正文内容:1.统计工作组织和管理1.1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1.2统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1.3统计工作的协调机制1.4统计工作的人员培训和考核1.5统计工作的信息安全和保密2.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2.1统计数据收集的基本原则2.2统计数据收集的方式和方法2.3统计数据的整理和编码2.4统计数据的核查和报送2.5统计数据的存储和管理3.统计报告和发布3.1统计数据报告的编制和审核3.2统计数据报告的发布机制3.3统计数据的解读和分析3.4统计数据的定期报告和动态更新3.5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应用4.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4.1统计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分类4.2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制裁措施4.3统计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渠道4.4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4.5统计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整改措施5.统计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5.1统计工作的国际标准与规范5.2统计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5.3统计工作的国际数据比对与评估5.4统计工作的国际统计替代指标5.5统计工作的国际综合评价与认证总结: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工作的组织、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统计报告和发布、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统计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的出台对于提升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信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水平,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也将更好地参与全球统计事务,进一步提高其统计工作的国际影响力。
字数:约400字。
12972_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
引言概述:统计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科学工具,其在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统一统计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统计行政法规,旨在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
正文内容:一、《统计法》1.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必要性和普遍性原则:统计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的需要,面向全社会。
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权力。
统计保密原则: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护统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统计制度原则: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
2.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统计调查:统计机构依法进行普查和抽样调查,获取必要的统计数据。
统计报告和发布:统计机构负责按照法定程序报告和发布统计数据。
3.统计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拒绝提供统计数据或妨碍统计调查的行为,将按照法律进行处罚。
法律保护措施:对于泄露统计秘密、滥用统计权力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4.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的建设: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统计制度。
统计标准的制定:统计机构应当制定和修订统计标准,确保统计数据的比较性和准确性。
二、《统计资料保密条例》1.统计资料的保密范围和原则保密范围:统计资料中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得到保护。
保密原则: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护统计资料的机密性。
2.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合法使用: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使用统计资料。
统计报告和发布:统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和发布统计资料。
3.统计资料的保护措施保密责任和义务: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保密技术和措施:统计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技术和措施,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性。
三、《统计工作资料管理办法》1.统计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统计资料的收集:统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各类统计资料。
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附件2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十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
统计岗位证书由四川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统计人员应保持基本稳定。
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或统计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5.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
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统计法律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统计法律知识应知应会手册一、现行统计法律法规有哪些?1.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50条。
2.现行统计行政法规共9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共8章55条。
3.共有统计部门规章7部,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等。
4.统计规范性文件20个,如《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等。
二、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法定义务?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七条)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法规概论教案
统计法规概论教案第一章:统计法规的基本概念1.1 统计与统计法1.2 统计法规的定义与特征1.3 统计法规的作用与意义1.4 统计法规的分类与体系第二章:统计法规的制定与实施2.1 统计法规的制定2.2 统计法规的发布与生效2.3 统计法规的实施与监督2.4 统计法规的修订与废止第三章:统计管理体制与统计机构3.1 统计管理体制概述3.2 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3.3 统计机构的作用与职责3.4 统计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四章:统计调查与统计报告4.1 统计调查的种类与方法4.2 统计调查的程序与要求4.3 统计报告的编制与提交4.4 统计数据的处理与分析第五章:统计监督与法律责任5.1 统计监督的概念与意义5.2 统计监督的途径与方法5.3 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5.4 统计执法的程序与要求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与保密6.1 统计资料的重要性6.2 统计资料的管理原则6.3 统计资料的存储与维护6.4 统计资料的保密与共享第七章:统计信息披露与公开7.1 统计信息披露的意义7.2 统计信息的公开范围与内容7.3 统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与渠道7.4 统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要求第八章:统计守法与道德规范8.1 统计守法的基本原则8.2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与处理8.3 统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8.4 统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与行为规范第九章:国际统计法规比较9.1 国际统计法规的基本原则9.2 主要国家的统计法规概述9.3 国际统计合作与协调9.4 我国与国际统计法规的接轨与差异第十章:统计法规的未来发展10.1 统计法规发展的新趋势10.2 科技进步对统计法规的影响10.3 我国统计法规的发展方向10.4 统计法规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重点和难点解析一、统计法规的基本概念补充说明:统计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明确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统计原则和统计义务等特征。
它对于保障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法规知识点总结
统计法规知识点总结一、统计法规概述统计法规是指国家对统计活动制定的法律规定,是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统计法规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
宪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统计基本原则,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依据。
法律是国家的权威,是国家对统计活动所制定的最高统计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统计法规。
部门规章是各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统计法规。
统计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并保护国家利益。
二、统计法规的基本原则1. 法制原则统计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关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实事求是原则统计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夸大不虚假。
3. 服务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原则统计工作要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数据支持,服务于国家建设和人民福祉,最终目标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 依法保密原则统计机关承担统计任务和接触统计资料的人员,必须依法保守统计机关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 协调性原则统计工作必须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及各级统计机构协调合作,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6. 保护权益原则统计机关对被调查单位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在信息收集、处理、发布中,要严格保护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统计法规的内容1. 统计法我国《统计法》是指导和约束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统计制度,规定了国家统计机关的组织形式,规定了统计自由查询权和保密义务等内容。
《统计法》对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以及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等内容作出了规范。
2. 统计法规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了统计法规,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程序,保护统计工作的合法权益。
3. 统计部门规章各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统计部门规章,规定了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
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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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第一章综述第一节统计法的基本含义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的、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理解点:1.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2.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第二节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理解点:特殊性是针对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设速描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
二是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理解点: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
比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
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首先,《统计法》第三条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其次,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第三,《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四,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议,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最后,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一是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是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新统计法的规定,今后一个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将难辞其咎。
新统计法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的全方位制度设计和创新,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对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统计法》宣传的口号就是: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实效性。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第一节统计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工作。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第二节统计行政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
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第三节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第四节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级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第一节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二是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
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是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
第二节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