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2.20
•【字号】哈政办发[2004]21号
•【施行日期】2004.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3]1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黑人发[2003]108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体制转换、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基础教育特点、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基础教育发展。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节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一、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法律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到1983年机构改革,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由国务院统一制定。1983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对政府机构的设置,采取由国务院统一规定限额的办法,即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报国务院审核外,行政公署、省辖市、县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由地方决定。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变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的处、科(室)一级机构,以及行政公署、省辖市、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设立、合并、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国初期,松江、黑龙江两省省级机构设置及专署、市、县机构设置,按照当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结合两省实际,在中央的总体控制下进行设置。
1953年2月19日,原松江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掌管编制工作及严格遵守编制纪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的机构设立、调整、变动与更名,实行事前请示与事后报告的制度。省政府厅、局一级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要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请示东北人民政府或中央批准;省辖市、县的局与科级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厅、局内部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须事先将详细材料报省政府审查和批准。如不履行上述程序,按违反编制纪律论处。原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也明确规定,省、市、县、区级机构的设置,均由省编制委员会按照国家编制委员会的规定进行设置。凡不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或调整机构。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23日经省政府第四十四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9年10月14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第九条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机构编制信息,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10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编制公开制度,指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执行情况等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众公开,主动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群众举报的制度。
第三条机构编制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个方面。
机关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职责、机构级别、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系统类别、内设机构设置和具体职责、行政编制数、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机关其他编制数及实有人员情况等。
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单位类别、内部机构、事业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
公开的实有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职务、所占编制类别、进入单位时间、进入渠道、在编状况等。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实行机构编制公开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机构编制公开工作。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8.05
•【字号】黑编[2009]127号
•【施行日期】2009.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编[2009]12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八月五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3
•【字号】黑编[2013]105号
•【施行日期】2013.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编〔2013〕10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2.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医师资格认定许可。
4.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6.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黑人发[2008]111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3、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见附件1)。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
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黑政办发[2013]4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3〕4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科学合理、方便就学的总要求,遵循学生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不断适应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新形势,着力解决因学校撤并带来的择校、“大班额”、师生安全、生活费用超出当地群众承受能力、教育资源流失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原则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全省农村初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推进,初步完成布局调整任务,学校布局进一步合理,择校、“大班额”、师生安全和学生上学费用超出家长承受能力等问题有效缓解,农村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推进。到2020年年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布局更加合理,学校保障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解决择校、“大班额”、师生安全和学生上学费用超出家长承受能力问题,所有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2.28
•【字号】黑办发[2002]6号
•【施行日期】2002.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办发[2002]6号)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8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单位的一种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强化人力资源的配置和监督,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级事业单位,包括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按照岗位需求、能力胜任原则。
(三)激励干部职工增强工作积极性原则。
(四)人事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人事机构
第四条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人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流程。
(二)组织开展招聘、选拔、任免、调整、考核等人事活动。
(三)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培训、评定等计划。
(四)维护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信息系统。
(五)解决和处理人事争议和纠纷。
第三章人员录用与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进行招聘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坚持择优录用。具体步骤如下:
(一)编制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
(二)组织面试、笔试等选拔环节,评选合格人员。
(三)组织体检、考察等环节,确保人员素质符合要求。
(四)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事业单位对录用人员进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人员职责。
(二)定期进行工作考核,评估人员工作表现。
(三)激励优秀人员,提供晋升和培训机会。
(四)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工作不称职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人事任免与调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黑人保发[2010]132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3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省编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并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是承担幼儿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部分补助。
第四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机构编制
第五条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状况、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照管理权限统筹规划。
第六条幼儿园机构编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幼儿园事业编制按照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核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幼儿园事业编制总额的30%,应实行定编不定人,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人员。
第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幼儿园事业编制,应主要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中(含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从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及差额补助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也可在满足本地中小学义务教育基本需要的前提下,从富余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特殊情况需新增事业编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森工林区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森工林区中小
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6
•【字号】黑政办发[2009]36号
•【施行日期】2009.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森工林区中小学管理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09〕3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森工林区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森工林区中小学阶段性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森工林区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分离企业办中小学的总体要求,结合森工林区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森工林区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受森工林区特殊的管理体制限制,企业办中小学布局分散、教师超编严重、工资待遇偏低。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下发后,森工系统中小学教师要求解决工资待遇问题的愿望更加强烈,上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制约了森工林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森工林区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校企分离,是推进森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有效解决森工
系统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促进林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取得成效。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0.03.07
【实施日期】2000.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000年三月七日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成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内容包括: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领导职数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当本辖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本辖区内实行省级行政机构垂直管理体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行署)、县(市)、乡(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按照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辖区人口、行政区划和面积等指标进行分类确定。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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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条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至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至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分别为:城市高中1:12.5,县镇高中1:13,农村高中1:13.5,城市初中1:13.5,县镇初中1:16,农村初中1:18,城市小学1:19,县镇小学1:21,农村小学1:16至20,职业中学1:10,特殊教育学校1:3.1.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高于教职工编制总数5%增加附加编制: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管理,不核定事业编制。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学校内。
第五章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提出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行署、市政府审核,并以行署、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教育部门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情况,核发《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各中小学凭《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编制有关事宜。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