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校:现将《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教育局2018年3月6日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执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办发〔2014〕2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6〕9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一函〔2017〕297号)、《关于寒假期间深入开展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哈教发〔2018〕2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后全省中小学生早晨到校时间的通知》(黑教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深入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树立教育、教师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标本兼治,打好组合拳,通过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肃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逐步形成依法办学和依法执教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确保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取得明显成效,学校办学质量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
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4〕27号)的要求,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意识,切实抓好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各项任务的落实,省教育厅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书,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局长签写。
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单位加盖公章、本人签字后返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应参照省教育厅做法,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普通中小学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好教育局长和中小学校长对规范办学行为的主体责任。
三、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各级责任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应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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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教督字[xx]3号)精神,省里将对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随机督查(自现在起至xx年4月全省教育综合督导集中检查之前,开展两次办学行为的随机督查,其中本学期一次、下学期一次),并计入省政府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中。
督查的重点是,全省中小学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相关文件情况。
在抓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督查的基础上,按照“把普通高中作为规范办学突破口”的要求,主要抓好普通高中(包括高考补习学校)的规范办学工作。
每次督查至少包括1所小学、1所初中、2所高中(随机督查时,省里将不打招呼、不要督查地人员陪同、不接受督查地招待)。
现将省教育厅《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附后)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以维护全市教育良好形象。
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及主要文件一、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过程中,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1.素质教育政策宣传。
要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或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若没有公布,视为违规。
2.作息时间。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
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
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
3.双休日。
双休日的学习与生活由学生自主支配。
不得用平日作息制度控制学生,不得用节数控制学生,不得统一规定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学习内容,不得把时间分配到学科或划归教师名下,不得只让学生自主学习而不让学生自主安排生活。
凡在周末统一组织学生自习、辅导、上课、考试,都是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黑教基[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教基﹝2007﹞253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农垦总局教育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部署,鉴于全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新情况,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对农村初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重大现实意义,要进一步明确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办人民满意教育过程中所承担的全面规范管理、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职责,对任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的行为,要依法清理,严加规范,为学生创造宽松和谐的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环境,确保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教育行为。
各初中、小学要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每节课的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竞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不得举办或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竞赛测评、考核等活动。
三、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办学行为规范工作的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加强对规范初中小学办学行为、招生工作和大中城市学生负担过重的督导和检查。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重点对辖区内初中小学滥办班、滥分班、滥办或参与学科竞赛、滥承办教学实验项目、不开全课程与开足课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过长、留家庭作业过多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黑教基二[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二〔2013〕98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森工总局教育局:近期,我省个别学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按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一)全面排查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是否存在将商业行为引入校园现象,是否存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推荐校外补习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及其它有偿服务等行为。
(二)全面了解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是否存在向学生宣传各种商业信息、借企业赞助等名义进行带有商业色彩的宣传活动等行为,是否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粘贴、发布各类商业性广告以及为相关组织提供具有商业价值和用途的教师、学生及家长信息等行为。
(三)全面审核各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楼内已有的商业网点,是否存在新建学生宿舍楼和原无商业网点的学生宿舍楼内新设置的营业商业网点。
(四)全面掌握各中小学学生校服情况,检查学校在学生校服采购环节中是否进行公示,是否将校服采购合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是否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全面掌握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参与商业保险情况,检查学校是否存在规定学生购买指定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规定学生通过指定途径购买保险产品、在学生保险工作中收取费用等行为。
(六)全面掌握和检查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辅材料选用、学具配备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代购、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学具,并从中牟利,特别是将书商引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教辅材料等行为。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哈教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发〔2009〕35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人民满意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一)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机制和制度环境,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明显好转,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参考_意见_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参考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
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黑教联[2007]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黑教联〔2007〕29号)各市(行署)党委宣传部、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1.教师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主要实施者,是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行素质教育的具体承担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实现我省“科教兴省”、“富民强省”的重要力量,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师德为本。
我们要从确保党和社会主义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2. 省委、省政府一贯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我省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无私奉献,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教师自身的思想素质、师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极少数教师甚至存在着有损教师形象和失德违纪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第一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条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
中学校长及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小学校长及副校长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中小学校长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三条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小学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中、高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学历达标率应达到100%。
专职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60%,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80%,中青年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85%以上。
聘任教职工,应签订聘用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具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小学每个年级应不少于2个平行班,年招生不少于90人;中学每个年级应不少于4个平行班,年招生不少于200人。
第五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拥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
建校初期,应具有自有产权的校园校舍。
小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8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500平方米;中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200平方米。
一个办学周期后,小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每生9.4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每生6平方米;中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每生10.8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每生7平方米。
随着办学规模扩大,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2013年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不上早、晚自习.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小时、2小时以内.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31.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3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学校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黑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
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严格规范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
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
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
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
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有关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属地化招生的规定。
严格擅自提前招生;严禁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等前学生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禁普通高中接受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
积极实施优质高中指标“定校配额”办法,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
3.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确需异地招生的,须经本地和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办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落学籍、考籍;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凡是自愿选择异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按借读生处理,在户口所在地录取学校注册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
学生毕业证必须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4.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宣传的管理。
中小学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生源学校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普通高中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地)教育局:现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20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含小学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黑政办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深入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全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义务教育法的根本要求,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构建和谐龙江的基础工程。
1999年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以来,素质教育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工作稳步推进。
但是,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仍存在一些深层次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
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学校重智育轻德、体、美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学生课业负担偏重;不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计划)、片面追求升学率;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上来。
(二)切实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黑龙江全面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公办中小学严禁异地招生不得进行“幼小衔接”实验
受与 当地学生 同等的待遇 。要求继 体化 ,顶 岗实习 , “ 置换培训 ” 作为探
还将在南京 晓庄学院全 面铺开 , 据介 绍 ,本月 内 ,福州 市和县 续 严 格 执 行 公 办高 中招 收 择 校 生 索 , 三限” 策 , 06 政 从2 0 年起 , 地择校 以期找 出更 多答案 。 各 ( ) 市 区两级 教育行政部 门将不定期 “ 摘 0 6 1 2日《 光明 日报》 ) 组织开展 明查 暗访 。各 地各校要在 生招生 比例不 得超过 当年本校 招生 ( 自2 0 年 1 月1 校园醒 目位置 向社会 公布市教育局 总数 的3 %; 0 7 秋季 开学起 , 0 从2 0 年 行风热线 及县( ) 市 区教育局和学校 各普通高 中起始年级班额 不准超过 行风热线 电话 , 以接受 社会监督。
的文化教学班 及其他形式 的辅导补 建立健全帮扶学 习困难学生 的工作 农村小学的2 教师进行置换, 昭 即农村
旨训, 课班 ,不得 从事经商办 企业 以及入 机制 ,提倡学 校对学习 困难 学生免 教师到晓庄学院参加: 空出的岗位 股参与举办 民办学校 。 费补习相关文化课 程 。《 意见》 求 由该校学生暂时顶 E 虽然只有三周时 要 。
低聘 或调整聘任 岗 ,两年 内不得
《 意见》 对做好 中小学招生 工 践 陶 行知 先 生 的乡 村试 验 教 育 思 还
评 优评先 ,不得 申报晋升高 一级教 作提 出明确要求 。规定 公办 中小 学 想 ,服务农 村教育是我们 的历史使
” 师职务 , 并视 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 、 记 不得 异地招生 ,对违 反规定跨 区招 命 。 南 京晓庄学 院教育科学院 院长
愿 打一 个愿挨 ” 而盛 行 , 重分散 了 衡 发 展 。 严 教师从 事正常 教育 教学 的精 力 , 干
黑龙江省中小学放暑假时间一览
黑龙江省中小学放暑假时间一览2017黑龙江省中小学放暑假时间一览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暑假将至,为保证广大中小学师生度过一个丰富多彩、健康活泼、愉快安全的假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统筹落实假前各项工作,统一安排暑假时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假前工作的指导,学校要提前安排和部署假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学期末各项收尾工作顺利完成。
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暑假时间为7月20日至9月1日,普通高中暑假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22日(起止时间指学生离校时间和开学到校时间)。
教师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返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总放假时间不增减的前提下对假期起止时间作不超过一周的调整,并逐级报我厅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4〕27号)要求:◆ 各普通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在假期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不得通过组织上课、补习、辅导、自习等向学生收取费用。
◆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不得将校舍出租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文化课补习班。
省教育厅将在暑假期间对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凡违规者将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科学安排学生假期生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控制假期作业总量,小学一至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应加强作业设计研究,丰富作业类型,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适当减少书面作业,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走进大自然,丰富生活,陶冶情操。
要召开一次家长会或致家长一封信,引导家长不盲目给孩子报各类补习班,引导学生自主合理安排活动内容,让孩子过一个轻松、快乐的假期。
黑龙江省黑办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的内容
黑龙江省黑办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晚自习期间学生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办27号)和《大庆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的规定》庆教办发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文件要求,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超过21时30分,走读生自愿参加晚自习,学校不得收费。
二、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高中晚自习期间,学校虽然有值班人员和看护教师,但管理人员相对较少,是校园安全事故的易发环节。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全面加强晚自习安全管理。
带班领导和值班教师要按时到岗,不得脱岗漏岗,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职,加强校园巡视和学生管理,维护良好课堂秩序。
要准确检查各班级晚自习出席人数,对没有参加晚自习或晚自习中途离校的学生,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和家长沟通确认,掌握去向。
要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校园内和校园外可疑人员、社会人员及时进行排查,依法进行处置。
要加强食堂管理,防止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要对教学楼、食堂、宿舍的应急照明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好用,防止因停电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要制定晚自习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三、扎实开展安全教育时值寒冬,昼短夜长,天冷路滑,是学校安全事故的多发期,要利用晨会、班会、自习时间,集中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和自我管理能力。
教育学生上下学期间,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对在校外租房居住、没有家长看护的学生,要教育学生注意饮食、燃气、用水、用电等安全。
要求学生晚自习期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在班级、宿舍、楼梯间等处嬉戏打闹。
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立即对本校晚自习相关管理工作,开展一次自检自查,仔细梳理、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近期,市教育局将对各学校晚自习课堂秩序、学生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高中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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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
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
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
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
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
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
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