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落实《管理规范》实施方案赣榆县实验小学为认真贯彻省规范办学文件精神,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此拟定规范我校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校民主、科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

1、坚持“制度第一,人文关怀”的现代管理思想,实现民主管理。

首先,学校每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都经“三会”通过。

具体做法:(1)学校支委会、行政办公会讨论酝酿,形成初步草案。

(2)召开包括教职工代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扩大会议,让他们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广泛收集意见,向学校反映。

进一步修改草案。

(3)召开教代会,对修改后的草案逐条讨论,完善,表决通过。

最后公布执行。

尊重广大教职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将学校的管理行为就内化为大家的自觉行动,真正实现管理出效益。

学校坚持在反复谈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教师评、聘办法,教师学期工作评价、教学质量奖励方案、月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

但在执行过程中人性化操作,体现“人文关怀”思想。

重视推行校务公开,完善公开工作机制,能公开的事务都要及时张榜公布,保证教师的知情权,方便大家的评议与监督。

推行民主评议,坚持开展评议学校党员,党员评议领导,家长学生评议教师等活动,实现评议的客观、公正,令教师的意见得以表达,领导也能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

2、坚持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是要保证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

二是要规范收费行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一费制”要求。

设立了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初将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在上面公开,将学校收费完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为了规范学校收费工作,我校制定了收费相关责任人员职责和收费工作操作程序,防止收费工作中个人的不规范行为,引起家长不满。

严禁班级、教师个人收费。

三是要开门办学,虚心接受社会意见。

聘请部分家长、社区干部等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学校向家长介绍教育教学情况,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教育部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我国基础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探索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是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有效手段,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贯彻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形成抓管理、重教学、轻负担、促规范的良好教育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落实《意见》提出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意见》对省、市(县、区)和学校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中的职责与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加强省级统筹”的要求,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措施。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规定,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把整体推进本辖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和谐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办学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初中、小学撤并、迁建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班招生。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资格必须做到“六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管理独立、教师管理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办学独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办学。

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整体出售、租赁或改制成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中小学报批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实行年审制度,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平行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名义办重点班,或变相办快慢班。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从2009年秋季起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接收龙感湖户籍学生。

所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学年当中不得再进行招生(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春季不得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七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四、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新生一经录取,同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借读等变相择校。

未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各高中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或转入手续。

城区公办初中录取来自农村小学毕业生,须持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放行证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琼府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

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

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

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长教通[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教通[2010]18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沙市教育局2010年3月10日附件: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

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

江苏五严规定

江苏五严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新一代江苏人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但从总体上看,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规补课多、考试多、作业多、学生睡眠少等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严重制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坚持“省级统筹、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从高中教育抓起,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明显下降,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一)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

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粤教基…2009‟88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参考_意见_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参考_意见_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参考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

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范本(四篇)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范本(四篇)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范本一、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提出的“依法办校、从严治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指导思想,强化学校内部办学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跨越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的整体形象和办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建人民放心的品牌学校。

二、工作目标1、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措施,规范办学行为;2、加强党风廉政、师德行风建设,树立学校整体形象;3、优化校园整体布局,提高办学质量;4、加强课程建设和教与学的过程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5、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和学籍管理;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聘任、使用、管理、考核程序;7、严肃收费纪律,严格执行财经规定;8、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三、具体措施(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规范办学行为是将学校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从而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品位的迫切需求。

规范办学行为就是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建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学校。

规范办学行为,是学校坚持依法办校、从严治教的迫切需要;规范办学行为,也是坚持执教为民,实践____,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需要;规范办学行为,还是学校树立自身良好职业形象、提升教育品牌的现实需要。

我校将组织全体教职工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具体分为三步走:1、学习宣传。

通过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使全体教职工明确《规范》内容;2、排查对照。

对照《规范》内容,排查存在问题,摸清原因,加强整改;3、制定方案。

结合校情实际,制定学校的创建方案,细化、落实《规范》。

(二)明晰目标,建章立制,刚化措施,强攻薄弱,突破重点,强化落实,注重实效。

为切实实施创建方案,保证学校在依法办学的轨道上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建章立制,刚化措施,强攻薄弱,突破重点,务求实效。

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2009年10月14日党组会讨论通过)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颁发后,各地各校积极贯彻实施,收效良好。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办学行为的认识,统一思想,落实行动各校领导要把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的理想教育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觉悟,不折不扣地落实教育局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要求,要带领全体教职工转变教育观念,规范行为,认真谋划,做到行动积极,落实有力。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努力实现规范办学行为目标1、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规范设置教学班级。

(1)各初中一律不准附设小学班,已设有小学班的初中在2010年暑期规范到位;(2)师资条件不足,又占用公办教师编制,占用教学用房,有小学教学班人数在50人以上的小学不准开设学前班;确实有条件开设学前班的城区学校(含乡镇所在地的中心小学),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其它农村小学由中心学校审批报教育局备案;(3)教学用房能满足正规班额(56人以下)教学开班需要的学校,不准设置大班额;(4)高中教学班额按人数72-64-56逐年规范到位。

(5)任何学校均不得在教学区(教学楼,综合、实验楼,办公楼等)设置超市、商店或代销店,挤占教学设施,已经设置的必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撤除到位。

2、加强功能室建设和管理,落实实验教学。

(1)所有学校必须有实验室并根据教学需要开展实验教学。

高中根据办学规模,理、化、生实验室分别不少于两套(实验教室、仪器及准备室各一间为一套);初中根据办学规模,一般学校,理、化、生实验室各一套。

大规模学校(24个教学班以上)理、化、生实验室各两套(根据实际,大规模学校物理实验室两间,化学、生物各一间,理、化、生仪器室各一间);小学根据办学规模,大规模学校(24个教学班以上)科学实验室不少于两套,一般学校不少于一套。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部分内容择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部分内容择要)

制 止 随 意 组 织 学校 参加 各 种 统 考 、 联 考或 其 他 竞
赛 、 考级 等现 象。 加 强 高考信 息管理 , 制 止 对 高考
成绩的各种 炒作。
4加 .
强 招 生 管理

严 格 规 范招 生秩序 。
义 务教
育 阶段 学校 坚 持 免 试 就 近 入 学原 则 , 不 得 违 规 提 前
随 意增 减课 程 和 课 时 、 赶 超 教 学进 度 和 提 前 结 束课
程 的 现 象。 坚 持 学生 每 天 锻 炼 一 小 时 , 保 障 学校 开
展 团 队 活 动 和 社 会 实践 活 动 时 间 。
3 . 严 格 规 范 考试 科 目与 次 数 , 逐 步 完善教 育评 价 办 法 。 各地 要 对 小 学、 初 中、 高中的考试 科 目和 考试 次 数 在全 面 排 查 的 基 础 上 加 以 科 学规 范 。 坚 决
发 防 切 和 哄 起 ,
止“ 一


“ 一



6 .健 全 工 作机 制 , 强 化 农村 寄宿 制 学校 管理 。 地 方 各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要 建立 健 全 寄宿 制 学校 管
理 制 度 , 争取 和 落 实相 关 编 制 , 配 备 必 要 的 管理 人
员, 促 进 寄宿 制 学校 管理 的规 范化 和 科 学化 。 特 别
7 重视 .
学校 安 全 管理

确保 师生安全 。
地 方各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和 学校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重 大 突发 事
件 的应 急预 案 , 在 当地 政 府 的领 导 下 认 真 实施 好 全
国 中小 学校 舍 安 全 工 程 。 建 立 健 全 校 内各 项 安 全 管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关于规范中⼩学办学⾏为的意见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中⼩学办学⾏为的意见篇⼀:⼩街中学关于规范办学⾏为的规定⼩街中学关于规范办学⾏为的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学管理规范办学⾏为的指导意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街中学就进⼀步规范中⼩学办学⾏为,深⼊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学⽣健康成长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包括:规范教学⾏为、规范招⽣⾏为、规范办校办班⾏为、规范考试评价⾏为、规范教材使⽤、规范教师⾏为、规范收费⾏为、严格问责制度等8个⽅⾯。

⼀、规范教学⾏为学⽣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7⼩时,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时。

严格执⾏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课程,不得挤占⾳、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时之内。

严格作息时间。

学⽣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7⼩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9⼩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时。

⾛读⽣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不早于8:00。

住校⽣早上统⼀起床时间,不早于7:00;晚⾃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不组织⾛读⽣上晚⾃习。

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双休⽇、节假⽇、寒暑假组织学⽣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在坚持⾃愿原则下,对初三毕业班学⽣,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

坚决杜绝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规范招⽣⾏为义务教育学校坚持⾯试就近⼊学原则,杜绝跨区域招⽣。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学原则。

学校不得举⾏任何形式与⼊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严禁违规提前招⽣。

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政部门的统⼀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作。

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提前送到⾼⼀级学校就读。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三篇)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三篇)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小学办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第二章教学规范1.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小学课程标准》进行教学,确保教学内容合理、科学、符合教育规范。

2.教师要遵循教育教学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不追求单一的分数成绩。

3.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兴趣和实际情况,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4.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得到适当的学习支持。

第三章管理规范1.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学校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学校管理有序、高效。

2.学校要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教师课堂管理、学生资料管理等,确保管理规范。

3.学校要建立高效的考评机制,对教师和学生的教学和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为优秀者提供表彰和奖励。

4.学校要加强和家长的沟通和联络,及时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与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和学习情况。

第四章安全保障1.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

2.学校要注意学生的生活与学习环境,确保教室、食堂、宿舍等场所的安全卫生无隐患。

3.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4.学校要与公安机关、社区等部门建立紧密联系,积极参与社会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教师队伍建设1.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进修,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2.学校要注重教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鼓励优秀教师作为骨干教师,以示范作用推动学校的发展。

3.学校要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为教师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发展空间,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小学教师队伍。

4.学校要关注教师的身心健康,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保障,确保教师能够专心教育教学。

第六章家校合作1.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家校合作机制,与家长密切配合,互相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和学习。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实现“两基”目标以后,我区基础教育整体上步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新的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重点规范下述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行为1.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2.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课程。

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皖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管理进一步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得到遏制,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切实保障基础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六篇)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六篇)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学校管理,严格规范教育行为。

1、实行县管校聘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

密切与家庭的联系,建立家校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2、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3、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举办实验班。

二、加强生源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有关规定。

1、针对我校教育覆盖面,积极做好学前儿童基本情况的掌控工作,强化学校学前教育管理,保证生源数量,提升生源质量,促进学校持续良性发展。

2、坚持平等教育策略,保证外来、流动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及时准确地掌握此类学生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到学区内无任何辍学现象。

3、积极做好易流失学生的思想工作。

以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管理效率为保障,创办群众满意的学校教育,尽可能地减少学生流失。

三、加强教学管理,创建优良教育教学秩序。

1、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

以国家、省颁布的课程方案为依据,结合地方课程开设方案,充分考虑学校师资、办学条件等因素,开齐课程、上满课时。

尤其要避免对艺体、信息、综合实践等科目的轻视、忽视。

不倡导主副科之分,不排挤应有课时,保证按计划完成相应学时任务。

准确把握每一学科教学标准,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删减、改动课程,不得增减课程难度,不得突击教学;确保学生有充足的参加艺体、社会实践等活动的空间、时间,并做好计划、组织、总结工作。

2、严格教学时间管理规范。

学校、教师不得随意串改、挤占正常教学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____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5•【字号】沪教委基[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6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今年四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学习和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办学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办学自觉性。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2009学年开学之前要组织本区县教育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结合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各区县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依法办学自觉性,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辖区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制订与落实相关措施,做到即知即改。

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检查,查找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的瓶颈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抓住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修订区县与学校规范办学的管理措施,构建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力争在新学年取得较为明显成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一)规范中小学招生和管理行为。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防止超前教育和超纲教学。

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校内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优化中小学教育环境。

加强对中小学教育设施和教育资源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教育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关注和帮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优化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减少学生的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的研究效果和兴趣。

加强家校合作,促进学生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补充,共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严格禁止有偿补课。

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禁止有偿补课,保证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价,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和学生课业负担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宣传和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一)为了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学校应该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和作业量。

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研究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对应不同的时间限制。

同时,对走读生不应安排早、晚自。

对于寄宿生,晚自时间应该小学、初中每天不超过2小时,高中每天不超过3小时。

此外,学校应该对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应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二)为了规范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的现象。

此外,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
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
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
实施意见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和谐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办学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初中、小学撤并、迁建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班招生。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资格必须做到“六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管理独立、教师管理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办学独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办学。

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整体出售、租赁或改制成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中小学报批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实行年审制度,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坚持学生
及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平行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名义办重点班,或变相办快慢班。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从秋季起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接收龙感湖户籍学生。

所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年当中不得再进行招生(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春季不得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七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四、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新生一经录取,同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借读等变相择校。

未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各高中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或转入手续。

城区公办初中录取来自农村小学毕业生,须持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放行证明。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变迁、父母进城务工、外地回原籍就读学籍发生变动的,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属于招商引资来我县就读子女,各级学校应优先安排就读。

初中生因病休学、因故留级的,严格按程序办理手续。

小学生不留级、不休学,初中毕业年级不留级、不休学,高中阶段不留级。

从中考报名开始,非本县户籍的考生一律回户籍地报考,本县各初中不得为其中考报名。

五、严格执行中小学学校作息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并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表。

农村寄宿制小学学生起床时间夏季不得早于6:30、冬季不得早于7:00,走读学生上午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下午离校时间夏季不得迟于5:00、冬季不得迟于4:30。

周学时和在校活动总量为:小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0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5课时;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5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周活动总量40课时。

所有活动课一律不得用于上文化课。

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

寒假时间长度3周半,暑假时间长度8周。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课外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45分钟;初中课外作业不超过1.5小时。

小学不上晚自习,初中晚自习时间不得用于授课。

公办小学、初中按周放假。

民办初中实行四周放假和双周放假的,必须按照每周五天工作制计算总的放假时间,并将每学期放假时间表(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报教育局审批后于开学初向学生家长公布。

所有学校及个人不得更改放假时间、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调换课程。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秋季开学时间不得早于8月30日,春季开学时间一律按教育局规定的开学时间执行。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年级在寒、暑假期间、节假日(含双休日)一律禁止补课。

六、严格考试管理。

所有小学、初中各年级每学期只能组织两次考试,即期中考试、期末考试。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考试时间均不得超过90分钟,低年级还应适当缩短时间;外语、科学可列为考查科目。

初中考试(考查)的科目和各科考试时间长度,与中考一致。

高中各年级可组织期中、期末考试,考试科目和各科考试时间长度,与高考一致。

对于其它科目,则以平时随堂考查为主。

严禁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或以学生考分高低为依据重新编班,分快慢班或重点班。

七、严格控制中小学竞赛活动。

凡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都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

每年度中小学竞赛活动总量不超过10项,学科类竞赛活动,每年竞赛项目不超过该年度竞赛活动总量的三分之一。

义务教育阶段竞赛,针对同一对象的竞赛活动每学期不超过3项。

比赛形式实行初赛复赛合二为一的“一赛制”。

学生参加竞赛所获得的奖励、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招收新生和学生分班的依据。

经批准举办的竞赛活动,由学生、学校自愿参加,组织单位不得收取参赛费。

所有各级各类竞赛必须经县教育局发文同意方可参加,凡有学生、学校自愿参加的,必须报教育局备案。

八、严格教学教辅用书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家课程教材必须经过黄冈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选定,方可进入中小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