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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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第一章:总则本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行为,培养良好的品德和道德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中小学。

第二章:校园行为规范第一节:学习行为1. 学生应当积极参与课堂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 学生应当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3.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或使用作弊工具。

第二节:生活行为1. 学生应当保持校园卫生,不乱扔垃圾。

2. 学生应当遵守校服规定,整洁干净穿着。

3. 学生应当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节:社交行为1. 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和长辈,保持良好的社交礼仪。

2. 学生应当友好相待,不欺负他人或参与校园暴力行为。

3. 学生应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促进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家庭行为规范第一节:家庭教育1. 家长应当关心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 家长应当培养子女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3. 家长应当与学校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

第二节:家庭环境1. 家庭应当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 家庭应当注重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和品德。

第四章:监督与评价第一节:学校监督1.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学生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学生进行处理和教育。

第二节:家校合作1. 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规范。

2. 学校和家长应当共同制定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标准。

第五章:奖惩办法第一节:奖励措施1.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良好行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

第二节:惩罚措施1.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2. 学校可以采取警告、批评、罚款等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反规范的学生,学校应当依照本规范进行处理。

以上为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的全文。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40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40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经管基本规范规范办学40条(试行)一、办学方向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经管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经管学校。

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经管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经管,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案。

3.完善学校常规经管,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经管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经管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案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经管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案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经管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学校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

学校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

关于印发《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的通知各镇(街道)中心校、中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特梳理制订《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中小学校、全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县教育和体育局2020年12月25日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一、严格课程方案,严禁随意编排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严禁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严禁随意挤占体育、劳动、心理课与艺术课等科目课时,严禁为迎接各类检查实施“两张课表”。

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落实小学零起点教学,保证教学完整性,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唯分数”导向的超标教学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严格实行普通高中选课走班,严禁高一入学就选科的做法,努力为学生选科提供更多选择,严禁强行改变学生选科意愿。

二、严格教辅征订,严禁强制摊派严格执行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目录管理和“三公开、两承诺、一监督”制度,严禁推荐选用市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

严格教辅征订流程管控,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校宣传、推销教辅材料。

三、严格作息时间,严禁挤占压减严格规范执行学生课堂学习、睡眠、到校、上课、起床、自主学习、节假日等作息时间要求(即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个小时,初中不得超过8个小时。

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不少于8个小时。

走读生早上统一到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早于7:30,高中不早于7:00。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和谐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办学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初中、小学撤并、迁建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班招生。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资格必须做到“六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管理独立、教师管理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办学独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办学。

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整体出售、租赁或改制成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中小学报批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实行年审制度,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平行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名义办重点班,或变相办快慢班。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从2009年秋季起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接收龙感湖户籍学生。

所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学年当中不得再进行招生(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春季不得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七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四、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新生一经录取,同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借读等变相择校。

未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各高中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或转入手续。

城区公办初中录取来自农村小学毕业生,须持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放行证明。

兰州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十项规定

兰州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十项规定

兰州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十项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学生在校时间。

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校历规定,执行开学和放假时间,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

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时间统一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全市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夏季中学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20,小学不得早于7:40;冬季中学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小学不得早于7:50。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一般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

初中寄宿制学校学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早于7:00。

二、严格规范学生作业布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控制作业总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半小时,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 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

坚持“精选、全批、讲评”的原则,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作业,不得布置简单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三、严格规范教辅资料使用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甘肃省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相关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和学习辅助资料,由学校组成学习辅助资料征订审查遴选委员会,精选一套高质量的与教材相配套的学习辅助资料。

严格禁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荐或推销不符合规定的学习辅助资料,不得为学生购买学习辅助资料提供服务。

从2013年秋季起,市上将在市属中小学试点,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提供省教育厅审定的学习辅助资料,并逐年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四、严格规范学校收费和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一补”政策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443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代收作业本费和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和甘发改收费〔2011〕1443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自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3篇)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3篇)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1. 学生必须遵守校规,包括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守时上下课、遵循校园交通规则等。

2. 学生应该尊敬师长,对老师和其他学生保持礼貌和友好的态度。

3. 学生不得进行欺凌、歧视、暴力、造谣等损害他人的行为,积极维护校园秩序。

4. 学生要尊重他人的学习环境,不得损坏学校设施、擅自进入他人寝室等。

5. 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的课程安排,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6. 学生不得抄袭、作弊,维护学术诚信。

7. 学生应该认真对待实验课程,遵守实验安全规定,确保实验室设备的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安全。

8.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赌博、吸烟、酗酒等。

9. 学生应该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团队合作意识。

10. 学生应该保护环境,倡导节约能源和资源的行为。

11.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传播色情、暴力、违法信息等,不得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和欺诈行为。

12. 学生应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2)评估领域评估内容具体评估办法自评复评自律机制1.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小组,每学期都有学校“减负”工作具体目标和措施,定期开展“减负”自查并有自查报告。

对投诉件及举报意见能及时有效地整改。

查看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及投诉整改记录,不符合要求则不达标。

A2.在学校大门口醒目位置安装统一制作的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监督公示牌,公布市、县(市)区两级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学期的课程安排、作息时间、课外文体活动、校历等教学活动安排在学校宣传栏、教室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

实地查看学校大门口、宣传栏、教室等公示情况。

没有安装监督公示牌为不达标。

具体公示内容少一项为基本达标,少____项及以上为不达标。

A招生分班3.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不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招生,公办学校零择校或择校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召开学生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采访部分家长。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水平,完善教育治理体系,解决当前基础教育领域中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全县教育科学发展,顺应改革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做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和课时。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

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实行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控制班容量。

对超计划或超班额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严格禁止中小学校进行入学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入学依据,更不允许举办任何名目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

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

各中小学校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县教体局批准方可向社会发布。

三、严格执行省冀教【2013】34号文件要求,全县中小学校不得挤占学生的休息时间,更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双休日时间上课,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延长(小学6小时,中学7小时)。

各中小学校每天必须安排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的课间体育活动,保证活动质量。

四、严格控制作业量。

幼儿园、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家庭作业,三年级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60分钟,初中生不超过90分钟。

寄宿制中小学校晚自习作业时间参照家庭作业时间执行。

其他时间要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五、坚决杜绝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

各中小学校不准以任何名义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更不准有偿补课。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节假日,须书面上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得在校外兼课兼职。

六、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使用。

教辅材料严格执行“一教一辅”制度,统一由县新华书店发售。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和初中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至少达到6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5人;高一新生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新学年开学前,统一举行义务教育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进行电脑随机编班,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人士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随迁子女就学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随迁子女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受与我省考生相同招生录取待遇。

五、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公办高中不得举办或与任何机构联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接受往届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六、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名排队奖惩。

严格高考信息管理,除考生和招生学校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考试成绩等信息。

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对学校、校长和教师排名排队和奖惩。

七、严格教辅资料选用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教辅材料目录范围内征订和选用,学校和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八、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不少于10小时,初中不少于9小时。

规范办学行为制度

规范办学行为制度

规范办学行为制度XXX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制度为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蜀山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相关规定:一、招生管理制度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3、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4、强化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办学办班管理制度1、控制班额和班级数。

办学规模适度,严禁黉舍擅自扩大招生规模,黉舍必须严格按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最多不得打破50人。

2、义务教育阶段黉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黉舍以举办实验班等名义招收新生。

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3、禁止黉舍为社会上各类补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展开针对本校学生或外校学生的各级各类补班、兴趣班、提高班、培训班等。

4、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履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教学行为管理制度1、严格履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展开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

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彭阳县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十条禁令

彭阳县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十条禁令

彭阳县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十条禁令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学校、教师制定如下十条禁令。

一、严禁擅自调整国家和自治区的课程、课时方案,不得挤占、挪用有关课程和课时,必须将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纳入教学计划。

二、严禁擅自调整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定节假日,严禁执行全区统一校历。

三、严禁违背有关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的相关规定,不得乱订教辅资料,除《学习之友》外,其他任何教辅资料不得带入学校、教室、进入学生书包。

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一小时之内,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小时之内,普通高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2小时之内.四、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一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他商品。

五、严禁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乱办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六、严禁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和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

从严规范考试科目,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初中、高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

七、严禁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及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

八、严禁教师从事第二职业、有偿家教,不得举办或参与盈利性、收费性的补习班、特长班,或参与赌博呵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九、严禁参与开设“校信通”等收费性信息网络业务,学生作业必须由科任教师在课堂布置,不得以“校信通”等网络形式布置作业,对已开设“校信通”业务的学校,应立即取消。

十、严禁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背教育规律。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要求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要求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要求一、办学行为1、按校历安排的时间,结合《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进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延长学生学习时间或变相违规补课。

严格按照校安排的时间进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2、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所有课程;中学要按校本课程实施方案开发校本教材,校本课程实施到位;学科类活动课实施到位。

3、严格按教育局有关通知精神征订教材、教辅资料。

4、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如特长班、实验班、竞赛辅导班等)举办重点班。

5、不拒收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不掐尖招收非招生范围的学生。

6、严格按省市有关标准班额,不得出现大班额特别是超大班额现象。

7、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睡眠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住校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90分钟,走读生一般不上晚自习补课或上新课(除高三、初三年级按有关规定可安排适当时间补课外),也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

9、认真组织实施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五步拳或长拳,校园健美操,阳光体育之歌),坚持每天三操(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

10、每学年小学以乡镇为单位、中学以学校为单位举行一次田径运动会、一次文艺汇演、一次书画比赛,每学期组织以班级或年级组为单位举行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一次以上。

11、切实规范中小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任何方式违规收费。

二、教学常规和教学研究(一)小学部分1、学校教导处、教研处工作有计划、总结。

2、教师兼课合理,任教考试科目的教师要实行跨班兼课(村小教学点除外)。

3、学科教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按要求备课,教案数量和质量均要符合要求。

5、作业设计精心,布置适当,批改及时、细致、无误。

6、根据教学实际,总结课堂教学得失,撰写教学反思。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1. 尊重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办学纪律。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包括课堂纪律、校园秩序、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2. 尊重师长,听从教育管理。

学生应尊重师长,听从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包括课堂上的教学安排、学校的安全管理等。

3. 诚实守信,不作弊行为。

学生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考试中使用作弊工具、抄袭他人作业等行为。

4. 爱护学校财物,不破坏公物。

学生应爱护学校的财物,不得擅自破坏校园的设施、公物等。

5. 保持学习积极性,不懈怠学业。

学生应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不得荒废学业,要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6. 文明礼貌,不侮辱他人。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文明礼貌,不得侮辱他人,不得进行欺凌、歧视等行为。

7. 维护校园安全,不参与违法行为。

学生应积极参与校园安全维护工作,不得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8. 遵守班级规定,不扰乱课堂秩序。

学生应遵守班级规定,不得扰乱课堂秩序,尊重教师的教学权益。

9. 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不搞团体活动。

学生应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不得进行违法、违纪的团体活动。

10. 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

学生应爱护环境,保持卫生,不乱扔废弃物,做到垃圾分类。

11.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培养社会责任感。

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为社会做贡献。

12. 文明上网,不传播不良信息。

学生应文明上网,不传播不良信息,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保护个人隐私。

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桃科小学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规范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每节课35分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

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严格执行节假日放假通知,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二、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三、严格落实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采取措施,保障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它年级课外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五、严格规范考试行为。

一、二年级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学科期末考试,三年级以上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查为主,不进行期末考试。

六、严格规范各类竞赛。

严禁举办各类学科竞赛,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七、严格学生用书管理。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

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利。

八、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及参加奥赛等培训班的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

九、严格规范编班行为。

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

江苏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五严规定

江苏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五严规定

江苏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五严”规定一、严禁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炒作“高考状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地区、学校及个人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县(市、区)、学校、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和奖惩。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地区、学校、学生的高考成绩、升学率等具体情况,不得炒作“高考状元”。

二、严控学生在校时间与家庭作业总量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时间和家庭作业总量。

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教学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

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控制在每天2课时,严禁利用晚自修时间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家庭作业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

确保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

严格禁止组织中小学节假日补课。

全省中小学严禁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加强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实施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特别是要加强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和技术类课程的实施。

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学校课表要上墙、上网公示。

四、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要严格规范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市、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

小学组织的考试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科目一般不超过3门;初中学校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两次。

严禁组织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和月考。

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

加快高考招生社会化改革步伐,积极推进网上报名,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考生高考成绩直接发放到考生本人。

中小学校规范办学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规范办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办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办学思想1.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关注学生成长需求,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3. 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三、教学管理1.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加强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

2. 严格规范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合理安排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 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合作学习。

4. 严格控制作业布置总量,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5. 加强考试评价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杜绝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

四、教师管理1.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 严格教师招聘、培训和考核,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3. 落实教师待遇保障,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 加强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五、学生管理1. 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行为规范教育,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3.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

4. 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后勤管理1.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优化后勤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七、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加强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问题,共同推进规范办学工作。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现将《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教育局2023年10月12日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一、落实“三全育人”。

以《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为指导,健全和完善新时代学校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体系,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各环节,全面落实全员导师制、全员家访制、全员心育制,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落实课程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国家课程,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

严格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坚持初始年级“零起点”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

突出学生主体地位,运用信息技术等多样化手段精准分析学情,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差异化教、个性化学,对学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帮扶,对学有余力的学生进行适当拓展辅导。

三、优化课堂教学。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稳妥推进智慧课堂。

创新改革课堂教学,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充分运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长沙市名师云课堂等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建设品质课堂。

四、强化体育锻炼。

落实“教会、勤练、常赛”,引导学生科学锻炼,培养体育爱好和运动习惯,掌握健康知识,综合预防近视,保护视力健康。

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生运动会或体育节,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帮助每名学生掌握2-3项运动技能。

五、增强美育熏陶。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1、提高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

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

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

教育系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完整】

教育系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完整】

教育系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校。

第二章规范教学行为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第五条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县直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 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 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 天。

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六条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幼儿园不留书面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半个小时,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 小时。

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 小时以内。

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七条严格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 小时、7 小时、8 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 小时、9 小时、8 小时。

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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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2013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
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
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

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

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

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
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

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

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

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

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
补习。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31.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4.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

学校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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