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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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XXX发布通知,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和环境影响咨询费。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服务项目、内容、质量和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2.28

•【字号】闽价服〔2015〕37号

•【施行日期】2015.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

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5〕3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局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不符的,同时废止。放开有关服务价格后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2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

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

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用的计价说明

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用的计价说明

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费用的计价说明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现行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1号令决定废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目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已经全面放开,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一)附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2. 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二)附表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况协商确定。

(三)附件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四)估算投资额30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元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三、《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2021年整理)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2021年整理)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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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全部内容。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

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

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__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__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改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

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3.06

•【字号】沪价费〔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

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沪价费〔2015〕8号市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国家和本市取消政府

定价管理的各项建设项目专业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一律按《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3月6日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招投标协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

招投标协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

299号)的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现就各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行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放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必要性。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者应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经济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定位和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应根据市场供需、物价水平、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综合因素,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

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已考虑了服务内容、成本投入和物价水平,对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目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双方可以参考该标准并应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定价基础,结合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确定代理服务费额度,使之客观合理地体现招标代理服务价值。为此,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制定招标代理分类工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07

•【字号】桂价费〔2015〕32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

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桂价费〔2015〕32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城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5项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放开的定价权。

二、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88号),自治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00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

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45号),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47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2007〕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第一款第(三)、(四)、(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1年整理)(发改价格[]299号)

(2021年整理)(发改价格[]299号)

(发改价格[2015]299号)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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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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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10日

来源: /fg/detail532371.html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13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108号

•【施行日期】2015.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

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5〕108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放开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评估评审等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原青海省物价局《关于省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收取审核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青价费字〔2000〕第058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07〕47号)等有关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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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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