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 放开15项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设 等 主 题 ,开 展 了质 量 发 展 经 验 交 流 活 动 。质 检
发 展现 代服务 业是我 国产 业结构 转型 升级 的重
总 局 副局长 孙 大伟 、 党组 成 员 田世 宏和 来 自行 业 要 内容。这次放开 的专业服务收费项 目大 多为生产服
动仪式。
员科 研启 动基金 评审 、涉外 收养服 务、红 十字 卫生
启 动 仪 式 后 , 围绕 国家 质 量 基 础 、 质 量 认 救护 培训 、房地产 咨询 服务 ,以及 除政府 投资项 目
证 创 新 与发 展 、质 量发 展 与经 济 转 型 、 质 量 铸就 和政 府 委托 服务 以外 的建设项 目前 期工作 咨询 、工
I D 2 0 1 4 , 5 设 备 监 理
协 会 、 科研 院 所 的相 关专 家 主持 交 流 活 动 。 质 检 务业 ,价格 放开后 ,有利于专业服务机构依据 市场 竞 总 局 副局 长 张 沁 荣 、 中国认 证 认 可协 会 会 长 王 凤 争程度、供求状况 ,向服务对象提供更高质量 、层次
清 、质 检 总 局 总 工 程 师 刘兆 彬 、 国务 院参 事 张 纲 多样 的服务 ,满足不 同的消 费需求 ;有利 于服务对象 和 来 自政 府 部 门、 行 业 协会 、 科研 院所 及 企 业 的 综合考虑服务质量、价格等因素,选择服务机构。 代 表发表 主题 演讲 。 今 年全 国 “ 质 量 月” 的 主题 是 “ 推 动 三 个 转 变 ,建 设质 量 强 国”。 9 月 ,全 国各地 将 通过 一 系
要 闻
Di g e s t s
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__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改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期刊名称】《建筑设计管理》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总页数】1页(P45-45)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放开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放开15项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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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1•【文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招投标协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现就各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行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放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必要性。
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者应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经济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定位和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应根据市场供需、物价水平、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综合因素,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
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已考虑了服务内容、成本投入和物价水平,对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目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双方可以参考该标准并应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定价基础,结合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确定代理服务费额度,使之客观合理地体现招标代理服务价值。
为此,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制定招标代理分类工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提供专业、优质、优价的服务,满足招标项目技术、经济和管理需求。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发改价格〔2015〕299号)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现就各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行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放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必要性。
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者应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经济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定位和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应根据市场供需、物价水平、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综合因素,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
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已考虑了服务内容、成本投入和物价水平,对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目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双方可以参考该标准并应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定价基础,结合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确定代理服务费额度,使之客观合理地体现招标代理服务价值。
为此,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制定招标代理分类工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提供专业、优质、优价的服务,满足招标项目技术、经济和管理需求。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13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108号
•【施行日期】2015.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
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5〕108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放开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评估评审等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原青海省物价局《关于省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收取审核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青价费字〔2000〕第058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07〕47号)等有关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1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津发改价费〔2014〕62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4〕625号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79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7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79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并调增勘察设计取费指导价格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深化价格改革,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形成。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委于2015年2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明确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5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对促进市场竞争,提升行业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后续我们将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市场准入、服务质量标准制定及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加大力度,我委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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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教育部、民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细项见附件)。
二、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24日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通过市场调查研究,经统计、分析、测算和专家论证,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见附件),现予发布,既可作为行业自律的依据,也可为相关单位、相关行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和监理招标投标以及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抄送: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1总则1。
1根据《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而监理的取费则是监理合同的核心条款,因此应当制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1.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1。
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体现了现阶段监理服务价值与价格的基本一致。
1。
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收取的监理服务费用应当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1。
5《规则》适用于在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概算的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理合同洽谈的参考。
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及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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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