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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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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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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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为什么修订? 原规章存在的主要缺陷
☻ 标题不包含外籍人员; ☻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计算不恰当;
☻ 未规定体检合格证标准样式;
☻ 缺乏对体检鉴定的要求; ☻ 飞行签派员体检合格证行政许可项目缺乏上位法依据。
政策的调整
☻ 国家取消就业乙肝检查项目; ☻ 通用航空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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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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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2019年8月31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 证管理规则》(CCAR-67FS); 根据《行政许可法》,2019年7月12日发布CCAR-67FS-R1 2009年组织评估CCAR-67FS-R1; 2019年2月启动CCAR-67FS-R1修订工作; 2019年4月9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
(f)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专家鉴定不得超过30日。
(h)体检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 不得恶意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相关信息,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 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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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正文:6章,A-F章;34条,编号第1条-第67条。 规定了本规章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机构职责、体检鉴 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附则等。 附件:3个(附件A-C)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录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分部总则B分部体检合格证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G分部罚则H分部附则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 43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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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7FS-R1与CCAR-67FS-R2对比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1) A 分部 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B 分部 体检鉴定 C 分部 体检合格证 D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A章 – F章 主要内容 部分规定和称谓 行政许可程序 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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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标题: R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R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结构: R1:A-H分部,1个附录。正文C–F分部为I-Ⅳ级医学标准; R2:A-F章; 3个附件(A-C)。医学标准为附件;增加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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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管理局。
暂时不合格的结论90日内可以单科体检;超过90日的, 应重新体检鉴定。
项目和频度
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 体
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附件B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样式 附件C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 认
可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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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A章 总则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特许颁 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 对体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 (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来自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CCAR-67[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
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
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
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
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
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
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
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
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
所在单位;”
四、 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
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
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
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
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变更)发布日期: 2001.08.31生效日期: 2001.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航空运输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而能够保障航空安全的关键就在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航空运营的正常进行,中国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一、医学标准的制定和更新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中国航空管理部门与医学专家们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医学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包括了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要求,还考虑到了航空人员在特殊环境下的生理和心理适应能力。

同时,为了保持医学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航空管理部门也定期对这些标准进行更新。

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和对航空人员健康的深入了解,标准的制定和更新需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成果。

二、航空人员体检的内容和要求基于医学标准,航空人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航空人员体检内容主要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以及特殊检查项目,如视力、听力、心脏电图等。

在体检过程中,医生将根据具体的医学标准和指导原则,对航空人员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和检测。

只有在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要求时,航空人员才能获得体检合格证。

三、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体检合格证作为航空人员担任职务的准入门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体检合格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中国航空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

首先,体检合格证由中国航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具有防伪措施,确保证书的真实性。

其次,在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过程中,采用了严格的信息管理和保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会泄露或被滥用。

最后,航空公司和机场等单位在航空人员的录用和使用过程中,要求查验体检合格证,确保航空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体检合格证失效或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得从事航空工作。

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航空业的蓬勃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分部总则B分部体检合格证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G分部罚则H分部附则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1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已经2012年4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5月16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
可证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A章 总则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特许颁 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体 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 (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
11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26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E章 法律责任
第67.55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57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67.59条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61条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27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20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45条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持有ICAO缔约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 籍驾驶员,在我国申请参加飞行运行不足120日的,可以 申请取得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 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d)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有效体检合格 证和有效认可证书。
要点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二)CCAR-67FS-R2 基本结构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四)CCAR-67FS-R2 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CCAR-67FS-R2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为什么组织修订? CCAR-67FS-R2 修订原则
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 ➢ 2012年8月1日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分部总则B分部体检合格证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G分部罚则H分部附则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
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是中国民用航
空局制定的规章,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民用航空人员医学体
检制度,以保障航空器安全。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获
得民用航空职业资格必须依法参加医学体检,只有经过检查合格的人
员才可以发放合格证,以证明其达到了职业资格规定的医学标准。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
还对合格证的发放进行了规定。

对于有临床诊断情况的人员,发放有
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登记在册及水上飞行员及航空器保养工、临时工,发放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医学质量体检项目未检出异常发现的
人员,发放民用航空合格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使用民用航空合格证的人员,按有效期内正常职业活动不再进行
医学体检,除非出现有损于职业健康的临床发现。

在合格证有效期快
到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凭着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是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促进民用航空安全履行担当
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民用航空人员应具备高素质
的医学能力,是执行航班任务的基本要求。

CCAR-67FS规定,民用航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特殊资质认证和体检。

其中,包括民航局规定的航
空人员健康标准及每年定期体检,涉及临床实践的具体内容,包括background check 、精神因素审核、专业能力鉴定、伦理考虑等,以
确保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达到航空安全要求。

此外,CCAR-67FS还提供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及体检合格证
等相关信息,所有受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认证的机关,必须按照CCAR-67FS规定的要求,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相应检查,并出具必要证明文件。

CCAR-67FS针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安全机制,以及人类发展中存在
的飞行风险,帮助民航局完善航空安全体系,以满足航空安全的要求。

经过目前的实施,确保了航空人员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为中国民航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促进了由民航局
国家机构完成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了航空人员接受有效的医
疗检查和有效能力鉴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机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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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 录A分部 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 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 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 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 空中交通管制员;(3) 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医学资料(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仪器设备检查结果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和健康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一。

67.9 [费用]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67.1 1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者颁发下列体检合格证:(1) Ⅰ级体检合格证;(2) Ⅱ级体检合格证;(3)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3 [ 临时体检合格证](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3 [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Ⅰ级体检合格证:(1)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 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3) 领航员执照;(4) 飞行机械员执照;(b)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1王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1) 飞行通信员执照;(2) 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3) 私用驾驶员执照;(4)学生驾驶员执照。

(c)申请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执照权利时人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

(d)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或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e)在运行中履行乘务员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

(f)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加不接受体检鉴定的内容(a)申请人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级别,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健康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1) 合格;(2) 暂时不合格;(3) 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当在作出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之日为申请人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格者的体检表和不合格者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的程序和结论进行审核。

对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其中体检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不符合体检程序的退回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对体检结论不正确的可直接改变体检结论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的补充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补充检查。

67.17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b)、(c)、(d)、(e)款所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的为6个月;(2),领航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的为12个月(3);履行本条(c)款所列职责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 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1) 飞行通信员的为12个月;(2) 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3)学生驾驶员的24个月。

(d) 根据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为:(1) 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的为12个月;(2) 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状况变化时的运行限制]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不能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履行执照所赋予的职责。

67.23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进行体检鉴定时,可向局方申请延迟长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航空医师和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的体检后,经局方批准后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可延长三个月;对非商用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后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67.23 [体检合格证的查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按67.17要求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并接受局方的查验;在执行国际或地区飞行任务时,还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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