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卫生部人事司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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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

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疹、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领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

1. 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

于六年;

3.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4.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二)副主任医师

1.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3.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4.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二年;

5. 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主任医师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四)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医师任职资格:

1.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三年;

2.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五)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1. 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要掌握一门外语,并能通过临床医学专业外语职称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二)长期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外语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附则

第一条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中的医学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学历、工作经历与能力为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条件。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中的基础理论知识、相关理论知识及学识水平应通过考试或答辩进行考查。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的能力应通过实际工作考核及适当形式的答辩进行考查。

第五条本条件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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