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2001年8月30日12时,周恩泽着短裤、塑料拖鞋到罗杰斯公司中关 村分店就餐时被拦住,当日值班经理任英美以周恩泽身着短裤、拖鞋为由, 请周恩泽改日在该餐厅内用餐,并附送周恩泽两张酒水“买一送一” 请周恩泽改日在该餐厅内用餐,并附送周恩泽两张酒水“买一送一”餐券。 此外,还向周恩泽出示了内容为“ 此外,还向周恩泽出示了内容为“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 择顾客的权利” 择顾客的权利”的告示,但未向周恩泽出示有关于该餐厅内穿拖鞋的男士不 得入内的具体规定。 周恩泽认为, 周恩泽认为,自己的穿着不属衣冠不整之列,亦未侵犯其他顾客的权益, 且只有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没有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权利,罗杰斯公 司中关村分店拒绝自己在此用餐,其理由不能成立,其做法伤害了其作为一 个中国人的自尊心,并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1.判令罗杰斯 公司中关村分店向其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拆除其 以“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 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 告示;3.判令罗杰斯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整。诉讼费由罗杰斯 公司承担。 罗杰斯公司则辩称,本公司一向以为顾客提供第一流的服务,及文明有序 罗杰斯公司则辩称,本公司一向以为顾客提供第一流的服务,及文明有序 的就餐氛围为宗旨。为维护在本餐厅就餐顾客的权益,本公司专门设立“ 的就餐氛围为宗旨。为维护在本餐厅就餐顾客的权益,本公司专门设立“为 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 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告示牌,对 少数衣冠不整或举止粗鲁,有明显影响其他顾客的客人进行劝阻。本公司认 为,周恩泽身穿短裤及塑料拖鞋到公共场所就餐,有影响其他顾客的可能, 故礼貌的拒绝其在本公司中关村分店用餐,行为并无不当,亦未构成对其名 誉权的损害,不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所称看见有穿拖鞋的外籍男子 进入我餐厅用餐,本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不同意周恩泽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
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
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
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
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
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4、消耗者赵因装置保护器不妥,也有必定的差错。
但按照“严厉职责准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点是损害发作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差错而免除冰箱出产者的补偿职责。
消费者权益及案例分析.doc
消费者权益及案例分析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所特有的现象。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不仅要知道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更应该懂得怎样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落实,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确定的商品交换必须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等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给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案例<一>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野生动物园秋游,校方事先向某汽车租赁公司预定了四辆大巴,并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司机,游园至中午,游园大巴驶入野兽区,不知什么原因,行驶在前方的大巴停车了,很久都没再发动起来,紧跟其后的大巴也只好纷纷停下来,遗憾的是,动物园的排除故障的车没有出现,后边的大巴的一名司机下车前去协助,数分钟后他的行动被6只老虎发现了,老虎扑上司机,几分钟后动物园的版马车和驯养师才感到将老虎驱散,并将受伤的司机送往医院,司机最终因伤势严重死亡,动物园在游客进入游览区有如下规定:“在车驶入游览区后,禁止停车,打开门窗,擅自下车,否则发生意外,一切责任自负。
”分析:动物园在游园指南,车入区等多处写有“禁止停车,擅自下车”等警示语,动物园虽然确已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是动物园的游客实际上是享受服务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游客的人身安全应从进入动物园起直至出园时止。
动物园方面不能以游客进园时已警告过而对实际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免责。
但是,由于本案中司机本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程度的过失,动物园因此可以减轻部分责任。
2)知悉真情权案例<二>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做明确说明,这是商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
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
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
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
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
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民事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和效果。
案例背景:张先生于2020年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产品出现了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使用效果。
鉴于此,张先生向产品生产商提出了退货和赔偿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
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对该案例展开分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消费者,张先生享有相关的法定权益,包括产品质量权、三包权、合同权等。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法定维权途径,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二、案例分析1. 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措施面对产品质量问题,张先生首先选择了与产品生产商进行协商。
然而,生产商拒绝了他的要求,这迫使他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们为张先生提供了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维权建议。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还可以协调解决纠纷,促进消费者和生产商的达成和解。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通过法律手段,张先生最终获得了他应有的权益保护。
法院判决生产商退还购买款并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为消费者维权树立了明确的信心,也对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正面的促进作用。
此外,该案例还对生产商和其他相关企业提出了警示,即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有以下几点建议:1. 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提高市场经营者质量意识;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4. 建立快速解决机制: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协作,建立快速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机制,满足消费者的合理维权需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word版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壹、法律要旨
一、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坚决贯彻以下原则:
1、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并给以充分保护的原则。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交易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本来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双方力量的大小,还是对消费品技术知识的掌握了解,消费者往往处于从属的弱者的地位。因此,法律必须特别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商品必须直接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从而得到合理赔偿。
3、立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只要是因为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生命、健康、安全或财产等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依法也应负赔偿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第15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十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一:【案情介绍】王小姐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200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一周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涤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
【问题】: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提示】: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案例二:【案情介绍】2009年7月24日,李先生花14950元购买LV皮包一个。
2010年3月13日,李先生将该包送到宝路喜华贸中心分店处进行配皮补色、颜色修复等护理。
李先生要求被告按提带环形配皮遮盖处的浅粉色进行修理,以达到购买时新包的状况,并于当天向支付400元。
3月22日,当李先生取包时发现包的颜色不对,被告承诺进行二次修复。
然而李先生再次去取包时,发现颜色仍不对。
因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李先生将宝路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折旧20%后的金额11960元,同时返还加工费4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和电话费共1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一、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
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保障权。
(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模块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模块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解析】答:不支持按“假一赔三”进行赔偿,因为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采纳刘女士“退一赔三”的诉求,而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2014年1月5日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该销售合同签订于2014年1月,不能适用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只能适用2009年8月27日施行的《消法》第49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刘女士退还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80万余元。
P64【解析】答: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不仅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而作为消费者并受到《消法》的保护,是无可置疑的,但农民除了生活消费外,作为个体生产者他们还需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种子等)。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的坑害。
农民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故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因此,李村十几户农民可以消费者的身份,对因使用某县种子公司“增收”牌玉米假种子而造成的损失,可要求某县种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P68【解析】答:本案中,旅客和旅馆老板对此事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为林先生在发现窗户插销损坏的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应该坚持当场更换插销修复窗户或者即时换房,而他却在多旅馆老板的说服下放弃这一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
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
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
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分析】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
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2、消费者赵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
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消费者赵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
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维权案例分析
消费者维权案例分析标题:消费者维权案例分析——电子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纠纷引言: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消费者对其质量要求也日益提高。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制造商的违法行为或质量控制不严,消费者维权案例层出不穷。
通过本文将重点分析一起发生在2010年前的电子产品质量缺陷案例,以展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手机电池爆炸引发损失与伤害(2008年)时间:2008年3月细节:李先生购买了一款知名手机品牌的新型号手机,仅使用了两个月,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他的手受伤,手机严重损坏。
他联系了制造商并要求赔偿,但制造商拒绝了他的请求,称这是用户不当使用导致的故障。
问题: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制造商赔偿损失和伤害?制造商是否应该对产品质量缺陷负责?法律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产品时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制造商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手机电池质量问题,制造商应该负有责任,并且应该为李先生的伤害和手机损坏进行赔偿。
案例二:液晶电视屏幕出现亮点(2005年)时间:2005年9月细节:王女士购买了一台著名电视品牌的液晶电视。
使用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发现电视屏幕上出现了一些亮点,极大地影响了观看效果。
她联系了销售商并要求退货或维修,但销售商声称这是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质量问题,因此拒绝了退货和维修的要求。
问题: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有权要求退货或维修吗?销售商对质量问题的判断是否正确?法律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维修或者更换。
在这种情况下,电视屏幕上出现的亮点属于质量问题,王女士有权要求退货或维修。
销售商的判断是错误的,他们应该履行售后义务。
案例三:数码相机故障无法拍摄(2003年)时间:2003年5月细节:张先生购买了一款著名品牌的数码相机。
在使用了两个月后,相机出现了故障,无法正常拍摄照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例1:手机售后服务不到位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相对较贵的手机,但使用不到两个月便出现了开机闪退、自动关机等问题。
消费者拨打售后电话,被告知需要寄回厂家维修。
但消费者寄回手机后,售后方对手机进行了简单处理,而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消费者再次投诉,要求更换新手机,但售后方拒绝了请求。
消费者因此向当地
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联系售后方并要求重新处理问题,最终售后方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手机,并承担相关费用。
分析:消费者购买物品后享有法定质量保障期限,超出质保期间的维修必须由商家承担。
而商家不得以维修而非更换新品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服务。
消费者投诉时应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正当权益。
案例2:网络购物货品与实物不符
某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件裙子,但收到实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完全不符。
消费者联系卖家后,卖家只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没有具体行动。
消费者因此在平台上投诉,并联系当地消费者协会协调。
消费者协会联系了卖家并且协商解决了问题,最终卖家同意退款并支付部分赔偿费用。
分析:网络购物是消费者越来越常用的消费方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购物的商品发货与实物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保有购物记录,并向平台、商家、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板: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言: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模板,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和意义1.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可以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繁荣。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消费者享有平等的权益和自主选择购买的自由。
2. 交易公正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3. 商品质量安全原则:消费者享有购买安全、质量合格的商品的权益。
4. 服务质量保障原则:消费者享有获得优质服务的权益。
5. 信息公开原则:消费者有权获取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及解读1. 依法平等:禁止歧视性价格,保障消费者的平等权益。
2. 货物和服务的质量:规定了商品的合格标准,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享有的权益。
3. 服务质量的保证:对于服务行业,规定了服务质量的最低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 不当商品或服务的责任追究:明确了消费者在遭受不当商品或服务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5. 责任追究与救济:规定了消费者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益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1. 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
2. 服务行业不满足消费者合理需求导致权益受损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和挑战1.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还不健全的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的问题。
六、个人观点和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改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三、居民甲有什么权利?
作为消费者,甲的权利可分两方面的内容:
1、甲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甲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知悉其欲购买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此自主作出选择购买的权利。由于经营者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作出明确说明,使甲基于误解而购买,故经营者侵犯了甲享有的上述权利。
不难发现,消费者权益保障,除了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还需要我们整个社会有高度的法治理性,由此,法律的权威才能确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四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
请问:
(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答案: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本案例中,厂家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致使消费者甲因欺诈发生误解陷入认识上的错误,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甲不仅有权退货,而且有权依上述规定要求商场给予赔偿损失。
甲向商场提出退货被商场拒绝,商场的做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销售者义务,甲可请求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请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场改正、处以罚款,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未和商场达成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与案例分析导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解读,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其中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保证消费者的基本生活品质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措施。
1.1 为什么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欺诈、虚假宣传、合同陷阱等不合理行为的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社会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目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确保其知情权;•促使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支持消费者参与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障的消费者基本权益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知情权益;选择权益;公正、合理交易权益;商品和服务质量权益;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投诉维权权益等。
2.2 商家的义务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在交易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充足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等。
2.3 欺诈行为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禁止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整理(内容来自网络)
一、六:案例1、2000年3月15日,徐某一家到某摄影公司拍照,在交了照相费及化妆费1275元后,共拍了10张照片,数日后徐某来取照片,却被告知:只有一张全家福照片,其余9张因技术问题全部报废,徐某要求摄影公司赔偿损失。
该案应如何解决?依据是什么?答:摄影公司作为经营者,徐某作为消费者,双方成立摄影服务合同,摄影公司收取了徐某的服务费,即应提供双方约定的服务。
摄影公司违约,应退回徐某1275元。
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消费者何某在广联百货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700元的彩色电视机,使用不到一个月,电视机因显像管有问题,不能使用,何某到原购买地点要求退货,但此时广联百货商场因经营不善已被胜大百货公司兼并。
何某即要求胜大百货公司对此事负责,胜大百货公司以广联的事与自已无关为由拒绝。
该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答:由胜大百货公司向何某返还彩电价款。
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丰,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花1500元购买了一辆自行车,使用不到一个月,车身大梁断裂,经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到商场要求退货该商场无理拒绝。
该商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答:商场违法返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这种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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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一、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
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保障权。
(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
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
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争议的解决A.争议解决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一)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随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三)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五)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要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当消费者用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真题解析1.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
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A.只能是甲B.只能是乙、甲C.只能是丁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答案】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本题中甲是营业执照的使用者,乙是营业执照的持有人。
2.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
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A.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受尊重权 D.知情了解权【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B项为正确答案。
A、C、D选项虽是法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但不符合题意,不选。
3.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例。
对下列经营者的哪一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口原装"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答案】C 解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只有C项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题考查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特例,考生应予以掌握。
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
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重复和肯定。
4.下列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000元”【答案】D解析:D属于有效的服务承诺,ABC均属店堂告示,从内容上看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某甲喜好品酒,某日花500元向乙商场购茅台酒一瓶,饮后产生种种不适症状,住院治疗共花费1000元。
经检验,某甲所购茅台酒为假酒。
甲不能以下列哪种方法实现救济?()A.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500元价款,并依法要求乙赔偿损失B.要求乙给付真茅台酒一瓶,并赔偿损失C.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乙给付相当于价款二倍的罚款,并赔偿损失D.主张乙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C正确。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可知,B、D均正确。
从题干所给的材料可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A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