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合并分立一次性告知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
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前,为便于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企业名称规范化和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将企业名称理顺,现将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认定。
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只有在接到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件后,才能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凡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
分支机构的名称,如属于需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按规定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名称后,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即该名称中不应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但可使用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冠以所直接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并根据需要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中不能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但可以使用总机构名称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下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规定办理)。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
第一篇 前言..................................................................................................2
第二篇 使用须知...........................................................................................3
第四篇 进入或退出系统 ................................................................................6
第五篇 通用功能...........................................................................................8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申请)
第一篇 前言
目前,国际贸易通关过程中所涉及的大多数部门都开发了业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各自 部门业务申请、办理、回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但是在各部门系统间缺乏协同互动、未实现 充分的数据共享,因此企业在口岸通关过程中需要登录不同的系统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口 岸通关效率。
近年来部分发达地区的口岸管理部门已经尝试在地方层面建立“单一窗口”,实现企业 一次录入数据后向多个管理部门的系统进行申报,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为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 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在总结沿海地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口 岸管理实际,并充分借鉴国际上单一窗口成熟经验, 建设“单一窗口”标准版。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9】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6】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8】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2】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5】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9】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40】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4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4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9】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六、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25】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6】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9】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6】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8】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2】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5】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9】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40】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4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4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从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1987年9月16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营业执照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现行营业执照的种类、内容及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完善登记管理制度,使证照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以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证照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营业执照的种类、式样、登记事项和管理方法作部分改进。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四种。
除《临时营业执照》外,其他三种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两种样式,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和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是在我国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全国性公司,也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临时营业执照》是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公司登记申请书6篇
公司登记申请书6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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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6]119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6.06.23【实施日期】200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54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废止的规章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企字[1995]第30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28号1995.12.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0号1996.5.1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1996.12.1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16号1997.4.25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5号1997.5.2114、。
项目(子项)名称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
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是■否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监督投诉部门
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
6895362
审批决定公开方式
■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示栏□其他
审批项目业务对象
■法人□个人
“一个窗口对外”责任处室
局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
汪维国
邮编
330006
办公地点
南昌市阳明路310号出版大厦
办公电话
6894829
邮箱
网址
项目审批环节情况列表
审批环节
所属处室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工作时限(日)
备注
受理阶段
承办人审查
局政务服务中心
张薇
6894872
13576903492
/
审查阶段
承办人审查
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贾波
副处长
6894580
13970098155
5
负责人审核
朱胜龙
处长
6895356
15979108533
4
决定阶段
分管领导审定
程利民
副局长
6895398
15607919929
4
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格版)2017.11.14
1999.12.1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3.3.17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
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
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
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
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
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
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⒁一次性告知单(2009年第一版) 如何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9年1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本告知单所称的企业合并、分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内资公司的合并、分立两种类型。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第一节企业合并一、合并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公司分立后名称如何变更
公司分立后名称如何变更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公司成立的话是要经过相关的流程的,有的公司发展前景比较好,设立了分公司,这样的话公司的名称会发生一定的变化,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公司分立后名称变更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
一、公司分立后名称如何变更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申请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
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7.05
•【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
•【施行日期】2000.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9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二000年七月五日。
工商核准变更通知范文书
工商核准变更通知范文书1、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2、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的企业名称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本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
4、企业登记机关应在核准企业变更登记、企业集团设立(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回执》及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复印件报送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
企业应当在企业变更登记、企业集团设立(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复印件报送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
未报送备案的,名称核准机关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后将该名称作为未登记的名称处理。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
引起企业变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种: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公司组织变更。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
引起企业变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种: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公司组织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
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企业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知识专栏】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利器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市场主体能够便捷地完成登记手续,提高了市场准入的便利性,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分析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意义与作用,并探讨其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意义与作用1. 便捷高效的登记手续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采用了告知承诺制度,以简化登记手续、提高效率为目标,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登记渠道。
市场主体只需提交登记材料,并通过郑重的告知承诺方式确认其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即可完成登记手续。
相较于传统的繁琐登记程序,这种方式大大减少了市场主体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给予市场主体更多发展的空间。
2. 促进市场活力释放通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制度,市场准入门槛得以降低,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进驻提供了有力支持。
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还是创新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他们都可以通过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完成登记手续,获得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
这一制度的设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和活力的释放。
3. 强化市场监管与责任约束登记告知承诺书不仅方便市场主体,也加强了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与约束。
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市场主体需要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抽查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推动作用1. 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推行,为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市场主体无需经过繁琐的手续,便可以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这一制度的存在,鼓励了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加强了创新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从而推动了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壮大。
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⒃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5月·1·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资格证明: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为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等问题,市局近年来多次组织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便于查阅,现将2009年至2015年清理工作中废止或宣布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京公消秘字〔1981〕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施工断路标志的通告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安全的通告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小三轮车加强管理的通告5 关于电动轻骑车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6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7 北京市夜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京公消字〔1988〕688号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制止非法生产、销售、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的通告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确保加油站和机动车加油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通告10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招手停车地点的通告11 关于对道路范围内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加强管理的通告1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火星消除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公消字〔1991〕423号1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售特种车警灯、警报器加强管理的通告1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东西长安街大型客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5 关于对外籍机动车、驾驶员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2年第1号1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1993年第2号1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捡拾物品的通知京公治字〔1993〕276号1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火灾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1993〕429号1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1994年第2号2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安全的通告 1994年第8号2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或征税进京的自用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通告 1994年第9号2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停车站的通告 1995年第18号2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旧二轮摩托车交易管理的通告京公通字〔1995〕24号2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公共电汽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1996年第1号2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的通告 1996年第13号2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1996年第16号2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王府井大街恢复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 1996年第17号2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1997年第8号2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问题的通知 1998年第1号30 北京市公安局、商务委、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410号3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区主要道路机动车行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1998年第14号32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901号3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4号3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占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器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5号35 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京公法字〔1999〕598号36 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1〕993号3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1年第3号3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1年第12号3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2002式自行车牌证的通告 2002年第6号4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天安门地区对人力小三轮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14号4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16号4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铁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20号4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2002年第24号4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4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四环路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28号4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3年第3号47 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 2003年第5号4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3年第10号49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15号50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2003年第16号5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部分路段对载货汽车限行的通告 2003年第23号5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地铁八通线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3年第28号53 北京市公安局对五环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29号5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故宫筒子河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7号5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4年第8号5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 2004年第23号57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5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896号5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2005年第2号6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告 2005年第16号6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京公治字〔2006〕 448号6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784号6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08〕8号6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6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外埠进京载货汽车行驶道路范围的通告 2009年第17号6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五环路外部分道路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驶入的通告 2010年第6号6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18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管理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管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调整业务范围;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以上这些事项,都是涉及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事项。
保险法规定变更这些重要事项要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连续性。
一般公司变更公司变更的程序【公司变更概念】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
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变更程序】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公司章程修正案;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其它相关资料:1名称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注明债权债务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公司章程修改;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住所变更含住所延期: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新住所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业主签字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注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签署意见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住所延期的不用提交;4.因住所的变更而影响原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需要重新报批如消防、环保等。
3法定代表人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董事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只提交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执行董事;2.董事会决议,其内容:任免理由、选举董事长、其他人员分工如董事会成员不变,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任免董事长,而不须提交股东会决议;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4.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5.任免书。
(经营管理)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京工商发[2001]13号
2001-1-11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8
京工商发[2001]240号
2001-11-5
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
京工商发[2001]230号
2001-11-16
31
京工商发字[2008]25号
2008-3-3
北京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文件的通知
32
京工商发[2009]70号
2009-5-2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33
京工商发[2009]117号
44
京工商发[2006]140号
2006-12-21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45
京工商发[2007]98号
2007-4-3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46
京工商发[2007]168号
2017-01-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2
京工商发 [ 2017] 28号
2017-07-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通知
43
京工商发[2004]143号
2004-7-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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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5月·1·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本告知单所称的企业合并、分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内资公司的合并、分立两种类型。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第一节企业合并一、合并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合并形式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三、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并后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五、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11、《指定(委托)书》;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3·(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六、内资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5、合并后的公司章程;6、合并后的验资报告;7、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8、《指定(委托)书》;9、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6、7、8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第二节企业分立一、分立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4·二、分立形式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三、分立后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加盖分立各方股东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6、分立后存续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7、企业的债权人名单;8、分立后企业的验资报告;9、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指定(委托)书》;11、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5·(二)因分立而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合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五、内资公司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5、分立后存续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6、分立后公司的验资报告;7、《指定(委托)书》;8、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7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三)采取解散分立的,解散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6·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报样(详述解散分立有关情况);5、因公司分立而注销、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因分立而注销方的注销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第三节企业合并、分立登记应注意事项一、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
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