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
形势政策论文
09化工1班开勇 09206040110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讨论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
当前,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十分关注。
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个代表团提出相关议案81件。
司法机关和其他方面也在不断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通过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
修改内容:(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二)关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三)关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在任何时候,刑事诉讼法都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2020年,新的刑诉法规定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要求。
因此,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做好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了每一名刑事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新法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了,例如:网络取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等等,而这些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不明确。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对证据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损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其次,新法规定加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参与和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律师是被授权署理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情况,发表相关意见,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新法重视审查逮捕的法定程序。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侦查中重要的程序,在执行时需要依照新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对被申请逮捕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审查,必须足够的明确证据来支持。
此外,在逮捕的过程中,警察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滥用手段。
同时,也需要对逮捕后的拘留进行监督,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通过遵循诉讼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刑事侦查工作,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一、和解制度的修改意见(一)关于和解的范围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和解范围的规定,基本涵盖了现阶段可能实施刑事和解的全部范围,过于宽泛。
而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两者间的事,公诉案件则是三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简单地将公诉案件的三方关系变成和解的两方关系,和解的范围不应当过于宽泛。
在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尚不成熟且配套制度尚未成型时,更应该对和解的范围进行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如将范围限定为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而约束操作空间,确保司法公正。
(二)关于和解启动的问题1、启动模式草案中仅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情况,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和解都是在司法机关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应当明确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
2、启动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作为启动主体。
公安机关最接近人民群众,其作为和解主体的好处是明显的--效率。
但是在和解制度建立初期,更应当考虑公正问题。
在目前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制度不完善时,极易出现滥用和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所以,在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初期,个人不建议将公安机关作为和解启动的主体,和解启动的阶段也应当从起诉而非侦查阶段开始,从而防止因和解而疏于侦查的情况出现。
(三)关于操作过程1、具体操作过程草案并没有对具体的操作过程进行规定,这就使得刑事和解的可操作空间太大。
其中有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如赔偿的标准问题。
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漫天要价,导致和解制度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如何避免和解制度成为富人的专属,都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标准①。
2、和解协议首先,和解协议本身的性质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处于何种地位?其次,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否具有强制力?和解之后反悔怎么处理?如果依据和解协议被从宽处理后,又没有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当解决。
(四)关于配套措施首先,应当建议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限制不起诉制度,如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情况、是否具有和解协议等作为考察条件,并对其设置考察期。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国家法制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基石,其修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最近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进行解析和评估。
一、简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新修正案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打击以权力为工具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重大改革一:引入律师参与侦查程序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害人、诉讼参与人和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参与侦查活动。
这一改革的出台使得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又有利于实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重大改革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和审查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加强了对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和惩罚的严格约束。
这样的改革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四、重大改革三:加强警务人员权益保障修正案强调侦查人员的权益保障,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保护。
这一改革旨在激励警务人员积极执法,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重大改革四: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改革旨在维护诉讼公正和证据合法性,提高司法实践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六、重大改革五:加强对审判环节的监督修正案强调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对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监督,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影响与展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国刑事司法的法治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修正案的实施将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强制措施的约束,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刑诉法修改建议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建议:修改建议一:优化程序保障•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律师的角色,提高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完善对刑事证据的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修改建议二: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起诉和审判程序,减少繁琐的程序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探索推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引入先审后理的制度,即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先行解决争议焦点,减少无谓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修改建议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事审判的透明度,推行公开审判制度,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足够的了解。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提供更多案件信息,为公众提供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完善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度,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和公正性。
修改建议四:强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刑事案件审判需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合作,建立专业化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结语刑诉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优化程序保障、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强化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改进,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修改建议五:加强调解和司法解释•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减轻司法压力,提高效率。
•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解释权的统一,确保司法实践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困难和司法不公。
修改建议六:完善刑事赔偿机制•完善刑事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可以获得应有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奚玮尊敬的各位法官: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我今天所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的164个条文,到1996年的225个条文,法律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简单、概括、抽象,因为数量少,所以满足不了刑事诉讼的需要,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而就产生公安机关有自己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规则、人民法院有自己的解释。
这些规定、规则和解释中,程序与程序、程序与规则、程序与原则、制度与规则之间冲突碰撞,缺乏有机衔接与制度配套。
而且,有些法律条文本身也缺乏科学性。
为了维护法治权威,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亟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增添和修改法律条文。
更为重要的是,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背景相比,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几个因素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两次“修宪”的影响。
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宪法修正之后与之俱进,通过修改积极彰显宪法的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宪法的实施。
另一方面是执政理念的变化。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执政的新理念。
在刑事司法领域,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推动“社会和谐”指引了方向。
第三,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上述两个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第四,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以贯彻落实该公约的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13日、14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认为,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大事。
这两个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修改通过。
同时,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4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两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一)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事先让公众知道,以具体体现草案第四条规定的“公开”原则。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草案第四条第三款)(二)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有些代表提出,对决定委托的权限应当从严掌握,同时为进一步防止乱委托的现象,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建议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并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运行情况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原则1.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人们提出了许多原则,如程序法定、保障辩护权等。
但是,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和讨论,只有在一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之下,各种不同的观点、意见才有交流和对话的基础,才能最终达成共识。
这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即是宪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我国宪法对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这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原则。
因此,宪法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上述基本原则,是修改法律时必须坚持的。
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又确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表明,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行使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平行的法律监督权力。
因此,必须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情况出发,遵循宪法原则来分析和确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2.关于检察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这一条文是对宪法原则的贯彻。
根据宪法,我国的检察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它不同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同时,它是具体的法律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不同于人大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案件。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背景、意义及其实践路径,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分析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揭示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文章将深入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改革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难进行预判,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本文将总结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展望其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未来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参考,推动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正当、公正、公开的程序。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强调审判环节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实现程序的公正性。
这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价值追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强化审判环节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参与性,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同时,改革还通过优化证据制度、完善辩护制度等措施,进一步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通过强调审判环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意见第一编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增加)辩护人”。
修改理由:刑事诉讼中,囿于当事人可能被羁押而无法充分掌握是否存在回避事由,且其对回避制度往往不了解,难以正确行使回避权利,因此建议赋予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删除“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修改理由: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未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非正规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利用,破坏正常有序的刑事辩护制度,也给律师行业的管理带来困难,进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草案》第三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删去“后”字)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亲友及所在单位有权为其委托辩护人。
委托两名以上辩护人的,辩护人均可履行辩护职责,但出庭辩护人的确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及其亲友、所在单位的委托后,可以(将“应当”修改为“可以”)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增加)公安机关、司法机关。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精)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颁行以来,时光已匆匆跨过九个春秋。
九年的时间,虽然人们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尚处于逐渐接纳但并未完全消化,甚至还时有抵触的状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新的诉讼理念,却实实在在地冲击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执法观念,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学术研究氛围,给我国的法学研究领域注入了少有的民主和自由的空气。
人们在抵触中、争议中、鼓吹中、思辨中逐渐深入地认识了诉讼的原理、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定位,由此也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包括理念上、技术上的立法问题,以及与法制现代化要求的差距和与当下现实执法环境与基础的脱离问题。
所以,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理论准备、发展趋势等方面来讲,都是必要和可行的。
囿于水平和篇幅,本文在此只探讨几个具体的立法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第3条之规定(一)存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职能和职权的界定。
关于职能与职权的界定,有不同的表述。
所谓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所谓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
对于刑事诉讼职能,学界也有不同的表述,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又如,所谓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
再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各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
尽管对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体来看,职能更强调的是某一特定事物的作用和功能,而职权则是在法定的范围对职能最大化实现的方式、手段。
因此,从立法结构和体系上看,第3条的位置仅次于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不适于具体划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访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问 : 老 师 您好 , 周 目前我 国为 深化 刑 事 司 法改 革 事和 解 问题 有什 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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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热 点问题探讨
_ 山东大 学法 学院博士 生导师周长军教授 访谈
周 长 军 ,马 一 ,周 玉林
周长 军( 99 , 16 一) 山东人 , 山东大学教授 , 士研 究生导师 , 博 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 法学科带头人 , 东大学法学院副院 山 长, 兼任 中国法 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 究会 理事、 中国法学会 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 专业委 员会 专家委 员、 东省 山 诉讼 法学研 究会 副会长、 山东省 刑法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 、 山东省检 察学会刑事检 察业务委 员会 副主任委 员、 山东省检 察 官培i 学 院兼职教授等。曾在 美国巴尔的摩 大学、 威奥斯陆大学、 / I l 挪 香港大学等作访 问研究。其著作《 变迁与改革— —法 院制度现代化研 究》 获全国第四届 中青年诉讼 法学优 秀科研成 果著作类二等奖(0 1 )论 文《 , 20 年 ; 法人犯 罪中责任人 员的 罪责根据新论 》 获 中国法学会 刑法学研 究会评选 的“ , 海南杯世 纪优 秀论文” 二等 奖( 00年 )《 20 ;刑事裁量权论一 在 划一 性与个别化之 间》 获全 国第一届 中青年刑事诉讼 法学优 秀科研成果著作 类三等 奖(0 7年 )此 外 , , 20 。 还获得山 东省教 学成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问题背景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正在进行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期使新修订的《刑诉法》更加完善。
一、适度增加对辩护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为了确保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充分保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加以下规定:1.确保辩护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包括在所有关键环节提供辩护意见和建议,且不能受到打压或限制。
2.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要加强辩护人的参与和监督,避免任意扩大逮捕范围或滥用拘留权限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要求为了避免非法证据的滥用和误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证据收集的规定和要求:1.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明文规定警察和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权限和程序,严禁非法侦查手段的使用。
2.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要求其可靠性经过严格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加强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保障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以下规定:1.加大对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保护,明确禁止法官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预、利益输送或压力。
2.提高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审判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素质和能力符合审判要求。
四、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完善以下机制:1.完善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保护责任和具体措施,切实解决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2.加大对被害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防止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遭受伤害或感受到恐惧。
五、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1.加强对刑事判决的复核程序和权威性,确保刑事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完善对冤假错案的申诉和再审制度,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纠正冤错案件,恢复被告人的名誉和权益。
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背景及其内容
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背景及其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和维护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不断进行修改。
下面我们将从背景和内容两个方面来介绍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推进。
为了确保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符合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不断进行修改。
通过修改,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还有助于我国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内容。
首次修改是在1979年,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确立了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和不适用逮捕的情形等。
第二次修改是在1996年进行的,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定,完善了司法保护措施,并加大了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三次修改是在2001年进行的,主要是为了推进侦查活动的合法化,明确了变相逮捕的行为禁止,并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做了一系列调整。
第四次修改是在2012年进行的,这次修改全面贯彻了法治精神,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规范和保护,进一步加大了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最近一次的修改是在2018年进行的,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完善了刑事审判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背景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而修改的内容则是通过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保护人权等方面来提高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不仅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进步,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作出了重要贡献。
刑事诉讼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修订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草案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和改进,其中包括涉案人权利保障、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强化涉案人权利保障。
修订草案规定,立案前应当听取被害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等当事人的意见,建立“案件一人一策”的诉讼模式,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证据收集。
修订草案规定,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收集、保管、呈现,不能以使用非法证据等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运用也做出了规定。
三、优化审判程序。
修订草案规定,有罪认定应当基于充分、确凿、足以自证的证据,对涉及公民自由、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重大利益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以上规定旨在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规范证据收集和运用、优化审判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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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
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
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
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
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
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
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检察机关的角色如何界定: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世界各国都不样,在我国的四个地方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对检察机关规定就不一样。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宪法规定的,目前的规定总的来说是利大于不利。
检察机关地位不是凌驾于法官之上的,检察机关实际上就是对其它司法机关提意见和启动新程序,而当事人也有这样的权力;同时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不可能再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权力。
检察机关的侦察权的问题: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察权是有限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有较大的权力,英国等家检察官有一定的权力。
而我国检察官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那么大的权力。
检察机关的侦察权,主要限于职务犯罪方面。
侦察机关在侦察中是要接受多方面监督的: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法院的监督。
从去年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检察工作在许多重要环节上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
这种监督是与人大监督有区别,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决策起影响作用。
检察机关是不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该是司法机关,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我国的法律就没有把司法权赋予某一个机关。
从国外看,也同样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地赋予法院,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地赋予法院。
如果把决定逮捕的权力全部赋予法院,再由法院对自己决定逮捕的人进行审判是不符合法院中立性原则的。
如果设立预审法官,这样做是可以,但我们没有设立预审法官。
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的问题,要不要淡化?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争议。
法律要不要把检察机关规定为当事人?目前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与当事人平等的,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会减少法院的权威,事实与此相反、检察机关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刑诉法的修改要通盘考虑,有些学者建议设置一些程序,在为刑事诉讼设置程序时要全面考虑,因为程序的设置涉及到许多问题。
如证据展示:由誰主持?如果由法官主持,又难以防止法官形成先见。
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不能突破现行法律。
检察机关侦察权,基本是个立法问题。
我们立法有缺陷,造成目前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如何处理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关系的关系?从特别法优先普通的关系上,组织法应该优先于诉讼法,同时组织法在实际中也没有执行。
不少人认为检察机关权力大,其实检察机关不大。
国外检察机关权力很大,有指挥警察的权力。
国外侦察法官审查羁押的办公室就设在检察院里,设立法官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保障程序上的公正,仅仅是程序上的审查,法官对检察官的申请还没有不批准的。
有关检察院的监督问题:作为理论上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这是没有问题。
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首先是考虑执行法律。
美国之所以强大,是与法律稳定有关。
在不改宪法的体制上,检察机关仍然是法律监督机关。
权力不受监督极易造成腐败,如果我们不监督,法官腐败之后怎么办?检察机关就多次强调要接受监督。
如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是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同时,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有许多都是刚性的规定。
理论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刑事诉讼法究竟是改还是不改,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主张,目前对刑事诉法不宜修改。
理由是:96年的刑事诉讼法总的来说是好的,基本上能满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好的制度和原则还没有得到落实,同时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角度看,也不宜在短短的几年内就修改刑事诉讼法。
二、在修改的力度方面:有大改、中改、和小改之别。
有个别学者主张基本原则不应在刑事诉讼中加以规定,基本原则应作为具体中操着规则。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基本原则不一定要单列专章,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原则可以吸纳,对我国的一些带有政治性方面色彩的原则可以去掉。
诸如人民法院之类的规定,人民是有色彩,那么敌人到什么地方打官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崔敏教授认为;目前有些法律规定并不平等:如果外国人犯罪,官民犯罪等方面都有不平等的规定。
基本原则不能不要,关健是如何写好。
有些不属于基本原则的,要把它去掉。
五、在证据方面讨论有关证据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交换,证据展示,证明标准。
有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应确立证据采信规则:一是证明标准有无的问题;二是设立那些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存在的问题是:当事人和法官对证据的当庭认定重视不够;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时,缺少救济途径;证人出庭是老大难问题,证人出庭率普遍偏底。
如何对证人进行有效保护,也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文化传统、法律义务、经济补偿、免证等方面问题,在实践中都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有关证据展示问题,学者们从证据展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检察机关隐瞒证据有什么办法加以控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到会的同志普遍认为律师取证证据能力不强,在这方面应该加强。
被告人方面没有什么取证能力,辨方基本上掌握不了什么材枓。
在此种情况控方不拿出全部证据,或者对被告人有利证据怎么办?目前我们在证据展示方面有比较大的缺陷,证据开示问题比较多。
在制度设置上如何使控方把全部证据拿出来?如何判断他是否全部拿出?都是在今后立法有待解决的问题。
在举证责任上,通常是控方举主,但有些证据,控方很难举证,是否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加以改变?六、有关诉讼理论方面的讨论1、侦察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在这方面,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同志认为,把侦察权界定为行政权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但有的学者主张:如果明确侦察权是行政权,有许多问题就可以顺带解决。
有些根本问题很难解决一下解决,但可以从具体问题上着手。
如纪委的强制措施就不受法律规制,可以抛开一些根本问题,从具体问题着手,这就容易解决得多。
3、有关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规定规定太多,冲击了法律的权威性。
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弥补法律的空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富成博士认为:目前司法解释出台过多、过滥,不仅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而且省级司法机关、巿级司法机关、甚至县级司法机关都出台相关的办理案件规定、指导意见。
并且这些规定、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都在起作用,这种做法严重冲击了法律的权威和稳定。
七、有关程序方面的讨论1、对死刑案件的程序要单列。
目前我国的死刑是普通程序,应该建立独立程序。
把死刑程序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来,应实行三审终审?对一些重大案件也可以纳入死刑程序,对死刑程序可以设立陪审团,对死刑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地延长,目的是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准确地适用法律。
在程序上把死刑作为一个特别程序来对待,对其它的一些普通程序可以实行二审终审。
如果所有案件都实行三审终审,会影响办案效率。
不赞成普通程序简易化,这种提法不科学。
一审程序是基本程序,对一审程序可以适当地进行改革。
但我国也有难题:在于没有审前程序。
容易出现暗箱操着,不能当庭认定证据、不能当庭定罪量刑。
2、对死刑的复核权,大家都主张应该收回最高人民法院。
陈光中教授一语中的地说:死刑核准权不收回错误的理由只有一个:违法。
对死刑核准权的收回都没有争议,关健是如何落实的问题。
3、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但也不能太大。
一般以五年以下为宜;在当事人认罪情况下,也可以超过五年。
4、有关超期羁押的问题。
超期羁押在某种程度上是单位行为,同时也有期限方面规定不合理所致。
在立法上可以规定一个出口,国外在这方面有规定。
在审限上,对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就可以长于普通程序。
5、刑罚的执行监督的问题、变更执行的问题;减刑、假释、的问题。
检察院在这些程序中,如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规定。
变更执行的主体,从法理上看应该由检察院来行使。
6、关于审判监督问题,提起再审期限限制的问题:无罪的人被错判了,能不能上诉?要不要给他平反?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全世界有利被告是没有限制,我国对发生的错案再审能不能限制?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还当事人一个清白,不能受违法性限制,也不能受案件性质上的限制。
7、刑事诉讼中有关例外的规定。
法律是整齐划一的,在立法中要不要搞例外?一事不再理在中国要不要搞?有没有例外?中国怎样搞?英国对一事不再理也有例外,中国不搞例外对不对?关健是对一事不再理的口子开得有多大。
陈光中教授认为:对十年以上的判决,在一事不再上可以搞例外,可以进行再审,关健是卡到一个什么的线。
在审级的问题要不要搞例外?作为一个审级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中,应该统一。
在举证责任上要不要搞例外?例外有没有一个标准的问题?这些都是会议讨论的重点问题。
8、有关辨护、法律援助的问题,特别是在死刑辩护上的效果问题。
与会同代表普遍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关健是如何把法律援助做到理有实效。
对执行中的法律援助,要加以延伸;律师的援助应该延伸到法律的执行方面。
为了使律师援助落到实处,应设立国家公职律师制度。
9、对搜查应规定条件:被搜查的案件当事人,至少是应判处有期处刑以上。
对一此技术侦察手段,要限制,目前侦察阶段缺少必要监督。
对此可实行法官令状主义,也要有例外的规定。
如果搜查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应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同时对违法搜查也应有制裁措施,在诉讼中应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