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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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动向及隐忧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动向及隐忧

多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建 议 稿 和 修 改 报 告 。 02 2 1 年
《 事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以下 简称 《 刑 ( 修正 案 》 修 改 )
的 面 较 大 , 改 的度 较 深 , 到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 修 受 此 次 刑 事 诉 讼 法 再 修 改 应 当 如 何 解 读 ? 还 存 在
律师建议稿 与论证 》法律出版社 20 年版 。 , 07 宋英辉主编: 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0 年版 。 《 , 07 樊崇义等: 《 刑事诉 讼法再修 改理性思考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 , 07 卞建林 、 文晓平主编 : 建言献策 : 事诉讼法再修改 》 中国人 《 刑 ,
1Z J N 6 Y ;浙江工商大学青年 人才基金重点课题 ( 目编号 :Q 1 - ) 1 H Q 0 1 B) 项 z 1 3 的阶段 性成果 。
中图分类号 :D9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432 1)2 09 7 收稿 日期 :2 1-3 1 . 2 0 1 0 ( 2 - 1- 4 0 00 0 02- —6 0
作者简 介 :叶 肖华 ( 9 5 ) 男 , 1 7一 , 浙江上虞人 ,浙江 大学光华法学院博 士后,浙江工 商大学诉讼 法学研 究中心 副教授 , 主要从事诉讼 法学、 刑法 学研 究。 基金项 目:中国法学会课题 ( 目编号 :C L 0 1 6 ;浙江省社科规 划 “ 项 S 2 1 D 3) 之江青年课题” 项 目编 号: (
扣 , 际 上 架 空 了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此 , 论 界 和 实 理 实 务 界 早 已 发 出 了 修 法 的 呼 声 , 至 还 起 草 了很 甚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在任何时候,刑事诉讼法都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2020年,新的刑诉法规定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要求。

因此,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做好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了每一名刑事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新法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了,例如:网络取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等等,而这些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不明确。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对证据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损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其次,新法规定加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参与和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律师是被授权署理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情况,发表相关意见,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新法重视审查逮捕的法定程序。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侦查中重要的程序,在执行时需要依照新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对被申请逮捕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审查,必须足够的明确证据来支持。

此外,在逮捕的过程中,警察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滥用手段。

同时,也需要对逮捕后的拘留进行监督,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通过遵循诉讼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刑事侦查工作,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一、调研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本次调研旨在就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前往多个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与执法人员和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此外,我们还邀请了多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访谈,听取他们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证据收集难度大:当前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方面,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如黑恶势力案件等。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证据的收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对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培训力度。

刑事辩护权保障不足:刑事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刑事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诉讼程序不合理: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如审查逮捕环节的时间过长,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再如,审判程序中,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环节的程序繁琐,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各个环节的程序进行合理优化和简化,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1)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2)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4)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一、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刑事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检查、搜索、调查、拘留、询问、鉴定等措施的权利。

刑事侦查权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刑事案件依法办理的基础。

刑事侦查权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分析和鉴定案件相关证据。

二是查明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有立案的条件。

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确。

四是独立行使职权,对犯罪分子进行依法的惩治。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修改与完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 合并传讯和传唤制度,明确传唤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传唤的程序和方式。

2. 确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审批、起诉和审判的专责机关,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和技术人才储备。

3. 规定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证据,要求侦查机关采取补充侦查措施。

4.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亲自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5. 修改并完善了对涉及死刑的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程序,明确死刑判决必须经立案复核和二审程序,并明确死刑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1. 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侦查机关要采取科学、规范、人性的调查方式,提高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1. 引入调解机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调解机制,以减轻司法负担,并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和安全。

调解可以降低涉案双方的冲突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维护双方利益平衡,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

2. 合并审前程序建议整合审前程序,精简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审前程序包括起诉前和立案前的程序,整合后可以减少重复性程序和诉讼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审判周期。

3. 增加庭审公正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庭审公正性的要求和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对庭审程序的规范、加强庭外干扰的监管、强化证据质量控制、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庭审公正性得到实现。

4.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应在所有环节中得到实际保障,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5. 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保护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任何司法制度的基础,应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体现。

分类证明制度、排除非法证据等措施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6. 规范赔偿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范赔偿制度。

犯罪被害人应当得到公正的赔偿,而不是屈指可数的一点赔偿。

必须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7. 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建议采用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调度、处理和分析的效率。

智能化技术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机关的应对策略,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8. 建立社区调解机制建议建立社区调解机制,以调解社区冲突、提高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

应当建立一套法律机制、管理体系和社会环境来促进社区调解的发展。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很多⼩伙伴都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赶紧⼀起来了解看看吧!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下⾯将由为⼤家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亮点⼀:“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受严限现⾏刑诉法第六⼗四条、第七⼗⼀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被逮捕⼈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刑诉法第七⼗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监视居住后⼆⼗四⼩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

第⼋⼗三条规定,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新刑诉法删除了现⾏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即通知家属。

这是保障⼈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亮点⼆:完善⾮法证据排除制度现⾏刑诉法第四⼗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新刑诉法第五⼗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的规定。

同时第五⼗四条规定,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刑诉法修改建议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建议:修改建议一:优化程序保障•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律师的角色,提高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完善对刑事证据的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修改建议二: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起诉和审判程序,减少繁琐的程序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探索推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引入先审后理的制度,即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先行解决争议焦点,减少无谓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修改建议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事审判的透明度,推行公开审判制度,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足够的了解。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提供更多案件信息,为公众提供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完善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度,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和公正性。

修改建议四:强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刑事案件审判需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合作,建立专业化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结语刑诉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优化程序保障、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强化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改进,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修改建议五:加强调解和司法解释•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减轻司法压力,提高效率。

•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解释权的统一,确保司法实践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困难和司法不公。

修改建议六:完善刑事赔偿机制•完善刑事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可以获得应有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1.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展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采集、审查等方面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了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并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方式。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 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涉案财物数量急剧增加,涉及领域广泛,案情复杂多变。

这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最新《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将第⼆条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将第⼗四条第⼀款修改为:“⼈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删去第⼆款。

三、将第⼆⼗条修改为:“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的,本⼈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023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报告

2023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报告

2023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报告202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年份。

为了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次调研旨在探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部分,以及具体的修改方案和建议。

二、问题1. 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证据收集不全面,物证、书证、证言的比例不合理;(2)证据鉴定质量不高,鉴定人员不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下;(4)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存在错误判决、漏判、误判等问题;(5)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对错案赔偿金额不合理等。

2. 修改建议为解决以上问题,本调研提出以下建议:(1)增加证据收集的方法和要求,使证据更全面,更可信;(2)加大对证据鉴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鉴定质量;(3)精简程序,减少审理时间,提供办案效率;(4)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审判质量;(5)完善刑事赔偿机制,提高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三、方案针对以上建议,本调研提出了以下具体方案:(1)关于证据收集:增加物证、书证、证言比重,并加大对认证程度高证据(如DNA鉴定、物证指纹鉴定)的采集力度。

(2)关于证据鉴定:加强对鉴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建立证据鉴定机构,提高鉴定质量。

(3)关于办案效率:简化程序,加强办案管理,提高审理效率。

(4)关于审判质量: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审判质量。

建立审判质量考核机制,将不良判决记录在案。

(5)关于刑事赔偿:完善刑事赔偿机制,建立赔偿统一标准,对错案赔偿应按照标准合理确定。

四、结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本调研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方案。

我们相信,通过合理的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13日、14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认为,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大事。

这两个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修改通过。

同时,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4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两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一)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事先让公众知道,以具体体现草案第四条规定的“公开”原则。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草案第四条第三款)(二)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有些代表提出,对决定委托的权限应当从严掌握,同时为进一步防止乱委托的现象,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建议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并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意见第一编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增加)辩护人”。

修改理由:刑事诉讼中,囿于当事人可能被羁押而无法充分掌握是否存在回避事由,且其对回避制度往往不了解,难以正确行使回避权利,因此建议赋予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删除“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修改理由: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未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非正规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利用,破坏正常有序的刑事辩护制度,也给律师行业的管理带来困难,进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草案》第三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删去“后”字)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亲友及所在单位有权为其委托辩护人。

委托两名以上辩护人的,辩护人均可履行辩护职责,但出庭辩护人的确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及其亲友、所在单位的委托后,可以(将“应当”修改为“可以”)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增加)公安机关、司法机关。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精)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精)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颁行以来,时光已匆匆跨过九个春秋。

九年的时间,虽然人们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尚处于逐渐接纳但并未完全消化,甚至还时有抵触的状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新的诉讼理念,却实实在在地冲击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执法观念,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学术研究氛围,给我国的法学研究领域注入了少有的民主和自由的空气。

人们在抵触中、争议中、鼓吹中、思辨中逐渐深入地认识了诉讼的原理、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定位,由此也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包括理念上、技术上的立法问题,以及与法制现代化要求的差距和与当下现实执法环境与基础的脱离问题。

所以,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理论准备、发展趋势等方面来讲,都是必要和可行的。

囿于水平和篇幅,本文在此只探讨几个具体的立法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第3条之规定(一)存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职能和职权的界定。

关于职能与职权的界定,有不同的表述。

所谓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所谓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

对于刑事诉讼职能,学界也有不同的表述,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又如,所谓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

再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各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

尽管对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体来看,职能更强调的是某一特定事物的作用和功能,而职权则是在法定的范围对职能最大化实现的方式、手段。

因此,从立法结构和体系上看,第3条的位置仅次于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不适于具体划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详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详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详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条文进行对照,并详细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变化和影响。

一、刑事立案程序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时,应立即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时,应立即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同时,对于不足以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证据材料,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不予立案。

对比分析:新条文在旧条文基础上增加了对于不足以立案侦查的情况的明确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制作证据材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这一变化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增加了审查立案决定的程序性要求。

二、刑事侦查程序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搜查等手段,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抓捕。

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等手段,必要时可以进行传唤和抓捕。

同时,对于需要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报请审查批准。

对比分析:新条文在旧条文基础上增加了对于传唤和检查手段的明确规定,可以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侦查行为。

同时,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新增规定了应当报请审查批准的程序要求,增加了对于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审查机制。

三、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刑事诉讼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修订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草案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和改进,其中包括涉案人权利保障、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强化涉案人权利保障。

修订草案规定,立案前应当听取被害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等当事人的意见,建立“案件一人一策”的诉讼模式,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证据收集。

修订草案规定,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收集、保管、呈现,不能以使用非法证据等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运用也做出了规定。

三、优化审判程序。

修订草案规定,有罪认定应当基于充分、确凿、足以自证的证据,对涉及公民自由、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重大利益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以上规定旨在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规范证据收集和运用、优化审判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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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2、公正与效率兼顾。

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

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

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

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

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

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

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

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

国情的内容很复杂,整个国民受法治教育的水平以及党政机关受法治教育的水平及政法机关人员水平都有待提高,在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不能脱离这个具体国情。

3、在现行宪政体制的体制下进行修改刑事诉讼法,只能在现行宪政的框架下修改一刑事诉讼法。

包括不实行三权分立,有一些宪法的原则必需坚持。

4、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来对待问题。

人权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已经把人权问题列入宪法,并且在人权问题上有了很大进。

保护人权就是要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现行的刑诉法对律师作用的规定比以前有进步,至少在规定上是这样,但是规定得还不够,再修改刑事诉法对,在这方面要有进步。

检察机关的角色如何界定: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世界各国都不样,在我国的四个地方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对检察机关规定就不一样。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宪法规定的,目前的规定总的来说是利大于不利。

检察机关地位不是凌驾于法官之上的,检察机关实际上就是对其它司法机关提意见和启动新程序,而当事人也有这样的权力;同时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不可能再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权力。

检察机关的侦察权的问题: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察权是有限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有较大的权力,英国等家检察官有一定的权力。

而我国检察官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那么大的权力。

检察机关的侦察权,主要限于职务犯罪方面。

侦察机关在侦察中是要接受多方面监督的: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法院的监督。

从去年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检察工作在许多重要环节上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

这种监督是与人大监督有区别,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决策起影响作用。

检察机关是不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该是司法机关,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我国的法律就没有把司法权赋予某一个机关。

从国外看,也同样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地赋予法院,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地赋予法院。

如果把决定逮捕的权力全部赋予法院,再由法院对自己决定逮捕的人进行审判是不符合法院中立性原则的。

如果设立预审法官,这样做是可以,但我们没有设立预审法官。

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的问题,要不要淡化?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争议。

法律要不要把检察机关规定为当事人?目前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与当事人平等的,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会减少法院的权威,事实与此相反、检察机关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刑诉法的修改要通盘考虑,有些学者建议设置一些程序,在为刑事诉讼设置程序时要全面考虑,因为程序的设置涉及到许多问题。

如证据展示:由誰主持?如果由法官主持,又难以防止法官形成先见。

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不能突破现行法律。

检察机关侦察权,基本是个立法问题。

我们立法有缺陷,造成目前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如何处理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关系的关系?从特别法优先普通的关系上,组织法应该优先于诉讼法,同时组织法在实际中也没有执行。

不少人认为检察机关权力大,其实检察机关不大。

国外检察机关权力很大,有指挥警察的权力。

国外侦察法官审查羁押的办公室就设在检察院里,设立法官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保障程序上的公正,仅仅是程序上的审查,法官对检察官的申请还没有不批准的。

有关检察院的监督问题:作为理论上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这是没有问题。

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首先是考虑执行法律。

美国之所以强大,是与法律稳定有关。

在不改宪法的体制上,检察机关仍然是法律监督机关。

权力不受监督极易造成腐败,如果我们不监督,法官腐败之后怎么办?检察机关就多次强调要接受监督。

如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是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同时,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有许多都是刚性的规定。

理论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刑事诉讼法究竟是改还是不改,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主张,目前对刑事诉法不宜修改。

理由是:96年的刑事诉讼法总的来说是好的,基本上能满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好的制度和原则还没有得到落实,同时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角度看,也不宜在短短的几年内就修改刑事诉讼法。

这部分观点不是主流观点,因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修改刑事诉讼法从逻辑上看是势在必行的。

还有个别同志认为,刑事诉讼法修不修改,关健是采取何种指导思想的问题?是以自然法学还是以实证法学作为指导思想?如果以自然法学就应改,反之就不应修改二、在修改的力度方面:有大改、中改、和小改之别。

持这些观点的同志都认为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应修改,但对修改的力度有不同的主张,其主要区别在于能否突破现行的宪法框架。

凡是主张在现行宪政框架内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属于中改或小改,反之则属于大改。

大多数学者主张在现行的宪政框架内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小部分同志主张改革就应一步到位,在人权保护和司法机关权力分工方面可以突破现行的宪政框架。

三、还有的学者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学者仅是推动力,不是动力本身,从某种角度看仅是助动力。

我们首选应促进执法人员司法理念的提升,来执行法律。

做点实践性调查来解决问题;调整科研目标,找出司法实践中最关健的问题是什么?最迫切的问题是什么?要使好我们的力气,搞好实证调查。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讨论问题,可以搞点逆向思维?可以从具体问题开始,从具体问题进行突破,然后取得大的突破。

目前宪政体制还是不容突破。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在现行宪政体制下进行改革,问题是我们的现行的宪政是否建立?与我们民主法治目标是否有差距?目前我们在许多问题上还没有统一,很难落实。

以上的问题不解决,修改刑事诉讼法很难。

再比如什么叫司法机关,目前还不统一,公安、安全是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有许多基本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

四、在修改刑诉法时应坚持何种原则:1、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原则。

大多数学者主张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足点必须是对人权保护和打击犯罪两者兼顾,这两个方面是有机的统一,不能单纯地强调某一方面。

有的学者又主张,并重并不等于平均使用力量。

比如英国就是不断对控制犯罪进行调整,对沉默权的限制,对错案的纠正;大陆法系国家都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我国对控制犯罪方面,要加强对侦察措施的改进。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结合原则。

有学者注张程序优先,也有学者反对这种观点。

理由是强调程序优先有可能会能伤害实体;绝对强调程序优先也影响实体公正。

实际上如果实体上对被告人不正确,还是应该纠正。

在立法方面应该建立程序的性制裁机制,我们的处理通常是实体上处理,而没有程序性的制裁机制。

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当事人选择诉讼,就是为了公正,如果没有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当然也要兼顾效率。

4、权利平衡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应平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服刑之后,要回归社会。

在处理案件时候,应更多地主张和解、调解,有关机关应尽可能地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以及用经济手段来制裁犯罪。

5、借鉴外国经验和我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结合我国国情,不等于照顾我国落后的做法。

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考虑宪法的规定:对人权保护;对公、检、法机关关系的规定;关于逮捕的规定,目前争论比较大,有几个方案。

如果把逮捕决定权归法院,是与目前宪法的规定有矛盾的。

如果把自侦案件的批逮权上提一级,其效率如何?是值得推敲的。

在防止刑讯逼供,要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6、坚持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修改相结合原则。

首选要解决实践中突击的问题,但同时又要注重配套措施相结合。

我国刑诉法条文过于简单,导致大量司法解释出现,从这个方面出发,主张全面修改。

有个别学者主张基本原则不应在刑事诉讼中加以规定,基本原则应作为具体中操着规则。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基本原则不一定要单列专章,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原则可以吸纳,对我国的一些带有政治性方面色彩的原则可以去掉。

诸如人民法院之类的规定,人民是有色彩,那么敌人到什么地方打官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崔敏教授认为;目前有些法律规定并不平等:如果外国人犯罪,官民犯罪等方面都有不平等的规定。

基本原则不能不要,关健是如何写好。

有些不属于基本原则的,要把它去掉。

五、在证据方面讨论有关证据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交换,证据展示,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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