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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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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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bb05f5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19.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后联[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
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
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
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7]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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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7〕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加强对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指挥中心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将《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0月13日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是认真贯彻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科教报警”的战略决策,加强公安交通管理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关怀和支持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道路交通,积极筹建交通指挥中心。
截至1997年8月底,全国已有三十多个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成了集电视监控、信号控制、有线和无线通讯、调度指挥等系统的交通指挥中心。
实践证明,交通指挥中心在科学组织交通、提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协调处置突发性事件、缓解交通堵塞、增强交警快速反应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个别地区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交通指挥中心的总体方案和技术方案缺乏科学、周密的论证,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影响了施工进程和质量;二是各子系统之间只是简单的设备组合,网络化水平低,影响了整体效益的发挥;三是领导体制不顺,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着“设备一流,管理落后”的现象,交通指挥中心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四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购置设备盲目攀比,资源配置不合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6ad6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30.png)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公安部陆续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方面仍是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取证质量不高,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场不及时或勘查时间过长,造成交通阻塞;现场防护措施不够,以致造成勘查人员伤亡。
为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提高取证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现就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场勘查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善后调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全面、仔细、依法勘查、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必须缩短勘查时间、保证自身安全。
所有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等技术标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教育事故处理的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掌握这些标准的基本内容。
在进行业务培训时,对没有系统学习标准的,必须及时补课,今后未经培训或没有掌握标准的不准处理交通事故。
为保证接到事故报案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昼夜值班制度。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b21c14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92.png)
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后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号:劳⼈薪[1985]33号颁布⽇期:1985-08-19执⾏⽇期:1985-08-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在⼯资制度改⾰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的增长。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切实控制奖⾦的发放⼀九⼋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字第100号⽂件,已作了规定。
今年,凡有经济收⼊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分成⽐例、各项基⾦⽐例和奖⾦限额。
超过规定奖⾦限额的,要交纳奖⾦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奖励升级仍按《国家⾏政机关⼯作⼈员升级奖励试⾏办法》的规定执⾏。
⼆、严格执⾏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不得擅⾃扩⼤范围,提⾼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建⽴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授权地⽅制定的仍可继续执⾏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劳⼈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处理。
即国家⼀律不予承认,这次⼯资制度改⾰时,应进⾏清理和整顿。
凡是从⾏政、事业费开⽀的,应停⽌执⾏;从事业单位收⼊留成的奖励基⾦中开⽀的,不能列⼊⼯资基数。
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部、职⼯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执⾏。
参加了⼯资制度改⾰的⼈员,其退休费以本⼈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之和为基础计发。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ce51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05.png)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1982年10月24日)你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工种的来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疏浚管线工、人力抛石工、砌坡工、公路养路工、海滩救助打捞船员和海滩救助打捞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试行提前退休。
这些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另外,交通部门其他需要提前退休的工种,凡是与原国家劳动总局已批准其他部门提前退休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指批准时的劳动条件)相同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征得同级卫生部门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批准后实行,同时抄报我部备案。
请在试行特别繁重劳动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并报送我部。
附:交通部门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名称表---------------------------------------序|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备号||||注-|-----|----|------------------------|-1|疏浚管线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建设码头,需架设排泥管线,因地面松|||体力劳动|软,不能使用机械,完全靠人工扛,将||||管子一节一节地接起来,一条管线四、||||五米长,管线出口处还要搭三米高的架||||子,管子由人工扛上去。
管线还要经常||||维修,一年四季不断。
||||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每根管子重一吨多,至少要||||由八名工人铺上大杠将管子移到位子上||||,两根管子对接处有24个螺丝,需用||||18寸的大搬手拧紧。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8]交劳字152号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8]交劳字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c726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59.png)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8年3月7日(88)交劳字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沿海各港务局、交通部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将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的《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技术骨干作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交通行业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名称技师的名称,可按交通行业专业(工种)确定,如:港口装卸机械技师、航务工程技师、公路工程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交通部颁布试行的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为七、八级制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见附表)而定。
学校代码104142009010...
![学校代码104142009010...](https://img.taocdn.com/s3/m/d55818d1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d8.png)
分 类 号: 学校代码:
10414
密 级: 学 号: 2009010064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
The research for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of the traffic manage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penalty;Procedures; Research
III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5]166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5]1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1ca8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67.png)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5〕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几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
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开通后相应配套措施不落实,统计数据上报不够及时、准确,以及报告制度中要求的内容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现将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需要统计上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次数、死人、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数据,用电话或传真电报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每月13日以前将上月全部数据送计通部门,由计通部门通过公安计算机网(15日以前)或以邮寄软盘方式(17日以前)传送至公安部信息中心。
各地停止邮寄报表。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造成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知名人士或外交官、我国政府邀请的外宾等人身伤亡,以及高速公路与高等级汽车专用路上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特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电话,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待事故原因查明后或案情有较大变化时,续报案情并填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表》(见表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结案后还应填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见表2);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事故,结案后还应将事故案卷复印件和录相带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7d0c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f3.png)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2004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3年9月,公安部决定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公安部机关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安部及部属各业务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
经工作,共清理建国以来由公安部主办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14件、行政法规58件(含国务院通知)、部门规章61件(其中部颁标准5件),由公安部或有关业务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38件。
上述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1871件。
经研究,对清理出的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558件,其中部门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530件;决定修改164件,其中部门规章26件,规范性文件138件;决定废止1077件,其中部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70件。
对废止的部门规章名录,将以公安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修改、废止的,公安部将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保留的要严格执行,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得再予执行。
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将及时研究修改;在新修改的规定未出台前,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上位法规定或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已变化的规定内容,要停止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731b40883c4bb4cf7ecd1de.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 ] 9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 ] 178 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 ] 178 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 元,二级警长590 元,三级警长 480 元,四级警长440 元,一级警员410 元,二级警员380 元,三级警员340 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f8ea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8a.png)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1985年12月7日)现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警,亦可按照公安干警的改革方案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公安部备案。
铁道、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公安干警,因在企业单位工作,可参照上述方案随同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公安干警工资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一|一|一| 二| 三| 四| 五| 六|二| 三| 四| 五| 六| 四| 五| 六| 三| 四| 五| 六|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二、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交通部关于印发三个外事规定和程序的通知-交国际发[2000]261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三个外事规定和程序的通知-交国际发[2000]2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3203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69.png)
交通部关于印发三个外事规定和程序的通知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三个外事规定和程序的通知(交国际发[2000]261号)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为加强外事管理,使我部的外事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部制定了《交通部关于国际条约、协定和协议的谈判、签署与管理程序的规定》、《关于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和接待外宾费用开支要求和管理程序》和《关于部机关接待外国代表团工作程序和要求》三个规定和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交通部关于国际条约、协定和协议的谈判、签署与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加强部对外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和协议工作的管理,规范缔约工作中的程序,提高缔约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外交部、交通部司局职能和部交外发〔1997〕305号文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外谈判和签署各种条约、协定和协议(包括公约、议定书、协定、换文、协议、谅解备忘录、意向书、会谈纪要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遵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我国的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我部对外签订涉及水路和公路等方面的多、双边条约、协定和协议的事宜。
草案审批程序第三条对外谈判和签署各种条约、协定和协议,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
未经部领导批准,部内各司局不得擅自对外谈判和签订。
第四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的有关水运和公路方面的国际条约(公约、议定书等),如由中方提交条约中外文草案,由部国际合作司商有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
精选新版交安A、B、C证(公路)模拟考试题库1088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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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交安A、B、C证(公路)考试题库1088题一、单选题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经济责任D.刑事责任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规定,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 )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
A.通知B.销号申请书C.开工指令D.罚款通知书3.某化工厂委托一家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厂安全生产责任( )。
A.仍由该厂负责B.由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责C.主要由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责,该厂承担相应责任D.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4.保障人民群众( )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B.财产C.生命和财产D.生命和健康5.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为( )。
A.重大责任事故罪B.交通肇事罪C.放火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是( )。
A.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B.刑罚应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C.刑罚应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D.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 )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A.安全B.防护C.报警D.测试8.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时,( )。
A.公安消防队不得收取费用,专职消防队可收取部分费用B.不得收取任何费用C.可以收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费用D.适当收取费用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A.技术人员B.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物资员D.安全总监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是( )。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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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要求,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期间,要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
同时要在国家下列的编制和增干计划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录用人民警察工作。
经研究,决定在1996年度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时进行一次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录用人民警察的范围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被公安部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单位。
录用计划必须限制在中央编委批准下达给各地的公安行政编制数额和人事部下达的增干计划内。
增干计划指标由人事部和公安部另行下达,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扩大录用范围,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录用人民警察。
录用对象必须是已经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在编在职的民警(包括以工代警和聘干人员)。
二、报考条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录用的基本条件。
三、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所有人员一律参加考试、体检、考核,都合格的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公发[19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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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公发〔199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俞雷副部长、中央纪委驻公安部纪检组云世英组长、交通管理局张正常局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和本地实际,研究贯彻执行。
1990年1月15日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八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副厅、局长,交通管理局、处长和部分市县公安局、交警队的负责人。
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同志应邀出席了会议。
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李伯勇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公安部副部长俞雷作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为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运输的安全与畅通而努力”的报告,中央纪委驻公安部纪检组组长云世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张正常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检查三年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分析交通管理面临的形势,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一会议充分肯定了三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交通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就。
一致认为,统一的交通管理机构的建立,解决了政出多门的弊端,为加强全国道路交通管理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交通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改变了我国交通管理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加快了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高了现代化管理能力;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中心,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治理交通环境,城乡交通秩序逐步改善。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c4b634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b5.png)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3•【文号】国人部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2007年7月13日)一、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由副司长晋升为司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8号)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相当于上述机构司长、副司长职务的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参照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工资。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三、新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bd17ddc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3.png)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8.21•【文号】[87]公发30号•【施行日期】198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8月21日(87)公发30号)《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各级交通监理机构成建制划归各级公安部门。
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交接工作。
现将交通监理机构移交公安部门后的管理和人员转警、工资待遇、培训等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指挥,机构纳入当地公安部门建制,不搞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已经完成交接工作的地区,应抓紧组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搞“五湖四海”,选配好领导班子,积极开展工作。
二、交通部门移交给公安部门的在编在职监理干部(不含各级监理机构附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干部),除“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以及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的人以外,可以填写《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审批表》(表样本刊略),报上一级公安部门审批后转为人民警察。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公安部下达《关于禁止突击进人的紧急电话通知》以前,在交通监理岗位从事监理业务和科室管理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副股级以上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他条件符合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84)公发(政治)字118号文件〕的,经本人所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填写《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审批表》,报上一级公安、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后转为人民警察。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47c27f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d9.png)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2月29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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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87]公发30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1987-08-21
【实施时间】1987-08-21
【时 效 性】有效
《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
94号文件),各级交通监理机构成建制划归各级公安部门。
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交接工作。
现将交通监理机构移交公安部门后的管理和人员转警、工资待遇、培训等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指挥,机构纳入当地公安部门建制,不搞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已经完成交接工作的地区,应抓紧组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搞“五湖四海”,选配好领导班子,积极开展工作。
二、交通部门移交给公安部门的在编在职监理干部(不含各级监理机构附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干部),除“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以及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的人以外,可以填写《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审批表》(表样本刊略),报上一级公安部门审批后转为人民警察。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公安部下达《关于禁止突击进人的紧急电话通知》以前,在交通监理岗位从事监理业务和科室管理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副股级以上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他条件符合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
(84)公发(政治)字118号文件〕的,经本人所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填写《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审批表》,报上一级公安、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后转为人民警察。
原交通厅、局所属监理人员转到公安厅、局机关工作的,其转警由公安厅、局审批。
三、原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后,享受公安部门同级干警的政治待遇,按照公安干警的工资标准和着装范围的规定,套改公安干警工资,换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套改工资和换装所需经费,按国发〔1986〕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套改公安干警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文件)附表一《公安干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标准对照表》执行。
原为干部的,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交接方案之下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套改新的工资标准后,原执行的企业、事业奖金制度即予取消。
不符合转警条件、当前又从事交通管理的人员,可暂着原发的公路监理制服,原实行的劳动制度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适宜岗位工作的,要逐步进行调整。
四、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要核实划拨人员编制。
编制员额尚未划拨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尽快划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汇总,填写《原交通监理机构移交公安机关人员统计表》一式十五份,报送公安部。
五、对转警的原交通监理人员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每期时间三个月),于今明两年轮训完毕。
主要进行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等基础业务知识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作出规划,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并保证培训质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