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通知

合集下载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8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8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_全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_全文
国家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事部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验期间或期满后,他们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给适当报酬,管制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期满解除管制后
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三、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问题。
四、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期满释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等级应低于拘役前的职级和工资待遇。
1989年2月27日
新法规速递 新法规速递软件 |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 最新地方法规 | 中央颁布单位 |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 法规释义 | 立法草案 | VIP在线数据库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收录1949至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0万件。
网址: 《新法规速递2008》软件下载
主页 | 关于我们 | 本站地图 | 网站推广 | 软件服务 | 在线数据库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 1999-2010 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 [1982]16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  [1982]16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正文:----------------------------------------------------------------------------------------------------------------------------------------------------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劳动人事部印发)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怎样理解?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

这里所说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是指违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罚期间,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

执行斯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

三、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留机关工作,是否需要批准?由哪里批准?答: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据此,缓刑人员交回原单位进行考察,不需要再办理批准手续,但应向任命机关或主管机关备案。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应怎样处理?答:拘役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投后,其职务自然撤销。

拘投期间停发工资。

拘投期满后,一般可以收回;对个别情节恶劣,毫无悔改表现,已不能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以不收回。

是否收回,由原单位决定后,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1998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

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

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

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

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6]1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6]1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2月14日劳人干(1986)14号)劳人薪(1985)33号《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有关职工升级奖励仍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但是有些单位自行扩大升级奖励面,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升级奖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有功人员的一种带有政治荣誉性的物质奖励,不同于一般的提高工资级别。

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升级奖励条件,严格掌握。

给予升级奖励,一般在原职务工资等级标准上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标准,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或执行某项重大任务成绩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标准,但一定不能同时给同一工作人员提升三个和三个以上的工资等级标准。

二、升级奖励指标,只能按当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指标由各部委掌握使用。

三、升级奖励办法的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修改,过去已作修改的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纠正过来。

今后若发现有擅自扩大升级奖励面和同时给同一工作人员提升三个和三个以上工资等级标准的,一律不予承认,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10月30日)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执行。

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职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

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

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二、升职奖励。

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

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

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2004年6月15日,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配合下,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旨在鼓励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自主创业。

其中对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的有以下政策:(一)对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培训的培训费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补助办法(暂行)》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减半收取。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对城市户籍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服刑、劳教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者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者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者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在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

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据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二、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是否能会原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2-05-10 生效日期:1982-05-10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你局(82)黔劳配字第26号函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01605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0160513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35
劳人办教
[1987]4号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宣布废止
与现行规定相抵触
36
劳人办教
[1987]5号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等的通知
宣布废止
[1981]14号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4
(81)劳总
险字52号
关于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5
(81)劳总
劳字82号
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依据已废止
23
劳人干
[1983]82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专业不对口调整工作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24
劳人干
[1983]101号
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25
劳人计局
[1983]24号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16
劳人干
[1982]147号
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பைடு நூலகம்新规定
17
劳人干
[1982]157号
关于建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给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等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了做好向国家公务员制度过渡期间的行政奖惩及有关政策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期间行政奖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条例》规定的奖惩种类和纪律处分种类实施行政奖惩。

原《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种类、停止使用。

升级不再作为单独的奖励种类使用,可作为附加的物质奖励与其他奖励种类结合并用,但必须由国家或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文明确,方可实施;降职、开除留用察看不再作为行政处分的种类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仍执行国务院1957年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奖励种类,分别由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按下列批准权限办理:1、嘉奖,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2、记三等功,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01605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0160513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24
劳人干
[1983]101号
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25
劳人计局
[1983]24号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
宣布废止
原依据已废止
26
公发(研)
[1983]161号
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
宣布废止
[1986]27号
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
宣布废止
原依据已废止
33
劳人计
[1986]34号
关于实施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依据已废止


文号
文件名称
清理意见
理由
34
劳人险
[1987]1号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35
劳人办教
[1987]4号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宣布废止
与现行规定相抵触
36
劳人办教
[1987]5号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等的通知
宣布废止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 工会的答复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文号
文件名称
清理意见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厦人[1998]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各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有些单位询问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受处分后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现将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综合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处分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6]82号)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按以下处理: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其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和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资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二档)。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

如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

特区津贴、岗位津贴也改按新确定的职务对应档次标准执行。

3、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4、国家公务员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60%的生活费,特区津贴按60%发给,物价等补贴照发,岗位津贴、考核奖不发。

5、国家公务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含取保候审)或羁押的,根据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复函规定,其所在单位从批准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

6、实行“所外执行”由原单位负责管教的劳教人员和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其在管教和考验期间,按其原职务(级别)工资的30%发给生活费,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物价等补贴照发,特区津贴按见习期人员标准(270元)发给,岗位津贴、考核奖不发。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14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机关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有关规定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机关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有关规定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机关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有关规定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宁波市直属机关纪工委/info.jsp?aid=1623发布时间: 2003-12-31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正式写出建议书,并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

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5、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是否也应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党员干部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手续的通知》(中纪发[1981]6号)的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承办?经与劳动人事部商定,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任命机关办理,不再经过人事部门。

具体办法,参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执行。

6、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能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要根据受处分者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职;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它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

如果原来没有行政领导职务,应严格按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并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考察,证明已经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符合德才标准的,可以提拔担任某种行政领导职务,否则,不得提升。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党外职务的处分,或者受到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不能继续担任原来的行政领导职务,需要降职使用,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其中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群众意见较大的,不应再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7、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27•【文号】人核发[1991]6号•【施行日期】199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1991年4月27日人核发(1991)6号)为了加强行政惩戒管理工作,根据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3号)和李鹏总理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有关讲话精神,经商监察部同意,现就政府人事部门加强行政惩戒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惩戒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分工,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处)。

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根据国家的法律,研究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和惩戒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纪律和惩戒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三)调查了解纪律和惩戒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交流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核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报请批准的处分案件,办理呈报审批手续。

(五)负责承办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之外的违纪案件的行政处理。

(六)受理工作人员对人事部门办理的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七)办理政府交办的其它行政惩戒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对由本级政府直接给予处分的和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和备案的处分,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

(二)对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发(1985)127号文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呈报审批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30日劳人干(1987)62号)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执行。

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
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职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

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

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二、升职奖励。

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

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

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对职务工资为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给降级处分,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

四、降职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职处分,降低一级职务,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一至两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

无职可降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撤职处分。

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

无职可撤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六、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应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即本人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另发给原职务工资的40%。

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其职务和职务工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予以确定。

七、工作人员受到上述职级奖惩后,新确定的工资待遇从批准奖惩之月起执行。

八、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人的升级奖励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按上述第一、三、六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级奖惩问题,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1987年10月30日(中央法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