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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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翡翠园小区等8家营销服务部撤销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复[2010]1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3.30
【实施日期】2010.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翡
翠园小区等8家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闽保监复〔2010〕142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华安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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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银保监局关于林奕孟任职资格的批复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林奕孟任职资格的批复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林奕孟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闽银保监复〔2021〕197号
•【施行日期】2021.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林奕孟任职资格的批复
闽银保监复〔2021〕197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林奕孟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华保报〔2021〕58号)收悉。

经审查,林奕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5月21日。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大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大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大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13
•【字号】明银保监复〔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大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明银保监复〔2021〕2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你公司《华安财险福建分公司关于大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华保闽报〔2020〕070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同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福建分公司大田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从三明市大田县福田路142号一层店面变更至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361-1号一层105-106室。

场所变更后,原址不得保留营业网点。

请持本批复及该公司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10日内到三明银保监分局换领新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于领取许可证后3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并依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2021年1月1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销坪山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销坪山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销坪山营销服务部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2.09
•【字号】深保监复[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销坪山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深保监复〔2009〕15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我公司坪山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华保深报〔2009〕07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坪山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缴回该营销服务部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二○○九年二月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黄山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复[2010]27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6.07
【实施日期】2010.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黄山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闽保监复〔2010〕270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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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温岭市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字[2007]第25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2.20
【实施日期】2007.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温岭市
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7]第2539号)
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变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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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保监财会[2010]85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保监财会[2010]857号
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10.07.14
施行日期
2010.07.14
文号
保监财会[2010]857号
主题类别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保险,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0〕857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方南平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华保报〔2010〕10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方南平担XX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6•【文号】保监发[2001]120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2001年6月6日)各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理顺财产保险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使用新产品,现就财产保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制订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发送各保监办和有关保险公司,有权使用该条款和费率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需履行有关报备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修订,各保监办负责监管辖区内各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中国保监会批复保险公司申报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抄送各保监办和其他有关的保险公司。

申报公司的分支机构使用该条款和费率,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的修订,由申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事前备案申请,中国保监会以备案表的形式决定是否核准。

申报公司收到核准备案表后,由其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前备案,总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表后,其分支机构按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水头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
更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复[2009]8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3.11
【实施日期】200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
公司水头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闽保监复〔2009〕8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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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保监发[1999]27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保监发[1999]27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保监发〔1999〕274号1999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近年来,少数行政部门借助行政手段,无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在一些地区对保险事故搞“强制定损”活动。

这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减少了国家税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现就“强制定损”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委托有资格进行价值鉴定的机构和专门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二、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地方行政部门强制为由,与其就“强制定损”联合发文。

三、对于此类“强制定损”的估价标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予以认可。

特此通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浦城营销服务部改建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复[201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1.05
【实施日期】2013.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
公司浦城营销服务部改建的批复
(闽保监复〔2013〕1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城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的请示》(闽太保产〔2012〕112号)收悉。

经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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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惠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复[2008]35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4.21
【实施日期】2008.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惠
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闽保监复〔2008〕350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惠安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安邦闽发[200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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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险福建分公司三明三元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险福建分公司三明三元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险福建分公司三明三元营
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明银保监复〔2021〕77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险福建分公司三明三元营销服务
部撤销的批复
明银保监复〔2021〕77号
华安财险福建分公司:
《关于撤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三明三元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华保闽报〔2021〕69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三明三元营销服务部撤销。

二、你公司应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的15日内将该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缴福建银保监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三、你公司应妥善处理该机构撤销后的后续事项,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充分告知有关善后服务事宜。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2021年8月2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2001年6月6日)各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理顺财产保险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使用新产品,现就财产保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制订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发送各保监办和有关保险公司,有权使用该条款和费率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需履行有关报备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修订,各保监办负责监管辖区内各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中国保监会批复保险公司申报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抄送各保监办和其他有关的保险公司。

申报公司的分支机构使用该条款和费率,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的修订,由申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事前备案申请,中国保监会以备案表的形式决定是否核准。

申报公司收到核准备案表后,由其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前备案,总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表后,其分支机构按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角美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复[2010]27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6.07
【实施日期】2010.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
司角美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闽保监复〔2010〕271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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