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浅议(法通)
推进商事登记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的探索与研究_商事登记制度的分类
推进商事登记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的探索与研究_商事登记制度的分类为有效破解企业注册难问题,大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今年4月初,顺德区开始进行商事登记改革的可行性调研和制度设计,5月正式启动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至今已经6个多月。
目前改革总体情况良好,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社会反响热烈。
一、顺德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主要做法。
一是大力打造“三分离三构建”的审批监管模式。
“三分离”是指实行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登记住所与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与实缴备案相分离。
“三构建”是指构建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并联审批体系和一体化审批体系以及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通过三分离三构建,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零首期”、“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放宽了企业住所权属证明限制,使前置许可变后置,另外同步推进外资登记改革,对于我国产业政策中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许可改为事后备案,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解决了因资金和住所条件而引致的登记难问题。
二是积极压减审批事项。
审批许可无论是前置还是后置,始终都要办理,因此,审批事项优化和压减才是解决办照难的根本。
顺德在20xx年3月就向省政府报送了建议取消和优化审批事项目录共548项,占现有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其中市场安全监管建议优化压减审批事项179项,占73.7%。
同时区市监局今年对全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梳理、分析,共清理和标准化审批事项245项,优化审批事项201项,压缩审批时限196项,减少审批环节146项。
目前我局有179项实现窗口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审批161项,占受理总数的90%,综合受理压缩审批时限51.38 %。
三是简化完善审批流程。
顺德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后,取消验资报告和前置审批手续,申请材料由11项简化为8项;办理流程由4个压减为3个;审查项目由11项缩减为7项;出照时间由原来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最快可做到1至2日甚至当场办结出照。
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
司法管辖权、征税权、对商业船只颁发许可证、注册财产的所有权等。
基于此,国际法院将两个岛屿判归英国所有。
在2002年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一案中, 国际法院对“有效占领”的要求并没有像在“英法海峡岛屿案”中那么严格。
国际法院在首先审议了1891年英国与荷兰的条约之后,发现两国签署的条约没有涉及到争议的岛屿;于是国际法院转向依据“有效占领”原则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中,国际法院发现马来西亚在争议的岛屿上从事乌龟蛋的商业收集并建立了“鸟类保护区”,还有灯塔;而印度尼西亚并没有在岛上有什么活动,于是国际法院认为对于人口稀疏的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马来西亚在岛上的活动足以构成“有效占领”,因而将争议岛屿判给了马来西亚。
汉斯岛与利吉丹岛、西巴坦岛的相似之处就在于人烟稀少。
尽管丹麦提出了当地因纽特人历史性使用的法律主张,但是这一主张非常薄弱。
因为1917年之后,丹麦才获得了包括汉斯岛在内的格陵兰岛北部的主权,而当时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主要定居在格陵兰岛的东西海岸地区,世世代代以捕鱼、狩猎为生。
从国际法院的判例来看,在不能以“有效占领”原则来单方面决定领土主权时,国际法院并不太会考虑国家的地理位置、经济、历史或文化等因素。
尽管这些因素经常由争端当事国作为法律主张,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领土争端案中很明显尽量不依据这些因素作出判决结果。
相反,国际法院倾向于采用“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领土争端。
对于汉斯岛的主权之争,国际法院最可能依据的原则正是“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汉斯岛的主权问题,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小岛两端选定界点,然后划定界线从而将小岛一分为二。
以这种原则来审理汉斯岛之争,既能保护加拿大与丹麦的利益,也能保护那些拥有遥远而无人居住的岛屿所属国的利益;同时它可以向世界明确传达一个信息:多次造访无人定居的遥远岛屿并不能获得这些岛屿的主权,从而避免更多的类似汉斯岛一样的主权之争。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我国商事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高效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商事登记的国际竞争力。
具体包括: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减少登记成本、完善登记服务、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
二、改革内容1.简化登记流程简化商事登记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同时,推行网上办理,实现电子化登记,方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手续。
2.提高登记效率加强登记机构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实现一次性提交,多部门联审。
3.减少登记成本简化登记手续,减少材料和时间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减少登记费用,降低创业成本。
4.完善登记服务建立健全的登记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加强登记服务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5.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行为,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登记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登记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改革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2.推动立法完善加快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3.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度。
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商事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改革效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登记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背景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设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探索更加开放、便利、高效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问题与挑战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和挑战:1. 改革方案设计难度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领域广泛,涉及法律、财务、信息化等多方面知识。
因此,制定改革方案的难度较大,需要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
2. 信息交换和共享不畅商事登记制度是多个部门协同工作的结果,需要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信息不通畅、数据不及时等问题。
3. 改革成果评估缺乏标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评估成果,但在实际操作中评估标准不一致,数据来源难以确定,评估结果无法量化。
这导致评估结果虚无缥缈,难以真正反映改革的效果。
探索推进的思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探索以下几点思路:1. 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实践从国际经验和先进实践中借鉴有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汲取其有益的成果和经验,有利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果。
2. 推进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建设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有关部门需要制定标准化的信息共享方案,结合现有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共享。
3. 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需要进行成果评估。
为了真实反映改革的效果,需要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采用量化的方式进行评估,以切实反映改革的效果和成果。
总结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家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之一,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充分论证和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以推动我国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
试论商事登记改革的制度设计
仍 须 先取 得 商务 部 门 的准人 许可 后再 进 行登 记 。 商 事
登记 机关 对 企业 经 营范 围属 于 哪一类 项 目进 行 判别 ,
必 须 在 营业执 照 上加 以 明确 。 在其 未 取得 相关 专项 许
可之前 , 营业执 照 应 明确标 注提 示和 警示 信 息或 从样
并 在 名 称 预 核 准 阶段 告 知 企 业 是 否应 先 行 取 得 准 人
许可 。登 记机 关 在登 记后 , 将 企业 的基本 信 息抄 告 商 务部 门 , 便 于统 计 。
笔者 认为 , 第 二种 方 式更 加符 合政 府 职 能转 变 的
式 上加 以区分 , 以便告 知和 提 醒相对 人对 其相 关 资质 进 行审查 , 起到 法规宣传 教育 的作用 ; 在 取 得 专项 许 可后 , 市 场 主体应 在法 定 期 限内持 许 可文件 换 领标
表 述用 语 , 允许 使用 表 明其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方 式 的各 类 新 兴 行业 用语 作 为行 业 表 述 , 对《 国 民经 济 行 业分 类》 未包 含 的服务 业 一 般 经 营项 目, 商事 登 记 机关 根
企业 须 持 商 务 部 门 的批 准 文 件 向 商 事登 记 机 关 申领 营业 执 照 。 二是 取 消 目前 《 外商 投 资产 业指 导 目录》 中
及其 他 政府 部 门 的后 期管 理 成本 , 而且 也 给企 业交 易
和经 营 带来 一 定 困难 。 对外 商 投 资企 业 而言 , 经 营范
围更 是 注 明其 从 事 《 外 商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录 》 中 哪一 一ຫໍສະໝຸດ 、关于“ 先照后证”
类 经 营 活动 、 是 否 需 要 准人 许 可 的重要 依 据 , 因此 应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引言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为了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我国制定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加,原有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传统的登记方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下,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因此,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三、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优化登记流程,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具体目标如下:1.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提高登记效率。
2.精简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减少企业办理登记的时间和成本。
3.提高登记效率:优化登记流程,缩短企业登记的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4.加强登记监督: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四、内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包括以下内容:1. 改革登记制度(1)优化登记流程:对登记流程进行全面的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统一登记制度的标准和规范。
(3)加强登记监督:建立健全登记机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机关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2. 推进电子化登记(1)建设电子登记系统:建设一套可操作、安全、高效的电子登记系统,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
(2)优化信息共享机制:改进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登记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登记效率。
3. 简化登记手续(1)简化材料准备:减少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证明,简化登记手续。
(2)优化窗口服务: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4. 加强登记信息管理(1)建立登记信息库:建立企业登记信息库,实现统一管理和查询。
(2)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制定相关规定,加强登记信息的安全保护。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
为了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我国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通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了企业创办门槛,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其次,完善信息化建设,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便于监管和服务。
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效能和便利性,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
首先,改革了企业类型制度,取消了原先的非公司制企业,推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型企业形式。
其次,改革了公司名称注册制度,实现了名称自由选择和自行核准。
再次,简化了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本的实缴要求,降低了企业注册成本。
此外,我国还不断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了信用监管和激励机制,提高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度。
三、企业退出机制改革企业退出机制是商事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退出机制改革。
首先,完善了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减少了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提高了破产清算效率。
其次,推行了市场化债转股制度,鼓励债务重组和处置不良资产。
此外,我国还完善了企业注销制度,简化了注销手续,提高了企业注销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商事制度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我国不断完善和优化商事制度,为市场主体创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浅见
材料 、 两个 证 照 、 两套 审核 程 序 , 一 次登 记 、 套 材 为 一
四 、 制 登记 需 法律 明示 强
商 , 于交 易 , 于 营利 , 于服 务社 会 , 在 在 在 也是 市
料 、 次 审核 、 一 一个 证 照的具 体 做法 。 应 当具 有 公示 把
制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 然而 , 国市 场经 济 建设 几 十 年 我
来 , 今 没 有 出 台一 部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统 一 商 事 登 至 记 基本 法 。这 与我 国市 场 经济 建 设 和 转 型发 展 不 相
适应 。
集 体 企业 , 民专 业 合 作 社法 规 定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 , 农
表 机 构核 准 登 记 、 体 工商 户 登 记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个 农 登 记 、 国 ( 区 ) 业 在 中 国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外 地 企
动 核准 、 外商 投 资企 业 设 立分 支 机 构 审批 等 。 事登 商 记 的本 质 属 于行 政 许 可 。 对 经 济社 会 影 响深 刻 、 其 涉
类 和名 称 的设计 与安 排 以及施 行登 记注 册 , 统 一规 应 定 哪些 为法 定 的和强 制性 的登 记 主体 , 哪些 可 为法定
性 的内容 统一 注 明标示 在证 照上 。 二 类为 非法 人登 第 记—— 含 各 类 法律 中规 定 的不 得 注 册 为 法人 的商 事 主体 , 如个 体 私 营登 记 , 括 个体 工 商 户 、 伙 企 业 、 包 合 个 人 独资 企业 等 , 采 取一 次登 记 、 套材 料 、 次审 也 一 一 核、 一个 证 照方 式 , 把应 当具 有公 示 性 的 内容统 一 标 示 在证 照 上 。 第三 类 为外商 投 资企业 登记— — 含外 商 投 资 企业 以及 港 澳 台商 投 资 企业 、外 商 投 资企 业 集 团 、 国 ( 区) 外 地 企业 在 中 国境 内从 事生 产 经营 活 动开 业登记、 国( 区) 外 地 企业 常驻 代 表 机构 、 商投 资 企 外 业 分支 ( 事 ) 构 等 , 办 机 其做 法 也 同上 。
浅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其应对
105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往往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或是直接出借资金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且公司资本额越少,从事过度冒险行为的激励就越大,[3]这无疑增加了其他普通债权人的风险。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股东往往不会积极认缴出资,反而可能会在交易过程中宣扬自己的巨额注册资本以骗取交易对象的信任,当企业破产时股东因资金有限,无法真正承担其偿付责任。
[4]对此,认缴资本制虽然会激发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以及企业、市场的活力,但如此一来,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2、对债权人的影响旧公司法所倡导之法定资本制的设立初衷是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向债权人转移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均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导向。
基于对法定资本制限制企业活力的认识,包括新公司法在内的新商事登记法改行授权资本制以激发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以及企业、市场的活力,但如此一来,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在所难免,这就国家需要制定新机制予以平衡,于是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严管”模式构成的组合拳应运而生。
然而,在我国企业诚信体系严重缺失的大环境下,重新构建的企业诚信体系能否在短时间之内填补旧制度缺位的空档用以应对企业及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之举充满疑问,而且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重起炉灶式的变革,我国政府登记机关、监管部门、司法系统等又是否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也不得而知。
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随着无限制的、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得到确立,民事主体的投资热情将被进一步激发,与此同时股东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可能也会增多。
这就需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认定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等国家特殊管制行业的商事主体的设立仍需有关部门批准。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该项制度的内容主要如下:(1)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而无需登记公司的实缴资本。
(2)省去验资报告的提交和审查环节,同时由公司自主决定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至于分期缴纳的时间亦由公司依据自身情况决定。
浅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践与思考
浅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践与思考:平凉市工商局工业园区分局原创投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投资环境国际化的重大举措。
xx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先后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等重大改革,园区市场活力得到激发,市场主体呈现迅速增长态势。
据统计,xx年,辖区各类企业总数为455户,个体工商户2602户,与上年相比各类企业总数增速77.04%,个体工商户增速26.56%,xx年,各类企业总数达到644户,个体工商户3069户,与上年相比各类企业总数增速41.54%,个体工商户增速17.94%,创历史新高。
一、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在坚持改革步伐与中央步调一致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大胆放开,勇于突破,出台了“先照后证”并扩至外资鼓励类项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扩至所有商事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别登记备案制度等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改革措施,企业“放得开、办得好”,社会活力大大增强。
一是激发了创业热情。
xx年,新增私营企业175户,增速47.17%,农民专业合作社14户,个体工商户501户,与上年相比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分别增长47.17%、35.29%、19.07%。
新设内资公司中,98%选择“零首付”出资设立,认缴注册资本高于100万元的占7成。
改革激活了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成为改革的最大践行者和受益者。
二是创业带动就业。
按照xx年社会就业人数与新设主体量比来推算,新增就业岗位1480个。
三是推动了产业转型升级。
从园区新设法人商事主体的数据看,第三产业占新设户数80%,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位列注册资本前五位。
二、强化部门职责,后续监管无缝对接。
为防止改革后监管工作的“缺位”和“失位”,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同步考虑后续监管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许可监管部门职责,实现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创业和发展新经济形态的关键制度安排。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优化,我国全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首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了登记流程,提高了办理效率。
过去,创业者办理登记需要跑多个部门,材料繁琐,流程冗长。
而现在,商事登记改革将多个部门的审批合并为一体,推行“一站式”登记,大大简化了办事程序,减少了时间成本,提高了办理效率。
其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扩大了市场准入,促进了创新创业。
改革后,市场主体注册资本不再是对创新创业的主要限制条件,创业者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合适的注册资本。
同时,取消了多个行业的审批限制,大力鼓励创业者参与新兴产业,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了信息公示和监管机制,提升了市场信用。
改革后,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建成并联通了全国各地的商事信息。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和了解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有效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
此外,改革还将信用管理纳入商事登记制度,对不诚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最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了法律保护机制,维护了市场秩序。
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不仅是登记主体,还具有行政执法和纠纷解决的职能。
这使得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依法管理市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总体来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简化登记流程、扩大市场准入、加强信息公示和信用管理、完善法律保护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优化。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改进制度设计,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探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探近年来,我国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目的是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登记效能和服务能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
商事登记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登记主体准入、登记流程优化、信息共享和科技手段应用等。
一、登记主体准入方面,商事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是减少登记材料和减轻登记主体负担。
过去,商事登记要求提供大量繁琐的材料,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现在,我国通过清理规范登记材料、简化登记流程等措施,大幅度简化了登记材料,减轻了登记主体的负担。
其次是优化登记主体准入标准。
过去,商事登记对于一些行业存在一定限制,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发展。
如今,国家推出多项政策措施,放宽对于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限制,鼓励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
二、登记流程优化方面,商事登记制度主要包括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两个方面。
过去,商事登记流程繁琐,需要逐级审核,耗时长、效率低。
现在,我国通过优化登记流程,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了多层级信息共享和垂直业务流转,大幅度提高了登记效率。
同时,我国还出台了对于登记机关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进行的监督评价制度,确保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登记业务。
三、信息共享方面,商事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推行“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两个方面。
过去,市场主体需要到不同部门、窗口办理不同业务,承受很大的跑腿成本。
现在,我国通过推行“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了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
同时,我国还建设了全国统一的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四、科技手段应用方面,商事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推进电子证照和推行数字证明两个方面。
过去,商事登记的材料和证明往往是纸质的,难以保证真实性和效率。
现在,我国通过推进电子证照和数字证明,将商事登记的材料和证明电子化,提高了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同时,还引入了人脸识别、区块链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了登记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思考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思考[内容摘要]商事登记制度在整个商事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关系到商事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的法律制度规定得较为分散且效力层次偏低,并且还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难以满足现实商事交易活动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对商事登记的程序、效力、类型等问题做出一致规定,以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关键词]商事登记;统一;商事交易;完善自商事登记制度产生以来,无论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它都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是商事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商事交易的其他规制均要以商业登记制度的完善为前提,尤其在市场交易活动异常频繁的今天,商事登记制度越发显出其在商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变革的历史进程中摸索前行,形成目前由众多法律、法规、条例、办法、通知等构建的多层次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但现代市场经济催迫着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从支离破碎、多轨并行转向和谐统一。
新实施的《公司法》在制度和规则上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其立法的观念、立法的目标和立法的价值取向受到好评,被誉为“同样善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平等型公司法”,这为我们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立法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一、检视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一)立法形式极度分散,政出多门,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我国的历史传统是始终将商事登记视为维护国家秩序而非增进商事主体活力的手段,强调对行政权力的服从而非为商事主体服务等的影响。
从而使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或多级行政部门都对不同商事主体的登记“指手画脚”,使商事登记立法复杂化。
我国许多商事登记立法是伴随改革开放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制定的,这使得各类不同的商事主体先后都有了相应的登记制度。
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
商事登记改革中的问题三篇
商事登记改革中的问题三篇篇一:商事登记改革制度中的问题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将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法是一门私法性学科,商事登记则最集中的体现了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商事登记在我国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
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工会公开经营性主题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使国家及时了解商事主体的经营状态,有利于国家对各种不同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管,从而实现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调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在我国商法部门尚未形成的法律制度下,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存在缺陷。
一是立法上的缺陷。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集合,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多有内容上的交叉重叠,存在大量的冲突。
二是制度上的缺陷。
一方面登记内容不详细,制度规定落后,难以发挥这个制度本身的优点和对市场的贡献。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诞生于对旧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形成时期,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较多地反映了旧体制的要求,不能反映市场经济的需求。
另一方面前置审批程序过多过滥,分级管理,抬高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增大了企业变更的成本,收费化趋势也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极大地冷却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为了更好的发挥商事登记的作用,商事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首先最重要的是解决立法上的问题,统一商事登记制度,防止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过高构成比例,直接致使地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堂而皇之地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成为某些人利己之工具。
浅论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浅论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浅论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汉中市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孙旭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系列措施的陆续推进,创业门槛得到降低,营商环境得到优化,市场活力得到释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形成,但政策措施在基层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就几个方面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商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一)“证照”衔接面临困难,监管执法存风险。
一是法律法规缺乏及时跟进。
“先照后证”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部门对权责清单进行梳理和调整,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
而“前置”变“后置”后“证”与“照”的衔接问题引发了一些思考:“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监管职责,然而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许可证办理期限要求、职责边界、负面清单等方面,未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做出详尽规定。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履行“双告知”职责,告知申请人和相关主管(审批)部门,市场主体到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成为许可申请人,而对于正在审批过程中或者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市场主体,许可部门未对其相关信息告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导致“证”与“照”未完全实现闭环。
许可申请人要经历多长期限可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行政许可,具体哪些底线不能触碰?不符合审批条件或许可证被审批部门吊销、撤销,应该由哪个部门、履行哪些手续督促其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大量的前置审批转变为后置审批,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约束,没有风险防控,“证”与“照”衔接的问题务必会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二是“证”与“照”衔接脱钩会使政府公信力受影响。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入经营项目,而部分市场主体迟迟未提交许可申请或未取得行政许可,加之,部分市场主体申请时有随意性,没有办理许可证也不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可能导致“证”与“照”不对称或者衔接不紧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公信力。
(二)未有效衔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完善。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杨 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摘 要:2014年3月1日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行。
这次修改,使得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很多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不仅有利于降低入市门槛,提高公司效率,推动创业者创业;更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但是,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本文通过对我国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的解读,分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措施,希望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商事登记 信息公开 证照分离 异常名录一、对商事登记制度新规定的解读我国立法对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以期能够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为自主创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方面,我国不再实行实缴资本认缴制度,只要注册资本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注册;另一方面,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等均不再限制。
2.实行证照分离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实行分离,不再捆绑。
实行先照后证,“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
3.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异常名录登记制度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相结合。
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每年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对年度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另一方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会被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小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影响
小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影响《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列入政府职能转变方案之中,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等。
这些措施的施行能够切实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成本。
随着这些措施在深圳的实施和在全国推广,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但是,这一改革也将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特别是传统的注册会计师业务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的影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以上规定,改革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事登记中,注册资本将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也不再登记企业的实收资本等信息。
认缴登记制的实施,实际上就是淡化了“注册资本”的信用担保功能,从而降低投资者和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并同时可以杜绝“代垫资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而促进信用保障方式的转变,让出资人和企业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
在这种登记方式和管理模式下,公司制企业原有登记时必备的验资报告将不再成为设立登记的要件。
因而验资业务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将伴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而逐渐减少并直至消亡。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注册会计师工商年检审计业务的影响。
工商年检审计业务一直是众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会对注册会计师的这一传统审计业务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商事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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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浅议阙凌云2012年以来,国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直进行得如火如荼。
从深圳、珠海到上海自贸区,纷纷出台政策,创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又颁布了《公司法》修正案,从上位法律层面扫除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障碍。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从特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
一、商事登记改革历程1、2012年10月30日,深圳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圳规定》”),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规定》在前置事项许可审批、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实际性的变革和超前的创新,至今仍超前于国务院的改革方案。
2、2013年5月27日,珠海颁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珠海规定》”),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
《珠海规定》总体上与《深圳规定》大同小异,甚至明确规定允许“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3、2013年9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上海规定》”)。
准予试验区企业试行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并放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限制,享受“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服务,并采用与区外企业完全不同的新版营业执照。
更为前沿的是,上海自贸区内股份公司也可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并且突破了《公司法》在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期款出资比例、出资形式配比等的原《公司法》的规定。
4、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公司法》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为认缴登记;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资本、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取消验资报告要求。
5、2014年2月7日,国务院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全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重点体现在: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为认缴登记,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资本、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取消验资报告要求;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各项制度。
6、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就《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规章拟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方面。
二、主要改革要点(一)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即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的核心内容。
在此次《公司法》修订中,全部十二项修改内容均紧密围绕注册资本制度展开。
配合《公司法》修正案的颁行,本次《国务院方案》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亦做出了重大改革。
1、实收资本不再是营业执照登载事项。
原《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因此,“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国务院方案》第二条之(一)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
即,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监管上,政府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共信用系统,督促商事主体自律,推广公司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公司法》修正案对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取消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2)《公司法》修正案取消了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的规定。
(3)《公司法》修正案取消了原《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的规定。
(4)《公司法》修正案通过对原《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和八十四条等的修订,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最低法定资本限额以及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等规定。
(5)《公司法》修正案取消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同时删去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
与之配套,《国务院方案》亦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涉及金融、保险、公众公司等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审慎管理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改革在改变政府监管角色,鼓励创业和发展经济上,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但亦应看到,上述改革仍然未彻底转变法定资本制的实质,效果有限。
1、虽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但我国法定资本制还是存在的。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依然明确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依据《公司法》修正案对其之前发布的三个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其中亦再次明确了对于抽逃出资的定义。
2、并未理顺股东认缴出资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股东之间对于出资的约定属于合同关系。
但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并不清晰。
在授权资本制下,例如香港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继续出资是通过认购公司股份方式实现的,双方体现的是一种契约关系。
而我国现行《公司法》通过法律规定,为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设定了一项法定义务。
那么,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是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公司法》中并无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此次仅就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实际意义依然有限。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国务院方案》明确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实际上,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已通知暂停了相关企业的年检工作。
2013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因即将出台包括《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在内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各地自2014年1月1日起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随后,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该项变革的积极意义是明显的。
过往的年检制度赋予了政府监管部门本不该,也无能力承担的监管责任,亦给市场和公众引导了错误的信息。
大量问题企业均能通过年检,监管部门也并未进行实质上的审查。
政府监管部门认定一个企业合法存续,却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的确有些不可思议。
取消年检,有利于监管部门正确认识监管理念,给监管部门减轻负担,强化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形成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的监管格局。
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年检也造成了企业额外的负担。
文件繁琐,过程冗长,还得聘请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和审计费用。
并且,企业的细微疏忽,都有可能导致年检障碍。
比如一家小公司在工商部门上门抽查时碰巧没人,就会被在年检系统上限制年检,需费很大周折才能解除限制。
同时,过往的年检制度对于企业信用监管亦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者年检审计流于形式,绝大多数审计报告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再者很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公众查询企业的审计报告。
甚至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限制律师查询企业年检报告,间接地阻碍了企业的信用建设。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国务院方案》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