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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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附三: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 国家处理中心;(二) 城市处理中心;(三)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 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 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包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行是直接参与者,其余参与者是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具有最终性。

第五条本行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由总行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并负责管理和资金清算。

第六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总行对本行所有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支付业务:(一)贷记支付业务;(二)即时转账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支付系统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按发起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级次。

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明确职责,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帐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系统处理规定金额起点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包括:1、汇兑业务2、托收划回业务目前人行尚未设定金额起点。

第四条本行是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为系统间接参与者。

目前所有大额支付业务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完成。

第五条系统处理的往帐凭证以普通结算凭证的贷方联代替,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作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时须在贷方联的显著位置加盖“大额支付”戳记。

系统处理的来帐凭证,使用人行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章系统业务处理第六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按人行通知执行。

第七条系统运行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中,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等阶段,工作日8:0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八条往帐业务处理流程(一)前台扣款1、柜员接到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本系统处理范围的汇兑凭证或到期划回的托收凭证,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并且核对印鉴。

2、对审查无误的,以借方联为凭证扣划客户存款,柜员记帐后加盖转帐讫和经办人私章。

在用作付款行的贷方联加盖“大额支付”戳记,按规定程序传递给后台录入员。

(二)录入1、后台录入员先根据汇入行查询对方行号,然后按照汇兑报文格式要求进行录入,输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收(付)款人帐号、名称、开户行号、接收行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如个人现金汇款还必须输入汇款人地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大额支付系统(High-Value Payment System)是一个用于处理大额交易的支付系统,主要用于处理高价值的金融交易,例如银行间资金转移、企业间大额支付等。

为了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和安全性,制定一套有效的业务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支付系统运行流程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交易发起:交易发起方通过指定的渠道向支付系统提交交易请求,包括交易金额、收款方账户信息等。

2. 数据验证:支付系统首先对交易数据进行验证,检查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 可用性检查:支付系统会检查交易发起方和收款方账户的可用性,以确保双方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来完成交易。

4. 处理交易:支付系统会将交易信息发送给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包括资金扣款、账户调整等。

5. 交易清算:支付系统会对已处理的交易进行清算,即根据交易结果对各方账户进行相应的资金划拨。

6. 交易报告:支付系统将生成交易报告,包括交易成功与否、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信息,并将报告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和收款方。

三、业务处理办法为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制定一套合理的业务处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用的办法:1. 身份验证:在交易发起时,支付系统应该对交易发起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发起交易。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交易数据的安全性,支付系统应该使用加密算法对交易数据进行加密,防止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3. 交易限额:为了控制风险,支付系统可以设定交易限额,即单笔交易金额或每日交易总额的上限。

4. 异常监测:支付系统应该设置异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例如超出限额的交易、重复交易等。

5. 交易审计:为了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支付系统应该进行交易审计,记录所有交易的详细信息和操作日志。

6. 应急措施:支付系统应该制定应急措施,以应对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不可预见的情况,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大额支付系统顺利运行,防范系统风险,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支付系统各直接参与者。

第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是特指直接参与者在规定时间不能筹措资金以满足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需要时,由人民银行向其提供的高于一般再贷款利率的惩罚性贷款。

第四条 北京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的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第五条 直接参与者应加强清算账户的头寸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在其清算账户存有充足资金,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六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

第七条 在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任一清算账户存在排队等待清算的业务时,支付系统自动进入清算窗口时间;清算窗口开启时间一般为30分钟,在此期间,缺款行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排队业务的清算。

第八条 清算窗口开启30分钟后,在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支付系统将缺款行清算账户排队等待清算的所有大额支付业务自动退回,其他必须当日清算的业务(如错帐冲正业务、支付系统收费业务、同城轧差净额清算业务等)继续排队等待清算。

第九条 在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后,若清算账户仍存在排队等待清算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该清算账户排队业务的资金需要量,向该清算账户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十条 俟所有排队业务清算完毕后,清算窗口关闭,支付系统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章 高额罚息贷款的管理第十一条 高额罚息贷款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第十二条 高额罚息贷款发放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接受高额罚息贷款清算账户的余额状况,将高额罚息贷款本息主动扣收。

如次日余额不足扣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利息按日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接受高额罚息贷款的直接参与者应在高额罚息贷款发放的第二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领取高额罚息贷款相关记账回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分(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件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时间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银办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附件6:ⅩⅩ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信用社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机构。

第四条通汇机构指拥有支付系统行号,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五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省级以下通汇机构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六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第七条为防范支付风险,县级行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应将各县级行社上存的清算资金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二)具有开办业务相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九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时,由其所属县级行社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联社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报备,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省联社会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一、会计科目(一)存款类科目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其他存款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1.大额支付往来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三)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一)“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

贰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一、清算账户开设的处理各银行以及特许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的,由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清算账户,该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入支付系统的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可以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的清算。

专用账户物理上不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该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遵从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各银行的需开立清算账户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开户报文。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大额支付系统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为大额支付提供便利和安全。

为了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营和管理,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特制定本《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系统运营管理1. 大额支付系统由支付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的有效性,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大额支付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设施和防护机制,确保支付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并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和故障以提供服务的连续性。

3.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对大额支付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4. 支付机构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支付规则,明确大额支付的操作流程、限额限次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规则修订和通知。

三、业务开展1. 大额支付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支付渠道和方式,满足各种支付需求。

支付机构应建立并维护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支付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

2. 大额支付系统应覆盖公众需求较广泛的支付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电商支付、个人转账、票据托管等业务。

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和服务。

3. 大额支付系统应提供多层次的身份认证和授权机制,保障用户支付账户的安全性。

支付机构应加强用户身份信息的验证和管理,并及时履行风险提示和用户反馈义务。

4. 大额支付系统应提供交易记录和对账服务,确保支付信息的可追溯和可核查性。

支付机构应及时处理用户查询和投诉,并提供相应的客户服务和支持。

5.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支付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对异常交易和风险预警进行监测和处理,并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6. 大额支付系统应支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功能,确保资金的及时安全到账。

支付机构应与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支付效率和资金利用率。

四、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大额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运营。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并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排查。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账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

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二)负责各机构大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三)负责存放人行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头寸的日常管理;(四)负责日终汇总对账、清算及大额支付业务过渡科目使用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网银超限额部分业务发送等。

第五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

第六条各机构作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系统支付业务的柜面受理、业务记账、复核发送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等。

第七条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八条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2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银办发[2002]217号生效日期:2002年09月09日HVPS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特许参与者的即时转账、人行会计营业部门的内部转账等。

人行对HVPS实行统一管理,对HVPS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HVPS参与者: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CCPC连接并在人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以及人行地市级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指未在人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人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经人行批准通过HVPS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其省级分行作为直接参与者接入CCPC,并逐步适应其集中一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TBS)分别以地市为直接参与者远程接入CCPC,ABS和TBS正实施数据集中,逐步实现其集中接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特许参与者与NPC连接,实现了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DVP)”清算和银联卡跨行业务的即时转账清算。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外汇交易中心作为特许参与者与上海CCPC连接,办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和外汇交易、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

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澳门人民币清算行作为特许参与者分别与深圳CCPC、广州CCPC连接,办理个人人民币汇款及存款、兑换和银行卡业务的资金清算。

清算账户,是指经人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清算账户由人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NPC。

HVPS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NPC、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2002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

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银办发[2002]217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2.09.09【实施日期】2002.09.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2002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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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存取款业务;
(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同城票据交换等扎差净额清算;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应贷记清算账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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