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锡财购〔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1.《负面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在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验收、依法提供材料等环节中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清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禁止《负面清单》中所列的行为事项。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设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内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单位执行《负面清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根
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负面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遇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将另行调整和完善。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购买相关商品、服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合规性和公正性,采购招标文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性文件,对于规范采购活动、促进公开竞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负面现象和问题。因此,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成为必要举措。
首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明确禁止的行为和行动。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可以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索取回扣、违反公开竞争原则等行为。这些禁止事项是对参与招标的企业和个人的约束,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对于违反负面清单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强监督和处罚,维护招标市场的规范运行。
其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明确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应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比如,对于违反招标文件负面清单的企业,可以限制其参与相关招标活动一段时间,甚至撤销其资格。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为受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救济渠道,确保公平竞争的落地实施。
第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注重长效管理。一份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持续性的监管和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并及时更新和完善负面清单内容。此外,还
需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
业道德,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时,还应充分考虑实际情
况和可操作性。清单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过于笼统和模糊。同时,还应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保证负面清单的实施不与其他法律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自查报告
一、背景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预算或规模性金融资助等资金进行的购买服务、货物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为了促进政府采购的透明、公平、公正,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例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防范和惩治不良商业行为,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查情况
我单位为了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自查过程中,我们秉承公正、客观、精准、严谨的原则,采用广泛征求意见、审查查询资料、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地查找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经过认真的自查和整改,我单位发现以下问题和隐患:
1.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有媒体曝光了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不正当行为的情况,具体情况包括:对采购人施加贿赂、虚假报价、提供虚假资质等行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例如开展员工教育、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审查等。
2.存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单位发现部分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履约、提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等问题。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管理,我们将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评估,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履约考核机制等。
3.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信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我单位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信息公开不充分,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这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还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和滋生腐败。我们将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透明、公开、公正。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何合理设置禁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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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何合理设置禁止事项?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十余个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然而,在编制清单过程中,部分省市列举事项泛化,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要求类事项都列入其中。与此同时,也有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禁止事项”进行了衍生与细化。那么,哪些事项应该列入负面清单?哪些事项没必要列入?各省市在编制清单中有什么创新做法?是否应该针对监管部门设置负面清单?进一步来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该如何定性,除了起到警示作用外还有哪些效用?
各地负面清单尺度不一
梳理十个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北京、山东、天津、浙江分别针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设置三类负面清单,湖北与内蒙古增设监管部门的禁止事项。与此同时,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宁夏只着重针对采购文件编制设置了负面清单,其中宁夏还将负面清单分为服务类、工程类、货物类三种类别,在清单编制中分为强制性事项与参考性事项。
对比北京、山东、天津、浙江等省市格式相近的负面清单,在事项
列举与主要依据也存在不同。例如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列举了未公开采购需求,其具体内容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公开采购需求”,主要依据是《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列举了未公开采购意向,其具体内容是“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主要依据是《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649号)。
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pdf
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pdf
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法律依据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
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
6.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进口货物除外)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
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
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9.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
1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
理的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
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1.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
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2.要求提供无犯罪纪录查询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
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规范表述(使用)
37.将供应商资格条件、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8.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9.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5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9.对标的物设置的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1.将非国家权威部门对标的物做出的资质、认证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或中标(成交)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111.去掉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119.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27.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禁止设置
28.质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
禁止设置
3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42.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禁止设置
51.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52.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结合项目
特点合理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03.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9.06
•【字号】梧财采〔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
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从源头正本清源,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梧州市财政局2019年9月6日
23240402_负面清单制度助力阳光政采
18负面清单制度助力阳光政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
行为,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
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全国多地财政
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
机构,依法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负
面清单。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政府采
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
的制度进行了细化汇总,对政府采
购当事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行
为进行了规范,基本上是从规范文
件编制、落实政策功能、强化信息
公开、依法组织评审、畅通质疑渠
道和及时支付资金等方面进一步明
晰了禁止项,涵盖了政府采购全过
程,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政府采购良性
发展意义非凡。
一、负面清单制度符合高质
量发展预期
当前,我国经济正从追求高
增长速度向追求高质量发展转变,
特征非常明显。一是发展方式具有
开放型经济体系的特征,提高工作
效率,减少资源错配,降低市场失
衡和供给过剩势在必行;二是符合
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方式,扩大
对外开放,倡导绿色发展已成为新
常态;三是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与产业结构优化,杜绝浪费、不污
染、低消耗、高效益特征越发突
出;四是基本保持了国内外市场的
供求均衡,布局合理,产品及服务
质量高、档次全、品种多,满足不
同消费水平的需求;五是具有合理
分配社会财富,确保人民收入稳步增
长,生活质量日益改善的均衡性、包
容性、普惠性、公平性特征;六是符
合科技创新发展趋势,新型科技创新
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时代引领性和应
用示范性特征非常显著。在高质量发
展的新形势下,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
要的工作,必须顺应发展之需求,理
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经济发展
大潮中有所作为,积极推行负面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