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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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少于5日,电子文 件收取费用或纸质文件售价明显高于印刷和邮寄成 本,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8
违规收取 履约保证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擅自提高履约保证 金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9
对资格预 审文件或 招标文件 进行澄清 或者修改 程序不规 范
3: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不通知所有投标 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4.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未尽到依法妥善保存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XX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序号
禁止 事项
具体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依据
9.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 冬第加十六冬
’1中华人民B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 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 条
《XX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
3.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 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4.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 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5.非因法定的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资 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6.更换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 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
6
透露潜在 投标人信 息等情况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

2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文/刘渝 何为 朱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意见。

意见中指出,“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负面清单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政府采购评审方面,目前北京市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天津市财政局、陕西省财政厅、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黑龙江省财政厅、武汉市财政局、山西省财政厅等机构相继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从资格条件、评审因素、技术需求方面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四类政府采购主体涉及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作为政府部门制定的禁止性规定,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解释,不仅是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约束,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的依据。

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制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在为供应商提供充分竞争的机会,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进程,维护政府采购公正透明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目前已经公开发布执行的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来看,禁止性内容类似,今后对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处理尺度和处理结果的统一性上起到作用。

评审争议问题亟需统一评判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具有规范性、政策性、公开性、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

相较于其他评审方式,采购评审中的环节多,投标供应商多,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文件格式细,需要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多,导致容易出现质疑、争议的情况也即评审的“边界问题”相对较多,目前已经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还不能完全解决或回答评审中出现的争议。

有意见认为在编制清单过程中,部分省市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要求类事项都列入其中,采购清单过于繁复。

关于招标、采购项目实操(负面清单)

关于招标、采购项目实操(负面清单)

招标采购项目实操建议一、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设定1、投标主体要求:案例1:某项目采购方案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投标人营业执照有效,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案例2:某项目采购方案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为200万元及以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或文化传播以及计算机信息化相关技术支持。

”存在问题:(1)将注册资金作为了资格条件;(2)限定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适用法律条文:(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注:一般项目投标人需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工程建设招标负面清单(3篇)

工程建设招标负面清单(3篇)

第1篇一、概述工程建设招标负面清单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禁止出现的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工程建设招标负面清单,旨在规范招标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招标文件编制方面1.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错误或误导性内容,导致投标者无法准确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

2. 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招标文件中包含歧视性条款、地域保护条款等。

3. 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明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等,导致评标过程缺乏透明度。

4. 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供招标项目的详细技术参数、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影响投标者编制投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供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影响投标者的投标决策。

6. 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缴纳方式、退还条件等,导致投标者无法准确评估投标风险。

三、招标过程方面1. 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发布,如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足等。

2. 招标公告内容不完整,如未明确招标项目名称、规模、工期、投标资格要求等。

3.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如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

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招标信息,如透露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标准等。

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者行贿、受贿,影响招标活动的公正性。

6.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内容,如调整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

7.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如对特定投标者给予特殊待遇等。

四、投标行为方面1. 投标者提供虚假资料,如虚假业绩、虚假资质等。

2. 投标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信息,如非法获取招标文件、透露评标委员会名单等。

3. 投标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如行贿、威胁评标委员会等。

4. 投标者串通投标,如与其他投标者协商报价、分工投标等。

5. 投标者违反招标文件约定,如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参加开标等。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购买相关商品、服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合规性和公正性,采购招标文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性文件,对于规范采购活动、促进公开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负面现象和问题。

因此,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成为必要举措。

首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明确禁止的行为和行动。

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可以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索取回扣、违反公开竞争原则等行为。

这些禁止事项是对参与招标的企业和个人的约束,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对于违反负面清单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强监督和处罚,维护招标市场的规范运行。

其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明确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应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比如,对于违反招标文件负面清单的企业,可以限制其参与相关招标活动一段时间,甚至撤销其资格。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为受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救济渠道,确保公平竞争的落地实施。

第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注重长效管理。

一份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持续性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并及时更新和完善负面清单内容。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时,还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

清单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过于笼统和模糊。

同时,还应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保证负面清单的实施不与其他法律冲突或重复。

此外,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清单,确保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的制定是保障政府采购公正和透明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禁止事项、规定惩罚措施、注重长效管理等方式,可以有效化解和预防负面现象和问题。

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评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7.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27.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
序 号
禁用内容
法律法规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2.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3.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4.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9.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5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9.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1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007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程类)

007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程类)
禁止设置
28.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29.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施工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
禁止设置
30.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匹配
禁止设置
31.指定主材中某一配件的品牌
禁止设置
32.苛刻的验收办法
禁止设置
3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13.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禁止设置
14.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15.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
禁止设置
16.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17.管道工程施工资质
禁止设置
18.体育场地施工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19.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20.爆破与拆除工程
禁止设置
21.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三、办法和评分标准
34.将价和最低报价
禁止设置
36.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37.将地域性或行业业绩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38.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39.类似业绩限定合同成交金额
禁止设置
5.将供应商以往的特定行业、特定部门、特定地域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6.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7.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驰名商标
禁止设置
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9.投标人如没有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资格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郑财购〔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郑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好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职责,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和履约支付。

三、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相应条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维护公平竞争。

四、各评审专家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实际执行过程,如遇到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郑财购〔2019〕1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作废。

郑州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7日附件: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年版)。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9.06
•【字号】梧财采〔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
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从源头正本清源,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梧州市财政局2019年9月6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5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61.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一级资质
禁止设置
6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66.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等
禁止设置
83.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86.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要求家具、定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30天等的;
禁止设置
27.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禁止设置
2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
禁止设置
3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42.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禁止设置
51.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禁止设置
52.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10.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7.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9.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
54.
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小学课本印刷项目除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55.
TCO5.0认证(瑞典劳工联盟认证标准)显示器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20.
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21.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2.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表述模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3.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3.
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4.
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5.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6.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工程项目投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

工程项目投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

工程项目投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一、前言投标文件是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投标价的准确性和投标方案的可行性。

然而,有时候投标文件可能存在一些负面因素,影响投标文件的质量和可信度。

为了规范投标文件编写的过程,提高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质量,特制定了本负面清单,供相关人员参考和遵守。

二、负面清单内容1. 模糊的描述和表达:投标文件中的描述和表达应该准确明了,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和句子,以免产生误解和理解困难。

2. 抄袭他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是自己团队原创的作品,严禁抄袭他人的投标文件或使用他人的成果和研究成果。

3. 不合理的技术方案: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应合理可行,不能出现不实际、不科学的技术方案,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

4. 缺乏明确的时间表:投标文件中应包含明确的时间表和工期安排,以确保项目进度的合理控制和实施。

5. 错误的成本估算:投标文件中的成本估算应准确可靠,不容忽视或错误计算,以确保投标价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6. 忽视合理的风险评估:投标文件应包含合理的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7. 过于夸大的宣传语言:投标文件不应使用夸大、不实际的宣传语言,务必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描述项目情况和优势。

8. 缺少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明,如合同、授权证书等,以增加投标文件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9. 技术参数和规格不清晰: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规格应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以避免后期发生争议和纠纷。

10. 缺乏完整的审查和校对:投标文件应经过完整的审查和校对,确保投标文件中的信息无误并符合要求。

三、负面清单执行和监督1. 投标文件编写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负面清单的要求进行文档编写,确保投标文件的质量和可信度。

2.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查,避免负面因素的出现。

3. 在投标文件编写和评审的过程中,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执行,依据负面清单进行监督和指导。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程类)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程类)
禁止设置
63.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64.分值设置与工程施工、质量等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65.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合理设置
6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50.确定的竣工期限明显不合理,如:"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竣工期限30日"
合理设置
5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主材或设备原装进口的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设置
52.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合理设置
5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合理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54.在技术条款中出现了不应设置的内容,如在技术参数中要求认证证书、授权、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禁止设置
17.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禁止设置
18.Energy Star认证(能源之星认证)美国
禁止设置
19.CVE认证(国际信息安全认证)美国
禁止设置
20.CE认证(安全合格标志)欧盟认证
禁止设置
21.ROHS环保认证(欧盟认证)
禁止设置
22.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禁止设置
23.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合理设置
55.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禁止设置Βιβλιοθήκη 三、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56.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任何资格条件均不应设为评分项,如“系统集成一级加3分,二级加2分”等,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依据,并按项目实际规模选择对应资质级别,经中心报批程序后作为资格条件使用
禁止设置
24.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
禁止设置
2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13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14
设定最低限价的
不得规定供应商报价的下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页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
17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1)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的;
2)限定在“公告上网前”等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3)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有相关要求的除外。
1)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必须明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表述要完整、明确;
2)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以“★”等醒目方式标注予以强调,否则易导致评审工作发生误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60页
25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6
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
1)政府采购活动只允许收取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8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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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程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17.体育场地施工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18.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19.爆破与拆除工程
禁止设置
20.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21.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22.所有施工设计一体化资质
禁止设置
23.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禁止设置
32.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施工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
禁止设置
33.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匹配
禁止设置
34.指定主材中某一配件的品牌
禁止设置
35.苛刻的验收办法
禁止设置
36.要求订制家具、门窗等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
37.确定的竣工期限明显不合理,如:"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竣工期限30日"
禁止设置
46.将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的
禁止设置
47.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材料
48.提出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49.做出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50.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
24.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或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系统集成资质等)
25.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26.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27.要求出具主材、辅材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禁止设置
5.将供应商以往的特定行业、特定部门、特定地域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6.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禁止设置
7.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8.投标人如没有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资格
禁止设置
9.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合理设置
38.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主材或设备原装进口的
办理进口产品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设置
39.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合理设置
4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合理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41.在技术条款中出现了不应设置的内容,如在技术参数中要求认证证书、授权、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合理设置4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禁止设置
10.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1.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禁止设置
12.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禁止设置
13.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14.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
禁止设置
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禁止设置
16.管道工程施工资质
禁止设置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28.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主材、辅材再一次进行检测的
禁止设置
29.要求主材、辅材、设备指定品牌的
禁止设置
30.具有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禁止设置
31.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的
禁止设置
三、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43.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任何资格条件均不应设为评分项,如“系统集成一级加3分,二级加2分”等,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依据,并按项目实际规模选择对应资质级别
44.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45.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作为评分因素的
禁止设置
51.分值设置与工程施工、质量等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52.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合理设置
5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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