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
浅析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股权改革
浅析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股权改革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是中国一家知名的酒类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茅台酒更是享誉国内外,成为中国酒业中的翘楚。
在2019年,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进行了股权改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针对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股权改革进行浅析,为读者介绍该事件的背景、影响和未来走向。
一、背景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股权改革的背景,主要源于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的推进。
国家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了对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股权改革也是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
在此次股权改革之前,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由国有股份和非国有股份组成。
其中国有股份持股比例较高,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这种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和决策效率。
贵州茅台酒作为中国酒业的领军企业,其市值和影响力也日益增强,而这种股权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其未来的发展需求。
为了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效益,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决定进行股权改革。
二、影响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股权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二是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影响。
1.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股权改革之后,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将更加民主和市场化。
国有股份和非国有股份将更加平等的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这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
公司的治理结构将更加灵活和透明,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股东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 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影响股权改革之后,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将更加注重市场化和国际化,公司将更加有利于灵活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竞争。
公司可能会更加关注股东的利益,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这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战略转型和发展,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价值。
三、未来走向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进行股权改革,不仅仅是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更是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和优化。
罗军、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军、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晓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军;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家国【当事人】罗军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家国【当事人-个人】罗军王家国【当事人-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光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光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光【代理律所】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军【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家国【本院观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规定,因本案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该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逾期支付购房款,根据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王贵友、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贵友、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8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娜【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贵友;王贵生;贵州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之忠【当事人】王贵友王贵生贵州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之忠【当事人-个人】王贵友王贵生安之忠【当事人-公司】贵州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白峰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邓乃浩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李治平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峰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邓乃浩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李治平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峰邓乃浩李治平【代理律所】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贵友;王贵生【被告】贵州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之忠【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基本原则管辖权异议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二审核实的当事人涉诉情况,王贵友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作为债权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为8件,王贵生作为债权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为24件,即使扣减其主张的撤诉后重新起诉的7件,二人涉及的民间借贷数量均较多,本次审理的五案中均约定了高额利息,且根据上诉人陈述的借款本金的构成,部分借款本金包含此前借款的利息,故涉案借贷具有反复性、营利性,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借贷行为明显超出一般民间借贷的范畴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定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茅台集团管理制度上墙
茅台集团管理制度上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茅台集团内部的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茅台集团管理制度适用于茅台集团下属各级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茅台集团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宣传,由茅台集团总部负责。
各级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和监督本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六条茅台集团管理制度属于企业内部文件,严禁泄露和外传。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茅台集团的组织结构包括总部和下属各级单位。
第八条茅台集团总部是茅台集团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第九条茅台集团下属各级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划分,分别负责不同的业务领域。
第十条茅台集团的组织结构应当明确各级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保证信息的顺畅传递和工作的协调进行。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十一条茅台集团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是茅台集团的重要管理职能,负责企业的财务监管和资金调配。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是茅台集团的重要管理职能,负责企业的招聘、培训、考核等事宜。
第十四条市场营销管理是茅台集团的重要管理职能,负责企业的产品推广、销售渠道开拓等。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五条茅台集团的管理程序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和评估程序等。
第十六条决策程序是指茅台集团在做出重要决策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调研、讨论、决策和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程序是指茅台集团在实施决策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分配任务、督促执行等。
第十八条监督程序是指茅台集团在执行决策时应当接受监督的程序,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十九条评估程序是指茅台集团在执行决策后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的程序,包括经济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等。
中国茅台估值方法及案例
中国茅台估值方法及案例摘要:一、茅台简介二、茅台的估值方法1.品牌溢价估值法2.收益法3.资产基础法三、茅台的估值案例分析1.案例一:品牌溢价估值法1)计算过程2)结果分析2.案例二:收益法1)计算过程2)结果分析3.案例三:资产基础法1)计算过程2)结果分析四、茅台估值的启示与建议1.品牌建设的重要性2.企业估值的多元化方法3.投资者如何运用估值方法进行投资决策正文:一、茅台简介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茅台”)成立于1999年,前身为成立于1951年的国营贵州茅台酒厂。
茅台作为中国著名的白酒品牌,以其独特的酿造工艺、严格的品质控制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成为了中国高端白酒市场的领导者。
茅台集团主营业务为白酒生产与销售,其中茅台酒为其主打产品,被誉为“国酒”。
二、茅台的估值方法1.品牌溢价估值法品牌溢价估值法主要是通过计算茅台品牌的品牌溢价,从而得出企业的价值。
茅台作为中国高端白酒市场的领导者,品牌影响力巨大,品牌溢价明显。
通过对茅台品牌的品牌溢价进行估值,可以更好地反映其在市场中的价值。
2.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企业过去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盈利预测,通过对收益进行折现,得出企业的价值。
茅台作为一家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收益法是一种较为合适的估值方法。
通过对茅台的收益进行预测和折现,可以得出企业的现值。
3.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通过计算企业各项资产的净值,减去企业负债,得出企业的价值。
茅台作为一家拥有大量优质资产的企业,资产基础法也是一种可行的估值方法。
通过对茅台的资产进行评估,可以得出企业的净值。
三、茅台的估值案例分析1.案例一:品牌溢价估值法(1)计算过程根据茅台过去的销售数据和财务报表,计算出茅台品牌的品牌溢价。
具体计算公式为:品牌溢价= (茅台销售额- 同类产品销售额)/ 茅台销售额(2)结果分析通过计算得出,茅台品牌的品牌溢价较高,说明其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竞争力。
利用品牌溢价估值法,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出茅台的真实价值。
贵州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护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护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贵州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护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郑某、陈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典型意义】贵州茅台酒作为全国、甚至世界著名白酒,具有很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对茅台酒进行假冒,既影响了茅台酒声誉,同时又影响消费者权益。
加大对假冒茅台酒打击力度,有利于净化市场秩序,保护茅台酒品牌。
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和罚金刑,让犯罪分子既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同时又剥夺其经济上再次犯罪的能力。
【基本案情】2019年3月,刘某、郑某商议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由刘某出资、郑某组织陈某11人进行包装,共假冒贵州茅台酒4569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合计27414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093586元。
【裁判情况】被告人刘某、郑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判决:被告人刘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万元至5万元。
案例二: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诉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典型意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较为原则,对此亦尚无司法解释予以细化。
司法实践中,据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虚假信息与误导性信息的认定尤难把握,特别是对合理维权与诋毁行为之间的边界难以确定。
该案例从商业诋毁相关法律规定的修订沿革出发,通过分析涉案《法律告知函》、《声明函》具体内容,厘清合理维权与诋毁行为的法律界限,明确提出虚假性信息、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为今后此类案件裁判提供裁判指引。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4日,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升公司)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之子公司西藏金灵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灵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就“百草妇炎清栓”药品生产、销售进行合作。
贵州茅台行业风险分析
贵州茅台行业风险分析
贵州茅台作为中国国酒,其行业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竞争风险和供应链风险等方面。
首先,市场风险是指贵州茅台面临的市场竞争、需求波动等因素对企业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
随着中国酒类市场消费升级和饮酒观念的变化,高端白酒市场需求出现波动。
而贵州茅台作为高端白酒品牌,其产品价格高昂,市场需求的波动对企业销售额和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其次,竞争风险是指贵州茅台在市场中面临的来自其他高端白酒品牌的竞争压力。
随着国内外高端白酒品牌的涌入,消费者的选择面增加,企业需要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和升级营销策略,以保持竞争优势。
此外,行业内存在着一些品牌涉嫌抄袭茅台酒的问题,这也给贵州茅台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带来不利影响。
最后,供应链风险是指贵州茅台在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原材料供应、物流配送等方面的风险。
贵州茅台作为酿酒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产品所需的高粱原材料、参与发酵的窖池等资源有限,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生产能力下降,进而影响产品供应和企业经营。
针对以上风险,贵州茅台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首先,加强市场研究,提前预判市场需求和趋势变化,调整产品定位和价格,确保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巩固消费者对贵州茅台品牌的认可和忠诚度。
再次,加强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
供应链风险,确保原材料和生产能力的稳定供应。
总之,贵州茅台作为中国高端白酒品牌,在面临市场、竞争和供应链等方面的风险时,需加强风险防范,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
茅台判决案例
茅台判决案例茅台酒,作为中国的国酒,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然而,最近茅台酒的一起侵权案件却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茅台酒的知名品牌,更是考验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底线。
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案例展开讨论。
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起案件的起因。
据报道,茅台酒公司在近期发现一家酒类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茅台酒极为相似的商标和包装设计,且在产品宣传中也存在侵权嫌疑。
茅台酒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后,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认定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茅台酒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整个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也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判决金额过低,难以真正起到震慑效果,对于侵权行为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针对这一案件,我们不妨从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讨论。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茅台酒公司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力的。
法院能够依法判决并赔偿经济损失,这为其他企业树立了一个警示,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树立了一个典范。
其次,从市场角度来看,茅台酒作为国内知名品牌,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如果其他企业通过模仿、抄袭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不仅损害了茅台酒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因此,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整个市场环境的维护和规范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裨益,但也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比如在判决金额的确定上,是否能够更加合理地考量企业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从而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同时,在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上,是否能够加大力度,加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贵州茅台企业文化
贵州茅台企业文化贵州茅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是中国著名的酒业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白酒生产企业之一。
自1951年建厂以来,茅台集团始终以独特的企业文化为支撑,不断创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本文将着重介绍贵州茅台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组织架构及文化传承等方面内容。
一、核心价值观贵州茅台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以“品质为本、匠心精神、文化底蕴、社会责任”为基石。
茅台集团注重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不懈地追求卓越品质。
匠心精神是茅台人对待工作的态度,他们始终保持对细节的极度关注和追求完美的精神。
茅台集团以文化底蕴为核心,传承中华酒文化的精髓,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
在社会责任方面,茅台集团一直积极回馈社会,以实际行动践行企业公民的责任。
二、组织架构贵州茅台企业文化的组织架构以创新和活力为核心,并倡导开放包容的企业文化氛围。
茅台集团在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了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包括党委领导、董事会、总经办等机构。
茅台集团也非常注重企业内部沟通,搭建了多种沟通平台,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此外,茅台集团还积极鼓励员工参与决策和创新,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文化传承贵州茅台企业文化的传承是茅台集团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茅台集团通过不断弘扬酿酒工艺、传统文化和精神价值观,激励和激发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和凝聚力。
茅台集团注重培养和发展年轻人才,将传统智慧与现代管理相结合,确保企业文化的延续与创新。
茅台集团还积极传承和推广本土传统文化,通过艺术展览、文化交流等形式,将贵州特色文化融入到企业发展中。
四、文化融入企业发展贵州茅台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密不可分。
茅台集团将企业文化融入到各个环节和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的文化体系,形成了独特的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茅台集团注重员工培训,提倡自主学习、创新思维和持续进步。
茅台集团的企业文化也深受消费者的认可和赞誉,成为国内外消费者购买茅台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
总结:贵州茅台企业文化是茅台集团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谁是“荣和”的嫡传?
谁是“荣和”的嫡传?市面上与“荣和”纠结的酒类品牌主要有两个:“荣和烧坊”和“荣太和烧坊”。
“荣和”、“荣和烧坊”和“荣太和烧坊”三家都自称是“荣和”酒的正宗嫡传。
他们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贵州现有三家第一家:“荣和”嫡传正宗名义开办的酒业公司,一家是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原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富强酒厂)成立于1987年,地址在茅台镇;第二家:是贵州荣太和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地址在茅台镇。
第三家:是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是无生产许可,只做销售酒品的公司,地址在贵州省会城市贵阳。
要搞清楚事实与真相,得先搞清楚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众所周知,1915年贵州茅台镇的“荣和”“成裕”两家烧坊(注:茅台镇地区的酿酒厂古时通一某某烧坊为号)共同参加巴拿马国际博览会并获金奖。
金牌为“荣和”“成裕”两家共同拥有,建国后政府将“荣和”“成裕”“恒兴”三家酒厂合并为现在的茅台酒厂。
合并之前这三家出产的酒被俗称为,“王茅”荣和、“华茅”成义、“赖茅”恒兴,显而易见,“赖茅”是跟金牌扯不上半点关系的。
现在市面上“赖茅”以获金奖为宣传噱头,纯属商家欺诈性的炒作。
这也是我们国家现今品牌管理法律法规欠缺疏漏所致。
“荣和”到底是那一家呢?1952-1982这30年间,茅台镇除了国营茅台酒厂,其实没有任何民营酒厂。
1982年改革开放允许开办民营企业,“荣和”嫡传王氏外戚陈云强于1982年在茅台镇创办富强酒厂,并申请注册了“荣和”商标。
由于国营茅台酒厂不允许民营企业使用“荣和”商标,遂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诉,要求取消富强酒厂的“荣和”商标使用权。
双方自此打了27年的官司。
2009年茅台酒厂与荣和商标发生争议,《关于第1571665号“荣和RONGHE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提出的争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600519贵州茅台:有限责任公司增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性文件,就茅台集团增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股份事宜,实施专项法律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与茅台集团增持贵州茅台股份(以下称本次增持)相关的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对上述规定的专业理解及就事实进行的独立审慎适当的专项核查结论。
茅台集团书面承诺已将凡涉及本次增持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向本所提供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该等法律文件和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法律文件和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相关文件的正本或原件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且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权机构撤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工作方法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事实予以核查和验证。
承诺并保证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茅台集团厂区扩建项目中标单位名单
茅台集团厂区扩建项目中标单位名单
摘要:
1.茅台集团厂区扩建项目背景
2.中标单位名单公布
3.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
4.对中标单位的要求和期待
5.项目建设对茅台集团的意义
正文:
近日,茅台集团发布了厂区扩建项目的中标单位名单。
作为我国著名的酒业集团,茅台集团一直致力于提升产品质量和扩大生产规模。
此次厂区扩建项目旨在提升茅台酒的生产能力,满足市场需求,推动茅台集团的持续发展。
据悉,茅台集团厂区扩建项目中标单位名单如下:
1.设计单位: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施工单位: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3.监理单位: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管理公司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酒库、辅助设施等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厂区内相关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
项目目标是在保证茅台酒品质的前提下,提高生产效率,满足市场对茅台酒的需求。
对于中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茅台集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设计单位需要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施工单位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确保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
行。
茅台集团厂区扩建项目的建设对茅台集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扩建项目将提高茅台酒的生产规模,有助于提升集团整体竞争力。
其次,项目的建设将为当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最后,通过改善茅台集团的生产设施和条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茅台酒的品质,满足消费者对于高品质酒水的需求。
总之,茅台集团厂区扩建项目对于茅台集团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03•【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207号•【施行日期】1999.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第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茅台”、“茅台”、“赖茅”、“茅”等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使用在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贵州茅台”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批认定的驰名商标之一,“茅台”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茅台酒厂也是全国首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的百家企业之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动十分猖獗,虽经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打击,但仍屡禁不止,并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关注。
因此,为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今年8-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茅台酒厂合法权益的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保护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利用茅台酒厂商标声誉造成市场混淆的各种违法行为,重点包括:(1)在酒商品上使用与茅台酒厂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2)非法印制或者买卖茅台酒厂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3)故意为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4)使用与茅台酒厂相关的可能会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企业名称的行为;(5)伪造或者冒用茅台酒厂厂名、厂址的行为;(6)仿冒茅台酒厂特有的酒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7)发布与茅台酒厂相关的欺骗性及误导性广告的行为。
贵州茅台价值评估报告
贵州茅台价值评估报告贵州茅台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声明⼀、我们在执⾏本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
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不存在偏见。
三、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查验,但⽆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了披露。
四、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五、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为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我们不承担相关当事⽅决策的责任。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的和⽤途、评估报告使⽤者,并在评估结论使⽤有效期限内使⽤,因使⽤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关。
七、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变化以及遇有⾃然⼒和其他不可抗⼒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我们对评估基准⽇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的变化不负责任。
⼋、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可能存在的瑕疵项对评估结论不承担责任。
⽬录评估声明⼀、被评估单位概况⼆、评估⽬的三、评估对象与范围四、评估基准⽇五、评估依据六、⾼端⽩酒⾏业分析七、企业分析⼋、评估⽅法九、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提出⽇⼀、被估单位概况贵州茅台酒⼚集团由中国贵州茅台酒⼚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近 20 家企业构成,集团所涉⾜的产业领域包括⽩酒、啤酒、葡萄酒、红酒、证券、银⾏、保险、物业、科研等。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6 1.4 主要人员 ......................................................................................................................................................9 1.5 联系方式 ......................................................................................................................................................9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当履行其审查义务,以防止存在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出现。
酒类经营者未尽到审查义务,采购了假冒酒类商品,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销售假冒酒类产品的行为。
正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克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英,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娅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春蓉,重庆东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红霞。
上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与被上诉人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临酒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原告茅台酒厂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黑小兵、贺付琴参加评议。
2009年7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茅台酒厂的委托代理人莫英,被上诉人君临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梁春蓉、于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87年4月20日,茅台酒厂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类)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贵州茅台”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84526号,有效期至1997年4月19日。
2006年12月2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284526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1998年4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2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茅台酒厂对“贵州茅台”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84526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茅台代理政策
茅台代理政策
茅台代理政策是指茅台酒厂针对茅台酒销售渠道的管理和合作政策。
目前茅台代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商选取:茅台酒厂会对代理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只选择有一定实力和资质的企业作为茅台酒的代理商。
2. 区域代理权:茅台酒厂将中国分为不同的销售区域,并授予代理商在特定区域内经营和销售茅台酒的独家代理权。
代理商负责在自己的区域内进行销售和市场推广。
3. 销售价格和政策:茅台酒厂会制定统一的销售价格和政策,代理商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销售茅台酒,并且不能对消费者收取过高的溢价。
4. 定量供货:茅台酒厂对代理商进行定量供货,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的控制。
代理商必须按照要求接受茅台酒厂的供货安排。
5. 市场支持和培训:茅台酒厂会提供市场支持和培训服务,帮助代理商提高销售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包括提供市场调研、广告宣传等支持。
6. 终止代理合作:如果代理商无法按照茅台酒厂的规定运营和销售茅台酒,或者出现违反代理合作协议的情况,茅台酒厂有
权终止代理合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茅台代理政策可能会根据市场环境和茅台酒厂的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和变化。
具体的政策可通过茅台酒厂官方渠道查询获取。
贵阳陈婷茅台酒案判决书
贵阳陈婷茅台酒案判决书
一、案件背景
二、案件概述
2.1 案情经过
2.2 涉案人员
三、证据收集及审理程序
3.1 证据收集过程
3.2 审理程序
四、法律依据
4.1 相关法律条文
4.2 法律解释
五、案件分析与讨论
5.1 陈婷的辩护意见
5.2 茅台酒的市场地位
5.3 法院观点与判决理由
六、判决结果
6.1 罪名及刑期
6.2 民事赔偿
七、案件影响与启示
7.1 社会影响
7.2 法律启示
八、结语
以上是关于贵阳陈婷茅台酒案判决书的全面分析和讨论。
通过对案件背景、案件概述、证据收集及审理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详细介绍,我们对该案件有了更加清
晰的了解。
在案件分析与讨论部分,我们探讨了陈婷的辩护意见、茅台酒的市场地位以及法院的观点与判决理由,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最后,我们总结了判决结果以及案件对社会和法律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的启示。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详细、完整的案件分析,增加对贵阳陈婷茅台酒案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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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性文件,就茅台集团增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股份事宜,实施专项法律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与茅台集团增持贵州茅台股份(以下称本次增持)相关的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对上述规定的专业理解及就事实进行的独立审慎适当的专项核查结论。
茅台集团书面承诺已将凡涉及本次增持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向本所提供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该等法律文件和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法律文件和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相关文件的正本或原件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且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权机构撤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工作方法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事实予以核查和验证。
承诺并保证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核查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供茅台集团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可用于其它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1 茅台集团系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4日,注册号为520000000068409,营业期限长期。
其住所地为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法定代表人为袁仁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亿元,实收资本为伍拾亿元,经营范围为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包装材料、饮料的生产销售;餐饮、住宿、旅游、运输服务;进出口贸易业务;商业、办公用房出租、停车场管理;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以上涉及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须持行政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茅台集团于2013年5月29日通过年度工商年检。
1.2 经本所律师独立审慎核查,茅台集团经营正常,未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3 经本所律师独立审慎核查,茅台集团不存在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4 本所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及本所律师独立审慎核查,茅台集团为依中国法律设立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上市公司股东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程序及增持情况
2.1 经本所律师独立审慎核查,经茅台集团决策机关2013年第十七期会议决定自2013年9月3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方式增持贵州茅台股份。
嗣后,茅台集团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2.2 经本所律师独立审慎核查,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期间,茅台集团分批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贵州茅台股份1,914,973股,占贵州茅台总股本的0.1845%。
茅台集团于2013年9月3日向贵州茅台发出通知,告知本次增持的首次增持情况及后续增持计划,并作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贵州茅台股份的承诺。
贵州茅台于2013年9月4日发布临2013-018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的公告》,将上述首次增持情况、后续增持计划及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的承诺进行披露。
2.3 本所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及本所律师独立审慎核查,茅台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三、本次增持的要约申请豁免
3.1 本次增持前,茅台集团持有贵州茅台股份641,698,212股,占贵州茅台总股本的61.8099%;本次增持后,茅台集团持有贵州茅台股份643,613,185 股,占贵州茅台总股本的61.9944%。
3.2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3.3 本所认为:本次增持股份前茅台集团拥有贵州茅台权益超过30%并已经过一年以上,本次增持股份比例为0.1845%,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予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茅台集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且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办法》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核查律师:汪晓迅
周志勇 2014 年 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