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动力应急预案
动力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制定目的。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对动力设备造成的影响,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力设备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三、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
1. 应急指挥部,由公司领导组成,负责指挥应急工作。
2. 应急小组,由各部门主管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内容。
1. 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
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迅速排查受影响的动力设备,确定受损情况,并进行初步评估。
3. 确保人员安全,及时疏散受影响区域的人员。
4. 启动备用动力设备,确保生产工作的持续进行。
5. 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恢复生产。
6. 完成应急处理后,对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公司将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检查。
公司将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和检查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七、应急预案的修订。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以适应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
八、应急预案的执行。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以上为公司动力应急预案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和执行,确保公司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颁布单位:国务院1总则1.1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它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2.1应急状态分级2.1.1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其它核设施其它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家核应急预案颁布单位:国务院1 总则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它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应急状态分级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其它核设施其它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附件1核安全导则HAD002/01-2019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国家核安全局2019年11月29日批准发布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2019年11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录为参考性文件。
目录1 引言 (1)1.1目的 (1)1.2范围 (1)2 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 (1)2.1不同阶段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要求 (1)2.2应急预案的制定 (3)2.3应急预案执行程序 (3)2.4应急预案的协调 (4)3 应急组织 (4)3.1概述 (4)3.2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和基本组织结构 (4)3.3应急指挥部 (5)3.4应急行动组 (5)3.5与场外核应急组织的接口 (7)4 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 (7)4.1应急状态分级 (7)4.2应急行动水平 (8)5 应急计划区 (9)5.1确定应急计划区的原则 (9)5.2应急计划区的确定 (9)6 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 (10)6.1概述 (10)6.2主控制室 (10)6.3辅助控制室 (11)6.4应急控制中心 (11)6.5技术支持中心 (12)6.6运行支持中心 (12)6.8评价设施与设备 (13)6.9辐射监测设施与设备 (14)6.10辐射防护设施与设备 (15)6.11急救和医疗设施与设备 (15)6.12应急撤离路线和集合点 (15)6.13可居留性要求 (15)7 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 (16)7.1概述 (16)7.2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 (16)7.3应急状态下的响应行动 (17)7.4应急通知 (18)7.5应急监测 (18)7.6评价活动 (18)7.7运行控制与补救行动 (19)7.8应急防护措施 (19)7.9应急照射的控制 (20)7.10医学救护 (21)8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21)8.1应急状态的终止 (21)8.2恢复行动 (22)9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22)9.1培训 (22)9.2演习 (23)9.3应急设施、设备的维护 (23)9.4应急预案的复审与修订 (23)10 记录和报告 (24)10.1记录 (24)10.2报告 (24)附录A 有关选址阶段应急工作的要求 (27)附录B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 (29)附录C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序清单示例 (34)附录D 核动力厂应急组织结构框架举例 (35)附录E 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矩阵示例 (36)附录F 应急控制中心抗震及防洪要求 (37)1 引言1.1 目的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均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进行。
核应急知识问答(3)
核应急知识问答(3)核应急知识问答(3)1.福岛核事故后,大亚湾核电基地在核应急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福岛核事故给国际核电行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整个行业进行着深刻的反思。
首先,从技术角度,过去在核电站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中,更多地关注了事故的预防,完善并发展了包括纵深防御、多道屏障在内的各种事故预防理论,但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再次提醒,除了事故预防外,事故的缓解和应急也应得到同等程度的关注,要将事故预防和应急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预防和应急的协调和平衡。
为深刻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中广核派出六个检查组对在运和在建核电站进行了全面自查,同时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开展了全面综合安全检查,检查表明中广核核电厂基本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的要求,具备完备的应对设计基准事故的能力,也具备一定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核电厂的安全是有保障的。
但针对自查和综合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立了“敬畏核安全,守护核安全”、“核安全是核电厂的生存之本”、“在核安全投入上不需要考虑经营成本问题”的安全改进原则,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改进要求,结合国际同行的良好实践,借鉴福岛核事故的经验反馈,在运和在建电厂分别从极端自然灾害应对、严重事故缓解、强化应急响应和国际同行经验借鉴四个方面制定了安全改进策略与实施计划,按照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时间段有序地开展实体改进、补充分析和专项研究工作。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在运、在建核电厂共计92项改进行动已完成41项,进一步提升了在运和在建机组本质安全,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及业内的高度认可和肯定。
今后大亚湾核电基地还将借鉴国际国内最新的经验反馈,继续开展安全改进,确保核电安全。
2.突发生产事故时核电站会怎样做,在非工作日怎么办?电厂的一般工作人员及应急人员都熟悉应急行动计划,且在与电站应急相关的所有岗位都安排了应急值班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各个岗位的人员都会进行应急授权培训课程复训和应急演习,以确保在真正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并保证应急的顺利进行。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1、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2、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6、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7、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8、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9、民用核设施的选址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10、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12、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13、执照持有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时;原有执照自行失效14、执照持有者的执照失效后;如需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必须重新申请执照..重新申请执照的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15、负责核电厂日常监督检查的机构是地区监督站..16、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监督试验或监测周期超过规定的期限..17、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前六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18、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19、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20、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21、每次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22、联合演习:场内、场外应急组织;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特别是协调配合能力;按统一的演习情景;组织所属应急组织的全部或主要单位联合进行的演习23、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24、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25、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2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27、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是被豁免的..28医疗照射时间及其应用源的申请者在申请书中还应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活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29、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着纸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3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职业资格的注册或注销情况..31、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32、国务院有关部门、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33、接收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3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36、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8、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3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40、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4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42、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43、请求国和援助方应保护为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进行援助而向其中任一方提供的任何机密情况..这类情报只应用于商定的援助目的..44、国际事件分级表是用同意的术语向公众快速通报核设施所发生事件的安全重要性的一种工具..45、分级表将事件分类为7级46、IAEA是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47、OECD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而来的..48、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期货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49、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50、核安全导则是推荐执行的..51、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52、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53、二、多项选择1、国务院各部委规章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的2、属于部委规章的是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核安全技术要求没有核安全导则、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3、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4、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6、核设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7、核安全局负责颁发许可证件包括: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核电厂退役批准书8、在核电厂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7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2.1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动;2.2营运单位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查工作中控制点和进度的变更;2.4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它重要活动..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建造阶段年报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一年内发生的事件综述、原因分析及其经验教训、下一年度的计划安排、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存在的安全有关问题及其纠正措施..10、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11、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10的13次方贝可1000居里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12、一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由本单位人员陪同;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13、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16、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17、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凡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18、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19、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2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2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2、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23、对援助方为援助目的而运入请求国境内的设备和财务免除征税、关税和其他课征..24、核材料是指: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的除外;U-233;U-235或U-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25、每一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律中将以下故意实施行为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偷窃或抢劫核材料;盗取或以欺骗手段获取核材料;未经合法授权向某一国家或从某一国家携带、运送或转移核材料的行为;构成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任何其他恐吓手段勒索核材料的行为..26、……公约的法定文字: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27、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28、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29、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30、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核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核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单选题]1.核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包括()个方面的内容。
A.2B.3C.4D.5正确答案:(江南博哥)A[单选题]2.在()中要明确对核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计划与要求。
A.质保大纲B.防护大纲C.应急计划D.安全分析报告正确答案:C[单选题]3.按照核应急响应能力保持培训内容的特性,可以分为()个类别。
A.2B.3C.4D.5正确答案:A[单选题]4.按照核应急响应能力保持培训内容的特性,可以分为()内容两个类别。
A.一般性、特殊性B.共同性、专业性C.短期性、长期性D.职责性、技能性正确答案:B[单选题]5.凡在核事故应急期间担负任务的工作人员,至少应接受()次全面的初始培训,并在以后定期接受再培训。
A.1B.1-2C.2D.2-3正确答案:A[单选题]6.核事故发生概率极低,但核事故应急准备却需()。
A.常备不懈B.积极兼容C.统一指挥D.大力协同正确答案:A[单选题]7.核事故应急资源的维护需要通过()方法,对各种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A.检验B.试验C.演习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D[单选题]8.核事故应急资源的维护需要通过各种检验、试验、演习等方法,对各种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A.有效性B.可用性C.完整性D.实用性正确答案:B[单选题]9.核事故应急()是检验应急准备情况、培训应急工作人员的主要手段,在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检验应急准备状况的主要手段之一。
A.准备B.计划C.演习D.考核正确答案:C[单选题]10.核事故应急演习的具体目的包括检验应急计划的各有关部分或整个应急计划是否可()实施。
A.完整B.有效C.可靠D.周密正确答案:B[单选题]11.核事故应急演习的具体目的包括检验应急计划的各有关部分或整个应急计划是否可有效实施,即检验其()及对各种紧急情况的()。
国家某核电厂应急预案
国家某核电厂应急预案1总那么1.1依照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峻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爱护工作人员、爱护公众和爱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打算〕。
1.2本预案要紧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峻核事故的应急预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阻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治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爱护公众,爱护环境〞的方针。
1.4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预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2.1应急状态分级2.1.1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显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判,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预备,并视情形加强地点政府的响应预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开释差不多或者可能立即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爱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差不多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可不能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爱护场区人员,并依照情形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预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差不多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爱护场区人员和受阻碍的公众。
2.1.2其他核设施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样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动力应急预案
动力应急预案一、应急预案目的。
为了应对突发情况,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企业内部发生的突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停电、设备故障、供应链中断等造成生产经营受阻的情况。
三、应急预案内容。
1. 应急预案组织。
设立应急预案小组,由企业领导或指定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 应急预案流程。
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组织成员立即启动预案,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和情况评估,制定应对措施。
3. 应急资源准备。
企业应提前准备好应急资源,包括备用发电机、备用设备、备用物资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4. 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5.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组织成员应迅速响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以最快速度恢复生产经营。
6. 应急评估。
突发情况解决后,应急预案组织成员应进行应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以提高应对能力。
四、应急预案执行。
应急预案组织成员应严格按照预案流程和要求执行预案,确保预案的及时有效性。
五、应急预案监督。
企业领导应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案的有效执行和不断完善。
六、应急预案宣传。
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七、应急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预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八、应急预案总结。
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以提高应急预案的实际效果。
以上为动力应急预案内容,希望能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企业的稳定和安全。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号:(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发布单位:(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章名】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附件5《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HAD002/06-1991)、《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自发布以来,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场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管理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多年的核应急工作实践,我国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上述导则发布后,我国制定和发布了若干与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技术文件,特别是随着2016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发布,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提出了与上述导则在某些方面不同或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上述导则存在某些不足。
与此同时,国际上对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出了若干新要求。
为使核安全导则与我国已发布的核应急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保持一致,更加符合我国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特点,满足核应急工作新需求,同时也尽可能反映国际上相关领域新变化和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了本次导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三、修订工作思路(一)适应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全面调整三个导则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不适应的内容,借鉴了《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NNSA-HAJ-0001-2017)及《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计划标准审查大纲》(NNSA-0180)中的相关规定。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我国核事故应急管理体制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我国核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单选题]1.我国核事故应急实行()级管理。
A.2B.3C.4D.5正确答案:B[单选(江南博哥)题]2.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负责。
A.国务院B.国务院指定的部门C.环境保护部D.国家核安全局正确答案:B[单选题]3.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
A.预案B.方针C.政策D.计划正确答案:C[单选题]4.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
A.预案B.方针C.政策D.计划正确答案:D[单选题]5.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批准()核事故应急计划(预案)。
A.场内B.场区C.场外D.B和C正确答案:C[单选题]6.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状态。
A.厂房应急B.场区应急C.场外应急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C[单选题]7.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
A.措施B.方案C.指导D.建议正确答案:D[单选题]8.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
A.措施B.方案C.指导D.建议正确答案:B[单选题]9.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必要时,由()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A.中央人民政府B.国务院C.国家核急办公室D.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正确答案:B[单选题]10.负责全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是()。
A.国务院B.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C.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D.国家核应急办公室正确答案:C[单选题]11.()作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核事故应急状态、应急行动水平及应急响应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核事故应急状态、应急行动水平及应急响应[单选题]1.我国将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级。
A.2B.3C.4D.5参(江南博哥)考答案:C[单选题]2.我国将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级,()是总体应急。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D[单选题]3.核动力厂的应急计划都是按四个应急状态制定的。
其他核设施则根据其具体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不涉及()状态。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D[单选题]4.出现可能危及核动力厂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核动力厂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或可能有明显降低的应急状态称为()。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A[单选题]5.宣布应急待命后,核动力厂有关工作人员处于()状态。
A.待命B.戒备C.准备D.响应正确答案:B[单选题]6.当核电厂发生某些特定工况可能导致紧急状况时,就应发布()的通知。
但此时尚有时间采取预防性的和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紧急状况的发生或减小其后果。
A.应急待命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A[单选题]7.当核动力厂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较大的降低,但预计事件的后果仅限于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
核动力厂应进入()状态。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B[单选题]8.当紧急状态的评价表明放射后果可能仅限于核动力厂场区的局部区域时,应宣布(),这种紧急状况可能引起安全系统自动动作,也可能要求运行人员采取纠正行动。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B[单选题]9.核动力厂进入厂房应急状态,营运单位应按照通知程序向()报告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A.主管部门B.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C.地方政府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D[单选题]10.核动力厂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事故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但除了场区边界附近,场外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应进入()状态。
核电厂急救响应(救援)
图7 石墨慢化压力管式沸水堆
石墨慢化压力管式沸水堆
1 核电站潜在的风险-2
堆内积聚有数量可观的放射性物质,且 大部分是挥发性的。一座3300MWt的核 动力堆,堆芯放射性总量1.9×1020Bq 反应堆停闭,堆芯内仍存有大量的裂变 能和衰变热。
2 核电站的安全措施
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
核应急工作的必要性
1)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2)核事故严重的事故后果。
3)法规要求。
4)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可以大大减轻事故的 后果
第一章 概论
1. 核电站潜在的风险 2. 核电站的安全措施
3. 应急计划与响应的目的
4. 应急组织体系
1 核电站潜在的风险-1
核电厂虽采取“纵深防御”的原则和多重安全 措施,由于设备和人这两大固有因素,核电厂 还不能排除发生潜在事故的可能性,特别是那 些概率很小而后果更为严重的事故。如:三里 岛事故、切尔诺贝利。
国际上 核电运行经 验表明:绝 大部分事故 是人为失误 造成的;人 的主观能动 性对安全有 积极的贡献
3 应急计划与响应的目的
核应急状态 是指为了避免发生核事故 和辐射事故或者为了减轻事故 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 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核应急 又分为工程应急和辐射应急。
应急计划
又称应急响应计划,它是核 电厂为缓解和控制事故所采取的 对策和措施。它包括组织 技术 等措施及其相应的设施 设备及 培训 操练和演习等方面的应急 响应准备和应急能力的维持。 是保护场内人员和公众的最 后一道屏障。
《国家核应急计划》
本计划是1996年《国家核事故应急计 划》的修订版,经第三届国家核事故应 急协调委员会2001年2月第二次(扩大) 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领导于2001年11 月批准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电厂,这个看似高大上的地方,其实背后藏着不少故事。
要说到核电厂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简直就是一场惊心动魄的电影,剧情复杂又不失幽默,绝对让你意想不到。
首先,咱们得先弄清楚,核电厂是干啥的。
简单来说,它就是通过核反应来发电的地方,听上去厉害吧?但如果出点问题,那可就大了去了。
就像开车上路,虽然能飙车,但万一遇到堵车、事故,那可就得抓紧应对。
1. 应急准备1.1 设备准备在核电厂,设备可是我们的“战斗力”。
咱们的工作人员就像是武器库里的小兵,随时准备投入战斗。
首先,厂里有各种各样的仪器,像是监测辐射的仪器、冷却系统、以及紧急停机系统等等。
这些设备就像我们的“安全气囊”,一旦出现危险,立刻启动,保护大家的安全。
这时候,工作人员就得像李小龙一样,迅速而准确地操作,确保万无一失。
哎,设备好坏,真能决定生死啊。
1.2 人员培训说到人,咱们的工作人员也是要经过严格培训的。
想象一下,天天在模拟环境中演练,手忙脚乱的场景可不是一次两次了。
每个员工都要熟悉应急响应的流程,这就像是考试前的复习,得把每个细节都记得牢。
要是哪个小伙伴在关键时刻卡壳,那可真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没得说。
咱们的培训可不是简单的讲讲理论,很多时候还要上演“真人秀”,让大家在“生死关头”锻炼应变能力。
2. 应急响应2.1 实战演练应急响应的关键就在于“实战”。
想想看,每年都要进行的应急演练,简直就是一场“战争游戏”。
工作人员们化身“特种兵”,在紧张的气氛中默契配合,模拟各种突发事件。
比如说,有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甚至是人为破坏,样样不落。
这种演练的氛围,跟打游戏时的紧张感简直一模一样,眼睁睁看着时间在流逝,但必须保持冷静。
真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2.2 协调沟通再说说协调沟通,核电厂可不是一个人的战斗。
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简直就是“你一言我一语”的表演。
比如,当发生突发情况时,安全部门、技术部门、甚至外部应急救援队,都得迅速沟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国核安函[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06〕18号)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要求,2006年3月27日-29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单位。
请根据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核设施的安全。
附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检查日期:2006年3月27日至29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四)《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五)《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六)《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二、检查活动国家核安全局检查组对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和辐射防护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采用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
检查组听取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关于新法规、标准发布实施后的宣贯和落实情况,辐射防护大纲的执行情况,辐射防护及应急组织机构、应急与辐射防护人员培训及对原有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的汇报;查阅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的应急计划、辐射防护大纲、辐射防护管理规程、核设施的安全分析报告、个人剂量监测记录、环境监测记录、流出物监测记录、仪器仪表设备的监测标定记录、使用管理及操作规程、应急实施程序、培训记录等相关文件;并对现场的应急通讯系统、应急电源、应急标志、辐射分区、卫生出入口、通风系统、辐射监测报警系统和辐射防护用品进行了检查和核实,同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对话。
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第一批)考试试题
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第一批)考试试题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判断题]A、正确(B、错误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判断题]A、正确(B、错误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判断题]A、正确B、错误(I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判断题]A、正确(B、错误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
[判断题]A、正确B、错误(Z)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违反核安全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而导致出现核安全隐患或者发生质量问题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上报主管领导。
对于可能存在或导致重大质量问题的设备调配活动,应立即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处理。
[判断题]A、正确B、错误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判断题]A、正确(B、错误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判断题]A'正确IB、错误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的技术依据。
[单选题]A、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保证活动B、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C、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控制活动D、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体系活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的各个环节。
核应急演习及应急专项检查监督评估手册(初稿)
核应急演习及核应急专项检查监督评估手册(初稿)国家核安全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前言设计、建造和运行民用核设施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纵深防御”。
核事故应急演习和核应急专项检查是“纵深防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国家核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核安全法规文件明确了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事故应急演习、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方面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应急演习及核应急专项检查监督评估。
依据核安全法规要求及我国民用核设施建设和运行实践,编制了本手册。
手册介绍了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演习与核应急专项检查的目的、范围、依据、内容、方式、步骤及监督评估方法,供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及技术支持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考。
由于核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在不断发展完善,加之编者水平限制,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写组2013年12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目的、范围和依据 (4)1.1 目的 (4)1.2 范围 (4)1.3 依据 (4)1.3.1法律 (4)1.3.2法规 (5)1.3.3导则 (5)1.3.4标准 (6)1.3.5其他 (6)第二章职责分工 (7)2.1 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7)2.2 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职责 (7)2.3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职责 (7)第三章监督检查的方式 (8)3.1 日常检查 (8)3.2 例行检查 (8)3.3 非例行检查 (8)第四章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9)4.1 监督检查的程序 (9)4.1.1 核应急演习的检查程序 (9)4.1.2 核应急专项检查的程序 (10)4.2 监督检查的方法 (10)4.2.1 核应急演习的监督检查方法 (10)4.2.2 核应急专项检查的方法 (12)第五章监督检查内容 (13)5.1 核应急演习的检查内容 (13)5.1.1核应急体系运作和应急人员响应能力 (13)5.1.2核应急响应平台及其应急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和文件准备 (13)5.1.3应急计划及相关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5.1.4核设施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13)5.1.5向场外应急组织传递、发送通告或报告等相关应急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4)5.1.6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能力 (14)5.1.7演习情景设计的合理性和演习的检验性 (14)5.1.8以往核应急综合演习遗留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如有) (14)5.1.9 评估细则 (15)5.2 核应急专项检查的内容 (15)5.2.1 核应急组织体系 (15)5.2.2 核应急相关文件 (15)5.2.3 核应急设施设备 (16)5.2.4 记录与报告 (17)5.2.5 核应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评估 (17)5.2.6评估细则 (17)第六章监督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19)6.1核应急演习监督评估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19)6.2核应急专项检查评估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20)附录A 核应急演习评估细则 (23)附录B 核应急专项检查评估细则 (34)第一章目的、范围和依据1.1 目的应急演习与核应急专项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实和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核设施物项和活动是否满足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的条件,督促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纠正缺陷和异常状态,以确保核设施运行和退役符合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要求。
核安全导则
核安全导则《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修订说明国家核安全局二○○八年八月一、修订的必要性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是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参照美国核安全管理导则、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订的,发布至今已有十多年。
在研究堆场内应急计划的编制、审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管理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十多年的核应急工作实践,我国在研究堆场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本导则发布后,我国制定和发布了若干与研究堆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这些法律和法规等文件提出了与本导则在某些方面不同的和(或)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本导则中存在着某些不足。
与此同时,国际上对研究堆的应急计划、准备和应急响应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
因此,为了更加符合我国研究堆特点、满足核应急工作的需求,并与我国己发布的核应急法规、法规、标准等文件保持一致,同时也尽可能适当反映国际上的这些新变化和新要求,对本核安全导则进行修订是必要。
二、修订过程1、2007年8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组织召开安全导则修订专家讨论会。
国家核安全局、中核集团、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标准化所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三个核安全导则——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和HAD002/07《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的修订必要性、修订的基本框架与要求等达成了共识。
要求: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后统一采用“某某某(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在附件中都应给出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等。
会议初步确定了修订的进度安排,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10月底前讨论和确定编写大纲。
2、2007年11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三个核安全导则编写大纲专家讨论会,国家核安全局、中核集团、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标准化所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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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HAD002/06-1991)、《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自发布以来,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场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管理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多年的核应急工作实践,我国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上述导则发布后,我国制定和发布了若干与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技术文件,特别是随着2016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发布,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提出了与上述导则在某些方面不同或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上述导则存在某些不足。
与此同时,国际上对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出了若干新要求。
为使核安全导则与我国已发布的核应急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保持一致,更加符合我国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特点,满足核应急工作新需求,同时也尽可能反映国际上相关领域新变化和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了本次导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三、修订工作思路(一)适应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全面调整三个导则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不适应的内容,借鉴了《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NNSA-HAJ-0001-2017)及《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计划标准审查大纲》(NNSA-0180)中的相关规定。
借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反映福岛核事故后核应急工作新要求。
根据《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修订和细化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中关于外部自然灾害(气象、海洋、地震)应对的技术要求,明确了应急控制中心抗震设计要求。
(三)适当反映我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的良好实践。
三个导则均调整了应急预案审查周期。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中修订了对技术支持中心的位置、运行支持中心、辅助控制室的可居留性要求。
《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中调整了对应急计划区的相关要求。
(四)补充原导则中不完整或缺少的内容,如应急行动水平示范表格等。
(五)尽可能统一三个导则的内容和格式。
横向对比《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互相借鉴调整,使三项核安全导则在内容和格式上尽可能统一。
四、主要修订内容(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1)引言在1.1节中,参考核安全法,将全文中的“应急计划”统一变更为“应急预案”,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变更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由于综合应急演习也属于应急准备工作,因此,调整了2.1.3节的描述,将装料前综合应急演习的规定调整了描述位置,且明确该演习的类型为场内综合应急演习。
另外,根据核安全法的规定,应急预案作为运行申请材料之一,调整了相关描述。
即:将“于首次装料前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本导则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综合应急演习。
在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作好全部应急准备”修改为“应急预案作为运行申请材料之一于首次装料前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在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作好全部应急准备工作,并完成装料前的场内综合应急演习。
”由于导则中所提的5个阶段未明确包含核设施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情况,该情况可参照运行阶段,因此,在2.1.4节增加一段“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延续期内的应急要求参照运行阶段。
”由于在附录B中已对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且以描述性语言而非列表来描述内容更为合适,因此将列表形式给出的内容变更为两段描述性文字,文字描述的第一段简要阐述了应急预案文本中应包括的内容,第二段则对不同阶段相关支持性专题报告的提交给出了明确要求,参照了核安全报告《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计划标准审查大纲》(NNSA-0180)。
为有效解决营运单位应急预案命名及编号规则不统一造成的版本控制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2.2.3节,用于明确其命名和编号规则。
即:营运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核电厂(核设施名称)××机组(机组名称)场内应急预案”的格式进行命名,如“××核电厂1-×号机组场内应急预案”。
核设施名称指本营运单位的全称或简称,如“××核电厂”;机组名称指本应急预案适用的机组名称,数字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6号机组”。
由于应急预案为持续修订的执行性文件,为规范应急预案的管理,营运单位应对应急预案加注版次信息,版次编号的统一格式从第1版开始,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后延,如第1版、第2版、第3版。
每个版次的应急预案在送审时应在封面注明“送审版”。
在每个版次的审查过程中版次号保持不变。
审查过程结束,得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后,在版本号后增加认可年份,作为正式生效版本,如“第1版-2018”。
为方便营运单位的日常管理,营运单位可按照自身版本控制或质量保证需要为应急预案编号,但仅供营运单位内部使用,不能替代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的编号。
(3)应急组织为保证应急总指挥代理人及其替代人具备相应能力,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在3.2节中对其资质进行了规定,即:“应急总指挥代理人及其替代人应具备十年以上核动力厂生产相关管理经验”。
为明确应急总指挥的对于批准进入和终止应急状态的权限,在3.2.2节,将“应急总指挥的责任是统一指挥应急状态下场内的响应”变更为“应急总指挥的责任是统一指挥应急状态下场内的响应行动,批准进入和终止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状态。
”对于公众信息组的职责,根据《核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核事故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发布。
按照国家核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后,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发布;启动Ⅲ级和Ⅳ级响应后,由省级核应急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因此公众信息组需要相关部门的授权才能对新闻媒体、地方或社会组织的公众代表的信息要求给予响应。
同时,根据核安全法,对3.4.7节中公众信息组的职责修改为:“及时了解事故信息;收集公众、社会的反映,以便开展适当的沟通;准备和提供有关资料;根据授权,做好新闻发布会的准备。
”根据《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关于外部自然灾害(气象、海洋、地震)应对的技术要求,将气象、海洋、地震部门增加到场外应急组织的有关部门中,便于营运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为体现福岛核事故后要求的核电集团应急支援内容,增加3.5.3节,营运单位应制定寻求外部力量支援的方案,并将集团应急支援力量作为重要补充纳入营运单位自身的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
(4)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保留对4.1.1节中关于4个应急状态的一般性描述,删除4.1.2应急待命基本特征及实例。
由于在原导则4.1.2中给出的实例可能并不完善和准确,因此在4.2中新增对于应急行动水平基本特征和制定方法的原则性描述,同时给出四种推荐的识别类及附录E,用于明确应急行动水平矩阵的具体形式。
由于目前在申请许可证时,并不需要提交应急行动水平供审查,因此修改为“在申请首次装料批准书时,应提交应急行动水平及编制说明;在运行阶段,应根据运行经验反馈,对其进行持续修订完善。
”(5)应急计划区由于国家标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应急准备准则第1部分: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17680.1)正在被修订,本导则仍遵循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引用了标准中的描述作为5.2.2节的主要内容,而非直接指向该标准的名称。
更改后,表述更加具体,且不易受国家标准修订影响。
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和核安全法,增加(应急计划区)“建议值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委论证后,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的内容,同时,将5.2.3节和5.2.4节顺序进行调换。
(6)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参考新发布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将6.2节“主控制室通常具有足够的屏蔽、密封和通风,使得在应急期间,工作人员能按所需要的时间在主控制室内进行操纵工作”修改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在核动力厂控制室和外部环境之间设置屏障),并向控制室人员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在较长时间内保护控制室人员免于受到事故工况下形成的高辐照水平、放射性物质的释放、火灾、易爆或有毒气体的危害”,与HAF102-2016保持一致。
参考新发布的HAF102-2016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考虑我国核动力厂现状,6.3节中不再明确要求辅助控制室可居留性与主控制室相同,而是变更为“第6.2.2中的相关要求,如果适当也可用于核动力厂辅助控制室”,与HAF102-2016保持一致。
参考新发布的HAJ-0001-2017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将6.4节中应急控制中心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具体为“与可能的事故释放源有一定距离,并避开主导风向下风向”、“其构筑物应满足一定的抗震要求,并具备抵御设计基准洪水危害的能力”、“与其可居留性及可用性相关的设备应满足地震条件下的可用性”,并给出了附录以详细说明上述要求。
对于备用应急控制中心,则增加了对其位置和参数传输能力的要求,并强调其和应急控制中心至少有一个可用,即:“除非能证明应急控制中心对所有假设的应急状态都能适用,否则应在不大可能受到影响的合适地点设立一个备用的应急控制中心,保证在所有假设的应急状态下应急控制中心和备用应急控制中心至少有一个是可用的。
备用应急控制中心应尽量建设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外、烟羽应急计划区边界附近且交通便利的地方。
备用应急控制中心应能获取核动力厂重要安全参数,并保证与场外应急设施之间的有效通信。
”参考新发布的HAJ-0001-2017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根据我国核动力厂现状,对6.5节中技术支持中心的位置给出了指导性描述,即“技术支持中心应与主控制室分开设置,可以设置在主控制室可居留区内,但应不干扰主控制室人员的操作,也可单独建设,或建在应急控制中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