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承租人要交回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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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纠纷案承租人拒不搬离的法律应对

租赁合同到期纠纷案承租人拒不搬离的法律应对

租赁合同到期纠纷案承租人拒不搬离的法律应对案例详情:在2017年4月3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

然而,合同到期后,李某并未如约搬离房屋,也未继续支付租金。

张某某多次催促李某搬离,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搬离房屋,并参照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某的请求,判决李某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房屋,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搬离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

若承租人拒不返还,出租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支付逾期腾退房屋的使用费。

案例启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离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出租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出租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其他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

出租人在面对承租人拒不搬离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承租人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到期搬离的义务,避免因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支付逾期腾退房屋的使用费。

法律对于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离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制。

这不仅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也提醒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

租赁合同中交还房屋的认定

租赁合同中交还房屋的认定

租赁合同中交还房屋的认定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当租期届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租户有义务将房屋交还给房东。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房屋的交还认定常常会引发争议。

本文将对租赁合同中交还房屋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恢复原状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租户有义务将房屋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这包括清理室内的垃圾、修复任何损坏的设施和装修、清洗地板、墙壁等。

只有当房屋被租户按照约定恢复原状后,才能被认定为成功交还。

二、交付钥匙房屋的交还不仅仅是物理上的还原,还需要租户将房屋的控制权交还给房东。

一般来说,租户应当将房屋的钥匙交还给房东。

只有当房东获得了房屋的控制权,也就是拿到了钥匙,房屋的交还才能被确认。

三、双方验收为了确保房屋交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常需要进行双方的共同验收。

租户和房东应当约定一个时间,共同到房屋进行验收。

双方可以仔细检查房屋的各个部分,确认是否恢复到了原状,并填写相关的验收记录。

只有在双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房屋的交还才能算作完成。

四、书面确认为了进一步确保房屋交还的准确性和无争议性,建议双方在交还房屋后立即进行书面确认。

租户和房东可以共同签署一份交还确认书,明确记录交还的时间、房屋的状态等相关信息。

在需要时,该确认书可以作为证据来解决任何后续的争议。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交还房屋的认定需要租户将房屋恢复到原状,交回房屋的钥匙,并进行双方的共同验收。

在此基础上,双方还可以进行书面确认,以确保交还的准确性和无争议性。

只有在满足所有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房屋的交还才能算作成功完成。

房产出租的退租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房产出租的退租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房产出租的退租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中,退租是指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到期后不再续租的行为。

退租流程的顺利进行需要租户和房东之间相互配合,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房产出租的退租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租流程1. 提前告知房东当租户决定退租时,应提前向房东提出书面通知。

一般来说,退租通知应提前一个月,具体时间可能在租赁合同中有所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则遵循当地租赁法规定的通知期限。

2. 房屋交割在退租时,租户需要和房东进行房屋交割。

租户应当退还房屋的钥匙和各种设施的使用权,并保持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

房东有权检查房屋并核实物品的完好情况。

3. 水电燃气结算在房屋交割之后,租户需要与房东进行水电燃气费用的结算。

一般来说,租户需要付清最后一个月的水电燃气费用,并将结算证明提供给房东。

4. 押金退还根据《合同法》和《房屋租赁合同法》,房东应在租户退租后一定期限内返还租金押金。

具体退还时间在租赁合同中可能有所规定,一般为退租后的15至30个工作日内。

租户应确保房屋交割后没有出现损坏,否则可能会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

5. 解除合同退租意味着租赁合同的解除。

在退租流程完成后,租户和房东可以签署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二、相关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租赁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退租的通知期限和其他相关事项。

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退租流程。

2.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退租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 租金和押金的退还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房东应当在房屋交还后的十五日内退还租金押金。

如果房东未按时返还租金押金,租户可以要求房东按照双倍支付。

4. 房屋交割标准具体的房屋交割标准可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般来说,租户需要将房屋交还时的损坏程度和房屋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发文字号】法发〔1996〕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2.05【实施日期】1996.0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6〕4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本案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2017.3)2、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克俭诉韩延伟、邵学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号:(2016)鲁01民终4094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仅存在形式上的交接,从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一直由其他主体占有使用,且出租人对此明知,则不应判决承租人负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拆迁中承租人权益保护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拆迁中承租人权益保护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拆迁中承租人权益保护问题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

张某作为承租人,与李某作为出租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的房屋用于经营。

然而,在租赁期间,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拆迁范围,张某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双方就拆迁补偿及合同解除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2001年5月24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郑州市西耿河102号房产一、二、三楼,用于办老年公寓,租期为2001年6月20日至2031年6月20日。

2. 张某向李某支付了押金2000元,并一次性给付李某租金3万元。

3. 在租赁期间,李某将房屋地下室租给其妹开卡拉OK厅,导致张某的老年公寓无法正常经营。

4. 2002年6月15日,李某强行收走张某租赁的房屋钥匙,中止了租赁合同。

5. 张某要求李某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并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问题1. 拆迁中承租人的权益如何保护?2. 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拆迁导致的损失?3. 如何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四、法律分析1. 拆迁中承租人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将房屋地下室租给其妹开卡拉OK厅,导致张某的老年公寓无法正常经营。

此时,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同时,张某应当及时通知李某,以便李某采取相应措施。

2. 承租人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强行收走张某的房屋钥匙,中止了租赁合同,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房屋租赁中的退租与返还规定解析

房屋租赁中的退租与返还规定解析

房屋租赁中的退租与返还规定解析房屋租赁是现代社会常见的租赁形式之一,租户通常与房东或房屋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以居住和使用房屋。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租户可能会需要在租期结束之前提前退租。

本文将就房屋租赁中的退租与返还规定展开探讨。

一、退租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退租规定十分重要,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退租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退租通知:租户在提前退租时应向房东提前给予书面通知。

通常,合同中会明确规定退租通知的时间要求,一般为一个月或两个月的书面通知,以便房东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寻找新的租户。

2. 违约金:租户提前退租可能会涉及到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它是对房东租期提前结束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3. 设备设施的保留与归还:退租时,租户需要将房屋内设备设施归还原状。

如果损坏或遗失了某些设备,租户通常需要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二、房屋返还规定房屋返还规定涉及到退租后租客与房东之间的责任与权益保障。

1. 房屋清洁:在退租前,租户应该将房屋进行全面清洁,包括地面、墙壁、卫生间、厨房等。

如果退租时房屋不清洁,房东有权扣除相应的清洁费用。

2. 损坏赔偿:如果在租期内,租户由于过失损坏了房屋或其中的设备设施,根据合同规定,租户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3. 押金退还:在退租时,房东通常需要将租户支付的押金退还给租户。

然而,如果租户逾期未交付房屋,或者存在损坏房屋、设备或设施的情况,房东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押金退还。

总结:在房屋租赁中,退租与返还规定是保障租户和房东权益的重要部分。

遵守退租规定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减少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租户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了解相关规定,并且在提前退租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通知,保持房屋清洁并承担相应责任。

房东也应该在退租后及时进行房屋清洁、设备设施检查,并按照约定将押金及时退还给租户。

通过对房屋租赁中的退租与返还规定进行分析与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顺利的租赁体验奠定基础。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关系,其中承租人是合同的一方。

承租人是指租赁房屋的个人或组织,他们在租赁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承租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一步讨论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角色。

一、承租人的身份承租人通常是指租赁房屋的个人或组织,他们需要提供自身合法的身份证明以便签订租赁合同。

个人承租人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而组织承租人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合同中应明确承租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与双方的权益。

二、承租人的权利作为租赁合同的一方,承租人享有多项权利,主要包括:1. 使用权: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包括居住、开展办公活动或其他商业用途。

2. 隐私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尊重其隐私权,不擅自进入租赁房屋。

3. 维修权:承租人有权要求房屋租赁期间的必要维修及设备更换,在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维修责任和方式。

4. 退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或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退还押金并退租。

三、承租人的义务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1. 租金支付义务:承租人需要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一般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承担违约责任。

2. 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妥善使用租赁房屋,并承担合理维修费用。

此外,承租人应保管好房屋及相关设备,防止毁损、盗窃等事件发生。

3. 不得转租义务:租赁合同一般约定承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 遵守规章制度义务:承租人应遵守租赁住宅小区的相关规章制度,不扰乱他人生活秩序。

总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其身份、权利和义务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承租人在合同中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租金支付、妥善使用和保管等义务。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晰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租房过程的顺利进行。

实际承租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承租人时被告的确定

实际承租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承租人时被告的确定

实际承租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承租人时被告的确定尊敬的法院:本案为我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为该租赁合同实际承租人,请求贵庭确认我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首先,我承认该房屋租赁合同确实是被告与房东签订的,但是我作为房东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实际承租人,具有合法的租赁权利。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作为该租赁合同实际承租人,在租赁条款的范围内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我是该房屋的实际居住者,承担着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维修保养等责任,为了避免纠纷产生,我已经在租赁期间全额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和保养。

同时,我也尊重并遵守租赁合同中的规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我在此请求贵庭认定我为该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并要求被告按照该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租赁合同义务。

针对被告可能会提出的对于我作为实际承租人的异议,我在此列举以下证据加以说明:1. 租赁合同中,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使用方式、租金支付等重要条款,并没有对于我作为实际承租人的身份作出任何限制和说明,因此,我作为实际承租人的身份是被告在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考虑到的情况。

2. 在租赁期间,房东对于房屋的使用、维护、保养等事宜始终是与我进行沟通和协商的,而被告从未参与其中,此事实表明了我作为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的身份。

3. 根据网络平台的房屋租赁信息,被告早在租赁期间就曾经将该房屋进行了转租,这进一步证明了我作为该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的身份。

在此,我希望贵庭能够对于我的请求进行公正的审判,并依法判决确认我为该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对于违约行为的被告加以惩处,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谢谢!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人在此做出如下回复:被告可能会指出,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指出本人是合同的承租人,因此本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合法承租人。

但是如前所述,租赁合同中并不存在任何禁止转租或者不允许实际承租人租赁的条款,因此,本人不仅拥有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也拥有与承租人一样的租赁权利。

了解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义务

了解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义务

了解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义务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义务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是指租赁房屋的一方,他们在租赁合同中承担着特定的义务。

了解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对于租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租赁中承租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1. 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首要的义务之一就是按时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是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准时交纳租金。

未按时支付租金可能导致违约,甚至被房主要求解除合同。

2. 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状态承租人有责任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状态。

这包括定期进行日常清洁、保持房屋内外的卫生,妥善使用房屋内的设备和设施,确保它们正常运作。

同时,承租人还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定维修费用,如小修小补等日常损耗。

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这意味着承租人不能随意拆除、增添或改变房屋的墙壁、门窗、卫生间等结构,也不得将住宅改造为商铺或进行其他非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4. 不得转租或者擅自提前终止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除非经过房主同意,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程序。

另外,承租人也不得擅自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5. 注意房屋的安全问题承租人应当关注房屋的安全问题,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这包括定期检查电路、煤气和水管的安全性,保证使用设施的安全可靠。

承租人还要遵守消防规定,确保房屋内没有存在火灾隐患。

6. 尊重邻里关系承租人应当尊重邻里关系,注意保持与邻居的良好关系。

这包括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制造噪音干扰邻居,不干扰邻居的生活,以及不进行违法犯罪等行为。

7. 及时通知房主有关房屋的问题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任何问题,如水电故障、房屋破损等,应当及时通知房主,并协商解决方式。

及时沟通可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并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纠纷。

总结:了解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义务是租客必须具备的知识。

租房中的房屋交付规定

租房中的房屋交付规定

租房中的房屋交付规定在租房过程中,房屋交付是租赁双方非常关注的一个环节。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租房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房屋交付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针对租房中的房屋交付规定展开讨论。

一、租赁房屋的交付时间在签订租房合同时,通常需要详细约定租赁房屋的交付时间。

交付时间是指房东将房屋的使用权转交给租客的具体日期。

双方在协商交付时间时,应尽量考虑彼此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以达成一致。

一旦确立了交付时间,房东有责任按照约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给租客。

二、房屋交付的具体要求1.房屋的基本配置房屋交付时,应确保房屋的基本配置齐全。

这包括房屋内部的灯具、卫生设施、厨房用具等基本生活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功能。

另外,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安全门等。

如果房屋存在配置不全或损坏的情况,房东有责任在交付前进行修缮或更换。

2.房屋的清洁和卫生房屋交付时,房东应确保房屋的清洁和卫生。

租客有权要求在入住前对房屋进行清洁。

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房东或租客承担清洁费用,以保证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3.结构和安全隐患房屋交付前,房东应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检查,确保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例如,墙体开裂、地板松动等问题都需要及时修复。

双方应共同关注房屋的安全性,保障租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4.不可用情况的应对在某些情况下,房屋可能因意外损坏或其他原因无法交付使用。

这种情况下,房东有责任提前通知租客,并协商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可以包括更换其他可用房屋、暂时提供住宿等。

三、验收和交接手续在房屋交付时,双方应进行验收和交接手续。

这一步是确保双方在房屋交接过程中没有争议和差错的关键环节。

1.房屋验收租客在接收房屋时应仔细检查房屋的各项设施和配置是否齐全,并核对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是否一致。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房东沟通,并在租赁合同上做出书面记录。

2.交接手续房屋交接手续包括正式签署租赁合同、交付房屋钥匙等。

租客应妥善保管房屋钥匙,并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按约定归还。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篇一: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王显彪高旭一、基本案情20XX年2月,周树君与李涵订立租房协议书,约定李涵从周树君处承租坐落在门头沟区大峪南路的楼房一套。

期间,李涵与第三人刘平共同居住此房屋。

后因承租人李涵未按约定给付周树君房屋租金,20XX年4月23日,周树君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租房协议书,同时要求李涵腾退租赁的房屋,给付欠缴的租金,并返还电卡。

20XX年6月3日,周树君与李涵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李涵承诺其将于20XX年6月29日前将其租赁的房屋腾退,将该房及房屋配套的电卡返还给周树君,并向周树君给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李涵未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XX年6月30日,周树君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涵腾退房屋,返还房屋钥匙和电卡。

二、执行情况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人员随即到李涵所在单位将传票发给其单位领导转交给李涵,并向其释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要求李涵务必尽快到法院,与申请人办理腾退房屋、交接设施的手续。

在此期间,申请人周树君来到法院,向法院提交了李涵的父亲李金明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经双方认可,李金明同意房主从20XX年7月10日开启李涵所租之房屋,屋内物品请费心给予整理,暂存放周先生处。

如有丢失损坏由李方负责。

”周树君据此要求法院同意撬开房门锁,将李涵的物品清空,将房屋交还给申请人。

执行人员经审查后认为,李金明虽为被执行人李涵的父亲,但其并非李涵的委托代理人,也非本案的当事人,其无权对李涵的物品进行处分,此事还须李涵亲自解决。

随后,在法院执行机制威慑下,李涵在第二次传唤后来到法院,执行人员立刻联系周树君,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研究腾房交接的方案。

李涵称该套房屋虽然是由其承租的,但是他是替第三人刘平租的,现在实际上是刘平在里面居住,房子里面有些什么东西他不清楚,哪些物品是刘平的也并不清楚。

房屋租赁中的租客搬迁与终止规定

房屋租赁中的租客搬迁与终止规定

房屋租赁中的租客搬迁与终止规定在房屋租赁中,租客搬迁和终止租约事项是常见且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租赁合同中关于租客搬迁和租约终止的规定。

一、租客搬迁规定1. 搬迁通知:租客在决定搬离租赁房屋之前,应提前向房东提供书面的搬迁通知。

通常合同规定搬迁通知的期限为30天,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

2. 搬迁理由:租客在提供搬迁通知时,通常需要陈述明确的搬迁理由。

可能的理由包括工作调动、家庭变故等,但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搬迁理由。

3. 房屋交接:租客在搬离房屋前,需要与房东进行房屋交接。

在交接时,双方应仔细检查房屋状况,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有必要,可以进行书面记录以防止后续纠纷。

二、租约终止规定1. 提前终止:在租赁期内,租客可能遇到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需要提前终止租约。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需要提前向房东提出书面终止请求,并说明明确的终止原因。

2. 违约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客如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承担相关损失。

3. 期满终止: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时,租约将自动终止,不需要进行额外的终止手续。

房东和租客可以根据需要商议是否续约,或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三、租客权益保障1. 押金退还:在租约终止后,租客有权要求房东退还押金。

房东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押金结算,并将剩余的押金退还给租客。

如有损坏或拖欠的款项,房东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扣除相应金额。

2. 合理扣款:如果租客在履行租约过程中发生损坏或拖欠租金等情况,房东有权扣除相应的费用。

然而,房东在扣款时应保持公正、合理,遵循合同约定,并提供明确的扣款明细。

3. 通知义务:在租约终止前,双方需尽到相互通知义务。

租客应提前通知房东,房东则需及时通知租客有关终止合同的具体事宜。

结论在房屋租赁中,租客搬迁和终止租约是一项复杂但必要的规定。

租客在搬迁前应提前通知房东,并确保房屋交接过程顺利进行。

对于租约的终止,租客需要遵守合同约定,如有必要提前终止,应提供正当合理的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京高法发[2013]462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京高法发﹝2013﹞462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

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交付和退还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交付和退还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交付和退还规定在进行房屋租赁交易时,签订一份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东和租户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其中,房屋交付和退还规定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它规定了双方在房屋租赁期间及结束时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和退还的规定。

一、房屋交付房屋交付是指房东将房屋交给租户使用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房东有义务保证将租赁的房屋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交付给租户。

一般情况下,房屋交付的具体步骤如下:1.检查房屋状况在房屋交付之前,双方应当一同进行房屋状况的检查。

房东应当确保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保持良好的使用条件。

租户可以对房屋是否存在损坏或需要维修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房屋交付单上以作为以后的证据。

2.签署房屋交付单在检查完房屋状况后,双方应当签署房屋交付单,并在合同中载明该交付单作为补充附件。

房屋交付单应当包括房屋的具体地址、房屋交付的时间、房屋状况的描述等信息。

双方应保留各自的交付单副本,并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备份。

3.办理过户手续若租赁的房屋为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房东需要在房屋交付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产权证书转交给租户。

在移交产权证书时,双方应当签署移交书,确保所有权的转移合法和顺利。

如有需要,双方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代理办理手续。

二、房屋退还房屋租赁合同的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房屋的退还是租赁交易的一项重要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退还的具体规定如下:1.房屋检查在房屋退还之前,房东和租户应当对房屋进行最后一次检查。

房东应当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未发生重大损坏或质量下降的情况,如有损坏需要维修,应当在退还前予以修复。

租户应当清理和搬迁个人物品,保持房屋整洁,并确保没有遗留私人财物。

2.退还押金如果在租赁期间有押金的支付,房东应当在房屋退还时将押金全额返还给租户,除非存在租户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房屋损坏或者拖欠租金等情况。

租房人应知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交割规定

租房人应知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交割规定

租房人应知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交割规定房屋租赁是许多人在生活中都会面临的问题,而房屋交割则是租房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租房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了解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交割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房屋交割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标准规定房屋交割是指在租赁合同生效后,房东将房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地交给租户,租户经过验收确认后开始正式居住。

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交割应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的整体交接:房东应将房屋以及配套设施齐全、不受损坏的交给租户,确保房屋内外的清洁和完好。

2. 设备设施的齐全和正常运行:房东应确保房屋内水、电、燃气等设备设施的齐全,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如有不足或故障,应提前告知租户。

3. 损坏和修复责任:租户在入住后发现房屋设施不全或存在故障时,应及时通知房东。

由房东负责维修和更换设备,租户不得自行施工维修。

4. 房屋附属物品的归属和保障:双方应明确房屋内的附属物品,如家具、电器等的归属,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说明。

租户应爱护和保管好这些物品。

5. 房屋的清洁和卫生:房东应在交割前对房屋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确保房屋的卫生环境符合标准,并确保租户能够安全居住。

二、注意事项除了标准规定外,租房人在与房东进行房屋交割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权益:1. 查阅合同:在进入房屋交割之前,租房人应详细阅读房屋租赁合同,并了解其中的交割规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2. 充分验收:在交割过程中,租房人应对房屋及设施进行仔细检查和验收,确保一切符合预期。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房东沟通并记录下来,以备后续维权。

3. 拍照记录:在交割时,租房人可以拍照或录像记录房屋的真实情况,以便于后期维权时提供证据。

4. 与房东保持沟通:在居住期间,租房人应与房东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任何问题或需要维修的情况。

5. 妥善保存文件:租房人应妥善保管好与房屋交割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包括租赁合同、验收记录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无权主张物品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无权主张物品损失

张某诉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无权主张物品损失一、案件概述张某(出租人)与赵某(承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满后,赵某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张某。

然而,在验收房屋时,张某发现屋内部分物品丢失,于是向赵某主张物品损失。

赵某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是否有权主张物品损失。

具体涉及以下问题:1. 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物品损失?2. 如何界定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

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租赁合同终止后,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物品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本案中,赵某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张某,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在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物品损失。

2. 如何界定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即房屋。

(2)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后,按照约定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中的房屋承租人责任有哪些

租赁中的房屋承租人责任有哪些

租赁中的房屋承租人责任有哪些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承租人不仅仅是享受居住权利的一方,同时也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责任。

了解并履行这些责任,对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保障自身权益以及确保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承租人有按时支付租金的责任。

这是租赁关系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义务之一。

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通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如果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可能会导致违约,面临被房东追讨租金、加收滞纳金甚至解除租赁合同的风险。

其次,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是承租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意味着承租人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比如,不能随意拆除墙壁、打通房间,或者将居住用途的房屋改为商业经营场所等。

同时,承租人应当遵守房屋的承载限制,不得在屋内过度堆放重物,以免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

在使用房屋内的设施设备时,也要遵循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因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

保持租赁房屋的整洁和卫生也是承租人的重要责任之一。

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应当定期打扫房屋,清理垃圾,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干净整洁。

如果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导致房屋卫生状况恶劣,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环境,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进行整改。

再者,承租人有责任对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妥善保管。

在入住时,承租人应当与房东共同确认房屋内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并记录在租赁合同中。

在租赁期间,如果设施设备出现非自然损坏的情况,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房东,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或费用。

例如,因承租人疏忽大意导致水管破裂、电器短路等问题,承租人可能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另外,承租人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制毒、赌博等。

同时,要遵守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如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小区的停车规定、不随意破坏公共区域的环境等。

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归还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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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租人要交回房屋吗案情:2002年7月,某家电销售部(下称销售部)聘请家电维修技术人员刘某为销售部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刚开始,刘某便提出住房困难问题。

销售部老板遂将其所有的一间单房租给刘某居住,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刘某不愿受聘于销售部,则租赁合同解除。

”2003年4月,销售部由于经营不景气,提出不再聘请刘某。

但刘某提出房屋的租赁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销售部多次要刘某交出该房,刘某皆予拒绝。

2003年5月,销售部老板将该房卖给了万某,万某多次要求刘某腾出房屋,刘某据理力争。

为此,万某诉到法院。

分歧: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聘用合同规定如果刘某不再受聘于销售部,则应解除租赁关系,因此刘某离开了销售部,根据合同规定应当交回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只有在刘某不愿意接受聘用时才解除租赁合同,而刘某并未主动提出不接受聘用,因此不应交房。

至于万某虽已买到了该房,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无权要求刘某腾出该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应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在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可分为法定的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本案涉及的是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方式。

事先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即是对事先解除权的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可见,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某种条件成就时,经一方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

从本案来看,刘某与销售部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刘某“不愿意受聘”于销售部,则解除租赁合同。

刘某“不愿意受聘”于销售部是解除该租赁合同的条件,但事实上该条件并未成就,刘某并不是不愿意继续受聘,而是销售部不愿继续聘用刘某。

所以销售部无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销售部在将该房转让给万某后,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呢?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后,并不丧失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所有人,仍然享有对出租财产的处分权。

只是其在转让出租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该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又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即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此时,租赁权实际已从纯粹的债权变成为物权化的债权,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本案中,刘某所享有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万某,在承租人刘某与受让人万某之间,无需另外租赁合同。

而因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自然发生租赁关系,万某成为出租人,刘某仍为承租人,租金的数额、支付方法和租赁期间应维持不变,只存在租期届满后才可以终止该合同,此时刘某理应腾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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