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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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同住人的认定

公房同住人的认定

公房同住人的认定公有住房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依法成为售后公房共同权利人;在公有住房拆迁时,有权依法取得拆迁安置。

然而对于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存在不同的认定。

在此,上海资深律师黄蕊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归纳整理如下:2、《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使用的为“共同居住人”一概念,且对其具体人员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6月28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明确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解答》还列举了几种可是为同住人的情况: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03]35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03]35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年11月27日京高法发[2003]350号)根据北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

为进一步规范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认为符合直管公房租赁变更条件,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以上因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或租赁关系问题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三、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
房屋租赁协议还未解除,⼜将该房屋租赁给另⼀⼈。

“⼀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下⾯请看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
出租⼈就同⼀房屋订⽴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均主张履⾏合同的,⼈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合同的承租⼈: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续的;
(三)合同成⽴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在本案中,由已占有房屋的⼩红承租。

对于⼩兰,⼩兰可以向业主和中介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中介风险
由于中介公司是两个租赁合同的居间房,对⼩红与业主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分了解,明知房屋已存在租约仍向他⼈提供居间服务,可能⾯临的风险有:(1)⽆法收佣;(2)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中介公司应当让业主与⼩红签订解除协议再进⾏下⼀次的居间服务。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1996_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

1996_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

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

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北京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所有并授权相关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

直管公房的租赁涉及到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合同之前,租赁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来说,租赁方应当是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且符合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租赁方还需要通过资格审核,以确保其确实有租赁直管公房的需求和资格。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有责任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并负责房屋的基本维修和保养。

这包括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同时,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对承租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承租方而言,其权利主要包括在租赁期内合法、稳定地居住使用房屋。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然而,承租方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先,承租方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租金的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房屋的地段、面积、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方面,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规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政府规划、房屋维修等,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还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

同时,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

最高法院公房承租权确认案例

最高法院公房承租权确认案例

最高法院公房承租权确认案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B,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A因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市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行终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1.A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与新市区政府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乌高(新)告〔2018〕17号《关于高新区(新市区)煤机厂家属院内16户平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是被征收人,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2.即使A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合法居住人与被诉征收决定存在的利害关系。

3.即使A只是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作为公房承租人仍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原告资格。

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房征收案件中,享有直管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以国有企业职工等身份,对被征收的公房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长期占用、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

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

因此,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什么是公房

什么是公房

什么是公房,公房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什么是公房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

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二、公房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公房交易,最大问题就是产权问题。

为避免因不明产权而造成的购房款损失,公房交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查清房产的性质。

首先必须查清公房的性质,卖方的公房究竟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公房包括单位的自管公房和房管局的直管公房两种。

单位的自管公房如果可以房改,应当是可以给予个人部分所有权;但直管公房一般只是出租给个人使用,不能买卖。

如果您不幸买的是使用权的公房,很可能连使用都不行,因为使用权的公房一般也只是出租给特定的人。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已支付的购房款退还可能会有波折。

(二)查明土地出让金。

如果公房可以买卖,还要注意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如果没交,无法过户。

如果无法过户,买到的房子在法律上属于不稳定的状态,卖方有权支付违约金来解除合同。

因此,在买公房之前,一定要到相关政府部门查明该房产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如果没有缴纳,可以和卖方谈判,由哪一方支付此笔费用。

(三)避免权属争议。

公房的年代通常比较久远,房产可能存在继承权纠纷或者离婚财产纠纷等问题。

一旦买到这样的房子,很可能在过户前,纠纷的对方会予以阻止,甚至不惜提起诉讼来阻止交易进行。

但卖房人在交易时可能会隐瞒这些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此类纠纷,我们律师主张在购房前,要事先和卖方签定协议或条款,保证其他人对房产权属没有权利,一旦卖方说谎,出现产权纠纷,迫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旧城改造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老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住房被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这其中对承租人认定比较简单,一般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但对同住人资格如何认定、以及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在承租人和同住人内部之间进行分配,往往会产生诸多矛盾和纠纷。

本文根据上海市公房征收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及司法实践,对同住人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一、同住人定义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对共同居住人明确定义:&ldquo;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rdquo;。

由此可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公房的同住人:1.户籍: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居住: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ldquo;空挂户口&rdquo;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3住房:对于&ldquo;他处住房&rdquo;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意见认为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

因此本条应表述为:&ldquo;且本市无其他福利住房或者虽有其他福利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rdquo;。

&ldquo;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rdquo;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情况,规定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12条:本办法所称的&ldquo;居住困难&rdquo;,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即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

公房承租的概念

公房承租的概念

公房承租的概念公房承租是指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以公开招租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租户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公房承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公房承租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低收入家庭无法负担市场租金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各国政府相继推出了公共住房政策,并开始兴建或购买住房来供低收入家庭租住。

公房承租作为一种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的形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公房承租的一大特点是,房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或受政府管理。

政府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政府拨款购买、兴建住房,也可以通过收购私人住房来增加公房的数量。

这些公房通常涵盖了各种形式和规模的住宅,包括公寓、联排别墅、独立住宅等。

公房承租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种可负担的住房选择,使低收入人群能够享受到稳定的住房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参与度。

与市场租房相比,公房承租通常以相对更低的租金提供住房,确保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权益。

同时,公房承租还有助于减少低收入家庭因支付高额租金而面临的经济压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公房承租不仅关注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也注重社会公平和稳定。

通过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可负担的住房,公房承租有助于减少社会贫困现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公房承租还可以减少低收入人群的流动性,提供稳定的住房环境,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为了保障公房承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政府通常会建立一套公正的租赁制度。

这包括公开招租、租赁合同和租金管理等规定,以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政府还会制定一系列的准入条件,包括收入限制、居住需求等,以确保公房承租的对象符合相应的资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公房承租的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在某些地区,政府开展了“以租代售”的试点工作,旨在将承租人逐步确权为产权人,实现公房的私有化管理。

这种模式通过让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期限内以较低的租金承租,最终获得住房产权,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地位和生活品质。

公房可以继承吗?如何继承

公房可以继承吗?如何继承

公房可以继承吗?如何继承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二手房过户事宜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房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房产类型,主要是相对于私房而言的,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公房也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并不是想卖给谁就可以卖给谁的,但是大家对于供方继承的相关事宜还不是很清楚。

那么,公房可以继承吗?公房如何继承?公房可以继承吗1、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公房的继承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继承,因为从法律上只有私产才有权利继承,公房不能继承,但对于公房,可以根据承租房管理办法,有近亲属继续承租公房,但具体哪些人可以有权利承租,需要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有房管局决定。

2、其实,公房使用权名为公房租赁,实质具有实物工资的意义。

如果这种权利不允许继承,将侵犯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公房如何继承1、公房俗称是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

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

2、关于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目前来说,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3、如果是租赁公房的话,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4、公房的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公房变更承租人是指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原承租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租,需要将承租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他人。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有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居民因种种原因需要变更住房承租人的合理需求。

下面是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一般规定:一、变更条件: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原承租人身体状况无法居住或已过世;2. 原承租人迁出该市区;3. 原承租人被判刑,需要长期在外服刑;4. 原承租人被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承租的情况;5. 原承租人违规租赁、转租或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6. 原承租人家庭成员死亡、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承租。

二、申请程序: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申请程序如下: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承租人无法居住或身体状况无法承租的证明、原承租人迁出的证明、离婚证、死亡证明等。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公房管理部门,并填写申请表格。

3. 审核程序:公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情况是否符合变更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签署协议:若申请成功,申请人和公房管理部门需签署变更承租人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5. 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需办理过户手续,将承租权变更为申请人的名下,确保合法合规。

三、效力和监督: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应按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并及时处理申请,确保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程序合法、公正。

四、注意事项:公房变更承租人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真实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承租资格。

2. 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公房变更承租人应按公平竞争原则,经过审核,选择最合适的人选作为变更承租人。

3. 承租期限:公房变更承租人和公房管理部门在协议中应明确承租期限,确保公房资源的合理使用。

公房租赁管理的规定(3篇)

公房租赁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房租赁行为,保障公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房租赁活动。

第三条公房租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房租赁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房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房租赁双方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房租赁主体第六条公房租赁主体包括:(一)公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公房承租人;(三)公房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公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拥有公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八条公房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公房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专业资质;(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三章公房租赁合同第十条公房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公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双方的基本情况;(二)公房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公房租赁合同签订前,公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公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公房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当到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可以续订合同。

第四章租赁期限和租金第十五条公房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公房租赁租金应当根据公房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房承租人如何确定

公房承租人如何确定

公房承租⼈如何确定公房承租⼈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或代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

实践中,公房承租⼈该怎么确定呢?以下是店铺⼩编收集到的关于公房承租⼈如何确定的⼀些介绍,仅供参考。

关于公房承租⼈的确定⼤致分三种情况:第⼀,原承租⼈仍然健在不发⽣承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当然还是原承租⼈。

第⼆,承租⼈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为新的公房承租⼈。

在第⼆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原来的承租⼈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家都没有异议,⼀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符合公房承租⼈条件的当事⼈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的问题⾄今悬⽽未决。

就笔者了解,这种情况⼗分普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应当如何认定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在原承租⼈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房的同住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上海本地常住户口,二是在该房实际居住一年,三是在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公有住房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依法成为售后公房共同权利人;在公有住房拆迁时,有权依法取得拆迁安置。

然而对于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存在不同的认定。

在此,上海资深房地产律师任芳芳(电话150****6264)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归纳整理如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一、同住人、其他房屋1、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3、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主要指福利性住房】二、《解答》还列举了几种可是为同住人的情况: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

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

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公房⼀般是指公租房、廉租房等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承租公房,承租公房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承租⼈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不是有公房居住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民法典对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没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申请承租公房后,相关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租赁合同后,享有公房的居住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公⽰,经公⽰⽆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复核,并在15个⼯作⽇内将复核结果书⾯告知申请⼈。

第⼗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租赁合同。

⼆、公房申请流程1、⾸先审查⾃⼰条件是否符合申请公房的相关政策,如果你符合申请的条件,要想成功申请公房,必须要经过以下⼏个程序。

2、将申请材料递交,申请受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3、⾃申请点受理申请之⽇起20个⼯作⽇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告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4、复审:市公房管理局⾃接收到初审材料之⽇起7个⼯作⽇提出复审意见。

对于合格的⼈员将进⾏公⽰;不合格的会书⾯告知申请⼈并说明相关理由。

5、公⽰:复审合格的申请⼈将在市公租房信息⽹上公⽰,内容包括收⼊、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作⽇。

对公⽰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作⽇内完成核查。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了解决困难住房者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公租房,为的就是解决这类人群的住房问题,要是有幸能申请到公租房还是很幸运的,但是大家对于公租房的了解有多少呢,正是因为不了解,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人问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小编下面做了解答。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1、公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2、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1、公租房的承租权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2、公租房的承租权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公租房的承租权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4、公租房的承租权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的调解处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的调解处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的调解处理(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概述所谓公房是指所有权归国家,实际使用人为个人,由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某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公房进行管理),或部队、学校等国有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其中,公房权利人包括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

根据上海现行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是同公房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公民,承租人应持有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公房同住人指公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目前,上海仍有大量的公房,其承租人或同住人多为老年人,因此公房承租权和老年人的居住生存利益息息相关,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各类涉老纠纷中占据了不小的比重。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因此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主要体现为两大类型:一是承租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即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同住人以外的第三人引发的纠纷;二是租赁户名变更引发的纠纷,即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之间为了如何变更租赁户名产生的纠纷或者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将租赁户名变更给其中一个同住人产生的纠纷。

公房承租权的变更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房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的同意,并得到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须在政府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之所以要求取得同住人同意,是从维护同住人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

因此,原则上未征得同住人同意的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

但对于购买公房承租权的第三人已实际入住公房的,则应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合理保护该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利益。

例如,该公房的同住人已经搬离公房,第三人已经实际入住公房的,表明该同住人已经以实际行动同意承租人转让公房的承租权,不能再以未取得自己同意而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

承租方指的是哪一方

承租方指的是哪一方

承租方指的是哪一方
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一、简介:
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

举例:
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二、权利:
1、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

2、违约赔偿
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

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加强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现对公有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变更、分列租赁户名作出如下规定: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征收(拆迁)后所得的安臵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臵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居住困难”,是指以本市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核定,低于该标准的为居住困难。

公房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租赁户名:(一)欠租未缴清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用途未恢复的;(四)因违法使用公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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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核心内容: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
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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