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如何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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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变更法律规定(3篇)

公房承租权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和集体所有,提供给居民租住的住房。

在我国,公房承租权是指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对公有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房承租权的变更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梳理和分析我国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房承租权变更概述1.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概念公房承租权变更,是指公房承租人因特定原因,将其承租权转移给他人或者改变承租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根据变更的原因,公房承租权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继承: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公房承租权。

(2)赠与:承租人将公房承租权赠与他人。

(3)转让:承租人将公房承租权出售或交换给他人。

(4)调换:承租人因工作、居住等原因,与公房管理部门协商,调换公房承租权。

2.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公房承租权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重点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三、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法律规定1. 继承(1)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2)继承程序:继承人需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等,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变更承租权。

(3)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继承人继承公房承租权后,享有与原承租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2. 赠与(1)赠与人的条件:赠与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公房承租权未设定抵押、查封等限制。

(2)赠与程序:赠与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赠与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签订赠与协议,变更承租权。

(3)受赠人的条件:受赠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公房承租条件。

3. 转让(1)转让条件:转让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公房承租权未设定抵押、查封等限制。

(2)转让程序:转让方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转让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签订转让协议,变更承租权。

如何进行公产房变更承租人

如何进行公产房变更承租人

如何进⾏公产房变更承租⼈如何进⾏公产房变更承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是指承租⼈在租赁期间将⾃⼰承租房屋的权利让与第三⼈,由第三⼈替代原承租⼈的地位,下⾯店铺⼩编为您带来关于公产房变更承租⼈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公产房变更承租⼈。

如何进⾏公产房变更承租⼈⼀、公房承租⼈的变更登记承租⼈户⼝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协商⼀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之⼀的,出租⼈应予同意。

协商不⼀致的,出租⼈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中,按照下列顺序书⾯确定承租⼈:(⼀)原承租⼈的配偶;(⼆)原承租⼈的⼦⼥(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的⽗母;(四)其他⼈(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死亡的,其⽣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协商⼀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应予同意。

协商不⼀致的,出租⼈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确定承租⼈。

承租⼈死亡,其⽣前在本处⽆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的,其⽣前具有本市常住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应予同意。

协商不⼀致的,出租⼈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确定承租⼈:(⼀)原承租⼈的配偶;(⼆)原承租⼈的⼦⼥(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的⽗母;(四)原承租⼈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全家户⼝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租赁合同的,承租⼈应当向出租⼈提出,出租⼈应当同意。

承租⼈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标准。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

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按照政府规定的租⾦标准执⾏的居住房屋。

公有⾮居住房屋包括以⾏政调配⽅式出租的⾮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居住房屋。

根据上海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上述公房均由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

所谓公房承租⼈,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或代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7修改)-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7修改)-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7修改)正文:----------------------------------------------------------------------------------------------------------------------------------------------------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过户申请书;(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 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 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所以在很多事情来临的时候我们并没有太多的能力进行改变,只能学着慢慢的成长接受,但是在现实生活还是需要慢慢的继续下去的,是关于一些继承或者变更是很多人比价头疼的,那么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手续还有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都由小编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第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1、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并不能随意的变更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2、所需材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

3、具体的流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

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第二、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保障房并轨就是要力求大限度争取资金支持,大限度方便群众,大限度便于分配管理,并轨之后,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则可以在保持各自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统筹管理”和“差额补贴”。

以上就是关于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和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的相关的介绍,小编提醒您在两者并轨之后并轨运营可以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运行机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再区分廉租房和公租房所以可以更好的方便租赁者进行租赁,希望上面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原因和形式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原因和形式

一、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他人。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8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原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转让后的新承租人名下。

二、公房承租人将承租权与他人交换。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9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原承租人将承租权与他人交换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交换后的新承租人名下。

三、公房承租人与该房处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协商一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0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变更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新承租人名下。

四、公房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变更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新承租人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的变更,都需要经过公房中的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

这里所谓的共同居住人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12条的规定: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若未经同住人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本文所附案例:未经同住人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无效附:上诉人A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A、B、C为姐妹。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多条款版)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多条款版)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一、引言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原承租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需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并经公有住房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以期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提供参考。

二、法律法规依据1.《合同法》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物权法》4.《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5.《城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办理流程1.原承租人提出申请原承租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需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时,应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承租人的原因、变更后的承租人基本情况等。

2.公有住房出租人审核公有住房出租人在收到原承租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的联系明、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的联系明等。

出租人有权要求原承租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以核实申请的真实性。

3.签订变更协议(1)原承租人、变更后的承租人基本信息;(2)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3)变更原因;(4)变更后的租金、租期等;(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4.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后,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应解除原租赁合同,同时出租人与变更后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照《城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后,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四、注意事项1.变更承租人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2.变更承租人过程中,原承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的完好,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3.变更承租人后,原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原租赁合同、办理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

4.变更承租人后,新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1.租户需要携带租赁合同、身份证和房产证明到所属的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Tenants need to bring the lease contract, ID card, and property ownership certificate to the housing management department for the change registration.2.房管部门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The housing management department will review the documents and process the chang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after confirming the accuracy.3.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房管部门会出具新的租赁合同或者变更登记证明。

After completing the chang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the housing management department will issue a new lease contract or chang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4.新的租赁合同或者变更登记证明将作为租户的法律凭证,确保租赁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The new lease contract or chang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will serve as the legal evidence for the tenant, ensur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leasing rights.5.租户需保留好原始的租赁合同和变更登记证明,以备日后查询和备案需要。

Tenants need to keep the original lease contract and chang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future inquiries and records.6.如果租户不方便前往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变更?

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变更?

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变更?【典型案例】山德贵与梁桂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即山金军、山金燕。

山德贵于2010年12月7日去世。

山德贵生前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二管理所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永安西里小区×号楼×单元6号房屋。

山金燕从小与山德贵居住,山金军结婚后搬出居住,梁桂玲也搬出居住。

山金燕认为上述房屋应由山金燕延续承租。

根据公产房屋的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山金燕享有该房屋延续承租权。

故,山金燕将梁桂玲、山金军列为被告,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二管理所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山金燕享有北京市朝阳永安西里小区×号楼×单元6号房屋的承租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山德贵死亡后,其他共居人以及原承租人的子女是否具备公房承租的资格应由公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政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在公房管理部门未对此作出确认前,原承租人子女要求确认其针对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法院不应受理。

综上,裁定驳回原告山金燕的起诉。

山金燕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山金燕向法院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其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梁桂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已决定登记立案。

梁桂玲、山金军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梁桂玲、山金军、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二管理所均没有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公房承租资格问题应由公房管理部门审查,该审查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

在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原承租人的子女是否具备公房承租资格应由公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政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因此,在公房管理部门未对此做出确认之前,原承租人的子女要求确认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的,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现山金燕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人不可变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人不可变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不可变对于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不可变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进⼀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的合法权益,近⽇,本市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11⽉1⽇起按照《办法的规定为承租⼈办理公有住房使⽤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续。

使⽤权过户⼀⼈提申请公有住房承租⼈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的配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过户⼿续。

公有住房使⽤权过户只能由⼀⼈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员有两⼈以上(含两⼈)的,应当达成⼀致意见后⽅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员达不成⼀致意见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在⼈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的,新的承租⼈通过两种⽅式确定:⼀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未指定承租⼈的,其配偶、⼦⼥、⽗母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已故的,已故⼦⼥的⼦⼥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员的,承租⼈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期满⽆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死亡的,其配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的⼈员仅有⼀⼈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七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公有住房产权⼈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相关申请材料进⾏核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查勘。

北京公租房,承租人还在能变更吗?

北京公租房,承租人还在能变更吗?

北京公租房,承租⼈还在能变更吗?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第⼀条的规定,公房变更承租⼈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原承租⼈迁出本市或死亡
这是公房变更承租⼈的基础条件,也是变更的原因,即原承租⼈去世或户⼝迁出本市。

⼆、与原承租⼈同⼀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合同
该条件有三点要求:
1、与原承租⼈户籍相同
2、与原承租⼈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本⼈⽆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
这⾥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住房”,不仅指没有登记在本⼈名下的房屋,也包括本⼈没有申请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住房,并且还包括配偶名下也没有可供居住的房屋。

实践中,有的家庭成员主张其具备承租⼈资格,但是经法院调查其配偶名下有房屋,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其没有居住在该房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其他住房”。

⼆是这⾥
的“家庭成员”是指“与原承租⼈同⼀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其他住房的共居⼈。


三、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异议的,可按原承租⾯积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变更涉及家庭关系,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需要取得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同意,如果有⼀⽅不同意则不能申请变更。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房屋价值的不断攀升,人们对公有房屋的热情也在不断的升温,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家庭矛盾也在日益显现并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的管理,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增加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理公证的环节,为进一步配合有关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做好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工作,市司法局先后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发文针对其有关办证事项、规范、程序作出规定,以期更全面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的申请人的范围。

1、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可以申请过户。

2、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只有一人时,应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内容要求声明人说明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存亡的具体情况,且本人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唯一申请人,并保证所声明的事实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4、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可以申请过户。

第二,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事项应注意的问题。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由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申请过户;2、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的,除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的,办理承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为内容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公证;若过户申请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的,办理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公证。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三个月后,过户的申请人办理与其所有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公证。

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如下:
1. 首先,变更承租人需要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新承租人的名称资质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收到申请后,审核新承租人的资质和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确认后予以同意。

3. 审核通过后,企业将提供变更协议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4. 完成签署后,将变更协议提交给房屋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承租人手续。

5. 在完成变更手续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物业管理部门记录,保证新承租人正常使用产房子。

注意:以上流程可能因不同公司的规模、管理模式、合同类型有所不同,请具体参考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

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员工入职,也有员工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调换住房。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产房子的变更承租人的流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一、变更承租人的前提条件在进行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前,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1.房子必须是企业产房,而非员工自购或租赁的房屋。

2.原承租人必须已经离职或同意放弃原有的房屋。

3.新承租人必须符合企业产房的使用条件和规定。

4.新承租人必须符合企业的入住要求和程序。

5.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企业领导的批准和签字。

二、变更承租人的申请流程1.申请人填写《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等。

2.申请人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交给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

3.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

4.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领导,由领导审批并签字。

5.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后续操作。

三、变更承租人的后续操作1.房产管理部门将原承租人的信息从房屋租赁合同中删除,并将新承租人的信息添加进去。

2.财务部门将原承租人的租金扣除信息删除,并将新承租人的租金扣除信息添加进去。

3.物业管理部门将原承租人的物业服务信息删除,并将新承租人的物业服务信息添加进去。

4.企业领导将变更承租人的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如保卫部门、人事部门等。

四、变更承租人的注意事项1.变更承租人的流程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规定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变更承租人的申请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

3.变更承租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企业产房的使用条件和规定,不得违反房产管理规定。

4.变更承租人的申请必须得到企业领导的批准和签字,不得私自变更。

5.变更承租人后,新承租人应当遵守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

五、总结企业产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流程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

在办理承租人变更的过程中,涉及到户口本上的人员同意是必要的步骤。

根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流程,当承租家庭提出在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时,需要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这包括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并明确变更原因。

产权单位在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会要求收集包括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以及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

这些材料中,户口本上的签字是必须的,因为它涉及到户口本上的人员对变更承租人的同意。

此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组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时,会确保变更后的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以便接受社会
监督。

这一过程进一步强调了户口本上人员签字的重要性,即他们的同意是承租人变更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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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如何变更承租人
公房
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

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根据上海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上述公房均由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

所谓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

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

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

《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

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房租赁合同应登记备案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转租,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应当提交租用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

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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