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进化的宪法与宪法的进化_进化论理性主义视角下的宪法与宪法发展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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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宪法现象刍论——兼论广义宪法史观及宪法史学研究对象的扩展

类宪法现象刍论——兼论广义宪法史观及宪法史学研究对象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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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第二 ,类 ” 类 ” 即类 似 , “ 。“ , 为形 似 神 近 、 似是 而 非 之意 , 指 “ 宪 法 现象 ” 一 概 念 涵 盖 的 现象 类 意 类 这 似宪 法现象 , 非 宪法 现 象 : 1 类 宪 法 现 象并 非 宪 又 () 法现 象 。宪 法现象 系 宪法 规范 及 宪 法规 范 所 引起 的 社会 现象 的总称 , 近代 以前 既不 存 在 宪 法规 范 , 自然 也就不存 在宪 法现象 , 以存在 于近代 以前 的类 宪法 所 现 象并非 宪法 现象 ;2 类宪 法现 象 与宪 法 现象 相 似 () 相 近 。正 如武汉 大学 江 国华博 士所 言 ,任 何 形 式 的 “
调 适与 进 化 形 成 的选 择 。 ④这 种 “ 化 自 己生 活 方 ” 优 式” 的努 力 , 自人 类 社 会 产 生 以来 就 一 直 存 在 , 使 致
近 代 以前虽 无宪 法 , 却存 在 着许 多类 似 于宪法 的历 史
学界 所使 用 , 以概括 宪法 学 的研究 对 象 。 日本 宪法 用
思考 , 以及 上述规 范 、 度 、 制 思考作 用 于社会 生 活形 成
的某 宪法 现 象之客 观 的认识 , 如对 于公 共福 祉条 项 例
成立 的客 观依 据 , 以及 此条 项现 在所 发挥 的机 能之 解
的实践 。本 文 将 此 类 现 象 统 称 为 “ 宪 法 现 象 ” 并 类 , 拟 对其 进行 分析 。

明等 。 “ 为科 学 的宪 法学 所 认 识 的对 象 , 是 宪 法 ”作 乃 与有 关 宪 法 的社 会 现 象 , 向来 一 般 称 之 为 宪 法 现 象 。 ③ 日本学 者 的观 点 , 法 学 是 科 学 , 学应 以 ”依 宪 科

宪法发展历程

宪法发展历程

宪法发展历程宪法发展历程宪法发展历程源于人类早期社会构成的政治体制和法律规则。

最早的一部宪法是古埃及的宫廷制度、古希腊以后的律令制度及拉丁美洲殖民地的哥伦布宪法等。

它们都包含有关政府权限、行政管理、司法管辖与私有财产的限制和责任的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的发展也发生了长足的变化。

1787年美国宪法的颁布,是宪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宪法将统治者的代表性给到了全民投票的代表,把自由主义融入了宪法,构成了现代宪法发展的奠基石,成为许多国家仿照的典范,极大地推动了宪法发展过程。

近百多年来,宪法发展受到西方法治、法官等先进思想的影响,宪法的发展历程能够见证人类在宪法建设的进程,从统治者的意志与权力,到民众的权益,宪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从法治制度的实行到宪政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

宪政制度主要是指对宪法本身在保护以及发展国家立法制度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宪法的解释、修改、履行、判断及其他各条约规和法律规范。

宪政制度受到国际社会宪法发展的影响,国家也在调整法律制度,尊重宪法的尊严,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保证公民的权利,促进国家的稳定发展,为构建一个贯彻宪法的政治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根据当前的政治经济及文化发展,以及社会客观发展趋势,发展和调整宪法,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以满足全民的维权需求。

宪法发展的历程源于人类对富有的尊重和对公平的思考,它的讨论和实施不仅仅是讨论和实施法律而是关乎制定法律的思想论断和行为表述,涉及到人们的精神内涵和道德规范。

宪法发展的历程正在不断引领着人类的精神世界,促使人类能够真正进入宪法时代,以更广泛的宪法观念和宪政精神来促进国家的法治发展,实现以宪法为基础进行持续准确的社会运行。

宪法发展历史

宪法发展历史

宪法发展历史宪法发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体现。

宪法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制度形成之时,以下是宪法发展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古代宪法:古代社会的宪法体现了特定时代和特定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例如,古代中国的“礼”与“德”的观念影响并构成了中国古代的宪法法规。

另外,古希腊雅典的“多数人统治”以及古罗马的“法院宪法”等也为后世宪法奠定了基础。

2.现代宪法:随着近代国家法制的形成,现代宪法开始发展。

美国的《美国宪法》被认为是现代宪法的先驱,其于1787年制定,成为第一个执行效力的现代宪法。

随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也为现代宪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普及化与全球化:20世纪以来,随着民主意识的提升和国际交往的加强,宪法发展进入了普及化和全球化阶段。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宪法,并且宪法中加入了更多的民主原则和人权保障。

例如,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宪法,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

此外,随着国际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宪法规定的普遍价值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

4.宪法的修正与完善:宪法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宪法需要适应新的需要而进行修正和完善。

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宪,以适应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5.宪法的特殊案例:宪法发展历史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案例。

例如,南非的《过渡性宪法》制定于1993年,其目的是促进南非的种族和解与和谐发展;波兰的《远景与改革宪法》于1997年废止原宪法并重新制定,以适应国家的政治和经济转型。

总结起来,宪法发展历史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宪法发展脉络,以及它们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它不仅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国家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宪法的发展趋势是民主化、普世性和全球性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需求。

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宪法的概念和形式不断发展演变,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

古代宪法。

在古代,宪法的概念和形式较为简单,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由王室或政治统治者所颁布的规章制度,它通常规定了王权的范围、国家官员的权责、法律的内容和罚则等。

例如,中国古代的“礼乐法度”就是一个权力机构规定的行政法规和纪律制度,目的是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的目的。

近代宪法。

16-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对宪法发展演变影响深刻。

启蒙运动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权力分立、民主治理等价值观念,这些思想逐渐成为近代宪法的基础。

这时,出现了《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等先进的宪法,这些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权制度和民选官员,限制了政府的权利,成为近代宪法的典范。

20世纪宪法。

20世纪是宪法的一个重要时期,随着全球化和经济、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特点出现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宪法。

例如,美国的《人权宪章》、日本的《和平宪法》、印度的《联邦宪法》、德国的《基本法》等宪法都集中体现了各自国家的特色和民族文化。

现代宪法。

如今,随着国际关系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现代宪法的趋势是向国际化和社会化的方向迈进。

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规范,各国之间的宪法越来越多地借鉴和相互影响,形成了一种全球性和多元化的宪政趋势。

有些宪法已经将人权、生态环境、城市化、科技进步等新兴问题纳入考虑范围。

总之,宪法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它的形式和内容受到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受到国家和地区的特点和民族文化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人们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进步和变化,宪法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民法 宪法 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

民法 宪法 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

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关键词: 经典的私法模式合法性危机民法宪法化法律全球化内容提要: 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欧洲国家近现代法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

从民法最初的相对独立性,到后来受到宪法的深刻影响,再到最近的全球化背景之下的民事交易法的独立性的重新强化,这些发展,是欧洲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也与欧洲国家宪法体制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这样的过程中,欧洲国家民法的理念和制度,随着其所处的环境的变化,也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

一、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作为一个理论课题,早为中国民法学界所关注。

为了界定人格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民法学者试图对民法与宪法的关系给出理论上的说明。

[1]此外,宪法规范对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所谓“宪法规范的第三人效力”问题,也引起了民法学界的关注。

[2]但先前的理论,主要围绕一些具体问题而展开,缺乏系统性和一般性。

伴随着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争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被提升为一个一般性的论题,从而具有了全新的理论内涵。

[3]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不再局限于民法学界,法理和宪法学界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甚至是争鸣,并提出了许多值得关注的论点。

[4]本文的撰写正是基于这一理论背景。

之所以选择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演变,对民法的影响这一角度来展开论述,主要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对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探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局限于规范性的描述和论证。

此种论述的基础和出发点通常是,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应该从属于根本法。

对于这种观点,有民法学者则认为,撇开法律效力等级等法律形式主义的外表,可以看到,对于社会生活来说,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根本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宪法性的功能等。

[5]应该说,这些论点在特定的语境下都具有真实性,但它们只是截取了民法与宪法的发展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面相,并不能揭示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存在的动态的、发展的维度。

宪法发展中国现行宪法变动方式的理论言说

宪法发展中国现行宪法变动方式的理论言说

宪法发展:中国现行宪法变动方式的理论言说周叶中 张 权*目 次一、“宪法发展”概念的提出二、宪法发展的构成要素三、宪法发展的趋势与规律四、结论摘 要 在已有的宪法变动理论看来,我国宪法变动存在着单一依赖修宪方式、修宪频率高、政治主导和政策性浓厚等问题,但这些理论立足于形式主义宪法观,主要关注宪法条文的稳定性,难以从整体上解释我国宪法变动全局。

因此,我国宪法学应通过新概念和新理论范式来解释现行宪法的变动。

而我们用来界定新中国宪法变动的“宪法发展”,以及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提出的“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则揭示了我国的实质主义宪法观,即更关注宪法的实质内容并兼顾宪法的规范性与发展的规律性,因而是更符合我国宪法观念和实践需要的概念。

对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将有助于形成一种新的宪法发展理论。

该理论认为,我国宪法变动所追求的目标是宪法发展;宪法发展是基于主客观条件朝着特定方向前进的、人为的、有形的、体现宪法内在要求和特定趋势的宪法规范的调整和变动;宪法发展必须满足事实、意志、规范和标准等要素,呈现特定趋势与规律。

关键词 宪法修改 宪法发展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 宪法变动 宪法变迁 修宪模式宪法修改既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宪法学理论创新的重要节点。

我国现行宪法在2018年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宪法修正案的顺利通过表明我国已形成较为稳定和具有鲜明特色的宪法修正模式,并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方式。

在如何阐释1982年以来中国宪法变动的问题上,选用何种术语和理论来解释宪法变动,仍未形成共识。

理论解释的不足和现实中的困惑,要求借助本土概念建立更有效的理论分析框架,以对中国现行宪法的变动做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和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 周叶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权,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研究”(项目号16JZD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以及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它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革密切相关,展现了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宪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希腊,人们将宪法视为一个概念,其中包括君主制、共和制、民主制等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

在古罗马,法律和宪法分别被确定为“一些是由规定性的决议所得到保护的、为了有效行动必须确立的规则,而其他是既成的、被各种规定或者沉淀守持住的制度”的内容。

古代东方文明国家如中国、印度等也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行政制度,并且存在行政法和宪法的观念,虽然这些宪法的权威性和普适性较低。

现代宪法的形成和发展可以追溯到欧洲启蒙时代。

17世纪末,英国的国会在与国王查理一世的斗争中取得胜利,确立了国会的立宪制度。

这一事件开启了现代宪法的先河。

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为自由、平等和民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776年,《独立宣言》宣告美国脱离英国统治,随后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它确立了代表制、三权分立以及公民权利的原则。

法国大革命发生后,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标志着宪法在法国的诞生。

19世纪初,拉丁美洲国家相继独立,成立起自己的宪法制度。

这些国家的宪法受到美国宪法和法国大革命宪法的影响,反映了民族独立和民主自由的理念。

此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欧洲和北美的国家纷纷以制宪会议的方式制定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或议会制,以及宪法对权力分立、权力制约和公民权利的规范原则。

20世纪以来,宪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许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的政治权力结构和经济体制,如苏联宪法、中国宪法和古巴宪法等。

此外,二战后,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宪法,为新兴的民主国家奠定了制度基础。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宪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宪法古今概念史

宪法古今概念史
这本书也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宪法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和意义。在现代社会, 宪法已经成为了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 责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宪法也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 的产生方式和任期,以及国家重大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 和贯彻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阅读感受
这本书也深刻地阐述了宪法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宪法不仅规定 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的职责,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它保障了人 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宪法也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 基础,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和任期,以及国家重大决策的程序和方式。
阅读感受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的概念逐渐发展,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开始出现不同的 宪法概念。例如,英国的宪法是建立在议会主权的基础上,而美国的宪法则是建 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
目录分析
《宪法古今概念史》的第二章是“宪法概念的演变”,这一章主要介绍了宪 法概念的演变过程和不同国家宪法的特点。
目录分析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概念逐渐发展出不同的流派。例如,自由主义宪法和 社会主义宪法就是两种不同的宪法流派。自由主义宪法的特点是强调个人自由和 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宪法则强调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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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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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宪法古今概念史》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目录分析
未来宪法面临的挑战包括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等。这些挑战将影响宪法 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应对。
目录分析
《宪法古今概念史》这本书的目录分析表明,宪法的历史背景、概念演变和 未来展望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主题。通过深入了解宪法的历史和概念演变,我 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本质和发展方向,为未来的宪法制定和实施提供有益的 参考。

宪法发展史发言稿范文

宪法发展史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回顾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感受宪法精神的光辉历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的发展史,是一部民族复兴、国家进步的历程。

一、宪法的起源与发展1. 旧中国时期的宪法在我国历史上,宪法观念较为淡薄。

1912年,孙中山先生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宪法并未得到充分实施。

2. 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1)1954年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975年宪法: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部宪法存在诸多缺陷,如取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978年宪法: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这部宪法恢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强调了民主集中制。

(4)1982年宪法:这是我国现行宪法,也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善的宪法。

它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发展的特点1. 宪法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宪法的发展始终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

在旧中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宪法无法得到充分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成为国家发展的基石,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宪法与时俱进宪法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在内容上不断丰富,形式上不断完善,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提供了有力保障。

3. 宪法体现人民意志宪法的发展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三、宪法发展的启示1.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始终坚持宪法至上。

2. 宪法的发展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宪法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

同志们,宪法的发展史是一部光辉的历程。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一、宪法的价值1、论宪法价值的概念、特征与本质【1】宪法主体及其价值取向与法益需求都是具体的,承载宪法价值的宪法本身也只能是具体的,是宪法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的需要而作出具体的价值选择和理性判断的结果,也只有具有具体性的宪法规范才能承载与表达宪法价值。

同时,宪法价值化与价值宪法化的过程也是具体的,这个过程是主体的立宪、行宪和护宪的实践过程,而实践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的、能动的人类活动。

【2】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宪法价值是一个“应然性”范畴,它回答的是“宪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应然性”是价值层面的问题,需要依靠“实然性”(事实层面的问题)来予以有效解答。

宪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在实践与理论层面上的应用方式和程度存在着差异,宪法学理论研究应更多关注宪法的“应然性”问题,而立宪、行宪和护宪过程即主体的宪法实践活动则必须时刻面临宪法的“实然性”问题,但即使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也离不开宪法价值的指导无论从历史形态来看还是从逻辑顺序上讲,宪法价值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始终是应然性在先,实然性在后,实然性从属于应然性。

如民主、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秩序等这些价值观念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制定宪法的行为毕竟是一种“前宪法现象”,制定宪法的过程不过是主体通过理性判断与价值选择,把人类历史上形成的用以保障人与公民权利的诸种价值观念通过制宪行为赋予宪法,而当宪法作为一种实然性被制定出来后,上述诸种价值观念就以宪法价值的形态出现了。

宪法应然性(宪法价值)是通过实然性表现出来的。

宪法一经创制,本身就蕴含着应然性,并以这种应然性为指导,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实现这种应然性。

所以,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

宪法研究应当区分宪法实然性问题(事实问题)与应然性的问题(价值问题),但又不能以应性问题来完全取代实然性问题,不然就会割断历史的线索,“使现代宪法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失去最基本的社会事实的佐证”。

宪法本质的追寻——宪法概念的方法论视角

宪法本质的追寻——宪法概念的方法论视角

宪法本质的追寻——宪法概念的方法论视角
尹口
【期刊名称】《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8)001
【摘要】从逻辑学来看,宪法概念就是对宪法本质的揭示,应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

宪法的"属"就是规则,宪法的"种差"应从宪法起源和内在结构来确定。

考察现有的宪法概念,只有"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这一描述准确揭示了宪法
本质。

【总页数】2页(P59-60)
【作者】尹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
【相关文献】
1.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的价值统一——基于宪法学方法论意义思考 [J], 秦强;解永照
2."政治宪法"的概念——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 [J], 周林刚
3.论进化的宪法与宪法的进化——进化论理性主义视角下的宪法与宪法发展简析[J], 谢红星
4.从灵魂宪法到身体宪法——对西方宪法概念古今变化的一种探析 [J], 汪祥胜
5.积极宪法与宪法实施——基于方法论革新视角的探讨 [J], 郑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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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法的发展趋势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宪法作为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为了适应时代,保证社会的平稳有序,宪法也必须在不断发展变化。

其发展趋势主要存在于经济,人权,国际法的影响,行政法与立法权的变化以及宪法的保障措施。

一、发展经济。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所使用的经济体系是计划经济,是社会公有制,可是在这种体系下,我国的经济无法得到良好的发展,始终落后于世界的其他强国。

于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打开大门发展经济,开始市场经济,允许私营企业的创建发展并且将我国的经济政策列入宪法之内,以此来保障财产、保证我国每一个人在有自己的能力下都有机会创造自己的财富,从而达到国富民强的局面。

二、越来越重视保障人权。

从约翰·洛克提出的天赋人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再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无一不是人权意识的发展。

近代所出现的民族独立,人民自由就是这种精神的一种体现。

但是光讲人权并不能将其实现,所以要在法律上规定。

那么在现在出现的环境权,日照权,健康权,生命权,知情权,保护隐私权以及在处理死刑时的安乐死则是体现人民人权的具体化条文化。

三、国际法对宪法的影响加大。

不同的地区和国家由于社会条件的不同,所以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差异。

在二战时期德国的法律中是允许屠杀犹太人以及鼓励告密者的,于是在审讯二战战俘的时候战俘并不认罪,因为他没有违反德国所制定的法律,然而这种行为却实实在在的侵害了世界人民的权利破坏了国际关系。

这些战俘尽管没有违反德国法律,但是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他们最终被处以死刑。

另外发生在二十一世纪头十年的两场人民起来反抗暴君,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

萨达姆和卡扎菲曾领导人民,不过他们是治国方式是专制,于是逃不开被推翻的结局。

这些人民的斗阵力量之一就是国际法的支持。

正所谓尊重自己人权尊重他人的人权。

四、立法权有缩小的趋势,行政权有扩大的趋势。

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1.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产生:英、美、法等国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从现象上看它们都直接产生于各具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和结果。

作为一种新的法现象的产生,宪法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互动的结果。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只有当商品经济已处于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伴随商品经济的平等、自由观念才会成为时代精神,而平等、自由观念恰恰是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

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民主政治是与君主政治(封建专制)相对的政治形态;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需要用强有力的法律固定下来。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近代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的成熟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支持。

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是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产物。

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宪法是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法典,而是由各个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

尽管当时的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但它揭开了世界宪政运动的序幕,无愧是近代宪法的先驱。

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

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年在费城制定。

它在世界上第一次宣布了共和国制度的诞生,并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为许多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步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它实行的议会制,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又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区别。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它把人类历史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活动起了指导的作用。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浅析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历程

浅析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历程

浅析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历程一、宪法的概念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相关书籍记录有关宪法之类的词汇,但它们与近代宪法的意义有着很大的区别。

如:《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明号令,明宪法矣”,但这些宪法词语都是国家的人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

1908年,满清王朝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宪法一词。

西方最早的宪法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其按照法律的性质与作用将其分为普通法律与宪法,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宪法在西方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的出现被现代学者广为认同为宪法的原型。

对于宪法的概念,西方学者一般从以下宪法的几个特征来进行描述:(1)、宪法是关于国家的统治结构和统治组织及其原则的规定;(2)、宪法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基础。

二、中国近代宪法的发展历程(一)、晚清宪法发展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揭开中国屈辱近代史的序幕。

这次战争以后,中国也开始学会了反思,学会了改变,不再以天朝上国而自居,而是转变积极寻找强国之路。

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专制传统的国度,从专制转化为民主,从皇帝专权转化为民权,经历了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历史过程。

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学习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度,从政治体面出发,学习西方。

制定宪法,施行宪政,提出了维新变法。

梁启超对立宪表现出极大热情,他说:“若立宪政体,真可谓国家亿万年有道之长矣!即如今日英、美、德、日诸国吾敢保其自今以后,直至天荒地老,而国中必无内乱之忧也!”戊戌变法的失败,使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群众认识到:民主不是靠乞求得到的,只有通过革命的道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中国才能实现民主宪政。

从此中国国内的立宪呼声愈来愈重。

为了维护统治、缓和矛盾,1905年7月十六日,清政府派出了五大臣出国考察团,对立宪进行考察。

1906年7、8月,出使各国考察的大臣先后回国。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九章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一、宪法观念的概念● 1.宪法观念的概念●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与评价。

●种类:●(1)时间:古代、近代、现代●(2)主体:个体、阶层、社会●(3)内容;整体、具体●(4)认识程度:大众、深层2.宪法观念的历史发展●(1)宪法观念的哲学化时期●(2)宪法观念的神学化时期●(3)宪法观念的理性化时期●(4)宪法观念的多元化时期● 3.宪法观念的作用●(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4、中国宪法观念的缺失与重筑(1)缺失:传统因素(文化;误读)当代因素(2)重筑●二、宪法文化●(一)概念和类型●概念: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宪法结构的认知总和。

●特征:●(1)基础:权利——权力结构●(2)出发点:权利●(3)核心内容:宪政●(4)特性:民族性、普遍性●类型●(1)依表现形式:成文、不成文●(2)依社会发展情况:内源发展型、派生发展型、超越发展型●(3)依历史阶段:近代、现代●(二)宪法文化的结构●(1)宪法文化的认知要素:解决宪法文化是什么的问题,“is”;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

●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

(2)宪法文化的评价要素:解决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ought to be”;●(3)宪法文化的情感要素:情绪。

●(三)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1.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2. 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2024年)宪法学课件讲义(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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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不佳等。
基本权利保障不力
02
探讨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如权利救济途径不畅、权利受
到侵犯时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等。
宪政文化建设滞后
03
分析宪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其滞后的原因,如宪法意识淡薄、
法治观念不强等。
26
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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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如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建 立违宪审查制度等。
阶级性、历史性、强制性 、组织性。
16
立法机关组成及职权
立法机关的定义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 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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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的组成
我国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立法机关的职权
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法 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 和批准国家预算和计划,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等。
积极开展对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及 时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的
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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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当代中国宪政实践与挑战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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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当代中国宪政实践概述
1 2 3
宪法制定与修改
详细阐述1954年首部宪法的制定背景、过程及 内容,以及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的修 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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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 举等方式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
6
02
国家基本制度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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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体、政体及国家结构形式

进化动力学的发展及其研究与应用进展

进化动力学的发展及其研究与应用进展

进化动力学的发展及其研究与应用进展张寅丁;张子琰;张君秋;李怡甜;胡玉洁;阿兹娅;高翔【期刊名称】《生物过程》【年(卷),期】2018(008)001【摘要】进化是事物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模式之一,其特征是有改变的继承。

进化动力学是探讨生物进化的数学原理的一门科学,它使用数学描述进化单位繁殖、选择、突变、随机漂变和空间运动等过程,研究进化发生的条件、方向及作用过程。

进化动力学起源于对生物进化的研究,但其不仅可以解释生物进化的模式,也能成功地解释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一些演化现象。

本文回顾了进化动力学的发展历程,并对近5年来进化动力学的研究,以及生态学、运筹学、临床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领域的应用进行综述。

【总页数】9页(P11-19)【作者】张寅丁;张子琰;张君秋;李怡甜;胡玉洁;阿兹娅;高翔【作者单位】[1]中国海洋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山东青岛;;[2]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学院,山东青岛;;[1]中国海洋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山东青岛;;[1]中国海洋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山东青岛;;[1]中国海洋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山东青岛;;[1]中国海洋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山东青岛;;[1]中国海洋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山东青岛【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相关文献】1.论进化的宪法与宪法的进化——进化论理性主义视角下的宪法与宪法发展简析[J], 谢红星2.数控铣削加工过程动力学仿真技术研究与应用进展 [J], 尹力;刘强3.工业发展系统动力学模型的研究与应用 [J], 王蕾;于春田4.进化论的“进化史”——达尔文进化学说的诞生、发展和影响 [J], 谷阳;;;;;5.新著推荐——《约束系统动力学研究进展》——罗绍凯、张永发等著《约束系统动力学研究进展》出版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研究

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研究

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研究【摘要】美国宪法作为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法,其发展历程对美国政治生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制定宪法的背景和过程、宪法修正案的历史演变、宪法审查的发展历程、宪法解释的变迁以及权利保障与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研究。

通过对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研究,可以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并分析其对当代美国政治生活的影响。

本文讨论了研究美国宪法发展历史的意义与价值,探讨其在推动政治改革、维护公民权利等方面的作用。

美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不仅反映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体现了美国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和发展,对于理解美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发展、历史研究、制定背景、修正案、宪法审查、宪法解释、权利保障、司法实践、展望、政治生活、意义、价值1. 引言1.1 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研究概述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其发展历程承载着美国国家建设和政治体制演变的重要历史。

对美国宪法的历史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美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还可以揭示其在历史背景下的真实意义和影响。

美国宪法的发展经历了制定、修正、审查和解释等多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美国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

通过对这些历史事件和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宪法的灵魂和精神内涵,为当前美国政治生活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美国宪法的历史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可以帮助我们从全球范围内审视宪法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特殊经验,为维护和发展现代法治国家做出更加深刻的探讨和贡献。

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研究不仅是对美国历史文化的珍视与传承,更是对于全人类政治制度演进的重要贡献和启示。

2. 正文2.1 制定宪法的背景和过程在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背景可以追溯到独立战争结束后的混乱局面。

早期的美国政府组织薄弱,各州之间存在矛盾和竞争,财政困难和外交问题也层出不穷。

1786年,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州派代表参加了在费城召开的一个会议,被称为安纳波利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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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 学 术 交 流 Jan.,2007总第154期 第1期 Acade m ic Exchange Serial No.154 No.1论进化的宪法与宪法的进化———进化论理性主义视角下的宪法与宪法发展简析谢红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13)[摘 要]进化论理性主义是哈耶克在批判笛卡尔式建构论唯理主义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对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洞见,它为重构宪法学理论提供了全新的视野。

以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视野,宪法是进化的而非构建的,是经验的而非逻辑的;宪法发展的科学形态实为进化.宪法的进化是连续的而非断层的,割裂传统的宪法必然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宪法的进化是自主的而非附从的,因社会革命、政治运动、体制改革、政策调整而强行改变宪法不是宪法发展的正常形态;宪法的进化是持续的而非间断的,宪法的进化过程永远没有尽头;宪法的进化是模糊的而非可预测的,因为宪法的进化趋势取决于无数特定事实,而人们永远不可能全然预测和掌握这些事实。

[关键词]进化论理性主义;建构论唯理主义;进化的宪法;宪法的进化[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01-0060-04作为二十世纪著名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哈耶克在哲学层面上对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批判,为观察和研究法律现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长期以来,我国的宪法学理论如同其他部门法学理论一样,受到以笛卡尔唯理主义为基础的实证法学派的深刻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一种全新的视角下,对传统宪法学的相关理论作出更正。

一、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进化的宪法(一)进化论理性主义对人与社会的基本洞见。

所谓进化论理性主义,是哈耶克在批判他所认为的笛卡尔式的建构论唯理主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哲学观.在其晚年著作《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一章“理性与进化”哈耶克开章即言:“考察人类活动模式的方法有两种;这两种考察方法在对人类活动模式的解释方面以及在对这样的模式进行刻意改变的可能性方面,会导出全然不同的结论。

”[1]综合哈耶克的相关阐述,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对人与社会的基本洞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建构论唯理主义者总是感觉自己有无穷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愿望,他们认为人的一切行动是建立在他知道所有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人完全可以根据这种关于特定事实的知识建构出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而某些狂妄的唯理主义者竟然相信“自己无须借助抽象就可以完全把握具体者,进而可以以肯定的方式把握或左右社会进程。

”[1]38然而事实的真相毋宁是,人对于决定其行为及社会进程的特定事实的大多数处于一种无法弥补的无知状态,而“我们整个文明的基础是,而且也必定是,我们相信诸多我们不能够知道其在笛卡尔意义上究竟是否为真的事实。

”[1]82.人的建构能力是有限的。

建构论唯理主义者认为,现存的各种制度都是人为实现某个目的而创造出来的,人可以,而且应当基于自己的目的重新设计整个社会及其制度,然而事实的真相毋宁正如哈耶克所言:“社会的有序性极大增进了个人行动的有效性,但是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有序性并不只是因那些为了增进个人行动有效性这个目的而发明或设计出来的制度或惯例所致,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那个起初被称为‘增长’尔后又被称为‘进化’的过程所促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惯例一开始是出于其他的原因而被采纳的,甚或完全是处于偶然的缘故而被采纳的;而后这些惯例之所以得到维续,乃是因[收稿日期]2006-11-23[作者简介]谢红星(1978-),男,江西于都人,法学硕士,讲师,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为它们使它们产生于其间的那个群体胜过了其他群体。

”[1]3概言之,制度和秩序并非是人为满足某个目的设计出来的,而是在进化过程中生成的.人固然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在更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与惯例的动物。

规则与惯例并非全然基于人的目的性活动而产生,人的目的性活动也无法营造出支配人的行为及社会运转的全部规则与惯例。

3.建构理性作为评价标准是有限的。

建构论唯理主义者认为,人主要是经由他所拥有的从明确前提中进行逻辑演绎的能力而成功主宰其周围环境的,所以一切无法从逻辑演绎的理性依据及方法得出充分证明的东西,都是“非理性”而不可接受的,然而正如哈耶克所言,有关人之价值的渊源,或者说判断事物对人是否具备价值之依据,除却“理性”与“本能”外,另有“理性所不及”。

所谓“理性所不及”,首先指社会进化过程中和人的日常生活中所存在的大量的为个人理性所不及却在人的日常生活起支配作用者,其次指那些为无数代人经由各自的特殊知识与特定环境相调适而累积起来的经验与习惯等因素[1]6,对于“理性所不及者”,不能因为它们无法以逻辑演绎的方法推理出来就断定其“非理性”,所以,既然人所能把握的事实性知识具有永恒的局限性,制度和秩序也并非由人的目的性活动而建构,那么对于那些无法依建构理性(具体指笛卡尔所界定的根据明确的前提所做的逻辑演绎)给出充分证明的东西,就不能武断地加以否定及排斥。

人不仅从推理中学习,人还在经验中生活;人很多时候先懂而后行,但更多时候先行而后思。

至此,进化论理性主义以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之范围与限度的观点为基础,把它对人与社会的基本洞见组合成一个相对完整且基本上能自圆其说的体系。

然而,建构论唯理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特别是某些“精英”的虚荣心,所以尽管它被证明是以荒谬的观念为基础,但在现代仍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进化论理性主义则因在某些方面会导出令人讨厌的结论,以至一直不被人们特别是“精英”们自始至终遵守。

以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模式而言,尽管自近代以来由历届中国政府主导下的宪政建设努力都以失败而告终,但时人仍然很少能反思出其内在的原因。

(二)进化的宪法。

传统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为确认和巩固革命胜利果实而制定出来的根本法,它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比较成熟的民主政治及民主的、大众的、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三大条件;近代启蒙学者的自然法理念和政治理论对宪法的产生起了重要的构建作用,可以说宪法是启蒙思想付诸政治实践的产物。

这些视宪法为人的理性在一定条件下建构之产物的观点,实为唯理主义在宪法领域的又一种“理性的狂妄”。

以进化论理性主义之视角研究宪法,宪法是进化的而非构建的;是经验的而非逻辑的。

1.宪法是进化的而非构建的。

进化论理性主义所言之“进化”并非如庸俗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简单将物种进化论生搬硬套于社会领域之含义,它指“制度和惯例的选择以及个人所具有的那些以文化方式传播或存续能力的选择”[1]23。

宪法的进化属性包括以下含义:(1)宪法是人类进化形成的选择而非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宪法就其根本来讲,不外乎是组织及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明确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以促进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性规范,这种根本性规范为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的人类社会所必须。

原始社会固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但原始社会的人一样过的是社会生活,原始社会的人因为不想在人与人之间无休止、无限度的争斗中同归于尽以及在与自然力量相抗争时被自然力量所消灭,他们仍然需要一种根本性规范来约束个人和组织社会,于是经过长期调适与进化,习惯与氏族得以形成。

一般认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有法律而无宪法,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样有组建国家体制、调整个人与国家相互关系的根本法,以中国古代社会而言,西周时期的“周礼”,明清时期的“会典”与儒家的纲常规范,实为当时中国社会之根本法。

概而言之,宪法是人类为优化自己生活方式,经由长期的调适与进化形成的选择。

当然,就某一特定的阶段而言,这种选择未必最优,然而从整个人类历史而言,这种选择本身即在不断地进化。

(2)宪法的内容是进化的而非臆造的。

如同宪法本身一般,宪法内容也是人类为优化自己生活方式,同时也为优化宪法本身形成的选择,这种选择是连续且不断改进的,某一特定时期的选择以现代的眼光来看未必最优甚至是错误的,然而人的认识本来就不是万能的,这种不断选择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可贵的实践,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的“试错”的实践中进步的,况且,谁又能断言在这些“试错”实践中人类所形成的选择的内容就没有任何可取之处呢?没有由少数大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很难想象立宪主义的代议制如何形成;没有终身而世袭的君主制,同样很难想象现代国家的国家元首制如何形成。

宪法的内容是不断改进的而非一蹴而就的。

(3)宪法的能力是生成的而非预设的。

理性的自负是人类的通病,这在独裁者身上尤为明显。

古代社会的独裁者们把他们想象成上天的化身、无所不能的万物主宰,在他们看来,没有什么规则包括社会的根本性规范是他们不能改变的;任何人都要遵循社会的根本性规范,除了他们自己。

然而历史的实践让独裁者们碰得头破血流,而人类也发现,只有让每个人无例外地遵守根本性规范,根本性规范才能逐步实现对人类生活方式的优化,于是,一系列保证宪法最高效力、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得以建立及完善。

但是,机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宪法作为根本性规范的能力或权威就已经确立,宪法的能力,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在一个接一个追究违宪行为责任的案件中生成的,从规范宪法到实现宪法,仍存在一个漫长的调适过程。

2.宪法是经验的而非逻辑的。

西谚云:“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人生活在经验之中,而非生活在建构理性笼而统之的幻想中,当然建构也是人的一种难能可贵的能力(如果把分析、推理、想象、构造称为建构的话),但任何建构都是源于经验的建构,进一步说,现实生活中为人的建构能力所建构的经验只是人的生活经验中的一部分,人必定是,也必然是不可能对其全部的生活经验进行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人都是在依其本性及习惯遵循经验而行事。

宪法作为人类为优化其生活方式形成的一种选择,其中固然有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建构,但更多的是对经验本身的陈述或由经验所直接导致的产物,而后者恰恰是宪法中最具生命力的方面。

英国宪法中的议会制度,与其说是由贵族和资产阶级所构建,不如说是不列颠诸民族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开始而其后延续下来的生活习惯所导致[2];美国宪法中的联邦制度,与其说是由美国开国元勋们根据《论法的精神》中的设想所构建,不如说是由北美初始移民英格兰清教徒从英国带过来的乡镇自治的生活习惯所导致[3]。

中国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此条更多是对中华民族数千年以来的生活习惯及经验的陈述。

二、宪法的进化进化论理性主义关于人与社会的洞见说明,规范与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渐进的进化。

宪法是人类为优化自己生活方式选择形成的一种根本性规范,其发展的科学形态同样体现为进化。

宪法的进化具有下列特征:(一)宪法的进化是连续的而非断层的。

宪法是人对经验的遵循以及在某些经验基础上的有限建构的结果,它表征对传统的尊重,对习惯的遵循,因此,任何无视传统及习惯,意图以一种全新的意识形态或理论为指导而重新创造宪法的想法,都是一种唯理主义式的狂妄,如此创造出来的宪法,必定因为其与传统的割裂而发挥不了根本法的功能,一部徒具文本形式而发挥不了实际效力的宪法,对宪政国家的促成只会有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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