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新三板”:最新《审查内核参考要点》认定的8个涉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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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六大实质障碍

新三板挂牌六大实质障碍

新三板挂牌六大本质障碍新三板工程本质障碍〔一〕存续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那么〔试行〕?要求拟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假设拟挂牌公司成立缺乏两年,仅是找了一个空壳公司对拟挂牌公司进展收购,其容易被认为刻意躲避“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而遭劝退。

〔二〕不适宜挂牌行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那么〔试行〕?明确指出,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否果真什么行业都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呢?也不尽然。

虽然业务规那么明确拟挂牌公司不受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房地产、P2P、众筹等特殊、敏感行业,违犯传统道德观念、违犯公序良俗的行业,建议在申报之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展充分预沟通,在征求股转系统意见后再行准备,不可贸然申报。

P2P、众筹最近是否会放开倒是值得期待。

〔三〕资质存瑕疵在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企业形式中,企业的消费经营需要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资质证书才可以正常经营。

假设企业的消费经营过程中,企业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越资质要求经营的情形,那么企业的消费经营也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存在违规的可能。

例如互联网彩票销售行业。

〔四〕不具有持续经营才能持续经营才能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消费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才能按照既定目的持续经营下去,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且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那么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才能的相关事项。

企业假设没有正常营业记录的,除非特殊行业,否那么很难不被劝退。

〔五〕会计根底薄弱,涉税事项较多如前所述,“新三板〞未对申请挂牌设置任何财务门槛,仅在?挂牌条件指引?中要求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展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将面临哪些涉税事项

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将面临哪些涉税事项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将面临哪些涉税事项
由于挂牌“新三板”准入条件相对于较低,企业多为中小公司,税务管理岗位及制度建设长期缺失,在“股改”等环节因税务诱发的历史问题常常成为很多企业挂牌中的“拦路虎”;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挂牌成为“公众”公司后,由于涉税事项处理的不规范,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其被社会媒体“放大”后,对企业带来的负面作用明显。

以下是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面临的20个涉税事项,并给出建议。

1、发票问题
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
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挂牌新三板前财务辅导内容汇总

挂牌新三板前财务辅导内容汇总

挂牌新三板前财务整理主要内容摘要
公司开启挂牌新三板进程前主要遇到的财务问题有:
1、收入确认不及时、规范,相关后附凭证不规范
2、成本计算方式不规范完善,成本结转具有随意性
3、收入报税金额与实际金额及企业基本情况差异巨大,不具有合理性。

账外收入的不规范。

4、企业收支中涉及过多的现金收支情况,造成财务的不规范和可操作空间巨大
5、固定资产很多是无发票购入,若入账会要求补税,若不入账,会造成自身的资产流失
6、一些特别不规范的公司甚至没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账目,而仅仅根据资金的流入流出建立了一套收付实现制的简易帐
以上问题都会对挂牌新三板造成实质性障碍,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审计、尽职调查将企业的基本情况真实的反映给监管机构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并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以上问题长期进行整改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及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所有财务障碍,我们将先派出项目组对企业进行调查,列出企业挂牌新三板所有的不规范的点,并有专门的老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辅导企业按
照解决方案落地实施3个月,3个月后企业将会按照规范的财务流程启动新三板挂牌事项。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财税重点关注事项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财税重点关注事项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财税重点关注事项一、企业账外账的问题新三板企业审计报告主要是针对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主要是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就是没有虚假的业务,不虚记收入,不虚增资产,这个主要是针对股改过程中,净资产是不能虚的。

净资产虚了,股改就会有瑕疵,股改失败,这个壳就废了,新三板就挂不成了,以后做什么这个壳都做不成了。

完整性就是不漏记,就是要把帐外的东西记进来。

在中小微企业中,基本上有账外账是非常普遍的,对自己一套帐,对事务一套帐,对银行一套帐,基本上都是三套张。

这个账外账主要分收入和成本这两大块儿。

收入比较容易解决,核实之后入账了,入账之后计提的流转税金及附加,就完成了,然后就把证据材料核实清楚。

最主要的就是成本这一块儿,既然是做到帐外的成本,都是没有发票的,没有发票的这个流转税及附加,主要是影响所得税。

成本不能抵扣的话,所得税按收入的25%缴纳。

一般的地方政府都会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跟税务局沟通的时候,企业会先邀请主管部门(有的时候是县长或市长)主持这个会议,把工商、税务各个部门叫到一起,为了支持这个事。

所以说,这个成本一般的时候都能通过跟税务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沟通解决。

虽然这个税务局是承认的,但是这个东西也有风险,有公司上市以后,被税务局补了很多税。

二、企业未弥补亏损的问题股改的时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可以延续计算,但是在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有一块儿是未弥补亏损的。

在变更股份制公司的时候是按净资产折股,这时候如果有累计的亏损,净资产折股之后就会导致实收资本比原来低,而这就涉及到一个减资的问题。

减资工作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做起来是比较复杂的,首先要公示45天,然后再有一些程序,这些程序最快至少也得2个月才能做完。

但是一般公司想挂牌都比较着急,一般不愿意等这两个月。

所以,一般在账面审计完了之后,确实还有未弥补亏损的,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增资。

比如说现在的实收资本是1000万,亏损是100万,这样我们一般看股东实际的资金能力。

挂牌“新三板”:最新《审查内核参考要点》认定的8个涉税“障碍”

挂牌“新三板”:最新《审查内核参考要点》认定的8个涉税“障碍”

挂牌“新三板”:最新《审查内核参考要点》认定的8个涉税“障碍”第一篇:挂牌“新三板”:最新《审查内核参考要点》认定的8个涉税“障碍”挂牌“新三板”:最新《审查内核参考要点》认定的8个涉税“障碍”编者按:根据统计,刚刚过去的7月份,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415家,环比上涨178.52%,创历史新高,呈现出迅猛增长态势。

2015年累计挂牌企业达到1480家,已超过2014年全年总和的1223家。

针对日益火热的“新三板”市场,2015年6 月2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下称《参考要点》),进一步明确了挂牌核查和信息披露标准。

本期华税律师就其中的重点关注的8个涉税问题进行了汇总和简要分析,以期为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提供参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参考要点》从合法合规、业务情况、财务与业务匹配性、财务规范性、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9各方面进行了说明,其中许多要点与税务密不可分,但是,本文所关注的8个税务要点是绝大部分是《参考要点》明确提出的问题,因此,对于计划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极具参考意义。

一、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参考要点》:对自然人股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机构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司需说明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华税解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屡见不鲜。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月8日,配套文件《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发布,至此,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doc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doc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新三板挂牌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企业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问题;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这四个方面。

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重磅突发!新三板挂牌标准重新修订负面清单不再适用

重磅突发!新三板挂牌标准重新修订负面清单不再适用

重磅突发!新三板挂牌标准重新修订负面清单不再适用来源: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366号为进一步明确挂牌条件的适用标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新修订的《指引》将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请挂牌的公司需满足新修订的《指引》的要求。

自新修订的《指引》生效实施之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均废止。

特此公告。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事项答记者问一、本次《指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于2013年6月发布,具体解释了公司股票挂牌的六个基本条件。

针对原《指引》执行中的常见问题,我们又陆续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和(二)(以下简称“《问答》”)对挂牌条件和适用标准予以进一步解释。

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问答》中涉及挂牌条件适用标准且执行较为成熟的内容梳理并纳入《指引》中;二是将原《指引》和《问答》中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部分标准作进一步明确、细化;三是将原《指引》和《问答》在执行中面临新问题的部分标准予以规范、调整;四是原《指引》部分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二、本次《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本次《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等。

新三板挂牌财务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

新三板挂牌财务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

新三板挂牌财务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一、财务与业务匹配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审查项目时看财务报表应当结合业务看公司财务,不应埋头看财务报表。

因为财务与业务部分有不同的人员执笔,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1、案例: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某公司为原申报IPO项目,后撤回材料开始申报新三板,报告期包括2012年度、2013年度。

由于2012年度销售给客户的部分商品发生退货情况,退货金额较大,2013年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采取追溯重述去调整2012年度相关报表金额。

退货的客户主要为经销商。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发表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收入真实完整。

本案是通过经销商压货虚增收入的典型案例,经销模式下的收入是很容易被调整的。

主办券商要核查收入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

在分析成本构成的时候要注意逻辑性,以及存货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2、案例:成本真实性某公司被举报,公司报告期内为做账与前关联企业员工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

律师认为合同内容不真实,无效的。

会计师解释合同对应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正确。

券商解释因为凭证过多,通过签订几笔合同的方式方便装订入账,成本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违法违规。

公司成本真实性存疑,该事项已移交监管组进行后续处理。

3、案例:收入与成本不匹配某公司为建筑施工类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收入确认。

计算完工百分比时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收入按照客户确认的进度单,成本按照实际发生成本与总成本的比重。

收入进度与成本结转进度存在差异,最终修改财务报表。

按照客户确认的进度单确认收入与成本的完工百分比。

在我们这边审查时有好几个这样的案例,调整财务表报的。

审核时收入与成本的匹配性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新三板税务门槛(老会计人的经验)

新三板税务门槛(老会计人的经验)

新三板税务门槛(老会计人的经验)1、新三板最大的门槛:财税规范在很多老板的头脑中,都认为,新三板几乎没有门槛。

的确,仅从法规来看,是没有门槛: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存续期必须满两年;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

看看,既不要求你盈利多少,也不要求你资产多少,只有一个量化指标:两年!多低的门槛啊!因为门槛看似很低,众多企业便蜂涌而至。

部分不良中介机构为了揽生意,也开始忽悠老板们:“保证给你弄上市!然而,有一道看不见的门槛,把这些企业中的绝大部分给绊倒了,那些拍着胸口“保证”了的中介机构,把预付的服务费用装进口袋后,开始支支吾吾闪烁其词左顾右盼找客观原因了。

某些企业曾经在某企业会议室里,亲眼见证了老板当面质问某会计师事务所:“收钱之前,你们不是说我的企业百分之百可以上新三板吗?现在为什么又说不能了?新三板上市条件中没有明文规定“财税核算必须规范”,但这却是必须做到的。

不规范想上市?做梦吧!2、最大的不规范这些栽倒的企业,最大的不规范是一直搞“两本账”。

为了逃税,他们做两本账,一本给税务局看,营业收入和利润很少,一本给自己看,真实反应营业收入和利润。

比如,实际收入1亿元,利润2000万,报给税务局的账上却只有收入2000万,盈利50万。

这就面临很大的风险:(1)如果马上把营业收入从每年200万释放到1亿元,这个“突飞猛进”如何向税务解释,税务局只能理解为以前“隐瞒了收入”,马上来检查,而这些企业的“外账”破绽百出,一查就查出大问题,如果被税务处罚,留下大污点,就永远别想上市了!哪个股民愿意把信任交给一家偷税漏税的企业?(2)如果不释放这个隐瞒的收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就不让过关——隐瞒收入比例如此大,怕没有哪家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敢出报告,券商也不敢接手。

那么,事务所会要求把真实的收入做出来,真实收入做出来,就意味着补巨额税收,还面临罚款,依然留下污点。

(3)退一万步说,事务所、券商都高抬贵手,让你过关了,税不补,营业收入和利润在挂牌之后释放(这一行为,本质上是串通做假)。

新三板挂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1、主体资格问题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即拟申请挂牌企业在最初设立以及后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履行必要的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

特别提示:涉及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资产的审批、资产评估等相关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同时要求券商、律师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进行确认案例索引:光电高斯(430251) 《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重点问题之 9。

请公司确认公司设立及改制时,第二大股东光电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是否须履行相关国资备案程序,如需要,请补充提供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关于其程序完备、合法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国有股问题)律师对公司在设立及改制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光电集团对上述程序所履行的7相关程序、决议、书面文件进行了核查,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论证,证明其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2、股东适格: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如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所)、县以上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性公司或者个人。

案例索引:【随视传媒(430240)】反馈意见一:公司存在境外公司或个人通过境内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公司业务领域是否存在属于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情形。

顾问律师对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境外公司或个人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公司的业务领域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进行逐一比对,详细论证了外资股东投资该公司不属于限制投资或再投资的业务领域。

【网动科技(430224)】有外籍股东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设立时股东马滨系澳大利亚国籍,后进行规范,马滨退出,工商部门出具说明,股东出具承诺。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附件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1.合法合规1.1 股东主体适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2 出资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文中标有符号“*”的表明该内容涉及挂牌条件。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 公司设⽴立与变更1.3.1公司设⽴立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

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

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根据7月21日《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全国股转公司培训会议录音整理一、股东主体适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案例:股东为军人,资格瑕疵及解决问题:公司2011年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中6人为现役军人,在办理股份登记时才发现。

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上6人将各自持有的公司0.19%股份分别转让给其他自然人。

核查:1、股权转让程序2、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代持股情形3、股东资格瑕疵不影响其他投资入股以及公司设立的有效性4、以上股权转让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5、公司的说明6主办券商尽调和内核的说明7、律师尽调的说明2、案例: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伊禾农品430225)解决方案:承诺挂牌后尽快转让。

公司股东刘玉华现任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12 年12 月刘玉华出具了书面承诺,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伊禾农品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尽快将其所持有的伊禾农品265.524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进行转让,待股份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伊禾农品任何股份,不再作为伊禾农品股东。

3、有外籍股东,但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网动科技430224)解决方案:①外籍股东退出;②现有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③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009 年2 月,公司股东马滨与股东李明及北京网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马滨已具有澳大利亚国籍,但因其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因此投资事项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模板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模板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一、合法合规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1.1股东适格性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

请公司补充披露。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1.2出资1.2.1出资验资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1.2.2出资程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1.2.3出资形式与比例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2.4出资瑕疵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

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3公司设立与变更1.3.1公司设立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解决方案的涉税处理

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解决方案的涉税处理

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解决方案的涉税处理新三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板块,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

为了保证挂牌公司的财务透明和合规性,新三板提出了一系列的挂牌条件。

涉税处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挂牌公司需要解决涉税问题,确保自身符合税法规定。

首先,挂牌公司应确保自身的纳税情况合规。

公司在申请挂牌之前,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并及时申报纳税。

如果公司存在拖欠税款或逃税等情况,将会对挂牌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公司应合理规划和管理自身的税收事务,确保税务合规。

其次,挂牌公司应认真履行税务备案和申报义务。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

挂牌公司应合理规划备案和申报的时间,确保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应的工作。

同时,公司应确保备案和申报的内容真实、准确,避免虚假报备等行为。

第三,挂牌公司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税务机关有权对挂牌公司的税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以确认公司的税务合规性。

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时,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财务和税务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如果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将会对挂牌申请产生严重影响。

新三板挂牌审核要点

新三板挂牌审核要点

新三板挂牌审核要点企业要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话,如果想要⼀次性申请通过挂牌成功,就要懂得相关机构对于申请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审核要点,根据具体的审核要点来进⾏申请。

那么,新三板挂牌审核要点是什么?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依法设⽴且存续满两年1、依法设⽴,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营业执照》。

(1)公司设⽴的主体、程序应当合法、合规。

公司由国有资产出资设⽴的,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件。

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批复⽂件。

《公司法》修改(2006年1⽉1⽇)前设⽴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的批准⽂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式及⽐例应符合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办理完毕财产权利转移⼿续。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且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缴⾜,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2、存续满两年,是指股份公司应当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之⽇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期截⽌⽇不得早于改制基准⽇。

⼆、业务明确,合法存续,不存在违法情形1、业务明确公司应当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公司从事的业务,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公司可以同时经营⼀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相关要素应当具备合法性。

如公司⾃有资产、租赁资产、⽆形资产等,应当具备完善的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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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新三板”:最新《审查内核参考要点》认定的8个涉税“障碍”
编者按:根据统计,刚刚过去的7月份,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415家,环比上涨178.52%,创历史新高,呈现出迅猛增长态势。

2015年累计挂牌企业达到1480家,已超过2014年全年总和的1223家。

针对日益火热的“新三板”市场,2015年6 月2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下称《参考要点》),进一步明确了挂牌核查和信息披露标准。

本期华税律师就其中的重点关注的8个涉税问题进行了汇总和简要分析,以期为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提供参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参考要点》从合法合规、业务情况、财务与业务匹配性、财务规范性、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9各方面进行了说明,其中许多要点与税务密不可分,但是,本文所关注的8个税务要点是绝大部分是《参考要点》明确提出的问题,因此,对于计划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极具参考意义。

一、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参考要点》:对自然人股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机构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司需说明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华税解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屡见不鲜。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月8日,配套文件《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发布,至此,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要点》: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华税解读:按照税法规定,以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投资人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投资人应按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或预提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

个人股东则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
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但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按照《参考要点》的规定,公司需要对追缴税费的相关防范措施进行说明。

三、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违法行为
《参考要点》:主办券商及律师需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华税解读: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

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已经入刑,随着税制改革及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将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持
《参考要点》: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收入、研发人员等情况核查公司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所存在的风险。

华税解读: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在2014年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风险逐渐加大。

根据《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骗取税收优惠资格”被纳入了“逃税”的范畴,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触犯刑事责任的风险。

在上述背景下,企业应该做好相关的准备及备案工作,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

由于不同的科技企业在高新资格认定和复审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应对策略,以确保企业最大限度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认定标准:(1)突出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2)重视研发活动的持续性;(3)证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4)注重知识产权的多样性;(5)提高研发组织管理水平;(6)提供最优的证明资料;(7)强化税务备案手续的完备性;(8)建立高新资格维持的长效机制;(9)提升高新检查危机化解能力。

五、重大资产重组等交易的纳税情况
《参考要点》:要求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就报告期内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缴纳税种以及税率情况;(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华税解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

而且,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税收优惠依赖
《参考要点》:公司需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如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依赖,需披露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华税解读:文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或可以参考主板上市公司审查的相关做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

监管层在对IPO申报企业涉税问题的核查中,税收依赖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审查点。

七、税收行政处罚(偷税、漏税等)
《参考要点》: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应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客户对象、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非货币资产出资规范等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缴纳税种以及税率情况;(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华税解读: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最新的《税收征管法 (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不同的手段和情节,设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

八、转让定价管理
《参考要点》:对关联交易作了专门规定,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必要性与公允性、规范制度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

华税解读:就税收层面而言,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通常选择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

其中,定价是否合理是税务机关主要关心的问题。

因此,华税律师建议,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如同期资料等),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总结
事实上,新三板在挂牌前,面临的税务风险点和“障碍”远多于上述罗列的问题,比如在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资产交易中的土地增值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过激的税务筹划方案,等等,很多税务问题最后可能是“殊路同归”,被视为税务行政违法是刑事的违法,并构成“新三板”挂牌审核的实质性障碍,华税律师建议,计划登陆“新三板”的企业应该尽早梳理相关问题,尽早化解,以顺利挂牌“新三板”。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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