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实施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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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

国家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

国家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在众多国家工程保险制度的范本中,最为人所熟知的莫过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这两种保险是工程保险体系中的基础,涵盖了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

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针对的是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比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保障因施工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工地周边居民的财产受损或过往行人受到意外伤害等。

除了上述两种基本保险之外,还有专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等更为细化的保险产品。

专业责任险主要是针对设计、监理等专业服务提供方的责任进行保障,一旦因为专业服务的失误导致工程损失,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

而工程质量保险则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如果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将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还出现了一些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延期交付保险、合同履约保险等。

延期交付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的风险,保障业主免受延期交付带来的经济损失。

合同履约保险则是为了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一方违约,保险公司将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家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将单个项目的风险分散到整个保险市场,降低了项目参与方的风险负担。

同时,保险机构的介入也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国家工程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保险条款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解不一,影响保险效果的发挥;保险产品的同质化严重,缺乏针对性的设计;以及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了投保人的选择难度等。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案例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案例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案例某城市的重点工程项目——阳光大道扩建工程,是一个集市政道路改造、桥梁建设和地下管网铺设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建设项目。

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和风险程度,项目业主在项目启动之初便决定投保建设工程保险。

保险方案设计经过与保险公司的多次沟通,项目业主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潜在风险,选择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保险产品:施工全过程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以及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这些保险产品涵盖了从工程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为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第三方索赔等风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保险合同签订在明确了保险需求后,项目业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详细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索赔程序等关键条款,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保险期间的风险管理在阳光大道扩建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保险公司不仅仅是一个风险承担者,更是一个风险管理的合作伙伴。

保险公司派出专业的风险评估团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并提供专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同时,还举办了多场针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有效提升了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出险与理赔不幸的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连续降雨导致一处临时搭建的围挡发生坍塌,对周边商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幸运的是,由于投保了第三方责任保险,项目业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迅速响应,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损失评估。

最终,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赔付了相应的损失,使得项目业主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赔偿问题,保证了工程的正常进度和自身的利益不受太大影响。

结语。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规定一、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背景意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减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成果质量、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市场化和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受益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等各方。

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制度构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构建涉及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保险索赔、硬件保障等内容。

具体包括建设工程保险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依法设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设立建设工程保险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保险监督机构以及建设工程保险合作机构。

1.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等各方。

2.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施工风险责任、质量责任、设计责任、监理责任、投资方责任、人身伤害责任、财产损失责任等。

3.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险、财产损失险、法律责任险等。

4.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需要购买的保险金额。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5.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利益。

6.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合同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和建设工程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为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范围、保险索赔等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应当参加以下保险:(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

第六条保险范围包括:(一)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二)工作期间因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三)失业导致的收入损失;(四)因工致残、死亡的经济补偿;(五)生育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保险费的缴纳与赔付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赔付保险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保险工作责任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赔付保险金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一、总则1. 本保险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甲方的保险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得到合理控制和妥善处理。

2. 甲方应根据自身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规模、风险特点和管理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3. 本保险制度适用于甲方所负责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应确保工程项目的基本保险覆盖,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 工程一切险应对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进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材料等。

3. 第三者责任险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应根据项目特性,考虑增加其他附加保险,如施工机具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任险等。

三、保险购买1. 甲方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保险购买工作,并确保保险期限覆盖整个工程建设周期。

2. 甲方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保险条款和保费。

3. 甲方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险管理1.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事务,包括保险购买、索赔等。

2. 甲方应定期对保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保险保障与项目风险相匹配,并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3. 甲方应建立健全的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保险单据、合同和相关文件。

五、保险索赔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索赔。

2. 甲方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 甲方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赔偿事宜,并确保赔偿金用于相应的损失恢复。

六、附则1. 本保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甲方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专门合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依法为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建设单位承包的建筑、市政、水利、机电等工程施工过程提供保险服务,从而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减轻建设单位和社会承担的风险。

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施工环境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建设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工程施工前就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承担一定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险责任,一旦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这就能够有效地刺激施工单位提高自身的施工质量,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降低因施工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二、降低建设单位和社会的风险工程建设是一项风险较大的活动,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损失将十分巨大。

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为建设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风险提供有效的保障。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申请赔偿,从而降低风险,避免损失扩大。

对于社会各界也能够降低因工程质量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保护公众利益。

三、提高施工环境的质量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建筑施工行业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施工行为。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享受保险服务的同时,也将更加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提升环境质量。

这将有利于减少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四、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规范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可以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规范发展。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将更多地遵循规范,提高施工质量,减少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

同时,保险公司也将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进行监督,促使施工单位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施工质量。

这将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整体行业的竞争力。

五、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工程建设模式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可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工程建设模式。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市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它是指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对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进行投保,以工程质量管理为重点的责任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主要通过保险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工艺、工程材料、监理与检测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障金额,并向建设主体提供相应的投保方案,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

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 保险责任: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包括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工程设计、监理与检测等环节的质量风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投保方的需求,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金额。

2. 保险费率: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类型、施工地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越大,保险费率越高。

3. 投保要求:为了能够成功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主体需要提交相关的投保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合同、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4. 理赔流程:一旦工程项目发生质量风险,建设主体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建设主体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交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保险公司核实后给予理赔。

三、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优势1. 降低风险: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地降低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要求建设主体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

3. 保障权益:建设主体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减少质量风险带来的损失。

4. 规范市场秩序: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工程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保险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完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编制本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险事宜。

三、保险管理机构1. 建立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管理制度,并审核和监督全面的保险事务。

2. 建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实施。

四、建筑工程保险范围1.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工程全損保险、工程设备保险等。

2.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物物业保险、建筑物维修保险等。

五、保险责任限额1. 工程施工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事故不低于100万。

2. 工程全損保险责任限额为基本保额的三倍。

3. 工程设备保险和建筑物物业保险责任限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保险费用支付1. 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2.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开工前一周。

3.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

七、保险合同管理1.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应当与施工合同一并签订。

2.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3. 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索赔方式、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等事项。

八、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工程施工意外时,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出理赔决定,并按约定赔付相应的款项。

3. 工程竣工后如发生建筑物物业损坏事件,建设单位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九、保险资金管理1. 保险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工程保险资金账户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十、保险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报告保险管理委员会。

2. 保险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附则1. 本保险管理制度由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建法规工程保险制度

一建法规工程保险制度

一建法规工程保险制度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一建法规。

一建法规是指国家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建筑法、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建筑工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确保了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我们来看一下一建法规下的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一种管理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承担保险责任,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减少因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2. 工程进度保险:工程进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工程的进度承担保险责任,当工程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进度延误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进度,减少因进度延误带来的损失。

3. 工程安全保险:工程安全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工程的安全承担保险责任,当工程出现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安全,减少因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

4. 工程责任保险:工程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工程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当工程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第三方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责任,减少因第三方损失带来的损失。

5. 工程保险的管理:工程保险的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保险的购买、使用、理赔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工程保险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签订保险合同、处理保险事故等。

建筑工程强险制度

建筑工程强险制度

建筑工程强险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建筑工程强险是指由施工单位投保,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等风险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人人身伤亡、第三方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不对因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范围1. 建筑工程强险应涵盖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施工的临时工等。

2. 保险范围应包括施工现场内的所有活动,以及与施工直接相关的运输、装卸等辅助活动。

四、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应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五、索赔与赔偿1. 发生保险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核实。

2. 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协助处理事故,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六、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强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未按规定投保或逃保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工程保险保证制度

工程保险保证制度

工程保险保证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保险的管理原则、保险种类、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索赔程序等,以确保工程项目在遭遇风险时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

3. 公司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风险程度,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确保全面覆盖项目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保险种类1. 施工全过程保险:涵盖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保险。

2. 第三方责任保险:针对工程施工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

3. 机械设备保险:保障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因意外损坏、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4.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5. 其他特殊风险保险:根据工程特点可能需要的其他特殊保险。

三、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范围内的风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应明确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损失。

3. 对于因施工方的疏忽、失误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四、保险费率1. 保险费率应根据工程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2. 保险费率应在确保足够赔偿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保险成本。

五、索赔程序1. 在发生保险事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施工单位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3.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索赔材料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赔偿金额的核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六、监督与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保险管理制度,定期对保险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公司应定期组织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3. 公司应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保险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施工单位高空保险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高空保险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高空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障施工单位的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避免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施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的业务部门。

3、工作责任:(1)职责分工公司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高空作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

(2)安全责任公司领导应对高空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清晰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4、高空保险管理制度(1)项目前期准备在开展高空施工前,应对施工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高空作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安全设施的准备在进行高空作业前,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例如固定安全网、安全带等,并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维护。

(3)工作计划的编制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作业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作业监管对于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计划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5)事故处理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

(6)保险准备必须为进行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购买相应的高空保险,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5、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公司领导应定期派出专人对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执行。

(2)不定期检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也需要随时对高空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6、违规惩罚对于违反高空保险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严格要求责任人进行风险防范教育。

7、制度完善公司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高空保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

总之,公司领导需要认真对待高空保险制度,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执行,保障员工的安全,确保高空作业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合同第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1 投保人为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购买保险的一方。

1.2 被保险人为甲方雇佣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以下简称“乙方”),即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1.3 受益人为乙方或其合法继承人,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赔偿的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工作原因在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2.2 若乙方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3.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工资标准确定,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2 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具体费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期间4.1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需要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5.1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2)乙方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导致的事故;(3)乙方在醉酒、吸毒等状态下发生的事故;(4)乙方参与非法活动导致的事故;(5)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

第六条理赔程序6.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2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6.3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维护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保险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所有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钢筋工、木工、油漆工、瓦工等。

三、保险责任1. 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投保工伤保险,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等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

3. 医疗保险:施工单位应投保医疗保险,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突发疾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医疗治疗的费用进行赔付。

四、保险投保1.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为所有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为新招收的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

3. 施工单位应定期核实保险购买情况,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的保险都处于有效状态。

五、保险理赔1.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时,应第一时间向所属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报告,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

2. 施工单位应协助受伤施工人员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

3. 施工单位应全程关注受伤施工人员的治疗进展,协助其尽早康复。

六、保险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险管理档案,对每位施工人员的保险购买情况、理赔记录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保险知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保险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评估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2. 施工人员故意隐瞒疾病或伤情,或者虚构伤情进行骗保,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保险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做好相关保险管理工作。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缴费费率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 作为缴费基数,按1%费率缴纳。

即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1.5‰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市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缴费主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第一部分:合同当事人信息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保险条款1. 保险对象:本保险涵盖建设工程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设备、材料以及第三方责任。

2.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预算总额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明确写入保险单。

3. 保险期限:自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工程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由丙方提供详细费率表供甲乙双方参考。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等。

6. 除外责任:战争、核辐射、故意破坏等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7. 保险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时,丙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信息,协助乙方和丙方进行风险评估。

2.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3. 丙方负责审核保险申请,及时出具保险单,并在发生保险事件时按约履行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方应协商解决。

第五部分: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上是一份简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范本,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各方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建设工程险制度

建设工程险制度

建设工程险制度我们需要明确建设工程险的概念。

简而言之,建设工程险是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转移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它涵盖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设计错误、施工质量问题等。

在制定建设工程险制度时,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制度应涵盖所有可能的风险类型,确保无死角覆盖。

2. 合理性:保费的收取和理赔的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不能过高增加企业负担,也不能过低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承担风险。

3. 可操作性:制度应当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执行。

4. 法律合规性:确保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将具体阐述建设工程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一、保险责任建设工程险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责任:- 施工全过程的物质损失保险,包括材料、设备、临时建筑物等的损失。

- 第三方责任保险,即因施工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职业责任保险,涵盖设计师、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因工作失误可能导致的责任。

- 工期延误保险,赔偿因特定风险导致的工程延期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应根据工程的总投资额来确定,而保险费率则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通常情况下,保险费率会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双方了解和接受。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工程建设周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此期间内,任何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发生,保险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理赔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派出专业团队进行现场勘查,并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损失的范围和赔偿金额。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五、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选择提交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

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

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一、工程概述本试点工程为小型低风险工程项目,旨在通过质量安全保险工作的实施,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该工程位于某城市市区内,涉及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多个领域。

工程规模较小,风险较低,适合作为质量安全保险工作的试点。

二、保险方案1.投保范围:本试点工程的投保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全部工程内容。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两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计算。

3.保险金额:根据工程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工程风险程度、保险责任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三、承保范围及保险期限1.承保范围: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全部工程内容。

2.保险期限:两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保险费用: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用。

2.支付方式: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用。

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五、保险赔付及索赔程序1.赔付标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2.索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六、质量安全管理体系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

2.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5.建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机制,提高员工的质量和安全意识。

6.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制度一、总则1. 本工程质量保险体系(以下简称“体系”)旨在通过保险机制,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提供质量保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2. 体系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体系的目标是通过风险管理和保险手段,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监督管理。

2. 该机构由行业专家、保险公司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确保其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保险范围1. 保险范围应涵盖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2. 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安装、材料使用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3. 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如建筑物倒塌等,也应纳入保险范围。

四、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投保的工程项目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3. 保险公司应协助处理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诉讼或仲裁。

五、保险费率与赔付1. 保险费率应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等级、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2. 赔付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但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 对于故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六、风险管理1. 各参与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2.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提高工程质量。

3. 对于发现的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七、监督与评价1. 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保险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责任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明确建设工程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以及相关流程,以降低项目风险,保护业主、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 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合理选择保险种类,严格履行保险责任。

二、保险种类与覆盖范围1. 本工程项目必须投保的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等。

2. 保险覆盖范围应涵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施工错误、设计缺陷等可能导致的物质损失或第三方损害。

3. 特殊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额外投保相应的附加险种。

三、保险责任主体1. 业主方负责组织协调整个项目的保险事宜,包括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索赔等。

2. 承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制度要求,为其承担的工程部分购买相应的保险,并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现场支持。

3. 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其提供的设计方案和监管服务符合保险条款的要求。

四、保险购买与管理1. 保险购买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保单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等信息。

2. 各参建单位应定期对保险情况进行审查,并在保险期限结束前及时续保。

3.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索赔与赔偿1. 发生可索赔事件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准备文件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3. 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六、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购买或管理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业主方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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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期间及物业交付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人身伤害等损失,实施工程保险,并通过对工程保险实施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工程保险实施方案所覆盖的风险控制范围符合要求。

2.适用范围2.1高层建筑、精装修项目、综合体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应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项目交付后,统一投保物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坏险和公众责任险。

2.2酒店建设项目,按照与酒店管理公司签署的《开发咨询服务协议》、《经营服务协议》等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实施保险方案。

2.3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遵照执行;参股公司根据《合作协议》中有关保险的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3.定义术语3.1工程保险覆盖的风险范围涵盖两个阶段,工程建设期间,项目交付后(包括保养期内、保养期后)。

主要险种有:a)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b)家庭财产保险;c)物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坏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3.2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方人员(承包商及业主方人员除外)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项目交付后,在保养期内,保养期责任条款可保障工程遗留问题于12-24个月保养期内造成的财产损失。

3.3家庭财产保险:精装修项目交付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业主房屋或附属物等财产损失,可通过赠送业主家庭财产保险(两年)间接转嫁工程遗留风险,将业主的索赔转移至保险公司,并通过特别约定使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追偿权。

3.4物业财产保险:项目交付后,保养期内及保养期后,公共区域财产、房屋结构、外立面等物业财产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风险。

3.5机器损坏保险:项目交付后,保养期内及保养期后,公共区域内重要的设施、设备、机器因电气事故与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而非一般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例如电梯、泵房、周界报警等。

3.6公众责任险:项目交付后,小区内由于物业管理疏忽造成意外事故导致业主或其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职责4.1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拟定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拟定集团统一投保方案、拟定开口形式的保险预约协议(示范文本),定向组织保险公司内部询价,统一集团所属项目的投保条件、费率标准、保单条款的内容表述。

4.2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运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工程成本管理部、精装修管理部对保险预约协议(示范文本)评审。

4.3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集团统一投保方案、保险预约协议(示范文本)的审批,负责战略合作伙伴的选定,负责与保险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保险预约协议(示范文本)。

4.4项目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负责组织、管理工程保险的实施,审核项目工程保险方案。

4.5片区执行总经理负责审批所属项目的工程保险实施方案。

4.6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工程保险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保险事故索赔管理。

5.流程图详见附件1工程保险工作流程图。

6.流程说明6.1 集团化保险方案的统一制定与实施6.1.1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险费用、服务质量,优先选择国内三大实力最强的保险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对国内保险机构尚不能够覆盖的风险范围,对特别重大的工程项目(如超高层建筑)可借助外资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承保保险公司的选择必要时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决定。

6.1.2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与保险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6.1.3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要求经纪公司协助编写统一投保计划,规范方案,经运营管理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评审后,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定。

6.1.4集团所属项目采用统一设定的投保条件和费率标准,并在各项目工程保单中将集团公司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运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工程成本管理部、精装修管理部对保险预约协议(示范文本)评审,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6.1.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各项目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的要求上报实施保险计划的时间、方案、保费,并将生效保单提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备案。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编制《工程保险项目实施计划表》。

6.2 项目公司保险方案的制定与实施6.2.1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应在领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实际开工建设日后30天内完成保险方案的实施。

6.2.2 项目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组织项目公司工程部、工程成本管理部、精装修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可以要求经纪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分析项目风险,收集、整理承保资料,拟订保险方案(包括工程险及物业财产险和公众责任险等),协助参与订立特定合同条款,协助参与涉及保险内容的谈判,向保险公司询价,核算并确定保险费用,审核、签署保单,实施保险培训。

6.2.3 项目保险方案应对承包商和发包方的责任、投保义务加以明确划分。

在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项目工程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收益。

由于承包人、分包人的疏忽、过失、违约、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在保单约定的免赔额部分及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包商承担(详见《附件2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有关保险部分的条款约定》)。

6.2.4项目保险方案及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人审核,报片区执行总经理审批。

6.2.5保单由项目公司和保险公司签署生效。

6.2.6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将保险方案、生效保单提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备案。

6.2.7保单生效后,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档案管理,按照《合同管理规程》中合同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6.2.8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开发建设期间的保险事故索赔管理(工作流程及规范详见《附件3 索赔操作指引》)。

6.3 物业管理保险方案的制定与实施6.3.1 专项工作小组根据6.2.2的规定拟定物业财产险、机器损坏险和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方案,核算保费,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将物业保险方案纳入招标要求,保费计入物业管理费。

6.3.2 项目交付前三个月,物业前期介入时,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督促项目服务中心负责人按物业保险方案投保财产险、机器损坏险和公众责任险,可要求经纪公司提供协助。

6.4 高档酒店保险方案的实施6.4.1高档酒店建设项目,按照与酒店管理公司签署的《开发咨询服务协议》、《经营服务协议》等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实施保险方案。

6.4.2酒店建设期间,根据《开发咨询服务协议》的要求购买下列保险,保险期间必须覆盖自施工开始时起的整个项目施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a)建筑工程责任保险;b)综合机动车辆责任保险;c)法定工伤保险。

6.4.3酒店开业前及运营期间内,根据《经营服务协议》的要求购买下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a)商业综合责任保险;b)综合机动车辆责任保险;c)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d)财产保险和营业中断∕额外开支保险;e)雇员忠诚∕犯罪保险。

6.4.4酒店重大装修和/或扩建期间,根据《经营服务协议》要求,自行承担费用,购买、维持或促使总承包商购买、维持下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a)承建商风险保险;b)建筑工程责任保险;c)综合机动车辆责任保险;d)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

6.4.5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评审与酒店管理公司的各类管理协议,可以要求经纪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协助参与涉及保险内容的谈判,回应酒店管理公司对国内保险市场行情、承保能力、风险管理的询问,确定最终保险方案、条件和费率。

6.4.6酒店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可以要求经纪公司提供协助,组织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成本管理部、精装修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拟订保险方案,向保险公司询价,核算并确定保险费用,收集、整理承保资料。

6.4.7酒店项目保险方案及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人审核,上报片区执行总经理审批。

6.4.8保单由项目公司和保险公司签署生效。

6.4.9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将保险方案、生效保单提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备案。

6.4.10保单生效后,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档案管理,按照《合同管理规程》中合同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6.4.11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酒店建设期间的保险事故索赔管理(工作流程及规范详见附件3 索赔操作指引)。

6.4.12酒店的开业前及运营期间内,由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档案移交酒店管理公司。

7. 附件附件1 工程保险工作流程图附件2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有关保险部分的条款约定附件3 索赔操作指引附件2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有关保险部分的条款约定总承包合同中有关人员及工程本身风险的约定,应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中对承包商和发包方的责任、投保义务加以明确划分,以保障发包商的利益。

具体可约定以下内容:1、发包人负责安排项目工程保险,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收益。

此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报价时无须包含上述费用。

2、由于承包人、分包人的疏忽、过失、违约、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其免赔额部分及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若该损失不属于工程保险赔偿范围,则承包人应承担此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3、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对任何为承包人工作的职员在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为其办理相关保险。

4、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依法为其雇佣的人员投保各类相关社会保险。

5.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对其自有设备及机器的损坏、灭失以及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所供材料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坏、灭失承担全部责任并为其投保承包商机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此保险费用应由承包人及其分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包含在承包报价内。

6.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入驻工地前,须将已投保上述各险种的保单交由发包人保险顾问审阅以保障完全满足发包人方要求。

7.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保证在整个项目期限内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并且不得随意取消上述保单,除非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此约定以保险条款形式写入保单文件。

附件3索赔操作指引1.流程图:2.流程说明2.1涉及工程财产损失(承包商施工用机具除外)或物业、酒店财产损失。

例如:火灾、台风、暴雨、电气事故、水灾、水管爆裂、塌陷、爆炸、对财产恶意破坏等意外原因造成的损失。

步骤一:控制损失/刑事、消防报案:当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索赔事故时,项目公司应该采取必要施救措施以控制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事故涉及刑事成份(如人身伤害、盗窃等), 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涉及火灾爆炸,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步骤二:报案与通知:在出险的第一时间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并电子邮件通知经纪公司。

报案信息如下:1)保单号;2)时间、地点、事故经过;3)预计损失情况;4)项目公司联系人5)报案后,请记录下报案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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