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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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convention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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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缔约各方:有志于在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各国之间的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特协议如下:第一条组织的建立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中(i) “本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ii) “国际局”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局;(iii) “巴黎公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iv) “伯尔尼公约”是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v) “巴黎联盟”是指根据巴黎公约建立的国际联盟;(vi) “伯尔尼联盟”是指根据伯尔尼公约建立的国际联盟;(vii) “各联盟”是指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关的各专门联盟与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根据第四条第(iii)款由本组织担任其行政事务的任何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v iii) “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本组织的宗旨是:(i) 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ii) 保证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第四条职责为了实现第三条所述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i) 促进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该领域内立法的措施的发展;(ii) 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iii) 可以同意担任或参加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iv) 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v) 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vi) 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vii) 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机构,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以及有关注册的公开资料;(viii) 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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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和7条的议定声明:该两条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该两条中发行权 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Fra bibliotek 第7条 出租权
(1) (i) 计算机程序、 (ii) 电影作品、和
(iii) 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规定,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 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第4条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 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3
第5条 数据汇编(数据库)
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 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 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4
2
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在适用本条约第3条时,《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中的“本联 盟成员国”,在把《伯尔尼公约》的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中,将被视为如同系指 本条约的缔约方。另外,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这些条款中的“非本联盟成员国”,在同样 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如同系指非本条约缔约方的国家,《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第2条之 二第(2)款、第3、4和5条中的“本公约”,将被视为如同系指《伯尔尼公约》和本条约。最后, 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第3至6条中所指的“本联盟成员国之一的国民”,在把这些条款适用 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第8条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11条第(1)款第(ii)目、第11条之二第(1)款第(i)和(i i)目、第11条之三第(1)款第(ii)目、第14条第(1)款第(ii)目和第14条之二第(1 )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 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 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引言1.1 条约目的1.2 条约范围1.3 条约原则1.4 条约缔约方第二章:版权保护与管理2.1 作品的定义与保护2.1.1 可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2.1.2 作品保护的条件与限制2.1.3 著作权的行使与转让2.2 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保护2.2.1 表演者与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2.2.2 广播组织的权利与义务2.3 著作权管理2.3.1 修正与保护技术措施2.3.2 信息管理与保护系统第三章:权利管理组织与版权许可3.1 版权管理组织的设立与运作3.1.1 版权管理组织的职能与权限 3.1.2 版权管理组织的监管与合规性 3.2 版权许可的授权与约束3.2.1 授权方式与范围3.2.2 授权许可的限制与条件第四章:版权侵权与争议解决4.1 版权的侵权行为4.1.1 盗版与侵权行为的定义4.1.2 侵权责任与违约赔偿4.2版权纠纷的解决机制4.2.1 双方协商与调解4.2.2 仲裁与诉讼程序4.2.3 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构附件:附件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全文附件二:相关法规法案摘要附件三:著作权登记与申请表格范本附件四:版权许可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排他和可转让的权利。

2.可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包括文学、音乐、戏剧、艺术、科学和电影等领域的创作作品。

3.著作权的行使与转让:指作者或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进行运用、利用和授权给他人。

4.作品保护的条件与限制:包括原创性、具有一定创作程度和不受限制的表达形式等要求。

5.版权管理组织:指由版权权利人设立或授权的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和许可版权相关事务。

6.修正与保护技术措施:指用于保护数字作品免受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和措施。

7.版权侵权行为:指未经授权复制、传播、展示或演绎他人作品的行为。

8.侵权责任与违约赔偿: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赔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1996.12.20•【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正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注*:本条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并附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目录**(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C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

)序言第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第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第3条: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第4条:计算机程序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第6条:发行权第7条:出租权第8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第9条: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第10条:限制与例外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第12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第13条:适用的时限第14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第15条:大会第16条:国际局第1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第18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19条:本条约的签署第20条:本条约的生效第21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第22条:本条约不得有保留第23条:退约第24条:本条约的语文第25条:保存人序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形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l)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本条约不得与除《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知识产权英语

知识产权英语

知识产权英语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INTERNATIONAL BOAR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注册条约《TRT》TRADE MARK REGISTRATION TREATY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VIENNA AGREEMENT FOR ESTABLISHING AND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专利合作条约《PCT》PA TENT CO-OPERATION TREATY共同体专利公约COMMUNITY产PATENT CONVENTION斯特拉斯堡协定《SA》STRASBOURG AGREEMENT工业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工业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 A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AND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商标,外观设计与地理标记法律常设委员会(SCT) 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INDUSTRIAL DESIGN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国际专利文献中心《INPADOC》INTERNA TIONAL PATENT DOCUMENTATION CENTER 欧洲专利局《EPO》EUROPEAN PA TENT OFFICE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比荷卢商标局TRADE MARK OFFICE OF BELGIUM-HOLLAND-LUXEMBURG法语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RGANIZATION OF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际商标协会THE INTERNA 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 OF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美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 OF THE UNITED STA TES OF AMERICA日本商标法JAPANESE TRADEMARK LAW商标TRADE MARK商标局TRADE MARK OFFICCE商标法TRADEMARK LAW文字商标WORD MARK图形商标FIGURA TIVE MARK组合商标ASSOCIATED MARK保证商标CERTIFICATION MARK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闻名商标FAMOUYS MARK近似商标SIMILAR MARK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服务标记SERVICE MARK注册商标REGISTERED MARK商标注册申请人TRADE MARK REGISTRANT注册申请日APPLICATION DA TE OF TRADE MARK注册申请号APPLICATION NUMBER商标注册证TRADE MARK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商标注册号TRADE MARK REGISTRATION NUMBER商标注册日TRADE MARK REGISTRATION DATE商标注册簿TRADE MARK REGISTERED BOOK注册有效期THE TERM OF V ALIDITY商标注册官EXAMINA TION FOR TRADE MARK REGISTRATION注册查询TRADE MARK ENQUIRIES注册续展RENEW AL OF TRADE MARK分别申请SEPARA TE APPLICATION重新申请NEW REGISTRATION别行申请NEW APPLICATION变更申请APPLICATION REGARDING CHANGES注册代理TRADE MARK AGENCY注册公告TRADE MARK PUBLICATION申请注册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续展注册RENEW AL OF REGISTRA TION转让注册REGISTRA TION OF ASSIGNMENT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其它注册事项MODIFICATION OF NAME/ADDRESS OF RE GISTRANT/OTHER MA TTERS补发商标证书REISSUANCE OF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注销注册商标REMOV AL证实CERTIFICATION异议OPPOSITION使用许可合同备案RECORDAL OF LICENSE CONTRACT驳回商标复审REVIEW OF REFUSED TRADEMARK驳回续展复审REVIEW OF REFUSED RENEW AL驳回转让复审REVIEW OF REFUSED ASSIGNMENT撤销商标复审REVIEW OF ADJUDICA TION ON OPPOSITION异议复审REVIEW OF ADJUDICATION ON OPPOSITION争议裁定ADJUDICA TION ON DISPUTED REGISTERED TRADEMARK撤销注册不当裁定ADJUDICA TION ON CANCELLATION OF IMPROPERL Y REGISTERED TRADEMARK撤销注册不当复审REVIEW ON CANCELLATION OF IMPROPERL Y REGISTERED TRADEMARK处理商标纠纷案件DEALING WITH INFRINGEMENT优先权PRIORITY注册申请优先日DA TE OF PRIORITY注册商标使用人USER OF REGISTERED TRADE MARK注册商标专用权EXCLUSIVE RIGHT TO USE REGISTERED TRADE MARK注册商标的转让ASSIGNMENT OF REGISTERED TRADE MARK商标的许可使用LICENSING OF REGISTERED TRADE MARK使用在先原则PRINCIPLE OF FIRST TO USE注册在先原则PRINCIPLE OF FIRST APPLICATION商标国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专利PATENT专利权PATENT RIGHT专利权人PATENTEE专利代理PATENT AGENCY产品专利PRODUCT PA TENT专利性PATENTABILITY专利申请权RIGHT TO APPL Y FOR A PA TENT实用新奇UTILITY MODEL专有性MONOPOL Y专利的新奇性NOVELTY OF PATENT专利的实用性PRACTICAL APPLICABILITY专利的创造性INVENTIVE专利文件PATENT DOCUMENT专利申请文件PA TENT APPLICATION DOCUMENT专利请求书PATENT REQUEST专利说明书PATENT SPECIFICATION专利要求书PATENT CLAIM专利证书LETTER OF PATENT商标淡化法TRADEMARK DILUTION ACT。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英文-下部分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英文-下部分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英文-下部分SECTION 8: CONTROL OF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IN CONTRACTUALLICENCES 第8节:在契约许可中反竞争做法的控制Article 40第40条1. Members agree that some licensing practices or conditions pertaining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restrain competition may have adverse effects on trade and may impede the transfer and dissemination of technology.各成员同意,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做法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

2. Nothing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prevent Members from specifying in their legislation licensing practices or conditions that may in particular cases constitute an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ving an adverseeffect on competition in the relevant market. As provided above,a Member may adopt,consistently with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appropriate measures to prevent or control such practices,which may include for example 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conditions preventing challenges to validity and coercive package licensing,in the light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at Member.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各成员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做法或条件。

wct公约

wct公约

WCT公约一、概述《世界版权公约》(World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是1996年在瑞士日内瓦签订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条约。

作为旨在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的全球性协议,WCT的目标是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和维护版权制度,促进科学、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

与《伯尔尼公约》一同,WCT构成了现代国际版权制度的核心。

二、WCT公约的主要内容WCT公约共包含19条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版权保护的范围:WCT明确了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广播等。

2.技术保护措施:WCT要求缔约方采取法律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复制、发行、公开传播以及其它侵犯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

3.权利管理信息:WCT要求缔约方承认保护版权管理信息的权利,并采取法律措施防止其被篡改或未经授权地删除。

4.对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性: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WCT允许缔约方在版权执法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5.争端解决机制:WCT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缔约方之间的版权争议。

三、WCT公约的实施与影响WCT公约的实施,对于国际版权关系的协调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虽然WCT明确了技术保护措施的要求,但具体实施需要各国国内法的配合。

很多国家在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导致WCT的实施效果不尽相同。

其次,WCT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发展中国家的版权保护压力。

但是,这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公平性的争议。

一些观察家认为,这种灵活性可能削弱了WCT的整体保护水平,导致版权保护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此外,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WCT公约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例如,数字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版权、如何平衡版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等。

这些问题需要WCT缔约方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

四、未来展望与建议面对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带来的挑战,WCT公约的未来发展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各国应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提高版权保护的有效性。

知识产权协议(中英文)

知识产权协议(中英文)

知识产权协议(中英文)知识产权协议本文档旨在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本协议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合作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合作、信息共享、产品开发等方面。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 知识产权:指由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权益。

2. 知识产权保护:指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维护和保护措施。

3. 知识产权所有者:指与相关知识产权享有合法权益的个人或机构。

4. 受让方:指通过本协议获得对某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权或授权权的个人或机构。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转让与使用权1. 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将其知识产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应签署书面合同明确转让的范围与条件。

2. 使用权的许可: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向受让方授予对某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双方应签署书面许可协议明确使用范围与限制。

3. 知识产权的保护:双方应共同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行为的侵害。

第三章保密与信息共享1. 保密责任:除非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应对对方向自己披露的保密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信息共享:双方可以自愿共享相关领域的信息,但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裁决。

2. 仲裁裁决的执行:双方一致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各方应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第五章附则1. 本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自签字日起执行。

2. 溯及力:本协议对双方之前的行为和事项无溯及力,适用于签字之日起及以后的行为和事项。

附件:注释:1.知识产权法:国家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作出的规定。

2.保密信息:指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披露给对方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技术方案、客户名单等。

3.仲裁机构:指由法律规定的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9年10月2日修改)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9年10月2日修改)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1979年10月2日修改)各缔约国:希望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基础上,为了相互的利益,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了解和合作方面作出贡献;希望鼓励具有创造性的活动,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希望在充分尊重为了保护工业产权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各联盟的独立性的同时,促使各联盟在管理上的现代化和高效率。

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组织的建立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中:(一)“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二)“国际局”指知识产权国际局;(三)“巴黎公约”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包括其任何修订本;(四)“伯尔尼公约”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包括其任何修订本;(五)“巴黎联盟”指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六)“伯尔尼联盟”指根据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七)“各联盟”指巴黎联盟,基于该联盟建立的特别联盟和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本组织依照第四条第(3)项由承担行政管理的,为促进保护知识产权而签订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八)“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一-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一-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和广播;一-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一-科学发现;-一工业品外观设计;一-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本组织的宗旨是:(一)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任何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保证各联盟之间在行政管理上的合作。

第四条职责为了完成第三条陈述的宗旨,通过其适当机构,并在每个联盟权限范围之内:(一)应采取并改进各种办法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协调在这个领域的国家立法;(二)应执行巴黎联盟,和与该联盟有关而建立的各特别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管理的任务;(三)可同意承担或参与为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四)应鼓励缔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五)应对要求在知识产权领域给予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提供合作;(六)应汇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进行或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并公布研究的成果;(七)应持续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服务,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并公布注册有关资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和创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IPO Copyright Treaty)作为保护版权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产生的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在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时显得力不从心,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加强对版权所有者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应运而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在数字环境中为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

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当为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提供保护。

在精神权利方面,作者有权主张其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这意味着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作者的声誉。

在经济权利方面,作者有权控制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等活动,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

公约还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所有者为保护其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如加密、数字水印等。

公约要求成员国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规避这些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则是指有关作品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条件等方面的信息,成员国应当禁止任何人故意删除或者篡改这些信息。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在协调国际版权保护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各国版权法的相互协调和统一,减少了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版权保护漏洞和冲突。

通过建立共同的规则和原则,公约为国际间的版权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侵权形式不断涌现,公约的规定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这些变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5 “第8条:观察员
“(1) 总干事邀请按照条约或协定有观察员地位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会议。”
WCT/A/1/1 第4页
11. 尽管有上述规定,WCT界定了若干政府间组织在WCT大会中的地位。这一地位与《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给予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地位不同。在此方面,WCT第 17条的规定是:
12. 因此,应以一条特别规则来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第7条的规定,以扩 大“代表团”这一定义的范围,使其包括根据WCT第17条第(2)款或第(3)款成为缔约方 的政府间组织。
13. 建议用以下特别规则来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目前的第7条:
C
WCT/A/1/1
原 文:英文 日 期:2002年6月24日








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大会
第一届会议(第1次特别会议) 2002 年 9 月 23 日 至 10 月 1 日,日 内 瓦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事项
秘书处编拟的备忘录
1. 本文件中载有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大会(以下称为“WCT大会”)首 届会议的有关程序性问题和未来工作的信息与提案。建议WCT大会在本届会议上通过 议事规则,选举主席团成员并审议未来的工作。

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斯德哥尔摩,1967年)第6条第(4)款(a)项和(b)项:“(a)
大会每第二历年举行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b)
大会应由总干事根据协调委员会或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集举行特别会议。”但是,WIPO协调委员
会每年举行例会。
4 “第7条:代表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WCT)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作者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

该条约于1996年7月14日签署,并于2002年3月6日生效。

WCT的目的是确保作者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考虑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条约明确规定了各国应采取的措施来保护作者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包括规定技术保护措施(TPM)的使用和规定对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惩罚措施。

WCT还规定了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版权,并规定了关于跨境贸易和国际贸易中版权的保护的规定。

条约已经被许多国家批准并加入。

WCT还包括了一些特别规定,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例如,条约规定了各国应采取的措施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不受未经授权的影响,包括:
●规定技术保护措施(TPM)的使用。

TPM是指使用技术手段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作品
的方法。

●规定对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惩罚措施。

这包括规定对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人员处以罚款
或监禁的规定。

●规定关于跨境贸易和国际贸易中版权的保护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各国尊重彼此的
版权,并防止版权侵权。

WCT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作者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

如果您是一名作者或出版商,应了解WCT对您的版权的保护提供了哪些保障。

知识产权中英双语协议

知识产权中英双语协议

知识产权中英双语协议知识产权中英双语协议本文档旨在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合作事宜。

本协议适用于以下称之为“双方”的合作伙伴:甲方:公司名称:注册地质: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名称:注册地质:法定代表人:鉴于以下事实,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

双方在本协议下享有相互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并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合作。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1.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指法律法规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数据库权、域名权等。

2. 侵权行为:指未经合法持有人授权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1. 双方保证在合作过程中遵守各自所属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并不以任何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2. 甲方作为知识产权的提供方,应确保其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享有充分合法的权益,并无任何无效或争议。

3. 乙方作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应按照甲方的授权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侵权。

4.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新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第四章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和争端解决1. 如发生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情况,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存在实际或威胁性的侵权行为,都有权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第五章保密条款1. 双方承诺在合作过程中,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获得对方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密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和终止后的五年。

第六章违约责任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2. 除非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精简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精简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引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和保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

在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WIP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公约,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全球创新和文化交流。

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在1996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一项国际法律文本。

该条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为版权持有人提供更好的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并促进数字环境下的法律控制和平衡。

WCT的主要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范围WCT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表演、录音制品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条约还确保著作权持有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

2. 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WCT针对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条约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禁止绕过版权保护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并对DRM进行约束。

WCT还规定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

3. 合理使用和数字化教育WCT也关注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条约保留了合理使用的概念,并允许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教育、研究和评论等非商业性用途。

WCT鼓励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教育和文化的传播。

4. 著作权持有人的权利WCT明确了著作权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等。

条约还规定了著作权持有人可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享有救济措施。

5. 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WCT鼓励国际合作,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交流。

条约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与WCT相关的争议。

WCT的意义和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制定是对传统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补充。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1. 简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简称WIPO版权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颁布的一个全球性版权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各种创造性作品的著作权,并为权利人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权益。

2. 背景在数字化时代的快速发展中,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出现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版权法律已经不再适应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保护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WIPO于1996年召开了“关于信息社会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会议,并最终通过了WIPO版权公约。

3. 主要内容WIPO版权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著作权对象公约规定了哪些类型的作品可以享有版权保护。

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比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艺术作品、录音、表演等。

3.2 内容保护原则公约对著作权的内容保护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对著作权的复制、发行、传播、公开展示等行为的保护。

公约还明确规定了利用数字技术传播作品的相关权利,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

3.3 产品的拆卸与扫描公约规定了对数字产品的拆卸与扫描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版权的范畴。

对于有关数字产品的技术措施,公约明确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并提供了侵权行为的追究机制。

3.4 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公约鼓励加强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应用,以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的版权。

公约还对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应用给出了具体的方式和要求。

4. 实施与国际合作WIPO版权公约的实施需要国际合作。

各国应当采取相应的立法和行动来保护著作权,以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

WIPO将继续在世界范围内推动版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并且鼓励各国加强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

5. 结论WIPO版权公约是全球范围内关于版权保护的重要公约之一,也是解决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里程碑。

知识产权中英双语协议

知识产权中英双语协议

知识产权中英双语协议知识产权中英双语协议协议编号:XXXXXXXXXX本协议由以下协议方(以下统称为“双方”)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用和转让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 “知识产权”: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1.2 “本协议”:指本文档所载的知识产权中英双语协议。

1.3 “附件”:指与本协议有关的附件文件。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确定和保护2.1 双方确认并尊重各自享有的知识产权。

2.2 双方共同承诺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和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追究侵权责任、申请保护措施等。

2.3 双方同意合理保护和保密双方共同开发的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各自利益的情况下,共同分享相应的利益。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3.1 双方同意在取得必要的许可或授权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对方提供的知识产权。

3.2 双方同意合作开展并共同享有现有和未来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和产品的共同使用和销售。

3.3 在知识产权转让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四章争议解决4.1 出现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如果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五章附则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终止。

5.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和终止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正式生效。

5.3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件1,附件2......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人们在创造发明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

2. 专利权(Patent Right):是指对新的、有实用性并能够实施的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

3. 商标权(Trademark Right):是指对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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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Treaty was adopted by the WIPO Diplomatic Conference on Certain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Questions in Geneva, 0n December 20, 1996.
WIPO Copyright Treaty – 1 –
(WIPO Copyright Treaty)(1996) *
CONTENTS
Preamble Article 1: Article 2: Article 3: Article 4: Article 5: Article 6: Article 7: Article 8: Article 9: Article 10: Article 11: Article 12: Article 13: Article 14: Article 15: Article 16: Article 17: Article 18: Article 19: Article 20: Article 21: Article 22: Article 23: Article 24: Article 25: Relation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Scop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pplication of Articles 2 to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Computer Programs Compilations of Data (Databases) Right of Distribution Right of Rental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Dur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Photographic Works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Obligations concerning Technological Measures Obligations concerning 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in Time Provisions on Enforcement of Rights Assembly International Bureau Eligibility for Becoming Party to the Treat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Treaty Signature of the Treaty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reaty Effective Date of Becoming Party to the Treaty No Reservations to the Treaty Denunciation of the Treaty Languages of the Treaty Deposi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ve Texts
Preamble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Desiring to develop and mainta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uthors in their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in a manner as effective and uniform as possible, Recognizing the need to introduce new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clarify the interpretation of certain existing rules in order to provide adequate solutions to the questions raised by new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s, Recognizing the profound impact of the development and convergence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on the creation and use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Emphasizing the outstanding significanc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s an incentive for literary and artistic creation, Recognizing the need to maintain a 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s of authors and the larger public interest, particularly education, research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as reflected in the Berne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Article 1 Relation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1) This Treaty is a special agreement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20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s regards Contracting Parties that ar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established by that Convention. This Treaty shall not have any connection with treaties other than the Berne Convention, nor shall it prejudice an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any other treaties. (2) Nothing in this Treaty shall derogate from existing obligations that Contracting Parties have to each other under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3) Hereinafter, “Berne Convention” shall refer to the Paris Act of July 24, 1971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4)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Articles 1 to 21 and the Appendix of the Berne Convention.1 Article 2 Scop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Copyright protection extends to expressions and not to ideas, procedures, methods of operation or mathematical concepts as such. Article 3 Application of Articles 2 to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apply mutatis mutandi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2 to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in respect of the protection provided for in this Treaty. 2
1 Agreed statements concerning Article 1(4): The reproduction right, as set out in Article 9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and the exceptions permitted thereunder, fully apply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in particular to the use of works in digital form.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torage of a protected work in digital form in an electronic medium constitutes a reproduc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9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2
WIPO Databa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ve Texts
WIPO Copyright Treaty and the agreed statements of the Diplomatic Conference that adopted the Treaty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1971) referred to in the Treaty
Agreed statements concerning Article 3: It is understood that in applying Article 3 of this Treaty, the expression “country of the Union” in Articles 2 to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will be read as if it were a reference to a Contracting Party to this Treaty,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ose Berne Articles in respect of protection provided for in this Treaty. It is also understood that the expression “country outside the Union” in those Articles in the Berne Convention will,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 be read as if it were a reference to a country that is not a Contracting Party to this Treaty, and that “this Convention” in Articles 2(8), 2bis(2), 3, 4 and 5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will be read as if it were a reference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and this Treaty. Finally, it is understood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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