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属地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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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属地原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苏政发〔1997〕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3.21
【实施日期】1997.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属地原则的通知
(1997年3月21日苏政发〔1997〕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在总结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96年3月起在苏州、无锡、南通、盐城4市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

目前,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新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正在陆续启动运行。

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扩大试点过程中,国务院确定的医改属地原则未能得到全面落实,部分部、省属单位至今尚未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医疗改属地原则的重要意义。

实行属地原则是推进职工医疗保
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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