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资金被挪用引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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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领今年最大罚单!资金流向房地产、贷款违规成痛点

平安银行领今年最大罚单!资金流向房地产、贷款违规成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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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领今年最大罚单!资金流向房地产、贷款违规成痛点

平安银行领今年以来最大罚单!

本刊记者 王娜|文

F INANCIAL CIRCLES /金融圈·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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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事由,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777.22万元。

近日,资金流入房地产是行业监管矛头所向,监管机构多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资金流向问题。7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部分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推高资产泡沫,当前特别要强化资金流向监管,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7月14日,银保监会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时再提严禁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等限制性领域,足以见得监管之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来平安银行吃下多张罚单。据“数金观察”统计,今年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总行、北京分行、上海市东支行、成都分行、湖州分行等分、支行及个人因不同违法事由收到的行政罚单金额已超过1822万元。

平安银行年内被罚1822万

7月16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等“七宗罪”被处以罚没合计777.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刘静给予禁止3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上述“七宗罪”包括:

1、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2、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3、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

赵启峰律师

一、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熟出纳挪用资金警示案例分析

常熟出纳挪用资金警示案例分析

常熟出纳挪用资金警示案例分析

标题:常熟出纳挪用资金警示案例分析

引言:

挪用资金是一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它对企业和经济体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将探讨常熟出纳挪用资金的案例,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提供有益的教训和经验。

第一部分:案件背景

1.1 案件简介

在常熟某公司,一名资深出纳被发现挪用了大量企业资金,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人民币。

1.2 案发原因

调查人员发现,这名出纳由于长时间担任该职位,对公司财务系统的掌握程度非常高,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1.3 影响和后果

公司财务损失严重,不仅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还给员工、股东和合作伙伴带来信任危机和巨大损失。

第二部分:问题分析

2.1 缺乏内部控制机制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允许这名出纳独立操作财务系统,且没有任何独立审计的机制。

2.2 缺乏有效审计和监管

公司没有对出纳的操作进行有效审计,也没有对其行为进行及时监管和评估,导致问题长期存在而未被察觉。

2.3 组织文化和道德风险

公司的组织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对员工的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能正确传递正确的道德观念,导致出纳挪用资金。

第三部分:教训与经验总结

3.1 加强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财务操作流程,确保关键岗位职责的分离,从而减少挪用资金的风险。

3.2 定期审计和监管

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审计机制,定期对财务操作进行审计,以及对人员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3 培养和塑造良好的组织文化

企业应该注重塑造良好的组织文化,强调道德和诚信的重要性,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和意识,减少有意或无意的违规行为。

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案例

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案例

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案例

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损害了

客户的利益,甚至可能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银行员工挪用资金的案例。

某银行的一名员工张某,在担任柜员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客户

存款中的一部分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并以虚假的理由进行资金调动。由于张某在银行工作多年,有一定的信誉和地位,因此长期未被发现。直到某日,一位客户前来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其存款余额与实际存款明细不符,遂向银行进行投诉。银行对此展开调查后,发现了张某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张某共计挪用了数十万元的客户存款,这不仅给客户造成

了经济损失,也给银行的声誉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银行随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追回了被挪用的资金,并对张某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银行也加强了内部监管,完善了制度,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银行员工挪用资金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不仅损害了银行

和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银行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员工也应该自觉遵守银行的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触碰法律的底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银行员工挪用资金的严重性,也引起了对银

行内部管理的反思和警醒。希望银行能够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督,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公司资金挪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公司资金挪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公司资金挪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近年来,公司资金挪用案例频发,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资金挪用案例,探讨导致资金挪用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合规建议,以帮助企业遏制资金挪用行为,保护企业财产和利益。

案例分析

某ABC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该公司销售额逐年增长,赢得市场的信赖。然而,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公司内部存在的资金管理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在公司财务主管的掌控下,资金检查不严、审计不彻底,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名名叫张某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各种手段将公司资金挪用到个人账户,累计达到数百万元。这一事件的爆发使得公司陷入困境,不仅经济损失惨重,还导致其声誉受损,客户信任度下降。

分析

资金挪用案例背后往往存在一些共同的原因和特点。首先,内部控制机制的弱化是资金挪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资金管理流程不够严谨,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给资金挪用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其次,员工诚信意识的缺失也是导致资金挪用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资金挪用行为长期得以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

他的职务地位使得他面对审核人员更为便利,而他自身的诚信意识不

健全。

最后,公司领导层的监督不力也对资金挪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个案例中,管理人员并未对财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和审计,没有

及时发现和制止资金挪用行为的发生。

法律合规建议

为了遏制资金挪用行为,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和诚信教育。

下面是一些建议供公司参考: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一、信贷业务开展根本情况二、逾期及不良贷款根本情况三、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四、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信贷业务开展根本情况截止2021年末,全省信贷业务开展迅速,个人商务贷款净增53.75亿元,结存余额108.4亿元,净增额及结存额均列全国第二名,排在浙江之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净增31.81

亿元,排名全国第二,余额138.3亿元,列全国第三〔位于浙江、四川之后〕;小企业贷款净增42.56亿元,排名全国第三,余额50.43亿元,列全国第三〔位于河北、浙江之后〕。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净增6.1914亿元,结存12.12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净增9.3323亿元,结存49.38亿元,结存额均居全省第一。逾期及不良贷款根本情况〔商务〕截止2021年1月末,全省个人商务贷款逾期153笔、3302.67万元,较2021年初增加126笔、2855.05万元;贷款逾期率0.30%,较2021年初上升0.2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69笔、1602.12万元,较2021年初增加60笔、1443.22万元;不良率0.15%,较2021年初上升0.12个百分点。我行逾期及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75.59万元、285.58万元。其中在如下指标中在全省排名靠前: 1.贷款不良率排在全省第3〔0.24%,较2021年初上升0.24个百分点〕,排名前二位的分别是宿迁〔0.36%,较2021年初上升0.36个百分点〕、扬州〔0.34%,

较2021年初上升0.34个百分点〕; 2.贷款逾期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前2〔475.59万元,较2021年初增加370.60万元〕,排名第一的是盐城〔760.87万元,较2021年初增加681.36万元〕; 3.贷款不良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第1〔285.58万元,较2021年初增加285.58万元〕。逾期及不良贷款根本情况〔住房〕截止2021年1月末,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逾期93笔、3002.41万元,较2021年初增加77笔、2444.28万元;贷款逾期率0.22%,较2021年初上升0.17个百分点;不良贷款23笔、830.92万元,较2021年初增加18笔、618.97万元;不良率0.06%,较2021年初上升0.04个百分点。我行逾期及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554.05万元、315.17万元其中在如下指标中在全省排名靠前: 1.贷款逾期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第2〔554.05万元,较2021年初增加271.23万元〕,排名第一的是苏州〔1197.38万元,较2021 年初增加1020.58万元〕; 2.贷款不良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第1〔315.17万元,较2021年初增加103.22万元〕。逾期及不良贷款根本情况〔小企业〕截止2021年1月末,全省小企业贷款不良贷款2笔、809万元,不良率0.16%。其中我行有1笔,金额369万元。随着业务开展,我行信贷业务的逾期及不良率增幅较大,且呈持续上升势头,曝露出了我们在业务快速开展中、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到位的问

银行工作人员将个人钱借给客户转贷盘货贷款的调查报告

银行工作人员将个人钱借给客户转贷盘货贷款的调查报告

银行工作人员将个人钱借给客户转贷盘货贷款的调查

报告

借款申请人XX于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因经营种养业周转资金困难向我社提出申请中长期抵押借款120万元整,期限二年。根据《贷款管理》等有关要求,我们对该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及相关主体进行了实地调查和深入分析,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XX,男,现年47岁,身份证号码:。现居住于XXXXXXX房。为人诚实可靠。。

二、申请人从事行业及经营状况

XX自19xx年起从事无公害农产品和家禽养殖业,目前经营状况正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于20xx年8月承包了XXXXXX,经营范围:蔬菜,水果和鸡,(家庭)资产共计价值XXXX万元。家庭年纯收入xxxxx。

三、借款用途

由于xxxxxx,现需xxxxxx。共需资金XXX万元,目前自筹资金有XXX万元,尚欠XXX万元。故向我社申请借款XXX万元,用于xxxx。

四、还款来源及还款能力

以目前xx行业市场行情,预计每年可xxx工程XX至

XXX单,每单工程约需xxxxx,按每xxxxxx,价格计算,xx年产值约XXXX万元,纯利润XX%即XXX万元左右。加上其xx每年可

创利约XXX万元。另外,借款申请人xxxx利润也有XXX万元。由此可见,该申请人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五、担保情况

为了给借款的按期归还提供有力保证,借款申请人以产权为XXX 的座落于xx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XXXXXX号,房产证号:XXXXXX 号)作为借款抵押。该抵押物土地面积XXX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经xx评估价值共XXX万元。抵押物地处xxxx,交通xx,升值空间xx,变现能力xx。

中行三家基层行因贷款资金被挪用等三项案由被点名,多名责任人被警告

中行三家基层行因贷款资金被挪用等三项案由被点名,多名责任人被警告

中行三家基层行因贷款资金被挪用等三项案由被点名,多名责任人被警告

10月9日,青岛银保监局向中国银行下发了6张罚单。

本刊记者 王娜|文

10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显示,青岛银保监局一口气下发了十张罚单,罚款金额共计125万元,6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分。其中六张花落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三家支行,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两家分行也囊获四张罚单。

中行青岛三支行因“三宗罪”收六张罚单

10月9日,青岛银保监局向中国银行下发了6张罚单,中国银行三家支行分别因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和授信管理不尽职三项案由分别被处以罚款25万元,三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分。

具体来看,中国银行青岛香港路支行因“贷款资金被挪

用”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25万元,相关责任人刘岩被予以警告处罚;

中国银行青岛李沧支行因“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25万元,相关责任人刘春雨则被处以警告处分;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胶州支行因“授信管理不尽职”被罚款25万元,相关责任人耿烨被处以警告处分。

另外,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也因“不规范经营、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被罚款50万元,相关责任人刘文辉、刘珊珊、曾晓东均被处以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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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刚被罚300万元

相似的处罚还发生在今年7月。

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一口气公布5张罚单,均涉及中国银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由于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等,中国银行一家分行,四家支行共计被罚300万元。

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某某挪用资金案

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某某挪用资金案

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某某挪用资金案

文章属性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09.21

裁判规则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正文

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惠某某挪用资金案

【裁判摘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月山。

被告人:惠某某。2006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2006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2006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国有控股公司资金被挪用国有资产管理追责案例

国有控股公司资金被挪用国有资产管理追责案例

国有控股公司资金被挪用国有资产管理追责案例

2009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四川某国有控股企业部长的卫忠(化名),利用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便利,挪用国有资金1。281亿元,并交由熟人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其为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以劳务费名义套取公司资金325万余元。要求他人帮忙掩盖上述罪行后,其向四川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投案。

11月24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该案起诉书。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对其提起公诉。

【任职期间挪用公款超亿元】

据起诉书,2005年1月,卫忠被四川省某调查院(系四川省某局下属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一国有控股公司担任管理工作。后于2009年1月起,其担任该公司某部门部长。

在任职期间,卫忠负责该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运营管理,包括承担单位预决算、大额资金垫付、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等。

2009年12月至2015年1月,在未向单位领导请示报告、未履行转款规定程序的情况下,其擅自决定、安排出纳、会计等人从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多个账户中,采取转款和回款不入账的方式,多次挪用公款给熟人

杨某某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活动。

据统计,卫忠在6年内共挪用国有资金1。281亿元人民币。上述挪用款项,在案发前均已分别归还至借款账户。

【套取公款以冲抵挪用资金】

2013年至2014年,卫忠挪用公款6700万元给杨某某用于经营营利性活动。2014年12月,因项目即将结束,需要支付项目尾款,而杨某某仍有318万元未归还。经卫忠多次催促,杨某某表示无力还款。

为了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卫忠决定从本人管理的公司资金账户中套取公款,以此来冲抵杨某某未还的款项。

挪用公款490万判缓刑案例

挪用公款490万判缓刑案例

挪用公款490万判缓刑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建材厂的控股股东,因公司经营困难,赵某向借贷公司借款490万元用于维持公司生产,期间赵某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将该490万元借贷资金中的100万转给赵某的朋友向某用于购房,随后赵某被以挪用资金罪立案。

【办案经过】

xx律师接受赵某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第一审程序。接受委托后,张涛律师组织团队对本案涉及的几个争议焦点问题,如本案借贷资金的性质、赵某的主观故意等进行了分析论证,以赵某向借贷公司借贷的资金不属于建材厂所有资金,故赵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建材厂的资金利益,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为核心辩护观点在一审庭审时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赵某争取到一审判缓刑的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

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被挪用引发的风险事件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被挪用引发的风险事件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被挪用引发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经过

业务运营风险系统展现网点一笔准风险事件:“贷款人通过贷款发放,又凑齐部分款项转入****纸业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该公司验资成功。客的贷款违反了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管理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用于股本投资。借款人贷款,办理受托支付业务,受托支付后未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而借款验资,验资成功后此笔贷款资金回流到借款人账户,改变信贷资金用途。经银行检查中心核查员通过进行现场协查该笔受托支付贷款事件,核实到该笔贷款资金最终流向借款人个人账户上;该网点已通知客户要将此笔受托支付贷款提前还贷。

二、案例分析

公安部门在对前期案件有关线索进行跟踪排查时发现,目前社会上资金掮客十分活跃,高息非法集资活动频繁,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冒用银行名义的诈骗活动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暴露,客观上为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和网点操作部门的运营风险防控带来了了严峻挑战,员工要从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时刻绷紧风控这根弦。

从以上案例的核查结果来分析:客户较为了解银行对信贷资金监管手段,这就要求网点要及时与支行信贷部门沟通,通力合作,防控贷款户因利益驱使而将银行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甚至投入到高利贷等违法经济活动中,形成信贷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贷前调查。中长期个人经营性贷款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其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也日益成为我行关注的重点,贷前调查不深入、不细致甚至走过场、贷后检查、监督不力是形成风险的最直接原因。

(二)强化贷款审核。严防贷款审查不力、违规发放。加强贷中审查,增加“电话核查”环节;切实核实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核贷款合同,执行贷款岗位责任制。

个人合伙挪用资金案例

个人合伙挪用资金案例

个人合伙挪用资金案例

案例一:拨开云雾擦亮眼个人合伙应辨清

基本案情

姜某于2012年承包经营某砖瓦厂。陈某同年向姜某汇款25万元,但未参与该厂经营与劳动。姜某在2016年向陈某出具投资证明并载明:陈某投资某砖瓦厂25万元,某砖瓦厂复垦拆迁,全额款项按拆迁比例分成。2016年11月,姜某陆续通过某居委会领取了3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陈某结账还款。陈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收益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陈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砖瓦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应认定陈某向姜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

法官提醒

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仍需审查各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个人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合伙协议约定一方按照协议向合伙组织提供物品的使用权或资金,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合伙人,应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案例二:合伙关系需协议举证证明要牢记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品牌饮料店签订《饮品店特许经营合同》后,由王某父亲出资支付了加盟费、押金,并购买了设备开设了某品牌饮品店。该饮品店由赵某与王某共同管理,赵某负责饮品店的账目并由其记录经营期间的流水账。后双方发生矛盾,赵某主张其与王某是合伙关系,王某主张赵某仅是会计。

封堵红利陷阱莫让银行贷款“跑偏”

封堵红利陷阱莫让银行贷款“跑偏”

封堵红利陷阱:莫让银行货款“跑偏”

监管重拳频出,经营贷严管红线收紧。从业各方如何各尽其职封堵银行贷款挪用路 径?如何填补贷款全流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真空地带”?确保银行经营贷资源真 正滋养实体经济

2021年4月4日,深圳最大炒房团“深房理”暴雷。一名 为“深房理装修队003”的网友曝光“深房理”会员炒房材 料102份,涉及通过假结婚、代持、经营贷等违规方式购房 行为。这一事件迅速发酵并震动深圳银保监局、住建局等七 部门联合出击围剿。深挖之下,“深房理”的“控盘”“对 敲”“坐庄”等手段触目惊心,背后的资金运作迷雾重重,也把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和合规运用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2021年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 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经营贷违规问 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目前,深圳、广州、上海、北京、浙江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都已加强部署严管经营贷。数据显 示,仅在广东一地,涉嫌违规流入楼市资金就达2.77亿元,涉及客户920户。

一时间,贷款客户以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小 微企业经营贷款的名义获贷,违规将资金投入楼市、股市等 禁止或限制领域的问题成为业内讨论的热点。银行贷款为何 又如何被频频挪用?贷款全流程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真空 地带”?如何才能管好银行经营贷资金流向?

低成本贷款资源的“吸引力”

让银行贷款资金“跑偏”的“吸引力”何在?融资门槛 低、套利空间大,成为最引人心动的关键因素。

对于目前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乱象有所抬头 问题,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曾在受访 时表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三:“一是经营贷贷款利率 下行,已经低于房贷利率,出现明显倒挂;二是贷款期限拉长,出现循环放贷、先息后本、到期续贷等免资金过桥现 象;三是贷款额度提升,从此前房产评估值的五成,提升到 七至九成。”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案例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案例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案例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非法占用、挪用或侵占企事业单位资金的行为,严重侵犯

了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稳定。下面将介绍一个具体的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罪名。

某公司总经理王某,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制度和法律法规,非法运用公司资金。王某在公司的财务管理权限下,经常将公司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暂时挪用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并没有及时归还。这种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应付款项,给公司的业务合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账目不平衡,无法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通

过调查发现,王某的个人账户中存在大笔公司资金,而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和用途,进一步查明了王某的违法运用资金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用、挪用或侵占

企事业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秩序等。根据以上要求,王某的行为符合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处罚较为严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二是要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可能面临罚金、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

针对王某的案例,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追回非法资金,并对其违

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上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对王某进行刑事追究,确保企业利益得到恢复,打破陋习,警示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

同时,该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要严密监督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定严

格的财务管理规范,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防范违法运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同时,员工应具备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观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财务反面典型案例剖析

财务反面典型案例剖析

财务反面典型案例剖析

一、财务造假案例

财务造假是指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或隐藏真实的财务状况,通过伪造、篡改财务数据等手段进行欺诈行为。以下是几个财务造假案例:

1. 假销售收入:某公司为了增加收入,虚构了大量销售订单,但实际上这些订单并没有真正的交易发生。通过虚构销售收入,企图掩盖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

2. 虚假资产评估:某企业为了提高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采用虚假的资产评估手段,将原本价值较低的资产评估为高价值,以此来提高企业的净资产和信用。

3. 虚增利润:某公司为了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通过虚构收入、减少费用等手段,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的利润。这样一来,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提高股价和市值。

4. 资金挪用:某企业的财务人员将企业的资金挪用到个人账户,然后通过虚假的交易记录来掩盖挪用行为。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减少,但财务报表上看不出异常。

二、财务失误案例

财务失误是指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疏漏,导致企业

财务状况不准确或损失。以下是几个财务失误案例:

1. 错误会计处理:某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准备财务报表时,由于疏忽或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准确,将一笔支出错误地计入了收入,导致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出现错误。

2. 资金管理失误:某企业由于对资金流入和流出的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款项,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3. 错误预测和决策:某企业在进行财务预测和决策时,基于不准确的数据和假设,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或错失发展机会。

4. 未及时发现风险: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导致财务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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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贷款资金被挪用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业务运营风险系统展现网点一笔准风险事件:“贷款人通过贷款发放,又凑齐部分款项转入****纸业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该公司验资成功。客的贷款违反了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管理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用于股本投资。借款人贷款,办理受托支付业务,受托支付后未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而借款验资,验资成功后此笔贷款资金回流到借款人账户,改变信贷资金用途。经银行检查中心核查员通过进行现场协查该笔受托支付贷款事件,核实到该笔贷款资金最终流向借款人个人账户上;该网点已通知客户要将此笔受托支付贷款提前还贷。

二、案例分析

公安部门在对前期案件有关线索进行跟踪排查时发现,目前社会上资金掮客十分活跃,高息非法集资活动频繁,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冒用银行名义的诈骗活动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暴露,客观上为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和网点操作部门的运营风险防控带来了了严峻挑战,员工要从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时刻绷紧风控这根弦。

从以上案例的核查结果来分析:客户较为了解银行对信贷资金监管手段,这就要求网点要及时与支行信贷部门沟通,通力合作,防控贷款户因利益驱使而将银行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甚至投入到高利贷等违法经济活动中,形成信贷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贷前调查。中长期个人经营性贷款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其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也日益成为我行关注的重点,贷前调查不深入、不细致甚至走过场、贷后检查、监督不力是形成风险的最直接原因。

(二)强化贷款审核。严防贷款审查不力、违规发放。加强贷中审查,增加“电话核查”环节;切实核实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核贷款合同,执行贷款岗位责任制。

(三)严防贷后管理。员工要从思想上保持高度重视贷后工作,严

查客户资金流向和经营情况,杜绝违约使用贷款,防范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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