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谊:刑法拿分必背的65个考点(重要)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理论刑法是国家强制力量的体现,是对社会危害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的法律。
刑法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应当有法律规定,罪名要明确,罚则要明确。
这一原则是制定刑法、实施刑罚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司法裁判的约束。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刑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刑罚的执行方式,保障了其基本人权。
二、刑法一般原则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果关系等。
2.刑罚适用刑罚适用包括了刑罚的种类、数额等。
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数额,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适用。
3.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刑罚的减轻或暂缓执行,旨在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和改过。
三、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主体分为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直接主体是指实际进行犯罪行为的人,间接主体是指通过命令、教唆等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客体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等。
3.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了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结果、时机等具体要素。
4.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包括了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目的等。
四、刑法犯罪种类1.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了: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2.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包括了:盗窃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劫罪等。
3.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包括了:非法组织卖血罪、传染病罪等。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刑法总则——韩友谊
刑法总则——韩友谊如何复习刑法总则部分韩友谊做过司考刑法题目的考生都知道,目前司考的刑法部分命题偏重于理论,专门考察总则部分理论问题的考题和需要与理论结合才能解答的法条理解题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分值。
难度比前几年明显加大,使得很多考生在第二卷丢分,痛失通过司考的机会。
仔细分析近3年的刑法考题,会发现刑法题目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一是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
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
二是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
最典型的题目就是04年卷四第六题。
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面对这样的困境,考生在复习刑法总则部分时,要做到事半功倍,确实需要有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
可以参考下面的建议:一、复习刑法需要时刻注意刑法知识的整体性特定。
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
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
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
二,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行为人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
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
比如连续两年考察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2010-05-21 12:15:21一刑法的渊源和解释一、刑法的渊源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也称刑罚法规。
(一)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我国1979年颁布、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我国的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二)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目前我国生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三)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指在其他性质的法律中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带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
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我国的所谓“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没有独立的实际意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一)行为规制(二)保护法益(三)保障人权三、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对刑法的解释构成,应该是透过文字寻找正义的过程,既不能脱离文字,也不能背弃正义。
(一)刑法的解释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袁登明韩友谊的刑法最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
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韩友谊:老师突破班归纳的重点知识点以及讲义笔记
昨天刚听了一遍,效果非常不错,现在把韩老师讲课里面说的“重点知识点,打三角号的”的那些东西归纳如下:3.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 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属于4.刑法第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需要扩大解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8.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
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
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死乙。
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
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第302 条的“侮辱尸体”。
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
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
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分立、合并。
被告人是甲,但由乙承担刑事责任)3.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刑法民法必背知识点法律硕士联考用
刑法民法必背知识点法律硕士联考
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法律行业也日益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发展,法律硕士联考已成为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和律师考试的重要目标。
在法律硕士联考中,刑法和民法是必备的核心科目,在备考这两门科目时,考生需要掌握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刑法必背知识点
1.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使用刑罚来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利益,惩罚罪犯,以及预防、教育罪犯,促进社会安定和繁荣发展。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罪名、主体、客体、行为、结果与犯罪的因果关系及其他方面。
3.刑法具体罪名:
刑法具体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4.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二、民法必背知识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公平原则、权利保护原则等。
2.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涉及到合同、侵权行为、法人、物权等方面,考生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以有效应对。
3.民法的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行为要件、合同解除构成要件、合同效力等。
4.物权:
民法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债权等,这些内容都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点。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除了需要掌握上述知识点外,还需要多做练习,注重经验总结。
随着考试的不断接近,一定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复习和总结,增强应试的信心和把握。
同时,考生还应该关注新法实践,关注法律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实践突变,为国家更好的发展做出贡献。
袁登明、韩友谊的刑法最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
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一款中关于防止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那么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那么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那么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XX犯罪的区别:XX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那么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XX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XX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XX、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XX、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XX 行为不同于XX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根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韩友谊:刑法的学习方法资料
troop n.—群,一队,大量tropic n.热带地区;回归线trop ical a热带的;炎热的trot vi.&n.(马小跑,慢跑troublesome a累赘的,困难的tuberculosis n结核病,肺结核tug vi.用力拖n.猛拉,拖tulip n.郁金香tuna n金枪鱼turtle n.海龟,玳瑁;甲鱼肉tutor vt.教,指导twilight n.黎明,黄昏;曙光twist v.歪曲,曲解tyranny n.暴政,专制;残暴tyrant n.暴君;专制君主ultimate a基本的,首要的ultras onic a超声的n.超声波ultraviolet a.紫外的n.紫外线辐射unanim ous a.全体一致的un certa in a不定的;无常的un derestimate vt低估,看轻un derl ine vt.着重;预告un dertake vt约定,保证;从事un dertak ing n任务,事业;承担un derwear n衫衣,内衣,贴身衣un desirable a不合需要的;讨厌的un easy a不安的;拘束的unemployment n失业;失业人数unfit a.不合适的;无能力的un fold vt.展开vi.呈现uni formly ad.相同地;一贯un ique a无可匹敌的;极好的un iversally ad.普遍地,一般地un limited a.无限的;不定的un lock vt.开…的锁;开启unp aid a未付的;不支薪水的un reas on able a不讲道理的;过度的un tie vt.解开,松开;解放up hold vt.举起;支撑;赞成up roar n骚动,扰乱;喧嚣uranium n.铀urge vt.&vi.强烈希望usage n习惯法ute nsil n.器皿,用具utilization n.利用,效用vacci nate vt给…种牛痘validity n.有效,效力;正确valuable n贵重物品,财宝value vt.尊重,重视,评价valve n阀,阀门;电子管vault n.拱顶;地下室,地窖vector n矢量;飞机航线veil vt.以面纱遮掩vi.遮盖vein n.静脉,血管,矿脉velocity n.迅速,快速velvet a.丝绒制的;柔软的ven gea nee n报复,报仇,复仇ven tilate vt.使通风,使换气Venus n维纳斯;美人;色情verge n边缘,边界,界限versatile a多方面的;通用的韩友谊:刑法的学习方法诗,韵文;诗行versi on n 解释versus prep .比:匕赛等中对veto n.否决,否决权,禁止邻近;附近地区vicious a.邪恶的;恶性的video a.violate vt. 对法条的熟悉是学习刑法的第一步。
2韩友谊-刑总高频-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犯罪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违法性,欠缺阻却违法事由具备有责性,犯罪行为成立1、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2、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二、主体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一)身份犯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对其范围予以限定。
普通人不能单独成立身份犯,但是可以成立身份犯的共犯。
如果普通人利用无罪的有身份者实施特殊主体的犯罪的,也不能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如普通人甲利用患了精神病的警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由于实行者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而甲也不具备刑讯逼供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甲既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也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身份犯分为两种: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真正身份犯例如:特定职位(第382条、397条)、特定职业(第304、335条)、特定法律义务(第201、261条)、特定法律地位(第305、306条)、特定疾病(第360条)、持有特定物品(第128条)、参与某种活动(第223、159条)、居住地(第294条)、消极身份(第336条)。
疑似身份犯:事实上有主体限制,但是法条未言明的情况。
如强奸罪。
(二)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1、主体特征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韩友谊)刑法培训经典提纲
(韩友谊)刑法培训经典提纲2008年刑法学授课提纲韩友谊总则基本架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主体客观违法性行为正当防卫阻却客观违法事由典型的犯罪构成紧急避险故意和过失主观有责性年龄阻却主观责任事由犯罪论精神耗弱预备未完成形态未遂“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共犯形态:教唆、帮助事后不可罚本来一罪法条竞合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连续犯拟制一罪牵连犯吸收犯刑种制度:量刑原则: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论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刑法的基础第一章刑法的渊源和解释第一节刑法的渊源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
一、刑法典,国家以《刑法》的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二、单行刑法,所谓的单行刑法是对刑法典的一个补充。
三、附属刑法。
目前中国的法制体系中仅仅是对刑法条文的重述,没有独立的意义。
★第二节刑法的解释方法法学方法上的解释有两种,第一种叫文理解释,第二种叫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字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法条的法律意义。
论理解释就是以法条在整个法律中的地位以及法条与其他法条之间的关系,对法条做出符合刑法目的阐释。
论理解释是对文理解释的一个补充。
一、扩大解释,将词意扩大。
例如第341条出售珍稀动物制品罪,出售本来只包含出卖,但是加了一种行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二、缩小解释,又叫限缩解释,将词义限缩。
三、体系解释,即根据法条再整部法律中的地位和与前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解释。
四、补正解释。
目前只有一处,就是刑法第63条。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包含本数在内。
但是刑法第63条规定,减轻处罚指的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执行。
这个“以下”是不可以包含本数的,因为一旦包含本数就会导致从轻和减轻没有区别。
五、历史解释。
为了对一个问题进行比较精确的理解,对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律进行比较。
韩友谊刑法
韩友谊:刑法拿分必背的65个考点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2011年刑法考前突破韩友谊
2011年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刑法总则【记忆理解重点】一、当然解释(解释技巧)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对于同一性质的行为,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二、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跨法累犯、跨法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行为跨越新旧两部法律,但需要从整体上解决最终的刑事责任时,一律按照新法处理。
三、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具有合法形式的单位。
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司法实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目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定性:主要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本章中不成立单位犯罪的重点罪名有: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抗税罪)。
四、先行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1.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
2.先行行为可以是不法行为,包括犯罪:但是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中,不需要单独认定不作为犯。
除上述义务来源外,行为人偶然遇到了自发的或者他人造成的法益危险状态时,除非行为人处于保护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一般不产生作为义务。
单纯的道义义务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刑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刑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
1. 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利益,通过制定刑罚规范,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学科。
2. 刑法的特点:刑法具有特殊性、单一性、终局性、保全性和强制性
等特点。
3. 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主要有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等。
4. 刑法的法律的适用原则:刑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最有利原则、法
无不应有原则、法无不禁止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5. 刑法的犯罪要素:刑法中的犯罪要素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
观要素,分别对应犯罪的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的要素。
6. 刑法的犯罪构成:刑法的犯罪构成主要由法定性、刑罚性、有误性、不容辩抗性和性质相对应性等要素构成。
7. 犯罪的刑罚: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包括主刑和
附加刑两种形式。
8. 犯罪的责任:刑法中规定了犯罪责任的种类和限制,包括无刑事责
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
9. 刑事案件的犯罪成立和刑罚确定原则:犯罪成立的原则主要包括实
行犯罪行为、犯罪构成的要素齐全和合法性三个方面。
刑罚确定的原
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等。
10. 刑法中的特殊犯罪:刑法中还涉及了一些特殊类别的犯罪,如恐怖主义犯罪、经济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
以上是刑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学习刑法时,还应当结合具体条文和案例进行深入研究。
韩友谊: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四步走”
目录韩友谊: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四步走”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三节韩友谊: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四步走”对刑法的复习我认为分四步走,如果都做到了那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最起码刑法不是什么障碍。
这四步要做不到的话,那么刑法很难变成得分强的部门法。
第一个,由于刑法的理论相比其他法而言比较深厚,概念也比较多。
需要记的东西相对来说比较少,所以对刑法学习而言,第一件事情必须认真听取老师的讲授。
这一般是学刑法必经的步骤,在课堂上能够紧随教师的思维,能够掌握要求掌握的东西,这就是听的能力。
听的能力呢,接受的能力呢对学生来说都是问题不大的,如果接受有问题的话,就可能需要下更多的功夫听第二遍。
如果第一个听的能力解决了,必须转化为第二个能力,即说的能力。
一个人能听懂一件事情和把这件事情向别人交代清楚,这完全是两种能力,千万不要以为听懂了就能做对。
那么向别人说的能力指什么意思呢,刑法来讲指的是,拿着老师的讲义,回忆老师讲的内容,能够随时向身边任何一个人讲清楚那个知识点,像老师一样讲清楚,自以为像老师一样的能够讲清楚那个知识点,这就是说的能力。
说的能力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当你把讲清楚的时候,你的思维一定是清晰的,思维混乱不可能通过语言表达出来。
所以当你能够向别人说清楚的时候呢,你头脑当中的对知识点的理解、条理性、逻辑性、深度、广度,一定是更深刻的,此时才能说是真正地把它理解了。
所以第一种能力是听的能力,第二种能力是说的能力。
实际上指的是整体思维能力。
但是一个人能说不一定意味着真的能做题,因为做的时候,由于对出题思路的一种把握不清,因为你别忘了那个题目其实是出题老师的思想表达,所以你从另一个角度接受他的思想,你接受的跟出题老师一致的时候才能感受到出题老师的出题脉络,找到他的题点。
所以第三件事情必须大量做题,这个题包括历年真题和新出现的,比较有价值的题目。
通过一些题目的训练,我们才能够熟悉出题的套路,才能够熟悉出题的用语,它实际表达的含义是什么。
刑法必背知识点
刑法必背知识点
答:刑法必背知识点是:
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因素。
包括主体、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等四个要件。
2.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以保护自己
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是刑法中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分析——韩友谊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分析——韩友谊2006-12-24 12:54:46 阅读33次从2002年以来,司法资格考试中的刑法题目一直以难度大、前沿性强、理论色彩浓而著称,2005年的题目有比较明显的难度降低的特征,而2006年则是一种回归。
一、分值知识点分布2006年刑法部分单选题目20分,多选30分,任选10分,案例与刑诉结合共26分,共86分。
比2005年的75分多11分。
考察的内容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2分,犯罪论部分12分,共同犯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章结合,占10分,刑罚论部分9分,刑法各论27分。
分则考点涉及六章的内容,具体为:危害公共安全罪:1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5分;侵犯财产罪:11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分;贪污贿赂罪:3分。
总则所占比重与分则差距不大。
卷四的案例题分值中大约15分是侵犯财产罪中的内容,大约3分是刑法论中的内容。
总则考点重视知识点的均匀分布,但在共同犯罪部分分值比较集中。
分则考点则集中在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二、试题总体特点06年刑法考题的难度在05年的考题之上,在04年的考题之下。
从整体上讲,它是02、03、04年考试的一种回归。
02、03、04年的司法资格考试的刑法部分难度比较大,并且难点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在05年的时候却转移到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06年重点又回到了侵犯财产罪。
从考试的角度来看,今年刑法试题比较好地实现了考试所要求的信度和效度。
要实现一个考试的信度,就要求这个学科的重点它必须重点的考察,知识点上的重点必须重点考察,如果要实现一个考试的效度,就要求这个考试的难易分布比较均衡,能够拉开档次,在该难的地方难,该简单的地方必须简单,这样才能完成选拔人才的任务。
今年刑法考察的重点是目前中国刑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重点。
另外在题目中往往在ABCD四个选项中设计四个案例,这种考法实际上增加了考生做题的数量,也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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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友谊:刑法拿分必背的65个考点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新补充)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定为绑架罪。
9. 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10.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
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1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12.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13. 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
14. 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15.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势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6. 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17. 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18.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
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
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9.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20.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
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21.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
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成立抢劫罪。
22.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3. 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4.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25.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论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结果犯。
26. 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
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27. 甲乙合谋,然后由认识丙的甲将丙骗到外地游玩,由乙给丙家人打电话索要财物,否则就“撕票”。
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28.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怜悯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9.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一般认为下位者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确委托和熟悉关系的委托,则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30. 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31.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
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
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32. 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3. 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34. 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他人购买数万元的物品。
35. 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如果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获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暂时占有出卖物,出卖给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损失的,认定为侵占罪。
36. 向没有充分能力的机器、儿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骗方法获取其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37.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8.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换,还是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
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39.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将自己原来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可以表现为消费、出卖、赠与、抵偿债务,或者拒绝归还。
40.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仅认定为侵占罪。
因为据为己有在前,后来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财物的所有,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种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41. 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当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是在实施该行为之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将之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刑法第111条的犯罪。
4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而且,这样情况下,一般仅追究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人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方面的刑事责任。
43.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按照主观情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暴力胁迫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44.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有:通风报信、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提供财物帮助逃匿、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
注意与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妨害公务罪等区别。
45.在非法游行、示威、集会中,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员,携带危险物品参加的,认定为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罪,从一重罪重处罚。
在此之前就非法携带的,按照本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
46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的,未成年人实际参与的,或者观看的,也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