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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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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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8 保险法解析

8 保险法解析
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所尽责任时,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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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合同 ? 关于保险费的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 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 的,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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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 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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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申请
保险人同意
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等凭证,并将合 同内容记载于凭证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 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 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 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法讲座

保险法讲座

保险法讲座(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保险责任与赔偿1.保险责任的定义与承担2.保险赔偿的范围与标准3.保险赔偿的程序与时效4.保险赔偿的争议处理四、保险市场与监管1.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职能3.保险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正文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一部关于保险活动和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遵循公平、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保险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依法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事项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合同的文义解释原则,即以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为依据进行解释。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关系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期满、保险标的灭失、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等。

简述保险法

简述保险法

简述保险法
保险法是一项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监管保险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保险法的内容涉及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保险监管、保险产品、保险理赔等方面。

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和解除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和解释等方面的规定。

它涉及到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和免责条款等。

2.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注册、经营和监管的要求。

它明确了保险公司需要满足的资本金和准备金要求,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3. 保险监管: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规定。

它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 保险产品:保险法对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营销活动进行了监管。

它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产品质量和产品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 保险理赔: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的义务和程序。

它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满足的理赔条件和保险公司需要履行的理赔义务,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偿。

总之,保险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8章 保险法

第8章 保险法

原告殷荣华系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05级在校学 生,在2005年入学时作过常规体检,在原告的健 康体检表中,既往病史一栏无重大病症记录。此 后,学校未再组织学生体检。在原告向被告提出 给付保险金申请后,被告于2006年12月8日以原 告属于投保前已患疾病为由,向原告出具了书面 拒赔通知。原告遂诉至法院。 当事人说 原告:格式免责条款应无效 被告:被保险人隐瞒了病史 第三人:保前体检未被要求
案例1:“法定”受益人指定不明 2006年张明为儿子张云投保5份“老来福”终身寿 险,保额共20万元,但在保单的“身故受益人” 一栏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只是填写“法定”字样。 2007年张云与陈丽结婚,并生有一女。 2008年张云意外车祸身亡。张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申请,但双方就受领人的范围发生分歧。张明 认为儿媳及孙女并无受领资格。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 概念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 性质: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 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 •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 按以给付保险金的目的 • 按保险人的人数 •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
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条款 • 法定条款 – 《保险法》第19条 • 约定条款
基本条款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第8章-保险法ppt课件(全)

第8章-保险法ppt课件(全)

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
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 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 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项保险公司报案。保险 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 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 核定及给付:
参考案例8-4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 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 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 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 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 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 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 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 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 ?
[参考案例8-4]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 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 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 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
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 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 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 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 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 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 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 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 却没有加以说明,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 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 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 可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 费。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解读保险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业是指利用保险机制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的行业。

保险机制是指利用保险保障功能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机制。

保险保障功能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功能。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业的准入、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交通工具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

三、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保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主体、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付等。

保险合同主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和客户。

保险公司和客户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主体地位,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风险。

保险标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保险法解释

保险法解释

保险法解释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帮助个人和企业在面临风险时得到经济上的保障。

保险法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保险法的定义、保险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要素等方面进行解释和阐述。

首先,保险法是对保险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目的是确保保险业的健康运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包含了一系列规定和规则,以保证保险业务的合法、公平和透明。

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金的支付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其次,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信原则、社会义务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等。

互助原则是指保险是一种相互补偿的方式,在投保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缔约。

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保险事故发生以及索赔过程中都要保持诚实和真实的态度。

社会义务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兼顾社会责任。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对待投保人和受益人时应该公平合理,不歧视任何一方。

最后,保险合同的要素是保险法所要求的必备条件。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费以及保险金等。

合同的成立要求有法定的订立条件,例如双方的真实意愿、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是指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对象。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范围。

保费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是购买保险服务的对价。

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保险法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在保险法中,保险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保险合同的要素也有详细的规定。

只有遵守保险法的规定,才能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双赢局面。

保险法 解读

保险法 解读

保险法解读
保险法是指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设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监管制度等。

保险合同的设立需要遵循自愿、订立正式合同、有保险利益等基本原则。

投保人要披露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也需要真实告知和说明保险责任、费用和投保人的义务等事项。

一旦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有义务履行保险义务,如支付保费、配合调查等。

保险公司则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如合同期间届满、达成协议等。

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清算保费和赔款等款项。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余款退还等服务。

保险公司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但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防止从业人员进行诈骗、欺诈等行为,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的监管也是保险法规定的重要内容,监管机构应全面监测保险市场和风险,提供监管指导,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健康发展。

第八章保险法

第八章保险法

第八章保险法第八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和保险法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第四节保险索赔与代位求偿和委付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第一节保险和保险法概述一、保险(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商业保险保险的特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1、危险依赖性:不确定,不可预测2、社会分担性:风险转移3、商事合同性:营利(二)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的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强制保险2、按保险的对象: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补偿实际损失,不得获得额外利益保险人赔偿后,可代为求偿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生命无价,不存在超额的问题,保险人赔偿后,不得代为求偿,对侵害人的索赔权仍属于受害人或其亲属。

3、按保险的实施范围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普通保险:商业保险4、按保险承担责任的次序原保险、再保险(三)再保险1概念:又叫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自己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如航天保险,核设施保险,人身保险2、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两个独立的合同二、保险法(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殊性:(1)家庭成员,抚养赡养关系(2)雇佣人、抵押人、借款人(住房按揭贷款)(3)被保险人同意3、保投保时存在即可,财保索赔时存在即可二、最大诚信原则1、如实告知:询问表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赔,不退保费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不赔,可退保费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2年)三、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代为求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按比例四、近因原则非时间最近,最有支配力或最为有效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或主要原因第二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八讲 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八讲  保险代位求偿权

2.保险合同成立后,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和 第三人约定责任减免条款的
此时,第三人可以对抗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代 位权。 保险人能否据此对抗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
一种观点认为,能否对抗取决于是否通知保险 人。减免条款本身不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但 足以影响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通知后,保险人 不表示反对的,则受该条款约束;若保险人反对, 则有权在相应范围内拒绝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三)性质
1.是一种债权转移 2.是一种法定权利 在大陆法系,学者们一般认为保险代位求 偿权是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依据法律的 规定享有的,不考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在 保险合同中约定该项权利,也不考虑被保险人 与第三人在交易中是否作出了约定。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约
定。
(四)取得方式
(二)立法目的
1.贯彻财产保险“损害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享 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任何负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在被保 险人向其请求赔偿时,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金或者保险人 有责任支付保险赔偿,并不构成第三人对抗被保险人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这将使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实际 损失的赔偿,有违损害补偿原则。 2.贯彻民事惩罚原则 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最终在经济上有所负担。若致 害人因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赔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实 际上通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而获益。
问题是如何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 有人主张广义解释,包括配偶和其他共 同生活的人,以及虽非共同生活但负有 法定抚养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狭义解释, 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接受其委托或与其 存在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 括雇佣人、合伙人和代理人。
(一)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因为是代位,所以第三者可以主张其对被保 险人的一切抗辩。为方便保险人行使权利,法律 上规定此项义务。 《保险法》第63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 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 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不履行此项义务的,保险人可以相 应扣减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ch08 保险法概述(天津财经大学)

ch08 保险法概述(天津财经大学)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2002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试行)》 2008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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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历程回顾
中国保监会自2004年10月启动《保险法》的修订工作; 2005年底,保监会起草的《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报送国

务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保险法修订草案》,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同时向全社会公 布征询意见; 2008年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 议通过,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具体而言,本次修订 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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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二、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1951年《财产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 保险条例》等。
1958年至“文革”结束,我国保险立法停顿。 1981年《经济合同法》 1983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1992年《海商法》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2月28日修订)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外国保险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保险费为标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的期限和方式;(六)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当公示,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说明。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摘要:1.保险法概述2.保险合同3.保险条款解读4.保险理赔流程5.保险纠纷处理6.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正文: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市场、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我国保险法分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纠纷处理等五个部分。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以保险费为对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关系。

2.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的书面文件。

4.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三、保险条款解读1.保险条款的概念: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2.保险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特约条款。

3.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有疑义,可参照保险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四、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勘查: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

3.审核: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4.赔付: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五、保险纠纷处理1.协商解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通过协商解决保险纠纷。

2.调解解决:双方可向保险行业协会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3.仲裁解决:双方可约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诉讼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的保险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环节,保障了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深入了解保险法,消费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保险公司也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摘要: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种类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1.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四、保险监管1.保险监管的必要性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机构3.保险监管的实施与法律责任五、保险纠纷处理1.保险纠纷的类型与原因2.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与程序3.保险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正文: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调整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保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自1995 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

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的差异,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保险费交付、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疾病医疗等多种风险。

保险赔偿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

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保险赔偿的公平、合理和及时。

四、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范保险风险等方面。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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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综合以上的规定,可保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及承保危险之间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可保利益是一种合法的、可以投保的法定的权利。其有如下特征:1、可保利益必须是金钱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4、可保利益所反映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关系;5、可保利益在财产责任保险和部分人身保险中,可保利益限制了保险的赔偿金额。
(二)合同权利(contract rights)
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产生可保利益。它是指合同的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需要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时,就对该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尽管他不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合同权利产生的可保利益包括:1、租赁合同(lease)。房东和租客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规定,房客在任何条件下都需要将所租房屋完好归还房东。房客承担了房屋损失的风险,他对房屋具有可保利益。2、买卖合同(CIF/CFR/FOB contract)。在CIF/CFR/FOB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在此之前卖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而在此之后买具有可保利益。3、建筑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开发商或项目所有权人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中规定,承包商需按时完成建筑项目,并对建筑过程中发生在工地的任何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承包商对未付款的建成项目部分和原材料、以及所承担的伤害责任具有可保利益。4、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等等。
教学难点: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的比较。
教学安排:二课时
可保利益的定义、作用、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一课时);
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一课时)。
教学辅助手段:电子教案。
第一课时
一、可保利益的定义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条第二款给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做了以下定义:“当一个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有着某种合法的或合理的关系,并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责任,则此人对此项海上冒险就具有可保利益。”
第八讲可保利益
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对可保利益的定义、作用的理解和对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的分析比较,能在实践中对其加以应用。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可保利益的定义、作用;能分清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并能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
教学重点:可保利益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分析比较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然而,在著名的英国1925年Macaura v.Northern Assurance Co.Ltd.案中,法官巴克麻斯特(Buckmaster)不同意劳仑斯法官在Lucena v.Craufurd案中的观点,认为“心理肯定”是一个很难理解和定义的概念。如果应用心理肯定观点,一个公司有成千上万的股东应对公司成千上万种财物有可保利益,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此,英国保险法律对真实期待利益规定有两个条件:(1)经济利害关系;(2)法定权利。按照这两个标准,公司股东不能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即使他们与公司财产之间有利害关系。
三、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基础
(一)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
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占有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包括:(1)排队他人使用并享用其所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权利;(2)拥有转让完好产权的权利;(3)履行所有权人的义务,如纳税的义务和使用财产不妨碍他人的义务等。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在该财产上所拥有的最高权利。财产可以划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财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如,房屋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个人或法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房产具有可保利益;制造商或批发商对自己工厂或仓库内的未出售的制成品、半成品、已付款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属于自已所有的厂房或库房等拥有可保利益;货主对所拥有的货物具有可保利益;船东对其拥有的船舶具有可保利益等。
按照美国一些州的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上的可保利益是指“任何使财产安全或保护其免受损失、灭失或金钱损害而产生的合法的和重大的经济利益”。生命的可保利益是指“在由血缘或法律紧密维系的人们间,挚爱和感情所产生的重大利益”,和“在其他人中,对被保险人的的生命延续、健康或人身安全所具有的合法的和重大的经济利益,以区别那种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或因之增加价值的利益。”
不过,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保险法和判例对待真实期待利益只以经济利害关系为标准,不受严格法定财产权利限制。在与英国Macaura案相似的加拿大的Constitution Insurance Co.of Canada v. Kosmopoulos(1987)一案中,法庭驳回了原告认为被告aura判例原则的主张。判定被告作为公司惟一股东,公司仅仅是虚设的,所以,被告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是占有人对财产行使照管或控制的权利。一个人可以不拥有仅占有一项财产。当一个人占有一项财产时,法律通常保护占有人的占有公不受除真正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损害。如果是所有权给予的占有权,占有人照管和控制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优于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如,委托(bailment);信托(trust);保理(factoring);寄售(consignment);遗产管理(administrator);破产管理(receivors);遗嘱执行(executors);等等。
(三)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ies)
个人或法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使其对这种责任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如果发生这种责任,可以减少其收入或增加其支出,这也是一种损失。法律责任包括两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一种关系可以产生两种责任。如,雇佣关系既可以产生雇主责任——一种合同责任,又可以产生像歧视和骚扰这样的侵权责任。产生可保利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雇主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代理责任;职业责任等。
(四)真实期待利益(factual expectation)
英国著名的劳仑斯大法官在日后被称为“真实期待利益检验标准”(factual)的一段话中说:“(可保)利益并不一定意味着对一件物品拥有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也不一定是该件物品的全部丧失;但是,(可保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关系(relationship),或者某种担心(concern),如果说生承保危险,这种关系或担心会受到如此之影响,而对投保人产生损害(damage)、伤害(detriment)、或危害(prejudice);如果一个人处在这种状态下,其相关物品面临某些危险或风险,以致达到一种心理上肯定获利或获益的程度(moral cerainty),那么,就这些危险或风险而言,可以说他对该物品趴有可保利益。对该物品具有可保利益是指其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之下,他可自该物品具有可保利益。对该物品具有可保利益是指其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之下,他可自该物品的存在而获益,或因该物品的损毁而受害。”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说,可保利益不一定产生于上述三种已经存在的财产权、合同权利、或法律责任,只要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某种经济利害关系,他就具有可保利益。但是,这种可保利益也不能仅仅是一种预期(mere expectation);它必须是一种有客观事实依据的期待。这种为1806年Lucena v.Craufurd案所确认。
目前,大部分汽车保险单都明确规定了构成“碰撞以外损失”的情况,并明确说明被盗汽车的真正所有权人收回汽车不在这种损失之列。警察没收汽车以强制落实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属于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所预期的风险。被盗汽车的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所能够使用的救济,只能是对卖给他汽车的人违反对所售物品的产权担保提起诉讼,最终,这种权利主张常常是把损失留给购车人或第一个购车人,除非能够找到销赃者,而且销赃者还要具有经济返还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汽车保险并不是财产权保险。所以,当保险人对被盗财产所遭受的承保损失补偿了作为善意购买者的被保险人之后,他并不因此对出售被盗汽车的销赃者具有代位追偿权。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只能对因过失或有意造成车辆损毁的责任方行使。同样,当作为善意购买者的被保险人所收到承保车辆的损失保险赔偿金时,对这笔保险赔偿,他所处的地位与对待被盗汽车一样,只是在为真正的所有权人代管。基于这种理由,善意的购车人不能归还汽车时,就必须将保险收益还给真正的所有权人,并由此取得了通过起诉销赃者违反产权担保并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可保利益的作用
在保险史上,并不是一开始就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金钱利益关系。尽管法庭在审理保险案件中,常常拒绝承认那些隐藏有赌博行为的索赔,但是,把保险作为赌博的现象一直存在。当时在英国,有一些人为一些著名的盗贼投保人寿保险,等这个盗贼被抓获处死,就可以索取保险金。人们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防止这种现象。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对可保利益的要求出现在《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4年英国人身保险法》中。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有三个基本作用:1、防止赌博;2、在补偿性保险中,限制赔偿的程度;3、保护保险标的物的安全,防止道德危险因素。
第二课时
一、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被盗财产
被盗财产的可保利益问题所引发的诉讼主要涉及汽车保险,不过,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可能会出现在任何财产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在美国的此类案例中,最初法庭的立场是支持保险人的主张:被盗汽车的善意购买者对被盗车辆不具有合法产权,仅仅具有占有权,这种占有权将随真正的所有权人收回车辆而消失。由于这种占有权会完全消失,那么,就不能说占有权人对该财产具有重大经济利益。但是,随着这类案例的增加,法庭逐渐改变立场。1980年以后,越来越多的法庭认为被盗汽车的善意购买者对该国画具有可保利益。这是因为假定被盗财产的所有权人既不实际知悉也没有理由应知悉该财产的被盗事实,他实际上具有可以对抗除真正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人的合法完好产权,这足以构成可保利益。这种立场也是与作为可保利益基础之一的真实期待理论相一致。被保险人对该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经济利益,因为被保险人可能已支付了相当数量的金钱购买该车辆,一旦车辆在事故中灭失,被保险人就必然遭受经济损失。在这里核心的问题是被保险人必须是无辜的善意购买者。被保险人在该财产上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如果被保险非法取得该财产,或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财产是盗窃所得,则被保险人不具有可保利益。如,被保险人在买车时曾对车况产生疑问,怀疑该车来路不明,被判不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知道货物是被盗的,被判不具有可保利益,即使取得被盗财产是出于良好的动机,譬如取得被盗财产以将其归还给真正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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