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合同的历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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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合同的历史故事

篇一:对合同认识的几个常见误区

对合同认识的几个常见误区

文|杨桥

合同是适应商品经济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属于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在古罗马时期,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严格的仪式,任何一个术语或者动作被遗漏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古罗马语,“法锁”就表示合同的意思。在古环地中海地区,合同更有着神秘的色彩。例如古希伯来人就认为,是“约”将人和神联系在一起,体现了契约的精神。犹太教的经典多以“约”命名,例如《新约全书》、《旧约全书》等。而在中国古代,从西周起便有合同存在,那时被称作“傅别”、“质剂”、“书契”。合同,从古到今,由西到中,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而现代意义的合同,主要是为了使商品交换的形式更加简单,更加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更加有利于促进商

品流通。人们几乎每天都在从事民商事活动,几乎每天都在与合同打交道,但对合同的认识,通常存在着诸多误区,甚至有些是导致交易失败的致命性的误区。

误区一:合同只是一张纸。

从法律上来讲,合同是一张纸的说法,完全没错,因为我国合同法里面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形式。但认为合同仅是一张纸,就大错特错了。简单来说,合同是交易各方交易内心意思,表现在外的表现形式。对于固定交易方式,交易结构,交易内容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从私法自治的角度讲,完全可以通俗的将合同理解为交易各方之间的法律,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所谓“白纸黑字”,就是要将交易各方的意思体现在合同之上。在产生争议时,合同是重要的证据。在法官裁判时,合同更是重要的裁决依据。

误区二:只重内容,不重形式。

在如今这个科技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中,无论各行各业,尤其是在电子信息领域,很讲究用户体验。同理,对于合同而言,同样也需要讲究阅读体验。一份品质上乘的合同,必定符合语言精练,逻辑严密,内容周延,格式优美,体系得当的特点。通过阅览,读者完全可以理解交易的重点,甚至细节方面的事项。与之相反,一份全篇空口大白话,毫无逻辑,随心所欲,文不达意的合同,对于阅读者来讲完全是一种折磨,甚至可能引起理解的差异,造成交易目的的落

空。合同的形式,更是体现草拟人专业化的重要体现。例如,有的放矢的重点突出,有时可以达到尽到说明提示义务的作用,进而规避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风险。此外,合同内容还需要充分关注风俗习惯,体现最基本的尊重和人文的关怀,谁也不愿在一份遗赠合同中看到,“如果你死了,财产全给我”(书面上可表达为:如果你身故,遗产赠与本人)的表述。

误区三:差不多就行。

根据不同的交易需求,合同内容自然有详略之别。例如,买台电脑与买间房屋,肯定合同内容完全不一样。但无论交易的内容是怎样的,合同内容都应当追求周延。在合同领域,如果说突出重点,省略细节,那绝对不当。因为某些交易,细节完全决定成败。俗话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在合同实务过程中,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例如,某甲在出具给某乙的文书上写就“今某甲还欠款10000

元”。试想如此内容,“还”究竟念“huan”还是“hai”,势必造成甲乙认识上的差异,陷入争端。本人认为,合同是没有差不多的,重点是要决绝交易的需求。

误区四:合同只需要经办人看懂即可。

诚然,在交易时,合同主要是体现经办人的意识,经办人的意识就基本决定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经办人自行拟定的合同,因为网络上有很多模板可以参

考借鉴,但往往因为专业所限,而被窜改得面目全非,不伦不类。从一个经济组织的角度讲,当合同需要内部审批时,经办人拟定的合同是否应该充分考虑上级领导的理解?经

办人对合同的书写能力,也是经办人工作能力的表现之一。从假定产生争议的角度讲,当争端产生,需要公力解决时,合同就绝不是经办人之间的事了。合同需不需要外聘律师的预估和评价?合同能否避免对方做出不同甚至向左的解释?合同需不需要法官作为证据进行认定?所以,在拟定合同时,草拟者都应当以一种严谨的态度,对待合同文书,务必使合同能够使任何人都能完全理解。

误区五:法律能解决所有的合同问题。

在民商事领域内,有一句法谚语谓之“法无禁止即可为”,通俗讲就是法律没有命令禁止的事项都可以做,这也是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律从来都是高度抽象,且具有普遍适用性功能的。她永远不会具体到某甲买某物付价金多少,如果不付赔偿多少。而特殊或具体交易,就需要交易各方在法律禁止的事项外充分发挥智慧,固定交易,体现自我意识,将交易相关事项明确约定。当约定不明时,法律是会根据文意或者交易习惯判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定。但是,倘若有直接而又明确的合同依据,又何须适用法律的规定。

误区六:合同是专业人员的事,跟经办人无关。

本人认为,再好的合同在避免不了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合同拟定工作完全可以交给专业的人员操作,专业人员拟定合同的基础也多是源于经办人对交易事项的描述或者亲身

参与后的自我意识。但是,首先,专业人员通常仅能关注法律风险,对一些事实风险,财务风险难免周全。其次,合同经经办人描述后,再经过专业人员的再加工可能与经办人的初衷有悖,经办人不再回过头来熟悉合同,完全按照自我认识的方式去交易,很可能无法实现交易目的。最后,合同一经签订基本上就是固定的,静止的,但交易却是变化的,动态的,合同履行中事项的变更,只有经办人最清楚,脱离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专业人员根本就不能防控法律风险。此外,经办人很可能被认为经济组织的授权代表,其意志通常直接体现为经济组织的意志,其行为后果,通常也由经济组织来承担。

误区七:再审一下,再再审一下,再再再审一下合同。

如果说有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话,那么一千个人拟合同,也会有一千个合同版本。所以,无论是拟定合同还是审阅合同,切忌陷入无休无止的境地。在合同拟定或审查的工作中,也存在一个广口瓶效应的故事。故事是讲老师在一个广口瓶里先装满了小石头,再往里面装小石砾,再往里面装沙砾,就问同学们能不能再往里面装什么了。同学们没人回答。老师于是又往里面装满了水。于是又问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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