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自治县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
2、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使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体现群众要求。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参考,以定性分析为依据,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正确意见,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4、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程序,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经得起检验。
三、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1、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2、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3、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
4、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的。
5、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
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做好后进党员和不完全符合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肤浅处置不合格党员,特制定以下特在此项工作制度及措施:一、工作制度:1、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组织党员进行廉政建设,较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2、根据党内外公开选拔甄选的情况,支委会研究提出不合格符合规范党员名单,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矿党委审查。
3、党支部要专人找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历史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向大会报告报告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弊病、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进行投票手法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矿党委。
6、党委审批之前必须由进行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审批手续结果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对于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在矿党委审批前,及时将有关材料涂料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
二、具体措施:1、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看清楚事实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此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3、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党组织必须保障党员权利不能受侵犯。
4、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民主人士教育工作,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安排素质较高的党员作为联系人,帮助他们制定整改措施,促使他们努力成为合格党员。
5、党支部要听取不符合标准党员观念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汇报,6、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学习型纳入党建目标管理工作,实行一级抓出一级的责任制。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5、无辜没有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常不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整改处理。
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
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搞好民主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确保教育活动质量的关键。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这项工作,根据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进行“回头看”活动的通知》精神,利用10 天左右的时间,对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回头看”活动的主要内容“回头看”活动要紧紧围绕以下六个方面认真进行对照检查:1 、认识是否端正。
是否澄清了模糊认识,消除了思想顾虑,放下思想包袱,认识到了搞好民主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确保教育活动质量的关键,为做好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 、标准是否明确。
是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党章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反复讨论修订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
不合格党员表现是否具体和细化,便于党员和群众评议,便于党组织对照定性、定格。
3 、评议是否客观。
是否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
把优秀党员树起来,把不合格党员评出来,使每个党员触及思想,触及灵魂,受到教育。
4 、认定是否准确。
是否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参考,以定性分析为依据,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对每个党员进行分析。
对党组织掌握的、党员和群众举报的问题,是否认真进行了调查,对查证属实的,进行了直接认定。
5 、各级负责同志是否发挥了带头作用。
是否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教育活动,带头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带头查摆存在的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把心思用在优化经济环境上,用在干事创业和加快发展上,给党员做出了样子,为扎实推进教育活动起到了示范作用。
6 、群众是否满意。
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是否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制定;各支部和党员个人是否广泛向群众征求了意见;是否按要求吸收群众参加民主评议;群众对民主评议的结果是否满意。
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农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分类制定党员考核细则,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和考核,为民主评议党员提供参考和依据。
在此基础上,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二)政治立场动摇。
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
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四)宗旨意识淡薄。
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群众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粗暴;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与群众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组织纪律散漫。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道德行为不端。
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
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党员“评定升”(评格、定格、升格)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党员队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弘扬党内正气,对“评定升”工作中整改转化不力的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切实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对象界定第三条党员不能按照创先争优“五带头”标准要求自己,且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持怀疑态度和抵触情绪;对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丧失信心;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或以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非法信访,或煽动、策划、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4、党性原则缺失。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
5、宗旨观念弱化。
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造成不良影响;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哪些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哪些?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1)限期改正。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
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意,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
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在确定是否劝退某个党员出党时,党组织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
对其表现要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没有转变的可能和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不伤感情。
劝告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
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劝其退党。
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将他除名。
不能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期限。
(3)党内除名。
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形式。
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
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一、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支部党员和群众给予谅解。
改正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一)直接劝退。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
(二)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一)直接除名。
对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累计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
(二)劝而不退除名。
(三)退党除名。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四)脱党除名。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应直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本程序为:1、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并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
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
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做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
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本人态度。
(2)支部委员会根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有关政策,讲座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
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4)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
需要审批的,党委应认真审查的作出决定,予以批复。
(5)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批复后,应将批复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6)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7)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效办法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效办法去冬今春,一些地方党组织认真展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了一批思想化、作用弱化、宗旨观念淡化的不合格党员,疏通了“出口”,保持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其主要做法是:一、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浙江县规定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信仰宗教的;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的;有各种违纪行为的;本人要求退党的;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激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本人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的;无故拒不交各种应交款承包款的;因私出国出境超期6个月未归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
山东霞市规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情绪,政治上不够坚定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性观念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长期消极落后,不发挥党员作用,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大搞封建迷信,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旅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法规,影响较坏的;信仰宗教、邪教,参加宗教、邪教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
二、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为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序、持续地开展,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一是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山东蓬莱市、浙江余姚市、安徽郎溪县等地在年底年初的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采取党员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开展党员自评、互评的同时,吸收部分政治素质较好、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让其对每位党员进行书面测评。
测评时,对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对农村党员,重点是评处理村两委关系、发挥“双带”作用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程序为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组织谈话、党委预审、支部表决、党委审批、宣布决定、教育转化八个步骤。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1.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上级党(工)委派人参加,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调查核实材料主要包括:年度综合表现调查核实情况;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调查核实意见和建议;相关人员谈话记录。
2.支委会就初步处置意见和调查核实材料同党员本人见面或将书面材料寄给本人,听取党员本人的意见,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如党员无法联系上的,可直接进入下一程序。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以及与本人谈话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召开会议集体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还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4.经上级党(工)委预审同意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党支部按如下程序召开支部大会:(1)召开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但党员因下述五种情况不能参加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支部书记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情况和上级党组织预审情况以及初步处置意见;(2)被处置党员谈本人意见,如不能到会,可作书面说明,也可自行放弃这一程序;(3)党员大会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置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作出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50%以上。
5.将处理决定告知本人,由本人签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
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要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及时、严肃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要搞好制度衔接,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的一篇文章,字数为700字。
党的建设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党员作为党的先锋队员,是推动党的事业向前发展的基础。
然而,随着党的发展,一些党员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党员标准的行为和思想,严重影响了党的光辉形象和作风建设。
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内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是十分必要的。
不合格党员是指在党的网上考试、个人自查、民主评议等形式下,被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思想问题严重、政治立场模糊、道德品质有争议、工作作风不端正等情况的党员。
对于这些党员,一是要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二是要坚决执行处分程序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党组织对于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和处置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对于一些品质不端的党员,可以通过党内教育、批评教育等方式开展思想教育,引导其改正错误,加强党性修养。
对于一些严重违纪违规的党员,除了进行思想教育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以警示他人,维护党的形象。
在党员处置中,要坚持个案个调,注重实事求是。
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党员,要开展全面调查,查清事实,明确责任。
党员处置决策应该坚持真实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原则,维护党员的权益,保护党组织的权威。
还应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党员清退和维权机制,使其能够依法依规享有相关权益,同时也要防止党员处置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现象。
党员清退必须经过党员自愿申请、党组织积极引导、组织部门认真审核,最终由党组织作出决定。
同时,党员也应当在处置过程中享受到辩护和申诉的权利,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要加强对党员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牢牢把握党员处置的工作目标,加大对党员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处置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党员处置工作需严格按照党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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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苏组发〔2014〕11号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识中组发〔2014〕21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农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分类制定党员考核细则,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和考核,为民主评议党员提供参考和依据。
在此基础上,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 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二)政治立场动摇。
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
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 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四)宗旨意识淡薄。
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群众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粗暴;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与群众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组织纪律散漫。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道德行为不端。
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扰乱公共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社会形象差;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员,不尊老爱幼,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工作作风漂浮。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务实效,造成重大影响;精神长期萎靡,不思进取,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八)法制观念缺乏。
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损失;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
(九)廉洁自律不严。
违反廉政准则,为政不清廉,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拜金主义和特权思想膨胀,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奢靡淫逸;不能洁身自好,沉迷低级趣味。
(十)其他不良表现。
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
县一级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明确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二)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党组织调查确认,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那些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坚决从党员队伍中清除出去。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一)民主评议。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
在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
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
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
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导把关。
(三)组织谈话。
党支部指派2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其意见。
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上级预审。
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旁证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反馈。
(五)支部决议。
经预审同意,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
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本人。
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
上级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六)上报审批。
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进行审批,基层党委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
(七)公布决定。
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宣布。
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本人档案和组织档案。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
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八)教育帮扶。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
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在具体操作中,要把党员思想跟不上形势、一时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参加某些民间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区别开来。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五、健全党员出口机制坚持以处置不合格党员为重点,进一步拓宽渠道,畅通党员出口,形成不合格党员及时处置、有效转化和党员队伍吐故纳新、永葆先进的科学机制。
(一)对主动提出退党的党员的组织处置。
对党员自愿要求退党的,经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党员主动提出退党,要弄清原因,区别情况,审慎对待,妥善处理。
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退党要挟党组织、性质恶劣的,坚决予以清除。
(二)对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的组织处置。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
对取得联系的,有正当理由的,要落实其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照本办法提出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二)至(八)项程序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三)对出国(境)未归党员的组织处置。
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办理停止党籍手续,档案材料转移到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对出国(境)留学、劳务等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对他们中超假未归、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应要求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对超假(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报省辖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有关工委备案,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四)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的组织处置。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1年。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
(五)对违规发展的党员的组织处置。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除对违规经办者、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对通过上述行为进入党员队伍的,其党员身份一律不予承认。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各级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精心部署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督导组要强化督导。
市、县、乡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
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党员队伍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