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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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党员“评定升”(评格、定格、升格)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党员队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弘扬党内正气,对“评定升”工作中整改转化不力的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切实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对象界定
第三条党员不能按照创先争优“五带头”标准要求自己,且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

对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持怀疑态度和抵触情绪;对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丧失信心;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或以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非法信访,或煽动、策划、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4、党性原则缺失。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

5、宗旨观念弱化。

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造成不良影响;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6、法制观念淡薄。

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等非法活动。

7、组织生活散漫。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8、工作作风飘浮。

工作拈轻怕重,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工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骗取名利,劳民伤财;在工作、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反响强烈。

9、自律要求不严。

对廉洁自律规定不能做到令行禁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膨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10、道德行为扭曲。

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思想意识不健康,言行举止不文明,生活作风不检点,社会形象较差,群众反响强烈。

11、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要紧密结合党员“评定升”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每年底党
员升格的专项考核时同步进行。

1、党员自评。

在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不合格党员表现的基础上,每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实事求是总结个人在整改提高期间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就是否能够按期升格作出自我评价。

2、集中民评。

召开党支部大会,通报每名党员自评情况;每名党员逐一作整改提高情况简要汇报,然后与会人员进行评议。

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评定升”整改提高工作情况民主测评,调查汇总每名党员的群众满意度。

3、组织定评。

按照“优秀(9-10格)、合格(7-8格)、基本合格(6格)、不合格(5格以下)”标准要求,基层党组织在进行票决的基础上,根据年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实绩考核和平时掌握情况等,综合研究认定党员升格考核后的定格结果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处置
第五条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形式主要有3种:
1、限期改正;
2、劝其退党;
3、除名。

第六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应把握下列基本原则:
1、凡是在“评定升”工作中被评定为5格以下党员的,要明确党支部班子成员结对帮扶。

在年底党员升格考核时,仍达不到整改提高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要予以严肃处置。

2、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有扎实整改的决心和措施,可给予限期改正处理,到期未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

对作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同意按退党处理。

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置,仍应开除党籍。

6、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7、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主要程序是:
1、核实取证。

支委会综合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后进党员进行客观公正分析评价,对未能转化提高的5格以下党员和6格以上降为5格以下党员存在问题,区别情况,调查核实,根据事实情况整理成综合性调查核实材料。

2、支委会讨论。

召开支委会,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和组织处置意见。

3、内审过堂。

县(市、区)基层党组织将拟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和组织处置意见,按党员管理权限,逐级报告上级党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过堂把关。

市直基层党组织将拟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和组织处置意见,逐级报告市直党委和市委组织部进行过堂把关。

4、组织谈话。

党支部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及时找拟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逐一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转告民主评议、升格考核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拟被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意见。

对当事人无法联系的,或拒不出面、拒不配合的,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确认,作出有关记载。

5、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召开党支部大会,上级党委要安排党建指导员参加会议并作指导。

会上,通报拟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党支部对其帮助教育转化情况及其本人对组织处置的态度;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与会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在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以上同意的前提下,形成党支部决议。

6、上级党组织批准、备案。

党支部要将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存档。

属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的,处置前要按党员管理权限,乡镇和县直部门党委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市直部门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7、宣布处置决定。

党支部安排专人负责,向不合格党员告知组织处置决定。

召开党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宣布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结果。

第五章政策界限
第八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把握好以下政策界限:1、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导致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谋取私利,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2、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不能以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也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可以对受到开除党籍之外其他纪律处分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

3、对长期在外流动的党员,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结对联系制度。

党员个人应主动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

在外流动期间,未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与党组织联系,或拒绝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按本细则第六条第6款处理。

4、对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结对联系制度,由党支部派员向其本人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对本支部开展的“评定升”活动,要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并转告本支部对其个人的评议意见,不能因他们无法到场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定为不合格党员。

5、对生活困难党员,党支部应加大关爱帮扶力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难题,体现党的关怀和温暖。

不能因他们生活困难,导致作用发挥不到位,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六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必须坚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处置不合格党员指导小组,做到上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支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党支部书记和相关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造浓工作氛围,确保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进行。

第十条必须坚持“四维”原则,即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员权利、维护党的纪律、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一条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细化和集体讨论制定本地本单位不合格党员具体行为表现,充分发扬民主。

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有一例处置一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感情用事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必须坚持讲究方法,做到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于理服众、于己服气、于情可控,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党纪条规的检验和人民群众的检验。

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事实清楚。

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必须交待
清楚。

不能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

2、证据确凿。

错误事实的认定一定要有证据。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

如证据确凿、充分,即使当事人拒不认错,也可以认定。

3、定性准确。

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条规为依据,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相关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

4、处理恰当。

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做到“一人一档”,并统一登记造册。

不合格党员处置材料连同相关文字、音像资料等完整资料,一律由基层党委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同时,不合格党员处置结论要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必须坚持立足于教育为主,做到思想教育和组织帮助在先,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置并重,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后的教育、管理和关爱工作。

第十四条必须坚持党组织书记负总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肃、认真、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

因党组织自身原因,造成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要追究相关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出现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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