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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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自治县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

2、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使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体现群众要求。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参考,以定性分析为依据,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正确意见,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4、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程序,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经得起检验。

三、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1、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2、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3、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

4、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的。

5、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_计划方案.doc

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_计划方案.doc

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_计划方案。

以此次全局评议党员和支部评议党员结果为参考,以上一次全局评议党员情况为依据,将前后两次评议结果加以比较,对存在较大出入的,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后根据实际情况对评议档次进行调整。

评议要坚持以定量为参考,以定性为依据,要“重票”而不“唯票”,防止以票定人的倾向。

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由局党委进行审查把关。

评议认定不合格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定数量,不卡比例。

7、对审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恰当处置。

按照泰党教发[2003]23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对重新审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恰当处置。

处置既不能失之于严,又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根据当前反映出的问题,要着重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倾向。

对给予劝退和除名处置的党员,由局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市直机关工委和市委组织部。

8、对评议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重新评议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公示的基础上,组织党员群众对评议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时局教育活动办公室派人参加。

党员和群众对民主评议结果不满意票较多的,要推倒重来。

三、切实加强对“回头看”活动的领导1、各党支部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

各支部书记是搞好本支部“回头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在这次“回头看”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强化责任意识,拿出主要精力,按照局党委制定的“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抓好各项工作。

2、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并受到处置的党员,要逐一落实帮扶措施,帮助他们认清自己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帮助他们制定整改措施。

各支部负责同志要靠上,拿出真心、诚心,以极大的耐心,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充分体会到党组织的温暖和关心,尽快改正不足。

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民主评议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3、认真搞好“回头看”活动总结。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1、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

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做好后进党员和不完全符合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肤浅处置不合格党员,特制定以下特在此项工作制度及措施:一、工作制度:1、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组织党员进行廉政建设,较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2、根据党内外公开选拔甄选的情况,支委会研究提出不合格符合规范党员名单,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矿党委审查。

3、党支部要专人找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历史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向大会报告报告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弊病、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进行投票手法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矿党委。

6、党委审批之前必须由进行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审批手续结果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对于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在矿党委审批前,及时将有关材料涂料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

二、具体措施:1、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看清楚事实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此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3、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党组织必须保障党员权利不能受侵犯。

4、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民主人士教育工作,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安排素质较高的党员作为联系人,帮助他们制定整改措施,促使他们努力成为合格党员。

5、党支部要听取不符合标准党员观念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汇报,6、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学习型纳入党建目标管理工作,实行一级抓出一级的责任制。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5、无辜没有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常不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整改处理。

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农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分类制定党员考核细则,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和考核,为民主评议党员提供参考和依据。

在此基础上,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二)政治立场动摇。

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

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四)宗旨意识淡薄。

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群众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粗暴;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与群众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组织纪律散漫。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道德行为不端。

最新-中共某某市(县)委党校关于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 精品

最新-中共某某市(县)委党校关于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 精品

中共某某市(县)委党校关于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1中共市(县)委党校关于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党校实际,制定如下处置不合格党员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党员队伍具有先进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有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

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严肃、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把那些不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体现党的先进性的党员,及时采取帮教措施或清理出党的组织,对于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的良好形象,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加快党校各项工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理、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激励广大党员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基本原则: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把评议、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增强党的先进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防止避重就轻,敷衍了事。

二是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原则。

立足教育转化提高,是不合格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端正思想,积极整改,真正到达处置少数人、教育多数人的目的。

关于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肃党的纪律,提升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市、区委相关要求,现就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纯洁队伍为目标,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为要求,大力弘扬正气,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从严治党,严肃党纪,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生机活力,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为建设美丽拱墅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基本原则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按照“不是非要评出不合格党员,但有不合格党员必定要评出来”的原则,做到处置有据,处置有序,处置有效,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2.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使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体现群众要求.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和定性分析为参考和依据,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正确意见,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4.坚持不求形式求实效,不讲情面讲党性,处置工作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处置过程中不定比例、不定指标,不搞末位淘汰.三、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1.存在不合格党员十大主要表现情况的(详见附件1);2.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连续2次被确定为警示型党员的;3.党员星级指数年度基本分低于60分或年度累计扣分15分及以上的;4.年度“四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四、处置方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迁至指定的教育党支部进行集中帮扶,促其按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2.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又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五、处置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核实取证.基层党组织根据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确定调查对象,报上级党委(指有审批权限的街道党工委、部门党组织,下同).上级党委指派两名以上正式党员,会同党支部对调查对象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调查对象为领导干部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调查中,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党员负责的态度,认真收集当事人、知情人的书面旁证材料,经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综合性书面核实材料.2.初步认定.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初步认定出不合格党员,并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填写好《不合格党员调查对象初步处置意见表》.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3.党委预审.党支部将《不合格党员调查对象初步处置意见表》、《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其中,劝退、除名处理的,须报区委组织部预审.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4.组织谈话.上级党委派人会同党支部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谈话,将处置初步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以书面材料形式通告本人,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组织谈话须有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并作好记录.谈话后,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在《不合格党员调查对象初步处置意见表》及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同志应予以注明,并作出书面说明.如本人拒不配合谈话,以各种理由不参加谈话的,直接提交支部大会表决.5.会议决定.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会前支部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传达到本人,本人拒不参加会议的,视作放弃辩护权;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上级党委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进行监督指导.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呈批表》上,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6.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批复.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处置,由街道、区直属单位党(工)委审批,其中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须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并及时通报区纪委.对党员处置不当的,区委有权直接进行纠正.被处置党员是领导干部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7.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书面批复后,应事先通知被处置党员本人,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召开会议时,应通知被处置党员参加,本人拒绝参加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宣布决定并说明情况.本人对处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六、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考察和期满评议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员智能卡五星级积分考核为三星级党员及以上等次的,党支部可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党员智能卡五星级积分考核为二星级党员及以下等次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除名.对受到劝退或除名处置的党员,所在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帮助,建立帮教和定期回访制度,支部安排2名党员干部跟踪教育.经教育帮助有明显转变的,本人重新申请入党,可按照有关条件和规定,重新吸收入党.1.结对帮扶制.从限期改正党员所在支部明确1名优秀或先锋党员与限期改正党员结成对子,实行“一对一”帮扶,主要是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提高认识水平、帮转存在问题,并详实记录结对帮扶情况.2.教育培训制.限期改正期间,党员除开展日常教育活动外,还要参加上级党委或相关部门进行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3.每月报告制.限期改正党员每月要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当月问题整改情况和下步整改举措.党支部(委员会)在听取情况报告后,要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加快整改.每月情况报告作为期满考察评议的重要依据.4.季度考察制.在上级党委指导下,所在支部每季度对限期改正党员开展一次综合考察,采取与本人谈话、听取结对党员汇报、征求与其生活工作密切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等方式,考察其思想认识、理论学习、参加活动、落实整改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5.半年分析制.上级党委要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进行半年情况分析,通过听取支部负责人及结对党员的汇报,查看每月情况报告及季度综合考察报告,与限期改正党员谈心谈话等方式,全面掌握其半年来的整改情况.对整改意识较强、整改进度较快的,要肯定、鼓励;对整改意识较差、整改进度较慢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6.期满评议制.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员智能卡五星级积分考核为三星级党员及以上等次的,党支部要及时认真地做好对他们的重新评议工作.无故超过3个月不进行重新评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重新评议工作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1)限期改正的党员对限改期间的表现作自我总结,并向所在支部提出重新评议的申请.(2)支委会对限期改正党员在限改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分析,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3)召开支部大会,听取限期改正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和结对党员的意见,组织党员讨论,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4)党支部向上级党委报告支部大会评议和表决情况.(5)党委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支部决定,并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七、需要妥善把握的若干情形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在严格执行7个处置程序的基础上,妥善把握以下几种情形:1.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同反对党的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长期生病等情况不能参加党组织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消退、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2.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结对制度,对本支部开展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要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并将本支部对其个人的评议意见进行转告,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视其为不合格党员.3.党员因生活困难而失去先进性的,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关爱制度,不能因此而视其为不合格党员.4.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联系制度,党员个人应主动办理流动党员证,并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无正当理由,不与党组织联系,或拒绝参加党组织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5.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上级党委审查后,报区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6.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八、有关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把这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加强领导指导,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党(工)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2.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党(工)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基层党支部书记和专职党务干部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严格按政策、按程序办事.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拖延不做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各单位要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报区委组织部批准后,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3.抓好工作结合.各级党组织要坚持畅通出口与严把入口并重,严格管理与教育关爱并重,解决问题与健全制度并重,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拱墅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面提升我区党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附件:1.不合格党员十大主要表现2.拱墅区不合格党员调查对象初步处置意见表3.拱墅区不合格党员初步名单登记表4.拱墅区处置不合格党员“限期改正”党员呈批表5.拱墅区处置不合格党员劝退、除名党员呈批表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组织部2014年12月30日。

盐城市“评定升”工作反向测评指标

盐城市“评定升”工作反向测评指标

盐城市“评定升”工作反向测评指标
一、基层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定为“5级以下”:
1、未按期完成“两委”换届的;
2、近一年没有党组织书记的;
3、党组织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4、党组织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5、近一年来出现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6、年内班子成员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7、因教育引导不力,组织内党员出于个人私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党组织要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8、党员群众满意度低于60%的。

二、基层党组织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定为“5星以下”:
1、一年以上未组织开展活动的;
2、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3、本人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4、任期内出现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5、因教育引导不力,组织内党员出于个人私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党组织要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6、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年度公开承诺目标任务的;
7、党员群众满意度低于60%的。

三、党员有《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试行)》(盐组通【2012】77号)所列“不合格党员表现”之一的,可直接定为“5格以下”。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

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一、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支部党员和群众给予谅解。

改正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一)直接劝退。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

(二)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一)直接除名。

对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累计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

(二)劝而不退除名。

(三)退党除名。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四)脱党除名。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应直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本程序为:1、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并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

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

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做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

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5•【字号】盐政发〔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5〕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授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其他行政监察对象。

第四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审批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

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

前款所称的审核人,包括行政审批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本人态度。

(2)支部委员会根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有关政策,讲座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

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4)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

需要审批的,党委应认真审查的作出决定,予以批复。

(5)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批复后,应将批复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6)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7)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一)违反镇村环境建设要求,出现乱堆乱占、乱倒垃圾等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出现违章建设的;(三)参与或支持、组织越级、群体、无理访的;(四)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五)以任何理由阻挠镇村重点工程建设的;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进行。

工作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慎重处理,强化管理”。

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要征求镇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事实形成综合性核实材料,并听取其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党支部按照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支部谈话教育。

党支部对被处理党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认清错误,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包村干部约谈。

通过支部谈话教育仍不整改的,由包村干部再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劝其整改。

(四)镇党委审核。

经两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党支部初步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镇党委。

(五)通报情况。

党委审核无异议后,党支部劝其退党,如被告退党员坚持不退,则党支部提出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建议,并向党员大会通报情况,听取党员意见。

(六)组织处理。

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后,将处理结果上报镇党委批准后,要及时找被处理的党员谈话,做好组织处理后的思想工作。

之后,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委批复。

(七)材料归档。

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书面材料,应按归档要求整理存档。

不合格党员、不称职干部的处置和处理方案

不合格党员、不称职干部的处置和处理方案

不合格党员、不称职干部的处置和处理方案(一)处置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理不称职干部,要以《中国共产党党章》、《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政策法律为依据。

非公务员单位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处理。

要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

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处理恰当,按章办事,手续完备。

(二)处置类型1、不合格党员处置(1)帮助教育:党支部要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澄清错误认识,改正不良行为,争取合格党员。

(2)限期改正:评为不合格的党员,一律亮”黄牌”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

(3)组织处置: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不愿意改正,或在改正期限内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对党内的腐败分子,或自行脱党的党员,或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除上述三种处置形式外,本人坚持退党的,党组织应予以批准。

评议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党员,分别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不合格干部处理评为不合格的干部,应参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不合格干部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处置、处理程序1、不合格党员处置(1)党支部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综合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本人。

(2)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处置决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3)上级党委批准后,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并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2、不合格干部处理各部门将评定为不合格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处分决定机关,由处分决定机关对不合格干部的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其本人。

拟处理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四)政策界限处置、处理不合格党员干部,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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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党员“评定升”(评格、定格、升格)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党员队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弘扬党内正气,对“评定升”工作中整改转化不力的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切实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对象界定第三条党员不能按照创先争优“五带头”标准要求自己,且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持怀疑态度和抵触情绪;对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丧失信心;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或以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非法信访,或煽动、策划、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4、党性原则缺失。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

5、宗旨观念弱化。

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造成不良影响;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6、法制观念淡薄。

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等非法活动。

7、组织生活散漫。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8、工作作风飘浮。

工作拈轻怕重,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工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骗取名利,劳民伤财;在工作、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反响强烈。

9、自律要求不严。

对廉洁自律规定不能做到令行禁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膨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10、道德行为扭曲。

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思想意识不健康,言行举止不文明,生活作风不检点,社会形象较差,群众反响强烈。

11、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要紧密结合党员“评定升”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每年底党员升格的专项考核时同步进行。

1、党员自评。

在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不合格党员表现的基础上,每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实事求是总结个人在整改提高期间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就是否能够按期升格作出自我评价。

2、集中民评。

召开党支部大会,通报每名党员自评情况;每名党员逐一作整改提高情况简要汇报,然后与会人员进行评议。

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评定升”整改提高工作情况民主测评,调查汇总每名党员的群众满意度。

3、组织定评。

按照“优秀(9-10格)、合格(7-8格)、基本合格(6格)、不合格(5格以下)”标准要求,基层党组织在进行票决的基础上,根据年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实绩考核和平时掌握情况等,综合研究认定党员升格考核后的定格结果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处置第五条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形式主要有3种:1、限期改正;2、劝其退党;3、除名。

第六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应把握下列基本原则:1、凡是在“评定升”工作中被评定为5格以下党员的,要明确党支部班子成员结对帮扶。

在年底党员升格考核时,仍达不到整改提高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要予以严肃处置。

2、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有扎实整改的决心和措施,可给予限期改正处理,到期未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

对作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同意按退党处理。

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置,仍应开除党籍。

6、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7、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主要程序是:1、核实取证。

支委会综合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后进党员进行客观公正分析评价,对未能转化提高的5格以下党员和6格以上降为5格以下党员存在问题,区别情况,调查核实,根据事实情况整理成综合性调查核实材料。

2、支委会讨论。

召开支委会,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和组织处置意见。

3、内审过堂。

县(市、区)基层党组织将拟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和组织处置意见,按党员管理权限,逐级报告上级党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过堂把关。

市直基层党组织将拟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和组织处置意见,逐级报告市直党委和市委组织部进行过堂把关。

4、组织谈话。

党支部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及时找拟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逐一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转告民主评议、升格考核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拟被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意见。

对当事人无法联系的,或拒不出面、拒不配合的,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确认,作出有关记载。

5、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召开党支部大会,上级党委要安排党建指导员参加会议并作指导。

会上,通报拟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党支部对其帮助教育转化情况及其本人对组织处置的态度;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与会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在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以上同意的前提下,形成党支部决议。

6、上级党组织批准、备案。

党支部要将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存档。

属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的,处置前要按党员管理权限,乡镇和县直部门党委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市直部门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7、宣布处置决定。

党支部安排专人负责,向不合格党员告知组织处置决定。

召开党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宣布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结果。

第五章政策界限第八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把握好以下政策界限:1、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导致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谋取私利,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2、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不能以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也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可以对受到开除党籍之外其他纪律处分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

3、对长期在外流动的党员,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结对联系制度。

党员个人应主动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

在外流动期间,未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与党组织联系,或拒绝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按本细则第六条第6款处理。

4、对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结对联系制度,由党支部派员向其本人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对本支部开展的“评定升”活动,要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并转告本支部对其个人的评议意见,不能因他们无法到场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定为不合格党员。

5、对生活困难党员,党支部应加大关爱帮扶力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难题,体现党的关怀和温暖。

不能因他们生活困难,导致作用发挥不到位,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六章基本要求第九条必须坚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处置不合格党员指导小组,做到上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支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党支部书记和相关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造浓工作氛围,确保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进行。

第十条必须坚持“四维”原则,即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员权利、维护党的纪律、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一条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细化和集体讨论制定本地本单位不合格党员具体行为表现,充分发扬民主。

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有一例处置一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感情用事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必须坚持讲究方法,做到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于理服众、于己服气、于情可控,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党纪条规的检验和人民群众的检验。

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1、事实清楚。

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必须交待清楚。

不能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

2、证据确凿。

错误事实的认定一定要有证据。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

如证据确凿、充分,即使当事人拒不认错,也可以认定。

3、定性准确。

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条规为依据,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相关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

4、处理恰当。

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做到“一人一档”,并统一登记造册。

不合格党员处置材料连同相关文字、音像资料等完整资料,一律由基层党委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同时,不合格党员处置结论要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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