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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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和技能,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正文:

一、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行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明确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参考,以便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二、认定标准

1.违规投标行为认定标准

(1)擅自组织或参与非法联合投标的。

(2)利用不正当手段阻挠竞争对手参与投标的。

(3)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串通投标人的。

(4)通过行贿、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资格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2.工程质量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1)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者采用不合格材料的。

(2)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

(3)违反水利工程建设工艺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

(4)不符合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1)违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

(2)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组织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安全的。

(4)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控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认定标准

(1)明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却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签订须知

1.该合同为某某局合同范本,原则上不得改动,如一定要进

行修改,请附上《修改前后对比表》。为列入《修改前后对比表》的修改部分,视为恶意篡改,我局不予以承认。

附件:修改前后对比表

请不要编辑版本。

2.附上中标通知书、概算汇总表及费用计算详表

超过一百万合同需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

某区工程

项目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项目业主:

建设管理单位:

签订日期:2010 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

建设管理单位: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等,广州市某某局(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管理的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某区

工程总投资:本工程总投资估算暂定为万元。

施工工期:工程拟定于200 年月开工,总工期初定为个月,拟定于200 年月工程全面建成与投入使用,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内容:。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期限

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的业主委托服务内容和相关职责详见本合同条款。

三、建设管理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项目管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为准,由业主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但发生合同变更或终止情形时,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执行。

四、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将向建设管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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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模板】

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模板】

附件4

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

×不良处字〔〕第号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经查明,你(单位)主要不良信用行为及其事实(包括

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不良信用行为初

步处理告知书》。经依法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

[列举陈述、申辩意见,已采纳意见,(或者未被采纳的意见、

理由和依据),本机关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等之

依据),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

对你(单位)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扣分有效期为个月。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印章)

年月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4.07.17

•【字号】粤水建管[2014]51号

•【施行日期】201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7月17日粤水建管〔2014〕51

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规范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所称的“采砂现场”是指《河道采砂许可证》所规定的河道采砂范围。

在其他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实行河砂统采统销等模式的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道采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河道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四条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实行采砂监理制和驻点管理制。

第二章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

第五条主要河道采砂现场实行法定采砂作业时段(每日7时至19时)驻点管理制和交接班制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采砂人进场采砂前确定现场驻点代表,原则上每个标段每个班次的现场代表不得少于2名,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段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6号)的要求,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水利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探索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市场运行和监管环节中综合运用的有效途径,初步形成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实施。水利部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组织,定期检查试点单位工作进展,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动水利建设市场项目信息

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提出信用信息应用办法;各试点单位负责结合自身实际,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水利建设市场运行和监管重点环节中的运用,为水利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探索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全面推动,突出重点。各试点单位既要按照中央和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本地区、本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又要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方面,要把重点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上;在信用信息的应用方面,要注重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综合评价和重大不良信息的惩处进行探索;在信用信息应用的环节,要把信用信息如何应用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作为重点。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4.12.02

•【字号】惠市水务〔2014〕177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

正文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惠市水务〔2014〕177号

各县(区)水务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3〕4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惠州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市水务局建设管理科反映。

惠州市水务局

2014年12月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查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审查责任

第五章审查收费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的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印发〈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云浮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

云浮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

云浮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维护法纪,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和《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3〕162号印发)等相关规定,结合云浮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浮市有云浮市级以上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适用本办法,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云浮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在云浮市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排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以及水力发电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所有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云浮市水务局成立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负责云浮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云浮市水务局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稽察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市水务局主要领导,副组长:市水务局分管领导,成员由办公室、建管科、执法监察科、财审科、规计科、农水科、机电科、水保办、水资办、三防办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建管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稽察机构主要职责是: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深入推进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深入推进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本 实现与市 县两级水 行政主 管部 门之 间的互联互通 。 已在 网上 累计通报 了 4家市场 主体 的不 良行 为和 2 6 5
1 以信 用信 息和 项 目信 息登 记公 开为 重点 , 力夯 努 实我省水 利建 设市 场信 用信息 管理 基础
为有效 推动我省水 利建设 市场诚信体 系建设 , 规 范市场行 为 , 根据 中央及省有关部署 , 省水利厅积极解
业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诚信体 系建设方面还存 在一
些 薄弱环节 , 主要体现在 : ⑧市场监管仍 以被 动管理和
弟省份有关制 度和实践 经验 , 并在 以下方 面作 出 了新
的探索 : a .按照统一标 准 、 学评价 的原则 推进水利建设 科
事后监管 为主 , 亟需 向主动 管理 和全 过 程监 管转 变 ; ⑥信用信息仅仅做 到 了公 开共享 , 尚未实 现与市场 准
入、 招标投标 、 资质管理 、 评优评先等关键环 节挂钩 , 市
市场主体 的信 用评价 工作 。《 管理 办法 》 明确统 一采
用 中国水利 工程协会 的评价结果 , 充分发挥行 业协会 作为第 三方评 级机构 独立 、 观 、 客 公平 的优势 , 特别是 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这个水利部授权 的全 国性组织 按照统一 标准和程序 进行信用 等级评价 , 定其评 级 认 结果在 全 国通用 , 比其他省份 仅 由省 级水行政 主管 相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

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2.07.31

•【字号】粤水建管[2012]122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

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7月31日以粤水建管〔2012〕122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供货、咨询、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信用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深水规〔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加强水务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完善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深圳市水务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7月14日

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加强水务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完善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人处理办法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人处理办法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人处理办法是什么?

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在我们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是有很多的,也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事业也在不断的发展。在建设工程事业中,我们对于工程的质量问题是非常的看重的,国家对于工程质量监测也做的非常的到位,那么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人处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市场,是指纳入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给排水、农网改造、

水土保持、水文设施、水资源保护、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活动的省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外单位(企业)指除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以外的单位(企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白蚁

防治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白蚁蚁害安全鉴定(以下简称蚁害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有关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白蚁防治遵循“安全环保、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持续防控”的原则。

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应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附件1)技术指引开展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白蚁防治应依法选择合适的发包方式。

第六条白蚁防治经费纳入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第二章白蚁蚁害安全鉴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每隔5~8年进行一次蚁害安全鉴定。

第八条蚁害安全鉴定由水利工程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费用由水利工程业主单位在工程维护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蚁害安全鉴定由专家组开展。

专家组由堤坝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大、中、小型水利工程蚁害安全鉴定专家组总人数分别为7、5、3人,且专家组组长必须由具有水利工程(或昆虫学)高级、中级、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堤坝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担任。

堤坝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熟悉广东省堤坝白蚁防治“三环节八程序”技术原理以及从事堤坝白蚁防治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蚁害安全鉴定专家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编写蚁害安全鉴定报告,由工程管理单位上报该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中型水利工程蚁害安全鉴定报告须同时报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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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是指纳入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给排水、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文设施、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系统建设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单位(企业)指除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以外的单位(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为: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稽查、审计作出的稽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三)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案件判决书,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处理的文书;

(四)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并经行政职能部门查正属实依法作出处理的文书。

第六条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工程建设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行为信息的报送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核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已有处理文书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调查确认,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将认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在15日内报送给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经省水利厅核实的不良行为,在信息披露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企业),允许其进行陈述和申辩。经省水利厅最终

予以核定的或在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未收到单位(企业)书面申辩报告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由省水利厅将其不良行为记录通过省水利厅网站(网址:)及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进行披露。

省外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由省水利厅告知其所在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分为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三级。不良行为等级由省水利厅依照相关法规及以下原则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详见附件《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轻微不良行为:

1、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有违反国家或省有关法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且愿意及时整改的;

2、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审计或稽查报告中反应出的较严重问题;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4、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较大损失安全事故或重伤安全事故的;

5、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已参加工程的投标报名并已确认

通过,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投标的。

(二)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

1、投标人采用串标、围标、欺骗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业务的;

2、因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履行合同规定或因违反国家、省有关法规由行政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通知后仍不整改或无明显整改效果,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隐患的;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

4、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因恶意拖欠、克扣工人(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采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建设业务的;

2、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水利工程特大质量事故的;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特大损失安全事故、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

4、因恶意拖欠、克扣工人(民工)工资,引发冲突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作为限制市场准

入的依据。实行分级处理:

(一)一年内(以阳历年度日期为准,以下同)轻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累计4次(含4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最多只有1次,不良行为发生时间以行政处罚通知书、报告书或裁决书日期为准)以下的,对该单位给予通报,通报期限为1年。

(二)一年内累计2次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累计4次以上6次以下(含6次)轻微不良行为自公布之日起,该企业六个月内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并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两年内不批准其申报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定级或升级。

(三)一年内1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或累计7次以上(含7次)轻微不良行为自公布之日起,该企业一年内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并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水利工程建设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且五年内不批准其申报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定级或升级。

(四)对一年内因公布的不良行为被多次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的,其禁止期限实行累加制度。

(五)对造成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应执(从)业工作。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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