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
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
×不良初字〔〕第号(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性别: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你(单位)主要不良信用行为及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违反了(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等之依据)。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你(单位)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
你(单位)有权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正文:一、背景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行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明确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参考,以便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二、认定标准1.违规投标行为认定标准(1)擅自组织或参与非法联合投标的。
(2)利用不正当手段阻挠竞争对手参与投标的。
(3)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串通投标人的。
(4)通过行贿、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资格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2.工程质量违规行为认定标准(1)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者采用不合格材料的。
(2)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
(3)违反水利工程建设工艺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
(4)不符合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标准(1)违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
(2)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组织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安全的。
(4)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控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认定标准(1)明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却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3)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或者恶意拖欠款项的。
(4)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附件1.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申述表格2.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处罚决定书格式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水利事业的基本法律,对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起到总纲性和指导性作用。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分类:其他?;?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签订须知1.该合同为某某局合同范本,原则上不得改动,如一定要进行修改,请附上《修改前后对比表》。
为列入《修改前后对比表》的修改部分,视为恶意篡改,我局不予以承认。
如附件:修改前后对比表请不要编辑版本。
2.附上中标通知书、概算汇总表及费用计算详表超过一百万合同需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
某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合同编号: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签订日期:2010 年月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等,广州市某某局(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管理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某区工程总投资:本工程总投资估算暂定为万元。
施工工期:工程拟定于200 年月开工,总工期初定为个月,拟定于200 年月工程全面建成与投入使用,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内容:。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期限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的业主委托服务内容和相关职责详见本合同条款。
三、建设管理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项目管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为准,由业主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
但发生合同变更或终止情形时,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执行。
四、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将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合同条款;4、合同附件:附件1、业主的要求附件2、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大纲附件3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目标附件4 建设管理人员及其他投入的具体要求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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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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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广东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动态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除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二)拥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和造价人员。
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第六条广东省水利厅对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动态管理。
(一)省水利厅每年组织一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开信用档案信息。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Word版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 分类:其他;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节选)粤水建管
评价 相 关 材 料 报 省 水 利 厅 备 案 。
第 L条
首次获得资质或 尚未经中 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 信用等 级 的水 利建设 市场主 体 , 已在本 省水利信 用档案 系统登
第 几条 连续两次信用等级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 价为 C C C级的市场主体 , 不得承接淮委直属水利工程项 目。
淮 委 直 属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主体 不 良行 为处 理 暂 行 办法 ( 节选 )
淮 委建管 [ 2 0 1 3 ] 1 0 4号
第 儿条 巾场主体住进入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 市场前一年 内, 在 中国水利 工程协会 、 淮委或 工程所在 地水行政 主管部
果和表 彰奖 励决 定在 市场运行 和监管环节 应用的有效 途径 , 项 目法 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在拟定 招标项 目资格预审 或评 标办法 , 要 据 、 ' r 信激恸 、 失信惩戒 的原则 , 合理 确定评 审标 准和评 审办法 , 引导 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 、 讲 诚信 、 树 品牌 的理 念和氛围。
. . +
. .+ 十
. . +
. . + +
一+
. .
广 东 省 水 利 厅关 于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应 用 的 管理 办法 ( 试 行、 节选 )
粤水 建 管[ 2 0 1 2 ] 1 2 2号
第 二条
第六条
本省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适用《 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 中水协 [ 2 0 0 9 ] 3 9号) 。
祭改或收 回其信用等级证书重新评价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粤水建管[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7月31日以粤水建管〔2012〕122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供货、咨询、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信用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是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依照原信用等级登记,同时将信用评价相关材料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七条首次获得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本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信用等级视为BBB级,未在本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信用等级视为CCC级。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深入推进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放思想 、 勇于创新 , 一手抓 建章立 制 , 建立 健全 信用 管 理法规 制度 ; 一手抓信用信息和项 目信息平 台建 设 , 努
家市场主体 的 良好行 为信息 , 信惩戒 和守 信激励机 失
.
3・
一
制 已初 步 形 成 。
系, 在水利建设 市场 主体信用信 息应用 管理方面取 得
了重 大 突破 。 2 2 有 关 制 度 富 有 鲜 明 的创 新 特 色 .
同时 , 鉴于市场诚信 体 系建 设特别 是水 利建设 市 场 诚信体系建设 起步较 晚 , 还没有形 成一套成熟 的管 理规范 , 很多问题都有待进一 步探索实践 , 我省水 利行
《 管理办法 》 充分 吸 收 了中 国水 利 工程 协会 和兄
场主体 “ 信 激 励 、 信 惩 戒 ” 制 尚未 真 正 建 立 ; 守 失 机 ⑥ 信用信息 的应用管理 尚未实现跨行业 与跨 区域的互
通互认 , 管理手段和应用范 围还有所欠缺 。
2 颁布 实施水 利 建 设市 场 主体 信 用 信 息 应 用管 理 办法 , 进一 步健全 市场诚 信体 系
本 实现与市 县两级水 行政主 管部 门之 间的互联互通 。 已在 网上 累计通报 了 4家市场 主体 的不 良行 为和 2 6 5
1 以信 用信 息和 项 目信 息登 记公 开为 重点 , 力夯 努 实我省水 利建 设市 场信 用信息 管理 基础
为有效 推动我省水 利建设 市场诚信体 系建设 , 规 范市场行 为 , 根据 中央及省有关部署 , 省水利厅积极解
了相关系统 , 按照 统一技术 规范标 准 、 统一 数据 格式 、
统一 监督管 理的工作 思路 , 建立工 程建设领 域项 目信 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目前 已建成 全省统一 的 数据 库并建 成公开共 享专栏 , 中公 开项 目信息和信 集 用信息 4 6万条 , . 实现 了双信息 目录 10 0 %覆 盖 , 并基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省或跨行业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省或跨行业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粤水建管[2013]155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省或跨行业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55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满足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外出经营需求,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省或跨行业备案登记管理,我厅将从2013年12月1日起对备案登记实行新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到省外备案登记或省内跨行业备案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一)请先登录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http:///gdccis/)下载《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省经营或跨行业备案审批意见表》(附件1)。
(二)企业办理基本信息审核登记,无需出具工程业绩证明的,所提供的材料需与我厅信用信息档案系统登记的信息一致。
所有递交材料须是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并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省经营或跨行业备案审批意见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我厅审核出具意见。
(三)企业办理基本信息审核登记及工程业绩证明或者单独办理工程业绩材料证明,所提供的材料需与我厅信用信息档案系统登记的信息一致,所提供工程业绩材料需在我厅信用信息档案系统登记,以供备案机构及公众查询,同时经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并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省经营或跨行业备案审批意见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我厅审核出具意见。
工程业绩材料审核时需同时注明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于核对。
二、单独办理诚信证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如下程序并满足有关条件后方能办理:(一)请先登录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下载《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证明申请表》(附件2);(二)企业信息已在我厅信用信息档案系统登记;(三)经查询在规定期限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四)递交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并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我厅审核出具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水利工程审批权限强化审批主体责任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水利工程审批权限强化审批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青发改农经〔2018〕526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水利工程审批权限强化审批主体责任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激发行业内生动力,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下放一批政府出资水利工程的审批权限,并确定省级水利投资补助地方项目范围、标准。
现就权限下放后我省水利项目审批权限层级、省级投资补助范围、标准,以及保障措施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水利项目审批层级(一)国家审批事项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
(二)省级审批事项1.国家明确规定或委托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2.按规定由国家审批之外的项目,并符合国家、省级相关规划,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由省级审批:(1)跨市(州)项目。
(2)跨流域重大引调水项目。
(3)新建大中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拦河水闸(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0立方米/秒,装机功率≥1000千瓦)。
(4)农田(草原)水利工程。
新建控制灌溉面积≥30万亩的灌区工程。
(三)市(州)审批事项按规定由国家、省级审批之外的项目,全部由市(州)审批,审批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 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
甬水建〔201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与湖区管理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国家高新区城管执法局:两年来,各地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促进了全市水利建设的稳步推进。
但是,近期在水利建设项目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仍存在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不到位和随意更换等现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虚假恶意投诉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专家评标不公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巩固并深化专项治理成果,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1—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3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一)严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准入条件。
凡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工程建设活动。
无水利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一律不允许参加全市各类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活动。
对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不允许其参与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投标。
非水利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市场。
各地在监管中必须严格把关,全面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备案管理。
(二)全面实施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及在建工程查询制度。
水利项目招标资格审查中,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省水利厅等厅局的要求,做好建设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水利项目中标公示期间,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省水利厅的有关要求,对中标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相关人员是否有在建工程进行查询,如经查询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或有在建工程的,则应取消中标资格。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报
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水建管函[2010]105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粤水建管函〔2010〕105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诚信体系建设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落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在广东省从事水利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市场主体。
信息报送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水利建设独立法人主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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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是指纳入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给排水、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文设施、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系统建设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单位(企业)指除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以外的单位(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为: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稽查、审计作出的稽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三)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案件判决书,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处理的文书;
(四)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并经行政职能部门查正属实依法作出处理的文书。
第六条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工程建设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行为信息的报送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核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已有处理文书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调查确认,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并将认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在15日内报送给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经省水利厅核实的不良行为,在信息披露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企业),允许其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省水利厅最终
予以核定的或在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未收到单位(企业)书面申辩报告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
由省水利厅将其不良行为记录通过省水利厅网站(网址:)及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进行披露。
省外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由省水利厅告知其所在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分为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三级。
不良行为等级由省水利厅依照相关法规及以下原则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详见附件《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轻微不良行为:
1、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有违反国家或省有关法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且愿意及时整改的;
2、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审计或稽查报告中反应出的较严重问题;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4、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较大损失安全事故或重伤安全事故的;
5、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已参加工程的投标报名并已确认
通过,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投标的。
(二)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
1、投标人采用串标、围标、欺骗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业务的;
2、因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履行合同规定或因违反国家、省有关法规由行政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通知后仍不整改或无明显整改效果,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隐患的;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
4、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因恶意拖欠、克扣工人(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采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建设业务的;
2、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水利工程特大质量事故的;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特大损失安全事故、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
4、因恶意拖欠、克扣工人(民工)工资,引发冲突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作为限制市场准
入的依据。
实行分级处理:
(一)一年内(以阳历年度日期为准,以下同)轻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累计4次(含4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最多只有1次,不良行为发生时间以行政处罚通知书、报告书或裁决书日期为准)以下的,对该单位给予通报,通报期限为1年。
(二)一年内累计2次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累计4次以上6次以下(含6次)轻微不良行为自公布之日起,该企业六个月内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并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两年内不批准其申报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定级或升级。
(三)一年内1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或累计7次以上(含7次)轻微不良行为自公布之日起,该企业一年内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并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水利工程建设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且五年内不批准其申报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定级或升级。
(四)对一年内因公布的不良行为被多次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的,其禁止期限实行累加制度。
(五)对造成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应执(从)业工作。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企业)在不良行为发生后,应立即进行整改。
按照诚信激励的原则,对轻微不良行为整改确有成效的参建单位,由其提出申请,省水利厅可缩短其不良行为信息的通报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
第十二条我省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凡由广东省水利厅在厅网站或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不良行为记录报送及管理工作,明确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
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应报未报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省水利厅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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