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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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

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物资采购监管和资金支付的程序管理,以达到对建设资金的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的目标,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8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强化依法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的项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选取适合本地、本单位的采购方式进行,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

的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工程建设资金的采购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在执行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项目时,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严格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和回避制度,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符合法定条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三、拓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项目单位要认真贯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规定,明确采购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四、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

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代理资质。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严查采购代理机构以向项目单位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建立科学、高效的监控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转非公开招标和进口产品申报审批管理;严查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供货商的行为;加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严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六、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要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凡有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均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者。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七、严格执行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项目单位要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等上级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并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的业务流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切实执行。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强化预算执行的管理,规范账簿设置等日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禁违规使用现金,杜绝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八、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配套资金。坚持中央投入和地方配套投入相配合,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同步到位。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拓宽投融资渠道,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全额到位的项目,限期予以到位,若承诺的配套资金一直不能到位,有关部门将采取控制审批新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九、严格使用程序,保证资金安全。项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发生的重大

资金支付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与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建设资金在支付前必须履行“三个程序”,即经办审查、业务(财务)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切实做到“五个不准”,即合同签订之前不得支付预付款,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之前不得开支建管费,保修期满之前不得结清质保金,报批核备之前不得动用预备费。

十、严格资金安排,规范资金支付。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不允许超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方向和范围下达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不能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和相关程序以及国库集中管理支付规定资金,不允许偏慢或超量预拨资金,更不允许不按照规定的用途支付资金、拖欠工程款和截留建设资金。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除管理性质费用以外的经济事项均应以合同方式确立,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合同订立、履行各阶段的管理,完善合同变更手续,严把合同的结算关。

项目单位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的结算依据、结算程序和结算手续,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和要求支付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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