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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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工期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工期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期安排1. 水利工程施工工期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安排。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和技术水平,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计划。

3.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三、工期调整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项目法人同意,可适当调整工期:(1)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规模调整等;(3)施工条件变化,如地质条件、施工场地等;(4)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更等。

2. 工期调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施工单位提出工期调整申请,说明原因;(2)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项目法人召开工期调整会议,决定是否调整工期;(4)调整工期后,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法人备案。

四、工期延误的处理1.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违约金;(2)赔偿项目法人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发现工期延误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

五、其他规定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不得擅自缩短工期。

2.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期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工期的监督和管理。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水利工程施工工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附则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防洪减灾、农业灌溉、城乡供水、水力发电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一、项目前期工作管理1、规划与可行性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利发展规划。

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全面、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审批。

2、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工程的功能需求、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

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3、征地与移民安置在项目建设前,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妥善安置移民。

制定合理的移民安置方案,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移民能够安居乐业。

二、项目建设管理1、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利,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2、招标投标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

3、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4、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5、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钮茂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排灌站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对其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对所辖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同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重视安全建设,减少安全风险,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限制区域,落实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指导施工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22-2022 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合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奖励) 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赋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水利工程建设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科学选址,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目标得以实现。

2.依法办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建设审批手续。

3.公开透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注重公众参与,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经济合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效益。

5.安全可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高度重视工程安全,确保工程的稳定运行和使用。

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程序1.立项备案: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办理立项手续。

2.可行性研究:水利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设计审批:水利工程建设设计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确保设计的科学合理。

4.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需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合适的建设单位。

5.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需配备专业监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6.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7.使用和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完毕后,应建立健全的使用和维护机制,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1.政府部门:主管水利工程建设的政府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做好规划、监管和服务工作。

2.建设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

3.监理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确保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严守施工工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验收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验收单位要依据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竣工验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新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新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新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组织1. 项目组织结构项目组织结构应包括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经理办公室和各专业部门。

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各项工作;项目经理办公室由项目经理及工程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各专业部门隶属于项目经理办公室,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工作。

2. 项目责任分工项目负责人要明确各成员的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计划制定、资源调配、进度控制等;各专业部门负责项目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三、项目立项1. 项目立项程序(1)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

(2)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投资估算等。

(3)项目审批:将项目建议书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2. 项目立项要求(1)项目建议书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情况,包括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

(2)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确保项目合法、可行。

四、项目实施1. 计划管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并进行适时的调整。

项目经理应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及时解决问题。

2. 资源管理统一对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进行管理和调配,确保各项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3. 进度控制制定详细的工作进度表,对项目进展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

如出现偏差,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并向项目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四、质量控制1. 质量标准制定项目的质量标准,并通过专业测试和验收等手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达到相关质量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八条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水利工程结算规定最新

水利工程结算规定最新

水利工程结算规定最新
1.结算范围:水利工程结算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水库、水渠、水厂、供水管网等。

2.结算依据:结算应依据项目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

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实际情况和工程质量要求。

3.结算方式:水利工程结算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定额合同等方式。

根据工程特点,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最合适的结算方式。

4.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确定。

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结算周期为每个月或每个季度。

5.结算内容:水利工程结算内容包括施工数量、质量验收、变更索赔、材料设备清单等。

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6.结算程序:水利工程结算程序一般包括填写结算表、审查、审核、签字确认等环节。

结算表应详细记录工程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7.结算支付:结算金额应及时支付给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

支付过程应遵循财务制度,并确保款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目录1.引言2.法律依据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程序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与监督8.结论1.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库、水厂、水电站、灌溉工程等。

2. 法律依据本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据法律法规:1.《水法》2.《环境保护法》3.《建筑法》4.《土地管理法》5.《招投标法》3.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合理规划、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安全可靠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具有安全可靠性,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安全。

•环境友好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节约资源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公平公正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公平、公正,遵循招投标法规定,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责任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程序包括步骤:1.项目立项:确定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论证。

2.报批审批:向水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经审批合格后,获得批复。

3.环评审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

4.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研究。

5.立项申请: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集审批相关文件,向水利部门申请工程项目立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引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改善水利设施、保障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项目。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2.项目管理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主体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水井、水泵站、渠道和排水管道等各类水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3.项目管理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展开,根据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选址和布局规划。

(2)合理投资:项目投资应符合建设需要和经济效益,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得当、高效,避免浪费和滥用。

(3)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4)监督执法: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项目管理主体及职责(1)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审查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等,并根据相关要求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2)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方案和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活动,负责工程施工和管理,并按预算和进度完成工程任务。

(3)监督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进行验收。

(4)社会公众:通过公众参与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建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审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

(2)设计和勘察:在立项审批通过后,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并进行审查与批准。

(3)招投标: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并选定合格的承包商。

(4)施工与监理: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活动,并聘请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和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高效、安全地实施,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管理透明、依法行政,维护公正合理;(二)以人为本,重视人才培养、人性关怀和安全生产,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三)开展社会协同,加强行业协作、跨领域协同,形成水利工程建设推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四条主体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由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条基本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更新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实现;(二)科学规划,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建设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三)安全第一,重视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教育,保证工程顺利、稳定、安全地实施;(四)技术先进,使用先进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技术和方法,推广新技术和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实现;(五)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和标准,加强与业主和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和协商,保障工程的规范和合法性。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招标管理第六条项目立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规范程序和程序,坚持工程建设规划和招投标综合考虑原则,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招标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用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竞争激烈的方式进行,确保中标单位遵循相关规定,选取具有科学性、可行性、权益平衡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最优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资质证书;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是指水利枢纽、堤防、河道治理、引调水、灌溉排涝、城市供水排水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在本规定施行后继续有效;对本规定施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平稳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渠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维护。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三条负责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分工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方案负责单位应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七条安全设施建设负责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测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应急预案负责单位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负责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伤亡的情况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制度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制度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制度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水利工程项目申报和立项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立项。

申报材料必须包括工程方案、施工图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必要文件。

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

2.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对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3.水利工程验收和移交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

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管理单位,进行正常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水利工程运营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营工作包括水资源调度、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等,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

对于重要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确保设施完好,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2.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利工程属于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的应对。

3.水利工程环保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必须对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确保水利工程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水利工程监督检查规定1.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必须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追究责任。

2.水利工程运营管理监督对于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必须定期进行,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四、水利工程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恶劣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条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质量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管。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中发生事故。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降低人员因素造成的事故风险,确保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划定施工区域,妥善安排施工设施和设备,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和责任,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安全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机械设备、工具和机具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章质量保证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认真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备案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得以记录。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实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及时更新、完善,保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资质规定

水利工程资质规定

水利工程资质规定水利工程是指用于改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调节、管理与保护的工程系统,它涵盖了蓄水、供水、排水、治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在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涉及许多方面,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水利工程资质规定,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利工程资质规定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建设与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水资源的正常供应和利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水利工程资质规定。

二、水利工程资质规定的内容水利工程资质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水利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施工难度等因素,将水利工程企业或个人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如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

2. 资质申报条件:规定了申请水利工程资质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有关人员的资质和经验、企业的规模和实力、技术设备的配置等。

3. 资质评审程序:明确了水利工程资质的评审程序和要求,包括材料的准备、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组织和评审结果的公示等。

4. 资质认定标准:制定了水利工程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和指南,包括施工质量、工期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相关的规定。

5. 资质管理和监督:规定了水利工程资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投诉举报处理等。

三、水利工程资质规定的意义水利工程资质规定对于推动水利工程的发展和提升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1. 提高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资质规定明确了施工质量、工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要求,从源头上保障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减少了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2. 保障水资源安全:水利工程资质规定要求企业或个人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能够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减少水资源浪费和污染。

3. 促进行业发展:水利工程资质规定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行业形象和竞争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规定引言:水利工程是指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一系列工程措施的总称。

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安全规定,以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文将针对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提出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以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一、施工人员的安全要求与规定在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以下是施工人员的安全要求与规定:1.施工许可证:所有参与水利工程施工的人员,都必须持有施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2.人员培训: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施工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培养等,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3.安全防护装备: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护具和安全帽,以保护自身的安全。

4.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施工设备的安全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离不开各种设备的使用。

为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施工的顺利进行,以下是施工设备的安全规定:1.设备检查:施工前必须对使用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所有存在缺陷或故障的设备必须进行维修或更换。

2.设备操作规范: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和维护,禁止任何违规行为,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定期维护: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设备防护:在设备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并加装防护装置,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是施工安全的重点管理区域,以下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1.现场布置: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合理的布置,设置防护栏杆、临时通道等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施工通道: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便于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进出。

3.物品堆放:施工现场必须对材料、设备等物品进行合理的堆放和标识,防止物品滑落和倒塌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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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资料整理规定一、基本术语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外观质量: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质量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质量缺陷:对规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二、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资料整理规定为了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水利水电工程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的要求进行填表。

工程质量评定表全部采用部颁新表,同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往来申报资料,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288—2003的施工监理工作表格。

(一)单位工程开工资料附件:1、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14→合同项目开工令02。

2、施工技术方案申请表01→批复表05。

3、施工进度计划申请表02→批复表05。

4、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06。

5、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07。

6、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08。

7、施工放样报验单11。

(二)分部工程开工资料附件:1、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15→分部工程开工通知03。

2、施工进度计划申请表02→批复表05。

3、分部工程施工工法。

4、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07。

5、施工放样报验单11。

(三)单元(工序)工程开工申请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批准后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1、单元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认真填写质量评定表。

并通知监理人员到场验收。

附:(1)上单元(工序)工程检验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经验收、检查单元工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单元(工序)工程的施工。

监理人员应抽检并做好质量评定工作。

(2)表格采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18。

(四)砼工程的开工申请对砼工程的施工,应报砼浇筑开仓报审表17,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查各项工序准备合格后,签发砼开仓证。

(五)施工月报的编写施工月报每月25日编写报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签收后,送发包人一份,施工单位一份,监理机构一份。

主要内容包括:本合同段工程总体形象,在建各分部工程进展情况和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完成施工工程量。

施工大事记及本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施工月报32。

附表:1、材料使用情况表32附表1。

2、主要施工机构设备情况月报表32附表2。

3、现场施工人员情况月报表32附表3。

4、施工质量检验汇总表32附表4。

5、完成工程汇总表32附表6。

6、施工实际进度月报表32附表7。

(六)施工质量评定表填写要求施工质量评定表应认真、准确、规范的填写,做到实测实量,杜绝虚报、虚填,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规定填写评定表,规定如下:1、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并按现场检验结果,如实填写《质量评定表》。

现场检验应遵守随机取样原则。

2、《质量评定表》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

3、文字。

应按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书写。

字迹应工整、清晰。

4、数字和单位。

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1、2、3、…9、0)。

单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的符号表示(如:、m、m3、t、…)。

5、合格率。

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如果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

例如:95.0%。

6、改错。

将错误用斜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贴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黑等方法。

纹23.3例如:……表面有裂缝,抗压强度25.3 。

7、表头填写。

①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确定的名称填写。

②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该单元工程名称(中文名称或编号),部位可用桩号、高程等表示。

③施工单位:填写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④单元工程量:填写本单元主要工程量。

⑤检验(评定)日期:年—填写4位数,月—填写实际月份(1~12月),日—填写实际日期(1~31日)。

8、质量标准中,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具体要求(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

9、检验记录。

文字记录应真实、准确、简练。

数字记录应准确、可靠,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10、设计值按施工图填写。

实测值填写实际检测数据,而不是偏差值。

当实测数据多时,可填写实测组数、实测值范围(最小值—最大值)、合格数,但实测值应作表格附件备查。

11、《质量评定表》中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验栏内用斜线“/”表示。

12、《质量评定表》从表头至评定意见栏均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合格后填写,“质量等级”栏由复核质量的监理人员填写。

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时,如对施工单位填写的质量检验资料有不同意见,可写入“质量等级”栏内或另附页说明,并在质量等级栏内填写出正确的等级。

13、单元(工序)工程表尾填写。

(1)施工单位由负责终验的人员签字。

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单元(工序)工程表尾由分包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填写分包单位全称,并签字。

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当分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总包单位应参加联合小组核定其质量等级。

(2)建设、监理单位,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并签字。

(3)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名。

签名时应填写填表日期。

14、表尾填写: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若须加盖公章,则加盖该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的公章。

对于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与启闭机、机电产品质量,对工程量大的工程,应计入分部工程进行质量评定,评定单位工程质量时,不再重复评定。

对工程量不大的工程则计入单位工程评定。

15、《质量评定表》是检验与评定工程质量的基础资料,也是进行工程维修和事故处理的重要参考资料。

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的要求,对中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如实填写《质量评定表》,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七)施工日志填写的有关规定施工日志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有关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所进行的原始记录,它是施工活动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记载,是查阅施工状况全过程的十分重要和可靠的根据之一。

对填写日志的内容和要求特做如下规定:一、施工日志的内容1、日期、天气。

2、工程部位、施工班组。

3、施工活动记载:(1)主要单元、分部工程的施工日期。

(2)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经过、主要技术要点、质量措施、质检情况。

(3)当日发生的主要技术问题、质量问题。

(4)施工特殊情况(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的记载。

(5)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处理意见和办法。

(6)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解决问题的记录。

(7)进行技术交底、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等的摘要记录。

(8)有关领导或单位对该项工程所作的决定和建议。

(9)砂浆试块、砼试块制作的日期、标号、编号。

(二)施工日志的要求1、施工日志要求及时记录,认真填写,必须一日一填,不得隔日填写或补填。

2、施工日志填写时字迹要工整,所记录的事项和数据应准确、真实,必要时应附有简图、计算公式、计算结果等。

3、施工日志从工程开始施工至工程竣工止,由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逐日进行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必须连续和完整;并进行编页、编号,不得缺页、撕页、重抄、重写,应妥善保存。

4、监理部对施工日志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5、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录对象。

三、施工质量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一)合格标准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标准。

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

(1)单元工程合格标准在保证项目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基本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允许偏差项目总数中土建工程有70%及其以上,金属结构有8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

(2)分部工程合格标准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合格标准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二)优良标准(1)单元工程优良标准保证项目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必须有不小于50%达优良质量标准,其余达合格(或优良),允许偏差项目每项有不小于90%测点在相应的允许偏差质量标准范围内。

(2)分部工程优良标准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组时,试件质量合格)。

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优良标准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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