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稳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责任1.水利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水文监测、设施维护、事故应急等。
2.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3.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三、水文监测1.建立完善的水文监测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获取水文数据。
2.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水文变化趋势,为水利工程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定期对水文监测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设施维护1.设立水利工程设施台账,对设施进行清点登记,确保准确完整。
2.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设施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功能完好。
4.建立水利工程设施维护档案,记录设施维护情况,作为后续运行决策依据。
五、事故应急1.建立水利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2.做好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对水利工程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六、经费保障1.水利工程管理管护经费由财政拨款保障,确保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工作的落实。
2.经费使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建立健全经费监管制度。
七、监督检查1.建立水利工程管理管护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程序。
2.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责任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建立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向领导汇报监督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
八、附则1.本制度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水利工程管理管护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
只有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管护,才能确保水利工程能够发挥应有的效益,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可靠的保障。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宁水管[2008]39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宁水管[2008]392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河道管理处: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和监管,保障水利工程的完好、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根据有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1、加强组织领导。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安全与完好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涉水事务管理的重要载体。
做好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对维护好防洪、排涝、灌溉等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必须提高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充分利用水利资源支持经济建设。
2、落实管理责任。
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人员,加大事前监督力度,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违章项目,防止既成事实。
二、加强水法宣传,提高服务质量1、加强水法宣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管理单位要利用网站、发放宣传册、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水法律法规,公开涉水项目许可程序。
要做到主动与涉水项目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事前引导,及时告知涉水项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积极指导涉水项目前期工作开展,主动争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支持。
2、提高服务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主动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的要求,做好涉水项目事前审批、过程监督、事后管理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09-2011年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09-2011年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宁水管[2009]41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09-2011年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水管〔2009〕410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管理处:为了深入贯彻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我局经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编制了《2009-2011年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2009-2011年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为了扎实开展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2009-2011年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水统筹”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和“巩固成果,突出重点,深化管理,提升水平”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治水新思路,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从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向发挥综合功能转变,从开发利用向开发利用保护转变,从单纯工程管理向管理和服务转变,通过2~3年的努力,夯实全市工程管理基础,建立管理规范、运行可靠、服务及时、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具体任务1、启动全市河湖水域管理贯彻落实《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完善工程管理法规,2011年前完成南京市水库、湖泊、水域等管理保护的立法调研并出台相关条例。
完成全市水域现状调查,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措施,开展水域占补平衡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
2011年完成全市水闸、大型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现状调查;制定固城湖、石臼湖湖泊巡查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落。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正文:----------------------------------------------------------------------------------------------------------------------------------------------------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06年11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保护,适用本条例。
城市地表水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机制,保障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地表水资源保护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等水域拟定水功能区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管理,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条例中有关条款作了具体规定和补充,凡没有说明的,均按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绿化等资料。
城区管辖的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郊区、县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国家或群众性的管理机构。
市长江护岸工程管理处和市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是管理长江南京段和秦淮河河道堤防的国家管理机构。
各级水利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五条本市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一)主要河、湖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的坡面、青坎、滩地和河槽。
(二)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长江:主江堤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
2.滁河、朱家山河:背水坡堤脚处二十米。
3.马汊河:江边至大纬路桥、葛新桥至小头李段为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大纬路桥至冶南铁路桥段为两岸距河道中心线三百米;冶南铁路桥至葛新桥段为两岸距河道中心线一百九十米。
4.新秦淮河: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无堤防段为堆土区迎水坡坡顶向外三十米。
5.老秦淮河:三汊河至东山桥段,以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河道管理线(蓝线)为界,东山桥至前村韩段干流、句容河和溧水河为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及防汛抗旱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及防汛抗旱等工程项目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宁水管[2007]31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08.24
【实施日期】2007.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及防汛抗旱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水管[2007]316号)
局属各水管单位、各区县水利(务)局:
近年来,中央、省、市各级均加大了对水利工程维修和防汛防旱项目的投入,包括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包括中央和省级)、省级水利工程维修经费、省级防汛急办经费、省级度汛应急经费、市级防汛急办经费、市级维修经费等。
这些经费为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抗旱减灾效益的发挥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抗旱等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实施质量,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现就有关项目管理提出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报
1、申报依据及范围:《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农[2006]30号)、《江苏省级防汛岁修抗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水财[1997]08号、苏财农[1997]38号)、《南京市市级水利工程巡查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宁水管[2006]216号、宁财农[2006]591号)、《南京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办法》(宁水管[2007]139号)、《省级水利工程维修等经费申报指南》(苏财农[2006]31号)。
所有项目应严格按上述文。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高效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和技术方面,探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法律法规1. 国家水法国家水法是指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水法的各项规定,包括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等。
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确保合规操作。
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进行细致规定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水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环保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对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项目管理1. 前期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详细的前期准备计划,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选型等。
2. 设计编制水利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格的设计单位,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
设计文件要详实全面,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设计漏洞和纰漏。
3. 施工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地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 质量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基础。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建设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技术方面1. 技术创新水利工程建设要紧跟技术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建设单位应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2. 维护管理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对于工程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7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21年-2021年〕?〔苏办发﹝2021﹞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21﹞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根底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具体承当,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1总那么 (4)2术语 (6)河口线 (6)外缘控制线 (6)管理范围 (6)保护范围 (6)权属范围 (6)管理范围线 (6)保护范围线 (6)桩、牌 (7)3依据 (8)法律、法规、规章 (8)国家及行业标准、标准 (8)相关规划及成果 (9)相关文件 (9)4划界标准 (10)河道管理范围 (10)有堤防,无规划要求 (10)有堤防,有规划要求 (10)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10)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10)特殊情况 (11)湖泊保护〔管理〕范围 (11)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1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2)堤防工程 (12)闸站工程 (12)5洪水分析计算 (15)一般要求 (15)资料收集 (15)设计洪水分析计算 (15)设计洪水分析计算类型 (15)设计洪峰流量确实定 (15)设计洪水位确实定 (16)历史最高洪水位 (16)6测绘技术 (17)一般要求 (17)施工测绘单位及资质 (17)坐标和高程系统 (17)图幅规格 (17)测绘仪器 (18)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8)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 (18)河道管理范围线图绘制 (19)数据信息化准备 (19)测绘成果资料 (20)7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21)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 (21)管理线桩〔牌〕设置 (21)告示牌设置 (21)界桩编号 (21)桩牌安装技术 (22)管理线桩〔牌〕 (22)告示牌 (24)桩牌存档 (24)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示意图附录B:××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控制点成果表附录C:××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点检核表附录D:河道管理范围线图表示方式附录E: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附录F: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告示牌设计图附录G: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牌身份证附录H: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I: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附录J: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成果表1总那么1.1 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水利工程经批准后可适当简化程序。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宁水基[2007]34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7.09.14【实施日期】200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3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提高我市水利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兴建的所有防洪、除涝、蓄水、灌溉、供水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第四条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第五条下列项目必须单独编报项目建议书:市以上立项的,并且市以上补助经费达200万元的单项工程;其他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 号(2009 年 2 月 6 日发布,2017 年10 月30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 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 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 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 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 米。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宁水基[2009]448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9〕448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评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委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评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委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并由市水利局设立的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招办)具体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须从市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水利工程招标项目,专家库中没有相关专业的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应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四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水利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的;(二)工作单位变化的;(三)单位、家庭、手机及其它联系方式变化的;(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五)迁居外地工作的;(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农田水利工作重大事项。
谢谢观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条例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于2015年6月26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采用简单结构,不分章节,共三十五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审议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已经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农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 见和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7月2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 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田水利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农田水利设施,既是发展农 业生产的重要基础,也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随着南京城市化、现代 化进程的全面加快,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农田水利管理工作需 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 本方针,明晰了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对政府投资、政府补助、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共同出资以及农民自建等不 同类型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予以确定,并明确管理主体承担的相关职责,条例同时还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田间农田水利工程用地及流转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类分级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类分级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宁水基[2009]451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类分级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水基〔2009〕45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职责,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类分级监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类分级监督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职责,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水利工程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省、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指大中型灌区,水利血防,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流量5m3/s以上的泵站、50m3/s以上的水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由省、市确定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域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总负责。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并重点对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主要监管范围以外的项目实施监管。
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域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工作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监管范围包括:1、省、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由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管的项目。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水政[2009]18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宁水政〔2009〕187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管理处、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2月3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是一部重要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不仅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为解决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支撑。
为更好地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好《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当今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面临着一些新的难题和新的要求。
《办法》适应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现状,吸收了我市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实践中的新经验、新方法,把近几年来我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中有效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以法规条文形式确定下来,分类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强调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的内外部管理、兼顾了水利工程保护与有效利用水土资源、突出了堤顶道路的特别保护,处理好水利工程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关系,减少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和城市开发利。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蒋宏坤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2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蒋宏坤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1
【相关文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J],
2.地方立法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为例 [J], 丁亮
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J], ;
4.地方立法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为例 [J], 丁亮;
5.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宁水基[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宁水基[2008]132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2007年12月29日局长办公会会议精神,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建设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现将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并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建管中心履行的职责1、参与重点水利工程立项前的前期规划、可研论证等工作参加可研报告审查会,了解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研阶段的进展情况。
2、开展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管中心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局有关处室(农水处、基建处、工管处)委托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初设文件技术审查工作,以文件的形式将技术审查意见报送市水利局。
3、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加强建设管理工作。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负责汇总和跟踪重点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强督促检查,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建设工期;受有关处室委托按规定对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和预备费使用等进行技术审查;加强对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2)建立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周报制度。
从2008年3月起,各重点工程项目法人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建管中心报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周报,由建管中心负责统计汇总后上报局领导和有关处室。
4、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建管中心对其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具体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工程验收等全过程负总责。
南京市水利局2011年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2011年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宁水管[2011]5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11.01.31【实施日期】2011.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水利局2011年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宁水管〔2011〕57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管理处: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第一年。
根据全市水利局长会议精神和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为巩固和发展“十一五”全市水利工程管理成果,创新工程管理思路,推进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制定2011年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发展”新要求,坚持“三水统筹”治水思路,扎实推进水利工程的目标管理、规范管理、责任管理、优质管理和现代管理,实现全市水利工程管理新跨越。
二、工作目标强化河道、湖泊、水库、闸站日常管理,以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管体制改革创新、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为重点,深化水管改革发展,强化管理能力提升,建立管理规范、运行可靠、服务及时、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服务。
三、工作任务1、强化河道、湖泊、水库、闸站管理(1)河道管理。
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审批及监管,加强水土资源开发管理,建立水域“占补平衡”补偿制度。
加强河道工程检查、监测,明确河道检查、观测内容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河道观测设施,按规定开展河道工程观测,做好河道工程检查、观测资料整编。
强化河道堤身、堤顶道路、护岸控导工程、穿、跨堤建筑物、生物防护工程等日常维修养护和害堤动物防治,加强河道维修养护项目和河道安全管理,完善河道管理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米。
(三)小(1)型水库: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100米,大坝两端从坝端向外30-50米。
溢洪闸不在上述范围的,溢洪道顶端两侧各15米。
(四)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3米。
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穿越城镇段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2米。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一)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三)小(1)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四)灌区:管理范围以外10米。
第九条其他河道、沟渠、小(2)型水库、小型涵闸、泵站等国有水利工程以及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挖掘;(二)擅自堆放、取土、采砂、埋设管线或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堤防边坡、平台以及沟渠内坡上进行影响堤防安全的垦植或者种植;(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五)在坝顶、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六)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七)倾倒土石、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钻探、打井、采石、开矿等活动。
第十四条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利工程,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五条国有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区的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一个镇(街)的水利工程,由镇(街)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上述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已有管理机构的,其管理主体和权限不变。
第十六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跨汛期施工的,应当同时报送度汛方案。
可能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河道冲刷或者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修复(治理)协议。
第十八条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确因重点建设需要填堵或者废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填堵减少水面的,应当采取占补平衡或者等效替代措施;需要调整水系的,不得影响防洪、排涝、灌溉和供水,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治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治理)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标志,对临时通行的车辆进行护堤管理,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因抢险、蓄水、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鼓励、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的;(二)发现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三)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四)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的;(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河道是指:(一)通江河道(不含秦淮河、滁河及其分洪河道):石碛河、高旺河、城南河、七里河、石头河、和尚港河、铜井河、牧龙河、江宁河、工农河、板桥河、滨江河、九乡河、废便民河、七乡河、三江河(含东山河)、便民河(除龙潭中学至龙潭泵站段);(二)秦淮河一级支流:南河、响水河、运粮河、友谊河、外港河、牛首山河、云台山河、横溪河、句容南河、句容河、溧水河(含一干河、二干河、三干河);(三)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驷马山河、万寿河、陈桥河、永宁河、清流河、皂河、黄木桥河、八百河、四柳河、划子口河、红光河、新禹河;(四)通湖河道:龙坎河、新桥河、运粮河、石固河、官溪河、横溪河、漆桥河、胥河、港口河。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