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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更新时间:2003-1—8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工程项目时,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

省水利厅设置质量监督中心站。

各地级市水利局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

市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设置质量监督组,作为市级站的派出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设置为: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厅长兼任),副站长3-4人。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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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2013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贯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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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赏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附表广东省水利厅二○一三年十月谢谢观赏目录1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表AJ01) (2)2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表AJ02) (9)3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表(表AJ03) (10)4 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4) (11)5 监理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5) (13)6 施工单位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6) (14)7 勘察(测)设计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7) (16)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8) (17)9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表(表AJ09) (18)10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巡检记录表(表AJ10) (36)11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表AJ11) (37)12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临时停工整改通知书(表AJ12) (38)13 广东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整改回复表(表AJ13) (39)14 复工通知单(表AJ14) (40)15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评价表(表AJ15) (41)附表一表AJ01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编号:〔〕第号工程名称:项目法人: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项目负责人:20年月日广东省水利厅制填表要求:●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时需提交的资料及填表要求一、本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

二、本表填写时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晰、整洁,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办理应按本表各项内容填写清晰,各项内容纸张不够,可以拓展;并提交下列资料(编制成册,有封面、目录和页码),作为监督书办理的附件资料。

1、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报告和总概算文件;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6、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7、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8、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9、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10、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复印件;11、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岗证书;12、水利工程建设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四、上述附件资料按顺序编制成册提交,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提供复印件的文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

广东省水利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广东省水利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广东省水利规划管理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粤水规计[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规划管理细则(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8月20日以粤水规计〔2012〕6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全省水利规划管理工作,明确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立项、费用审核、委托、编制、衔接、审批、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优先、统筹兼顾、人水和谐、改革创新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科学、合理、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第五条水利规划实行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规划体系第六条水利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七条发展规划是指在全省和区域层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要求,制定中长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建设布局、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

发展规划通常规划期为5-10年,一般每5年编制一次。

第八条综合规划是指在流域和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及对策等。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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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来源: 发布时间: 2009-8-25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8月25日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粤水质监〔2009〕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我厅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应实施质量对比检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的一部分,是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平行检测,并将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以判断施工单位自检数据真实性和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一项检测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五条对比检测的对象包括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

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通知粤水建管〔〕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探索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厅决定有针对性地选择我省部分水利建设工程进行总承包试点工作为规范、统一总承包水利建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经研究,厅制订了《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1 -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决定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为了统一、规范我省总承包水利建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等六部委颁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目的:一、深化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简化合同关系,克服设计、采购、施工责任分离、相互脱节的矛盾,明确责任追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二、缩短水利工程建设周期,综合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三、发挥总承包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总承包的水利建设工程第四条总承包的水利建设工程,在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执行本暂行办法- 2 -第五条试点总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创建省级优良工程为目标,按照省级优良工程的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管理二、总承包范围与条件第六条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即总承包单位负责中标工程的勘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以及试运行等非试点总承包工程的范围不含工程监理第七条为使总承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总承包工程的征地、移民、拆迁等项目不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第八条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条件:一、工程建设项目列入省专项规划实施项目范围或已经获得立项批准;二、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开展设计招标;三、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先向省水利厅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市一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式三、总承包单位的选择第九条总承包的工程应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的总承包单位- 3 -第十条总承包主体单位投标资格条件:一、同时具备招标工程等级相应要求的水利水电行业勘察、设计、咨询资质;二、具有项目相应要求的咨询能力、设计能力、采购能力、施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三、取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投标时必须明确符合工程等级要求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联合体投标;并提供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的资质证书或能力证明,以及项目业主要求的其它合法合规的证明、材料等如有设备采购的,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不少于3家的潜在设备供应商名单,专利技术或特殊专业技术,设备供应商名单数量不受此限制第十二条总承包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总价承包,采用综合评估法选定中标人四、总承包工程各方职责第十三条总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工程施工期建筑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和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变化的具体处理方式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标准、规模等实施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五条总承包工程项目各方职责- 4 -一、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协调、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有关部门的关系,足额、及时支付工程合同款;协调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加强检查监督,履行行业监督职责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总责;负责实施工程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移民;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合同款;协调处理总承包单位与地方的关系,确保工程不受外界干扰、阻碍三、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工期,保证质量、安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支付工程款或合同款;协调处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接受项目法人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作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工- 5 -程质量、安全、进度,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监理任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第十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组织,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管理工程项目,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五、资金支付第十七条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按照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的拨付程序下拨地方,地方*应及时、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按照工程进度足额、及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监理、采购等分包单位的完成情况支付工程款或合同款第十八条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因招标引起投资减少而核减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和市县补助资金六、总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水利水电工程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第二十条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上- 6 -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完善建设管理七、附则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及时进行质量评定及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 -主题词:水利工程承包管理办法通知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 8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粤水安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5月29日以粤水安监〔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抗旱、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文监测、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五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
行)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30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2页(P4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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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以粤安监[2014]175号发布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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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01.18【实施日期】1993.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的水力发电厂暂按原办法执行)。

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经再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排)水。

第三条供水水费标准,根据水费核定原则和水资源供求情况,由各市人民政府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水费标准一步到位,困难地区于1995年前分步按标准计收,但起点水费与到位年限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水费标准未到位之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应对经济不能自我维持的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合理补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用水单位和群众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二章水费核定原则及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排)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核订水费标准,工业和生活用水应高于农业用水,经济作物应高于粮食作物用水,经济特区和涉外供水应高于其他地区,对于涉外供水的水价,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一)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核定水费标准,起步水费按标准的50-70%计收;经济作物按粮食作物当年水费加收30%。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水利厅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 (3)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4)第四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程序 (9)第五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 (10)第六章安全监督档案要求 (12)第七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附则 (1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贯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保养、更新和改造等各个环节,适用于国家、地方和各类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操作,并能够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主动进行管理与服务。

(二)预防为主:水利工程管理应重视预防措施,避免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管理漏洞和人为失误。

(三)科学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管理方案,经过科学的方法与手段进行管理。

(四)分工协作:水利工程管理应实施清晰、分工明确的机制,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日常管理工作有序有度。

(五)公开透明:水利工程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工程建设的有关信息和数据,有利于各类利益相关方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规程和标准;(三)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审批和验收;(四)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检验和验收,并监督工程竣工后的保养、维修和改造;(五)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提高工程的利用效益;(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七)开展水利工程管理研究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一)中央和地方应当设立水利工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别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和服务。

(三)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专业能力。

(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有关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45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45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8月30日以粤水建管〔2012〕145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

工程监理不列入总承包范围。

征地拆迁、移民等建设条件的准备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实施,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12]163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12]163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9月25日以粤水建管〔2012〕163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

其他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办法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本省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按以下规定选择评标办法。

(一)适用合理低价法的范围: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灌区、水闸、江海堤围、机电排灌工程与水力发电工程等);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泵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3.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型灌区、城市防洪、滩涂治理、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农村小型水利、农网改造等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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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基本理论,但更重要的还是要有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

下文是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

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第九条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

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其营业收入支付。

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条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未达设计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进行达标加固,更新改造;虽达设计标准,但运行时间长,设施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限期加固除险,更新改造。

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水库。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

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

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

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

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围库造地;(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已经围库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库。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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