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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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6日? 水利部? 水国科〔2012〕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

实施监督。

容。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监督〔2021〕33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甬水利〔2013〕89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3〕89号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备案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和监理主要人员及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严禁签订虚假或阴阳合同。

项目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上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同时将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渝水基[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X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建立一套事前策划、事中监督控制和事后考核评价的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运行体系。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以创造项目最佳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和培养项目管理人才为根本目标,坚持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推进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承建的国内工程项目。

省外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施工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务、技术、质量及安全的高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部、财务部、技术质安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材料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1公司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项目管理政策;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审批公司项目的前期策划书;组织进行项目合同评审并与项目经理签订责任制承包协议书;研究确定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等;研究确定对施工项目部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奖惩兑现等事宜。

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工程部经理担任.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评审、质量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价三个工作小组。

项目合同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工程部、技术质安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工程部管合同管理的副经理负责项目合同评审的日常工作。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质量、安全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技术质安部、工程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技术质安部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财务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财务部、工程部、技术质安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承包行为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

河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建[1998]8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省引滦局:为加强人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果,我厅根据省政府.水利部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没情况,曾草拟了《河北省本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于1998年6月北戴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暨创建文明建设工地工作会议”上,广泛征求了各市水利局及厅属有关单位的意见,之后,又做了进一步修改补充。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印日起遵照执行(群众集资为主,且单项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2日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水利部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省、市、县(市、区)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方式投资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从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多元投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建设处为省厅的主管业务处。

重点大中型工程项目,省际、市际边界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直接管理或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必要时邀请水利部或其流域机构共同管理;一般大中型工程项目为省管项目,省水利厅为项目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为建设单位;500KW及以上小型水电站工程为省管项目,省水利厅为项目主管部门;500KW以下小型水电站及其他小型工程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为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水国科[2012]546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2012〕54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2年12月16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渝水建〔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建〔2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23年8月3日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行为,推进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要求,推动建立可持续的现代水利工程体系,以标准化工地建设为抓手,推进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水利建设形象,助推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倡导各在建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对象为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各方。

(三)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标准,指导标准化工地建设并组织开展标准化工地评选。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279号)和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大中型防洪、除涝、灌溉、地方电力(1万KW及以上电站,110KV及以上线路及输配变电工程)、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云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水利水电(力)局受省水利厅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水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09〕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邮箱:*********************.cn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夯实全区水利建设基础,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列入政府专项补助计划的所有水利工程。

(三)建设原则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相关水利规划,紧紧围绕“安全防御优先,夯实农村基础,优化生态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立项、分级管理体制。

(四)职责分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是我区水利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政策调研、业务指导、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着重做好区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级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

区发改、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立项补助标准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安全治理类工程、农村水利类工程及生态提升类工程等三类进行立项,区财政按相应标准予以资金保障。

(一)安全治理类工程1.安全治理类工程包含以下六类:一是涉及区级及以上的河道(不含支流)综合整治工程;二是水库、屋顶山塘及高坝山塘的综合整治、除险加固工程;三是用于防洪排涝的骨干泵站水闸工程;四是水土保持工程;五是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局属单位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六是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需列入安全治理类的水利工程。

2.安全治理类工程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建设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或区级有关单位。

(二)农村水利类工程1.农村水利类工程包含以下七类:一是乡镇级河道(不含支流)的综合整治工程;二是除水库、屋顶山塘、高坝山塘以外的山塘综合整治、除险加固工程;三是新建的山塘、水库工程;四是灌溉作用的机埠、其他闸站和引、排、灌渠道工程;五是水毁工程;六是小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七是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需列入农村水利类的水利工程。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水利工程经批准后可适当简化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3-01-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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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1【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X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建立一套事前策划、事中监督控制和事后考核评价的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运行体系。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以创造项目最佳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和培养项目管理人才为根本目标,坚持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推进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承建的国内工程项目。

省外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2第二章项目施工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务、技术、质量及安全的高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部、财务部、技术质安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材料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项目管理政策;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审批公司项目的前期策划书;组织进行项目合同评审并与项目经理签订责任制承包协议书;研究确定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等;研究确定对施工项目部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奖惩兑现等事宜。

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工程部经理担任。

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评审、质量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价三个工作小组。

项目合同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工程部、技术质安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工程部管合同管理的副经理负责项目合同评审的日常工作。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质量、安全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技术质安部、工程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技术质安部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考核评价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财务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财务部、工程部、技术质安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3财务部管核算、审计的副经理负责考核与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办公室建立《项目经理人才库》作为管理、培养和使用项目经理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经营管理模式公司对项目的经营管理主要有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内部责任人承包、合作经营等管理模式。

本办法主要针对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管理模式制定,其他管理模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项目经理的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具备相应的施工管理经验;二、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三、担任2000万元及以下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年及以上类似业绩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并有3年及以上施工管理经验;四、担任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项2000万元及以下规模的业绩项目或二年及以上类似业绩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并有5年及以上施工管理经验;五、担任5000万元及以上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项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业绩项目或三年及以上类似业绩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并有7年及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六、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资质。

第八条项目经理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在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4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第九条项目管理流程如下图所示:项目管理流程项目事中控制5后考核评价6第四章项目事前策划第十条项目经理的选派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管理领导办公室根据投标书承诺或业主有关要求、项目经理的任职条件及建造师的任职动态在《项目经理人才库》择优推选出3名候选人,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初选,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部的组建施工项目部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

按照“谁实施,谁组建”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组建。

一、施工项目部领导班子(一)、施工项目部领导班子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组成。

(二)、原则上,施工项目部领导班子可设3~5人;投资规模小的取小值,投资规模大的取大值。

公司为培养项目管理人才,可增设项目副经理1~2人。

二、施工项目部组织机构(一)、机构设置:为推动公司标准化管理,施工项目部机构原则上统一设置工程技术处、质量安全处、材料设备处、财务处和综合办公室等职能部门,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项目需增设合同管理处。

(二)、项目管理层定员编制:2000万元及以下规模的项目不超过10人;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项目不超过15人;50007万元以上规模的项目不超过20人。

业主有要求或投标书有承诺的,按照业主要求或承诺办理。

(三)、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原则上在本公司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一般工作人员也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从社会人力资源市场上选择。

(四)、公司为培养人才,公司可在项目用人计划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若干见习生。

第十二条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签订施工合同一、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市场部将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图纸等有关资料移交给工程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工程部组织相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前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环境、水文气象、地质地貌、民风民俗等情况;(二)、项目现场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大型临时设施布置条件等情况;(三)、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市场价格、设备租赁等相关资源的市场信息。

(四)、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等。

四、按照中标通知书和业主约定的时间内与业主谈判签订施工合同。

有关管理程序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项目的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现8场调查收集的有关项目的信息资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作业指导书》和公司的资源进行编制。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部将成稿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在工程开工日25日之前报工程部初审、技术质安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

再按监理和业主的要求报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合同评审一、项目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由合同评审工作小组依据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现场调查报告、《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成本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评审。

二、评审确定以下主要管理目标:并在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书专用条款中明确。

(一)、经济效益目标:主要确定项目的预算成本。

1、经营效益(A)=(中标总额-预算成本)/中标总额)*100%;2、管理效益(B)=(预算成本-实际成本)/预算成本*100%;3、结算效益(C)=(结算金额-中标总额)/结算金额*100%。

4、预算成本的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具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执行。

(二)、质量管理目标(三)、安全管理目标(四)、总工期及主要节点工期目标三、由工程部管合同副经理负责合同评审的基础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规定时间由公司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主持,三总师及相关人员参加召开合同评审会议,并将评审结论出具合9同评审报告。

四、项目完成各项目标的奖惩办法(一)经营效益(A)的奖惩当项目达到经营经营效益指标的80%即可兑现经营效益奖。

经营经营效益指标未达到80%的按项目规模大小扣罚金:1~1.5万元。

经营效益奖励金额=中标金额*A*k1A——经营效益指标;k1——经营效益奖励系数: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k1=3%;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项目k1=2%;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项目k1=1.5%。

(二)管理效益(B)的奖励当项目产生管理效益时可兑现管理效益奖。

管理效益奖励金额=预算成本*B* k2B——管理效益指标;k2——管理效益奖励系数: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k2=30%;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项目k2=20%;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项目k2=15%。

(三)结算效益(C)的奖励当项目100%达到经营效益指标并产生结算效益时可兑现结算效益奖。

结算效益奖励金额=结算金额*C* k3C——结算效益指标;k3——结算效益奖励系数=2%(四)奖励对象和分配办法项目经理分配80%;其他管理人员及员工20%。

第十五条签订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书在项目正式开工前,由公司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10三总师参加,将合同评审结论与项目经理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则按照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书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由总经理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书。

第五章项目事中监督控制第十六条会议制度控制1、每年召开一次生产工作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

主要会议内容有:总结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的各项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部署本年度生产经营的各项管理目标;为提高项目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重要举措;出台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等。

2、每年召开四次生产调度会,时间安排在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主要内容:了解掌握各项目在本季度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成本及结算等执行情况;研究探讨各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布置各项目在下个季度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成本及结算等计划工作。

第十七条进度管理与控制一、公司及施工项目部应建立项目进度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与分工,确保项目进度的有效控制。

项目进度管理的重点是科学地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并确保进度计划的有效落实。

二、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旬进度计划,工期紧张的工程项目根据需要还应编制周进度计划。

施工项目部应依据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三、进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表、资源需求量及供应平衡表。

四、进度计划的实施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项目部应以施工任务书(或生产计划)的方式及时下达至作业组织,作业组织应结合实际对进度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作业人员,并明确具体施工任务、技术措施、质量要求等,确保进度计划的实现。

五、进度计划的检查和调整(一)、进度计划的检查施工项目部应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量完成情况;时间进度情况;资源使用及与进度的匹配情况;上次检查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根据进度计划检查情况,施工项目部应编制进度报告,按规定及时上报公司、业主及监理等,进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资料、进度计划的实施问题及原因分析、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对质量、安全和成本等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和对未来计划进度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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