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沪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4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2016年4月29日)沪府办发 2016 16号各区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交通委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㊁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 桩随车走㊁按需配置 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 合建为主㊁单建为辅 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㊁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 需求支撑㊁重在示范 原则示范建设.申请市㊁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㊁运营服务㊁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㊁建设标准㊁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2.开放共享.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3.承担公共服务.4.电能可计量.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㊁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 企业平台 ),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 充换电企业 ),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2 (2016年第10期)(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2.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出具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凭证.3.充换电企业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4.充换电企业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5.企业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6.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四)本办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 市级平台 ),应履行以下职责:1.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与充换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财政㊁监管等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撑.3.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4.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第二条㊀(支持方式和标准)(一)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㊁管理㊁资金㊁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企业.对其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对专用㊁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换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交流充换电设施补贴上限标准600元/千瓦300元/千瓦㊀㊀2.对专用㊁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公交㊁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0.1元/千瓦时0.2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 年1000千瓦时/千瓦 年㊀㊀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㊁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二)按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模式,组建市级平台,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交通委㊁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2016 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 P 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42(2016年第10期)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2016年2017-2018年运营补贴比例50%30%㊀㊀第三条㊀(配套政策)(一)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1.电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中,为新能源公交车提供服务的,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分时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价格;其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 铁合金㊁烧碱(含离子膜)用电 价格.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㊁居民住宅小区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2.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二)电网企业为电动汽车提供优质㊁便捷的配套服务.1.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 95598 供电服务热线等,做好宣传㊁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2.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㊁电梯㊁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3.对单独报装㊁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三)支持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1.受市交通委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市级平台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报市质量技监局批准后执行.对接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充电导航㊁状态查询㊁电量监控有关的基本数据,另一类为与充电预约㊁费用结算有关的运营数据.2.为实现信息共享㊁方便电动汽车用户便捷地查询到充换电设施信息,充换电企业应按要求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确保市级平台A P P 与企业平台A P P 的对接应用.市级平台应加强技术力量支撑,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进行全过程管理.3.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与充换电设施补贴挂钩的情况进行考核.充换电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开始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已建充换电设施应在市级平台投运后1个月内,接入基本数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4.鼓励市级平台与充换电企业开展基于运营数据的商务合作,具体合作模式依双方协议确定.(四)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1.支持 互联网+充换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引入特许经营㊁众筹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对不具备企业平台建设能力的中小型充换电企业,鼓励其与有企业平台的充换电企业或市级平台合作,协商接入运营数据,并在协议中约定设施安全等责任.数据接入企业应加强充换电设52 (2016年第10期)施接入管理,确保所接入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㊁建设标准㊁设计规范.2.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管理㊁停车管理等管理秩序,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㊁人员充电及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㊁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等相关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及后续维修更新养护㊁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鼓励建立合理反映各方 权㊁责㊁利 的商业合作模式.3.对早期建成的㊁不符合现行标准而无法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鼓励充换电企业按国家和地方现行充换电设施产品及安全标准进行改造,充换电设施改造可享受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建成后运营可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政策.(五)对充换电设施给予规划土地㊁项目核准政策支持.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㊁停车位㊁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㊁土地㊁施工许可手续.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换电设施.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㊁土地㊁施工许可手续.对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换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参数确定㊁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3.对技术水平高㊁示范效应强㊁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独立用地且符合已批准城乡规划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上可予支持,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单建项目应按集约化㊁少占地的原则设计.4.对充电桩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国家充换电设施项目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六)对自用㊁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列入年度计划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涉及的电力排管工程,经综合平衡后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㊁改建㊁扩建的城市道路㊁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㊁公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㊁区(县)城市道路㊁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用按实收取(不按沪建交 2011 513号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七)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拓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对拥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充换电企业,支持其申报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第四条㊀(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交通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推进办 )设在市交通委.充换电企业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进办上报下一年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包括拟建设施台数㊁地址㊁设备投资㊁拟申请补贴金额等内容.(二)市推进办会同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并下达全市年度建设计划.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计划推进实施,定期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10期)62(三)对符合政府补贴扶持范围的项目,市交通委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印发充换电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㊀(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程序)(一)申请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的充换电企业,应填写«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申请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补贴的单位,应填写«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㊁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以上申请表可在市级平台网站上下载.(二)充换电企业在项目(含企业平台)建成投产后,将«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和«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㊁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级平台,并提交以下资料: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㊁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2.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3.电费凭证.4.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市级平台每季度汇总设备投资(运营)补贴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将汇总的材料㊁市级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三)市级平台申报补贴的,在将«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㊁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发展改革委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㊁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2.A P P 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3.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凭证.4.上年度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㊁运行分析报告.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家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第六条㊀(部门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印发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政策执行指导与监管,负责充换电设施项目核准与涉及国家能源局管理权限事项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二)市交通委承担市推进办的工作,负责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㊁审批㊁规划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掘路修复费核收等工作.(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大型掘路计划的审批及小型掘路计划的指导工作,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组织推进利用道路照明灯杆建设充电设施等工作;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充换电站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充换电站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72 (2016年第10期)(五)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六)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对社会资本开放充换电设施建设市场,搞好属地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七)华东能源监管局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㊁市环保局㊁市质量技监局㊁市消防局㊁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换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第七条㊀(附则)(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4月6日㊀㊀㊀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㊀㊀㊀㊀2016年第10期(总第370期)㊀㊀㊀㊀㊀㊀㊀5月20日出版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刷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印中心网㊀㊀址:w w w.s h a n g h a i.g o v.c 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 N31G1854/D。
政府扶持基金对企业的助力
• 类别二: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和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
三、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助政策
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专项资助政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资助政策》共分4大 类,13项小类。
(图为黄浦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网页截图)
政策制定主体及网站简介
(图为黄浦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网页截图)
“政策服务平台” 内可以查询到所有 黄浦区企业可以适 用的各层面的扶持 政策信息。
03上海市政府扶持资助
政策
B
U
S
I
N
E
S
S
上海市扶持资助政策
沪张江高新管委 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发改委 上海市人保局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经信委 上海各部委联合
助标助张 政准和江 策和全专 。管额项
理资资 要助金 求。资 ,具助 见体标 张补准 江助分 专方为 项式按 资、比 金资例 资助资
扶持方式
资金来源
(一)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和各分园所在区政府共同设立,2016年至2020年期间由市级财政与 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包括用于市委、市政府 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3亿元,用于各分园7亿元);各分园 所在区财政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每 年安排合计不低于7亿元。2016年-2020年专项资金五年 累计按不低于85亿元安排,其中:市级50亿元,各分园 所在区35亿元。 (三)专项资金采取总量核定、分年安排的办法,每年可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和分园 所在区财政在专项资金总额内分年安排。
(图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首页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网页截图)
政策制定主体及网站简介
黄浦区企业发展服务 平台网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沪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
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
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
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支持全市外贸稳规模、提质量,巩固和放大经济向稳向好态势,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制定新一批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加强通关、外汇和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
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人才落户、融资担保、出入境等便利化支持,鼓励各区依法依规在开办企业、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边检总站、各区政府)(二)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
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临时申请汽车出口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不按危险货物管理。
研究推进中欧班列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中欧班列运行基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沪府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日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构建高品质服务消费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总体目标,以市场驱动、标准对接、制度创新为引领,推动上海成为服务消费的品牌资源汇聚地、模式创新策源地和消费潮流风向标,将上海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服务消费标杆城市。
到2027年,在服务消费各领域形成一批新增长点,全面提升上海服务消费的国际知名度、品牌集聚度、商业活跃度、消费便利度和政策引领度,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50%。
到2035年,形成资源集聚和辐射全球市场的高品质、创新型、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服务消费新体系,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60%。
——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和世界著名旅游城市。
到2027年,城市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文化品牌标识度更加彰显、文化竞争力更加强劲。
旅游总收入达5500亿元左右,打造中国入境旅游第一站。
——加快建设国际知名的体育消费中心和世界一流的国际体育赛事之都。
到2027年,人均体育消费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到4.5%左右,服务型体育消费占体育消费的比重达到45%左右,重大体育赛事溢出效应明显增强。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1、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试点名单,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沪府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鼓励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期限和条件)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具备下列条件的老旧汽车淘汰更新,适用本办法:200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上牌,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淘汰(包括报废或转出本市,下同)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且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本市公交汽电车辆的淘汰更新,按照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补贴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补贴标准)对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按照汽车类型和注册时间确定补贴标准。
汽车类型分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车、轻型货车及微型客货车。
汽车注册时间分1998年及以前、1999年至2000年、2001年至200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沪府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3日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商务部发布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贸易政策,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但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在商务部指导下,市商务委会同本市相关贸易政策制定单位统筹开展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贸易政策制定单位制定贸易政策的,应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向商务部(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报送。
各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的,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委。
第六条商务部收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涉及本市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本市予以协助的,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政策制定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沪府办〔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焦点,特别是美容美发、沐浴(含足浴)等行业,消费者投诉率居高不下,矛盾较为集中。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现在全市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市区(县)联手、部门联合,以美容美发、沐浴(含足浴)行业发卡主体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排摸重点行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情况,督促发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排查经营隐患,倡导诚信经营;加大消费警示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和各区(县)政府为成员单位,由分管市领导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市商务委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成立相应的区(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
市消保委、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市沐浴行业协会、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共同参与专项治理行动。
三、职责分工市商务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治理行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推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政执法划转移交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督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沪府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通知(沪府办发〔2008〕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服务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结合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对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一)充分认识行业协会的地位与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自愿组成,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及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整个经济社会有序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行业协会在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协调行业利益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市场化方向,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及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对策。
二、继续巩固本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成果(二)坚持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发展。
2002年以来,市有关部门落实《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章、政策,坚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切实推进政会分开,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初步形成了布局日趋合理、作用逐渐显现的行业协会工作新局面,形成了一支行业协会工作队伍,为全市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沪府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7月21日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为应对环境新变化、消费新趋势、技术新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3〕23号)等精神,现就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深化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和促进消费增长为出发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政府积极引导、企业自主转型,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推动传统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在互联网时代的集聚力、辐射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商业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商业对繁荣繁华城市、保障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打造上海商业经济升级版。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扩大消费、培育新增长点作为转型升级的根本动力。
增强商业发展内生动力,着力适应、引导和扩大消费,优化消费结构,提升消费质量和能级,正确处理规模增长与结构、质量、效益、环境等各方面重大关系,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沪商办〔2020〕168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沪商办〔2020〕168号机关各处室、办事处:现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重大决策预公开实施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0年7月6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主动公开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市商务委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公开作为人民群众和政府良性互动的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保证公开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公开内容与方式)除下列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市商务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委、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有关企业:为了规范零售和餐饮企业的促销行为,加强商业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制订印发《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零售和餐饮企业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好地发挥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积极作用。
各区县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和餐饮企业促销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六月十日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商业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和餐饮企业在经营场所和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举办商业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促销活动,是指零售和餐饮企业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举行的有组织的、统一集中的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优惠券是指,消费者以互联网或手机短信下载的方式,取得促销企业提供的获得商品优惠的电子文本或纸质凭证。
二、零售和餐饮企业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应当合法合规、公平诚信,活动的规则和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商服贸[2016]4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体育局【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沪商服贸〔2016〕418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已连续发布两年,为推动本市传统服务贸易领域提升能级,新型服务贸易业态快速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贴近企业发展实际,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对各领域促进目标、培育重点进行修订,完成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6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体育局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6年版)一、运输服务贸易促进目标: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的优势,不断拓展运输服务贸易领域,扩大贸易规模,打造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模式先进、海外网络健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运输服务贸易企业。
逐步在上海形成结构合理、业态多样、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运输服务贸易市场。
培育重点:1.以综合服务为主的企业上年度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其中主营国际货代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5个;以专业化服务为主的企业上年度年销售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汽车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化工物流企业以及为国际贸易服务的电商物流企业等;2.具有1个以上较为稳定的、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客户;3.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拥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国际物流(货代)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沪府办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日关于本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意见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努力扩大内需特别是农村市场消费,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的四年内,在全国范围推广家电下乡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有关精神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的要求,现就本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成立市家电下乡工作小组为加强对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成立上海市家电下乡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有关处室及家电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和本市家电下乡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二、明确家电下乡具体政策(一)生产和销售企业确定。
目前,本市家电下乡补贴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和摩托车十大类。
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确定生产企业、产品品牌、产品型号、中标价格和销售区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3日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现就促进本市外贸回稳向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优化完善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现有外贸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加快外贸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协同作用,结合专项资金使用配置信贷资源。
完善进口贴息政策,鼓励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设备给予贴息。
鼓励本市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对重点外向型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生产设备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二)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在扩大业务规模和符合风险对价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成本压力。
对高新技术、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点自主品牌出口企业,逐步降低保单续转费率水平。
对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承保质量较好的客户续转以及重点领域(如机电、汽车整车(零配件)、船舶、高新技术、纺织、轻工、医药、农产品)首次投保的新客户,给予费率下浮。
上海市商委、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商委、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的通告正文:---------------------------------------------------------------------------------------------------------------------------------------------------- 上海市商委、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的通告(2001年7月27日)经市政府同意,上海有关部门近日就加强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发出通告。
发布这一通告旨在促进全市商业促销活动规范有序进行,防止因组织此类活动不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和人员伤害事故发生。
由市商委、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本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的通告》共作出6条规定:一、商业企业采用赠物、赠券、商品减价或其他优惠方式举办商业促销活动的,必须保证商业促销广告中承诺提供的赠物、赠券数量和减价商品数量。
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行业组织要加强对商业促销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商业企业依法开展商业促销活动。
二、商业企业对可能引发人群在公共场所聚集的商业促销活动要制订应急预案,并抄送活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配合。
三、商业企业在举办商业促销活动时应当配备足够的力量,维持现场秩序,防止发生问题。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商业促销活动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的指导,对可能引起人群聚集或者其他失控情况的商业促销活动,应当责成举办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五、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业促销广告时,应当对商业企业给予必要的提示或告戒;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应当提请有关单位改正,必要时可以拒绝提供广告服务。
六、凡未按照以上规定从事商业促销活动,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和人员伤害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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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3
【实施日期】2012.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安排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配套资金。
第三条(申报主体资格)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已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
///)”进行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
4.企业(单位)上年度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5.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第四条(使用范围)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展人才培训
对已获对应年度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单位),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单位)。